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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指导案例252号 · (2024)浙0114破申2号 ·
执行执行实施指定执行执破衔接

裁判要旨:1.同一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不同人民法院已分别立案执行,由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统一执行。 2.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进入预重整程序的,可以将案件指定至具有破产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推进执破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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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指导案例254号 · (2024)闽0205民初4139号 ·
执行财产保全扣划实施自动履行审执衔接

裁判要旨: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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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指导案例240号 · (2023)京0107民初2196号 ·
民事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新业态用工代驾司机必要运营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营、提供优质服务等进行必要运营管理,但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对于劳动者提出的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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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指导案例239号 · (2022)京0105民初9090号 ·
民事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新业态用工网络主播经纪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从业人员无需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且对利益分配等事项具有较强议价权的,应当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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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258号 · (2022)鲁71民初64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不作为连带责任禁止令先予执行

裁判要旨: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将相关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2.因两个以上依法负有消除环境污染风险义务的民事主体均未履行相应义务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各民事主体就消除危险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为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禁止令、先予执行等措施,及时消除环境污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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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指导案例251号 · (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
执行执行实施知识产权提级执行执行和解

裁判要旨:1.行为类执行案件中,存在被执行人继续实施所涉侵权行为、涉及多起跨区域重大关联案件、需要上级人民法院统筹协调等情形,导致案件自执行立案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毕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提级执行、督促执行等方式,推动案件执行。 2.对于拆除涉知识产权侵权生产设备等行为类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以被执行人支付技术许可使用费等形式代替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促进相关生产设备的合法利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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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指导案例190号 · (2021)沪0115民初35993号 ·
民事竞业限制审查标准营业范围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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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257号 · (2021)川32民初28号 ·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建设项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应当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建设项目已经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已经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最大程度预防或者减轻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不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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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执行实施案

指导案例256号 · (2021)渝0192民初442号 ·
执行执行实施大量车位业主优先分零拍卖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处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大量车位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综合考量所涉车位性质、小区车位配比、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分零拍卖等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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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郑某诉霍尼韦尔自动化控制(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81号 · (2020)沪0115民初10454号 ·
民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性骚扰规章制度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对被性骚扰员工的投诉,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置。管理人员未采取合理措施或者存在纵容性骚扰行为、干扰对性骚扰行为调查等情形,用人单位以管理人员未尽岗位职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管理人员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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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德拉甘·可可托维奇诉上海恩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恩劳务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201号 · (2020)沪0104民初1814号 ·
民事劳务合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仲裁协议效力

裁判要旨:1.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构作出的纠纷处理决定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项下的外国仲裁裁决。 2.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后提交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解决,如果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没有管辖权则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该约定不存在准据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实际行使了管辖权,涉案争议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提起仲裁条件的,人民法院对涉案争议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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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诉朱清良、朱清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206号 · (2020)京04民初277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赔偿生态环境修复修复效果评估

裁判要旨:1.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履行全部修复义务后,请求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对于侵权人实施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应当进行修复效果评估。经评估,受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已经恢复的,可以认定侵权人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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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207号 · (2020)苏01民初798号 ·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整体认定系统保护修复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对造成山体(矿产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2.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充分重视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可以在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结合生态环境基础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修复方案,确定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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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诉叶继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209号 · (2020)浙11民初35号 ·
民事诉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先予执行

裁判要旨:生态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为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的,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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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天水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明某执行实施案

指导案例255号 · (2020)甘0503民初2444号 ·
执行执行实施抗拒执行风险预告自动履行

裁判要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发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风险预告,告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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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游某梅执行实施案

指导案例267号 · (2020)渝01民初1035号 ·
执行执行实施网络平台账号账号密码交付实名认证信息变更

裁判要旨:对于交付网络平台账号及密码的执行,应当充分考虑网络平台账号特点,依据法律所要求的实名认证等规定,在交付账号及密码的同时,依法变更有关实名认证信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网络平台变更实名认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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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5号 · (2019)苏01民初2005号 ·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共同侵权生态资源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1.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当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侵权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在造成其捕捞的特定鱼类资源损失的同时,也破坏了相应区域其他水生生物资源,严重损害生物多样性的,应当承担包括特定鱼类资源损失和其他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在内的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责任。当生态资源损失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生态破坏的范围和程度、资源的稀缺性、恢复所需费用等因素,充分考量非法行为的方式破坏性、时间敏感性、地点特殊性等特点,并参考专家意见,综合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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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诉夏顺安等15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6号 · (2019)湘09民初94号 ·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损害担责全面赔偿非法采砂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对于破坏生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认定非法采砂行为所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损失时,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河床结构、水源涵养、水生生物资源等方面的受损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合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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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诉重庆瑜煌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204号 · (2019)渝05民初256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保技术改造费用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裁判要旨:1.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无修复必要,侵权人在已经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通过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等方式实施环保技术改造,经评估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降低风险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申请,结合环保技术改造的时间节点、生态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等因素,将由此产生的环保技术改造费用适当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2.为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排污许可证设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履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实施环保技术改造发生的费用,侵权人申请抵扣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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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九江市人民政府诉江西正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连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指导案例210号 · (2019)赣04民初201号 ·
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部分诉前磋商司法确认证据继续审理

裁判要旨: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国家规定的机关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侵权人虽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认定侵权事实证据充分的,不以相关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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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指导案例214号 · (2019)沪03破320号 ·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污染治理共益债务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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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259号 · (2019)苏05民初299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撤诉审查

裁判要旨:1.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原告关于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损害赔偿责任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已经全部实现的,方可裁定准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是指原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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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建工与房产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恒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71号 · (2018)豫民初3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除斥期间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依其他债权人的申请,对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强制执行,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未超过除斥期间的,视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以承包人起诉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除斥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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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建工与房产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指导案例198号 · (2018)湘06民特1号 ·
民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协议实际施工人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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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公司与股权

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指导案例164号 · (2018)苏0324破1号 ·
民事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投资人试生产利益衡平监督

裁判要旨: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企业面临生产许可证等核心优质资产灭失、机器设备闲置贬损等风险,投资人亦希望通过试生产全面了解企业经营实力的,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投资人先行投入部分资金进行试生产。破产企业核心资产的存续直接影响到破产重整目的实现,管理人的申请有利于恢复破产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该试生产申请符合破产保护理念,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同时,投资人试生产在获得准许后,应接受人民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的监督,以公平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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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行政与征收

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指导案例191号 · (2018)粤18行初42号 ·
行政行政复议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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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孙贤锋诉淮安西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80号 · (2018)苏0724民初2732号 ·
民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判断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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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指导案例182号 · (2018)苏0104民初6032号 ·
民事追索劳动报酬奖金审批义务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绩效后可以获得奖金,其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审批义务,符合奖励条件的劳动者主张获奖条件成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放奖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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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83号 · (2018)沪0101民初10726号 ·
民事劳动合同离职年终奖

裁判要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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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指导案例128号 · (2018)渝0116民初6093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光污染损害认定可容忍度

裁判要旨: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人民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公众可容忍度,可以根据周边居民的反应情况、现场的实际感受及专家意见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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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5号 · (2018)苏03民初256号 ·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信息不利推定

裁判要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产生危险废物并实施了污染物处置行为,被告拒不提供其处置污染物情况等环境信息,导致无法查明污染物去向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张的环境污染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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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华远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米泰贸易有限公司、黄德庭、薛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205号 · (2018)沪03刑初8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走私处置费用

裁判要旨:1.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因同一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未被判处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主张不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非法入境后因客观原因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置是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和扩大的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以固体废物已被行政执法机关查扣没收,处置费用应纳入行政执法成本作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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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永明、张鹭、毛伟明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208号 · (2018)赣11民初303号 ·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自然遗迹风景名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裁判要旨:1.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对于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造成的损失,在没有法定鉴定机构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采用条件价值法作出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及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以及自然遗迹的珍稀性、损害的严重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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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指导案例179号 · (2017)第9691号 ·
民事确认劳动关系合作经营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合作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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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马筱楠诉北京搜狐新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指导案例184号 · (2017)京0108民初45728号 ·
民事竞业限制期限约定无效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因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的期间不计入竞业限制期限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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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指导案例129号 · (2017)苏12民初51号 ·
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分期支付

裁判要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处置,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在责任人提供有效担保后判决其分期支付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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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3号 · (2017)鲁06民初8号 ·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责

裁判要旨:污染者违反国家规定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以被污染水域有自净功能、水质得到恢复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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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3号 · (2017)云01民初2299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濒危野生动植物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原告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建设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及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人民法院应当从被保护对象的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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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117号 · (2017)皖执异1号 ·
执行执行复议商业承兑汇票实际履行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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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青海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金桥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120号 · (2017)青执异12号 ·
执行执行复议一般保证严重不方便执行

裁判要旨:在案件审理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承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执行法院对保证人应当适用一般保证的执行规则。在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严重不方便执行时,可以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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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河南神泉之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赵五军、汝州博易观光医疗主题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指导案例122号 · (2017)豫执复158号 ·
执行执行监督合并执行受偿顺序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将同一被执行人的几个案件合并执行的,应当按照申请执行人的各个债权的受偿顺序进行清偿,避免侵害顺位在先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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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公司与股权

台州德力奥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浙江建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温岭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指导案例151号 · (2016)浙1021民初7201号 ·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破产程序个别清偿行为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在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付款银行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从出票人还款账户划扣票款的行为,破产管理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之诉,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汇票的保证人与该生效判决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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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

指导案例130号 · (2016)渝0112行初324号 ·
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要旨:1.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负有确保其排污处理设备正常运行且排放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法定义务,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应当对受托单位履行监管义务;明知受托单位违法排污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应当对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污染者向水域排污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有关规定,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根据违法排污的污染物种类、排污量及污染源排他性等因素计算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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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2号 · (2016)冀03民初40号 ·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降低环境

裁判要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污染者主动改进环保设施,有效降低环境风险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超标排污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程度、治理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以及防污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适当减轻污染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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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260号 · (2016)晋09民初35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实质审查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1.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就生态环境修复等达成的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协议的内容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调解书。 2.人民法院在对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审查协议是否约定具体的修复措施、修复期限、修复费用、验收程序、监督主体等内容,评估协议的履行能否实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环境的状态和功能、消除生态环境损害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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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121号 · (2016)湘执异15号 ·
执行执行复议协助执行义务保管费用承担

裁判要旨: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查封直至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继续采取查封措施,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处置保全标的物并继续保全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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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王四光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白山和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指导案例154号 · (2016)吉民初19号 ·
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价款强制执行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对强制执行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但不否定原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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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陈载果与刘荣坤、广东省汕头渔业用品进出口公司等申请撤销拍卖执行监督案

指导案例125号 · (2016)粤05执异38号 ·
执行执行监督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强制执

裁判要旨: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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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公司与股权

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指导案例165号 · (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号 ·
民事破产清算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听证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应当尊重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对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审查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破产管理人可以申请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2.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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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行政与征收

罗元昌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地方海事处政府信息公开案

指导案例101号 · (2015)彭海处告字第006号 ·
行政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不存在检索义务

裁判要旨: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被告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答复原告的,人民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原告提交了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等初步证据后,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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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行政与征收

沙明保等诉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行政赔偿案

指导案例91号 · (2015)马行赔初字第00004号 ·
行政行政赔偿强制拆除举证责任市场合理价值

裁判要旨:在房屋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证据,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亦因未依法进行财产登记、公证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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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1号 · (2015)德中环公民初字第1号 ·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大气污染责任损害社会

裁判要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多次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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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74号 · (2015)甘民初字第45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潜在风险预防性措施濒危野生植物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和风险预防原则,根据现有证据和科学技术认为项目建成后可能对案涉地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环境造成破坏,存在影响其生存的潜在风险,从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可以判决被告采取预防性措施,将对濒危野生植物生存的影响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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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75号 · (2015)卫民公立字第6号 ·
民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裁判要旨:1.社会组织的章程虽未载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内容属于保护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的,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关于“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2.《解释》第四条规定的“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也包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有利于完善环境治理体系、提高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社会形成环境保护广泛共识的活动。 3.社会组织起诉的事项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对应关系,或者与其所保护的环境要素及生态系统具有一定联系的,应认定符合《解释》第四条关于“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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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119号 · (2015)青民一初字第36号 ·
执行执行复议执行外和解执行异议审查依据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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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王岩岩诉徐意君、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指导案例156号 · (2015)二中民初字第00461号 ·
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选择适用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不动产买受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购房人排除金钱债权执行的权利。案外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案外人主张适用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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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公司与股权

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指导案例96号 · (2014)碑民初字第01339号 ·
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初始章程股权转让限制回购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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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合规与综合

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4号 · (2014)118号 ·
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停止侵害恢复生产

裁判要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人民法院判令污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责令其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查批准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之前,污染者不得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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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指导案例155号 · (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32号 ·
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抵押权

裁判要旨:在抵押权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其在抵押登记之前购买了抵押房产,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强制执行,但不否认抵押权人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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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指导案例123号 · (2014)锡中法执字第11号 ·
执行执行监督采矿权转让协助执行行政审批

裁判要旨: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执行法院依此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也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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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时代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指导案例126号 · (2014)锡民初字第00103号 ·
执行执行监督和解协议迟延履行履行完毕

裁判要旨:在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又继续接受并积极配合被执行人的后续履行,直至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属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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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建工与房产

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70号 · (2013)洪民一初字第2号 ·
民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效力行政规章公序良俗危房

裁判要旨: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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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建工与房产

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指导案例148号 · (2012)琼民一初字第3号 ·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公司法人股东原告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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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公司与股权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73号 · (2011)滁民二破字第00001号 ·
民事别除权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算点

裁判要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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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118号 · (2008)民二终字第23号 ·
执行执行复议撤销权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1.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了债务人与受让人的财产转让合同,并判令受让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受让人未履行返还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债务人、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2.受让人未通知债权人,自行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债务人将返还的财产立即转移,致使债权人丧失申请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机会,撤销权诉讼目的无法实现的,不能认定生效判决已经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申请对受让人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财产返还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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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行政与征收

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指导案例76号 · (2006)第43750号 ·
行政行政协议合同解释司法审查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的解释,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作为审查行政协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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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中国防卫科技学院与联合资源教育发展(燕郊)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指导案例124号 · (2004)京仲裁字第0492号 ·
执行执行监督和解协议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产生争议,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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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建工与房产

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耀南、远东

指导案例153号 · (2003)闽民初字第2号 ·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财产处分行为

裁判要旨:债权人对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出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应当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诉讼的六个月期间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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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公司与股权

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指导案例163号
民事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关联企业债转股预表决

裁判要旨:1.当事人申请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合并破产的必要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应当以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在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出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申请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清偿顺位公平受偿。合并重整后,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但债权人会议表决各关联企业继续存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准许。 3.合并重整中,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进入合并的关联企业的资产及经营优势、合并后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调整等因素,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灵活设计“现金+债转股”等清偿方案、通过“预表决”方式事先征求债权人意见并以此为基础完善重整方案,推动重整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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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执行与保全

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

指导案例253号
执行执行实施指定执行执行和解

裁判要旨:1.因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不能有效推进,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更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2.被执行的财产涉及民生工程,且需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引导各方达成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保留必要资金维持民生工程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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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指导性案例240号:秦某丹诉北京某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公报案例 · (2023)京0107民初219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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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等物业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22)最高法民再223号 ·

裁判要旨:一、个别业主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排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的约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发生效力,该业主依然应当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二、在确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的物业费时,应充分考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签订主体、价格协商的竞争性、公开性、社会公众认知、业主接受度、合同终止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单个业主和业主团体均没有机会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磋商谈判情况下,绝对以合同单价为准可能导致利益失衡,物业费计算应以前期物业合同物业费标准计算数额为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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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韦统兵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22)最高法民再94号 ·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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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三普药业有限公司与远东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公报案例 · (2022)最高法民终50号 ·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款虽然参考了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但标的公司对股权转让合同订立以及履行不产生约束力,因此,标的公司未参加股权转让双方的诉讼,不构成依法应当撤销的事由,标的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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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监督案

公报案例 · (2022)最高法执监121号 ·

裁判要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被执行人未通知此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其失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债权的机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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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沙启英与塔尼尔生物科技(商丘)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22)最高法民再233号 ·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及时主张权利、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并非起诉期限、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后,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由此给异议人行使表决权和财产分配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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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指导性案例239号:王某诉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公报案例 · (2022)京0105民初909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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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指导性案例258号: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某肿瘤医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报案例 · (2022)鲁71民初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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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泓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 ·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则应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办法,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土石方开挖等内容,故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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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21)最高法民申3629号 ·

裁判要旨:承包人出具虚假的工程款收款证明,就其未获清偿的工程款债权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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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吴良好与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21)最高法民申1074号 ·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称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当事人以相关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主张变更登记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人民法院依照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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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某甲有限公司等与某乙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21)最高法民终1079号 ·

裁判要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其性质为附随义务,无须合同予以特别约定。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以及履行方式,一方应当将所涉资产抵押登记状况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附随义务为合同主给付义务的,付款方即负有合同主给付义务的一方不能以对方未履行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付款这一合同主要义务,除非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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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甘肃乾金达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万城商务东升庙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21)最高法民再23号 ·

裁判要旨: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必要条件是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包括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具体分配事项内容。判断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具体,关键在于综合现有信息能否确定主张分配的权利人根据方案能够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如公司股东会决议确定了待分配利润总额、分配时间,结合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分配政策之约定,能够确定股东根据方案应当得到的具体利润数额的,该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当认为是具体的。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一经作出,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即转化为具体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从股东的成员权转化为独立于股东权利的普通债权。股东转让股权时,抽象性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随之转让,而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除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外并不随股权转让而转让。当分配利润时间届至而公司未分配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给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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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陈龙与陕西博鑫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21)最高法民申6453号 ·

裁判要旨: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严重困难”包括对外的生产经营困难及对内的管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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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指导性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报案例 · (2021)湘0621刑初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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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指导性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报案例 · (2021)云0112刑初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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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指导性案例257号: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报案例 · (2021)川32民初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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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贵州华鼎王家坝煤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20)最高法民终1217号 ·

裁判要旨:矿产压覆审批作出后,建设单位调整工程线路造成原审批范围外的矿产资源压覆的,原审批的法律效果不能及于新的压覆行为,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请压覆审批。但线路调整确实基于公共利益,调整后的线路已及时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没有规避矿产资源压覆审批意图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建设单位不构成侵权。 矿业权人对矿业权行使过程中新增储量享有的矿业权,并非始于原矿业权设立之时,应由矿业权人依法另行缴纳出让款后取得。矿产资源压覆情形中,矿业权人对压覆事实发生后新增储量的矿业权,相较于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物权属于在后物权。矿业权人就该新增储量损失请求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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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邢福荣与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国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20)最高法民终904号 ·

裁判要旨: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的特别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该约定。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在其他合伙人未同意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之前,当事人就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签订的转让协议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伙人明确不同意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则转让协议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当事人请求履行转让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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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华文、方雨平人文遗迹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报案例 · (2020)1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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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9)最高法民终1679号 ·

裁判要旨:在能够证明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关基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由原告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情况下,不宜以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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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海南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与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霖、海南金灿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公报案例 · (2019)最高法民终712号 ·

裁判要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是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提供救济。实践中,既要依法维护案外人的正当权利,也要防止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导致损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提起撤销之诉的案外人不能充分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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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亚凯利投资有限公司、张伟男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9)最高法民终960号 ·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仅存在单笔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尚不足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不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行为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之规定,可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转移资金的金额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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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饶国礼与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9)最高法民再97号 ·

裁判要旨: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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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宏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9)最高法民申1474号 ·

裁判要旨: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决策,擅自将公司资金出借给其关联公司,损害小股东权益,致使股东矛盾激化,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经营目的无法实现,且通过其他途径已无法解决,小股东诉请解散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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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姚锦城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歌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9)沪0109民初55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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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指导性案例214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公报案例 · (2019)沪03破3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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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昆明哦客商贸有限公司、熊志民与李长友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9)赣02民初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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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 ·

裁判要旨: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一般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但是,先行刑事案件中无罪的事实认定则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刑事裁判认定无罪,并不导致民事案件必然认定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不存在,相关行为是否存在还需结合证据进行判断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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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指导性案例259号:北京市丰台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江苏某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报案例 · (2019)苏05民初2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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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8)最高法民再51号 ·

裁判要旨: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属于法定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之一。该条件不仅意味着双方债务均已届至履行期,同时还要求双方债务各自从履行期届至到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段,应当存在重合的部分。在上述时间段的重合部分,双方债权均处于没有时效等抗辩的可履行状态,“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即为成就,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之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亦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 因被动债权诉讼时效的抗辩可由当事人自主放弃,故在审查抵销权形成的积极条件时,当重点考察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即主动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被动债权进入履行期的,当认为满足双方债务均已到期之条件;反之则不得认定该条件已经成就。 抵销权的行使不同于抵销权的形成。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在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如抵销权的行使不存在不合理迟延之情形,综合实体公平及抵销权的担保功能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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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8)最高法民申1774号 ·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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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与杨凤鸣、大理建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公报案例 · (2018)云29民初19号 ·

裁判要旨:保证人与债权银行之间约定设立保证金账户,按比例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履行某项保证责任,未经同意保证人不得使用保证金,债权银行有权从该账户直接扣收有关款项,并约定了保证期间等,应认定双方存在金钱质押的合意。保证金账户内资金的特定化不等于固定化,只要资金的浮动均与保证金业务对应、有关,未作日常结算使用,即应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求。如债权银行实际控制和管理保证金账户,应认定已符合对出质金钱占有的要求。 原告(执行案外人):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经济开发区云岭大道。 负责人:赵俊峰,该行行长。 被告(申请执行人):杨凤鸣,女,49岁,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被执行人):大理建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经济开发区满江片区。 法定代表人:刘宝承,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以下简称富滇银行大理分行)因与被告杨凤鸣、第三人大理建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标公司)发生执行异议纠纷,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理中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富滇银行大理分行诉称:大理中院因杨凤鸣申请执行建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建标公司在该行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280万元,该保证金账户系建标公司根据其与富滇银行大理分行的贷款合作协议,为担保其“建标华城”楼宇按揭贷款购房户在富滇银行大理分行的贷款而开具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专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该行对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请:1.判令不得执行建标公司开立于富滇银行大理分行营业部6596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280万元及其利息;2.确认富滇银行大理分行对6596保证金账户内的保证金280万元及其利息享有质权。 杨凤鸣辩称:富滇银行大理分行与建标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是建标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非动产质押责任,该协议书仅约定建标公司设立保证金账户并按比例存入资金,但对存入资金并未按照质押要求进行质押移交或扣划,没有让存入资金产生特定化的行为,质押不成立。请求驳回该行诉请。 建标公司一审未发表意见。 大理中院一审查明: 1.2010年1月28日,建标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向富滇银行大理分行申请“建标华城”楼宇按揭额度4.5亿元,同意为在富滇银行大理分行办理“建标华城”项目按揭贷款的客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0年7月至8月期间,富滇银行大理分行就向建标公司“建标华城”项目按揭额度授信4.5亿元事宜按照内部程序进行审批。当年8月12日经富滇银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议,同意给予建标公司4.5亿元楼宇按揭贷款授信额度,授信期限3年。2011年8月28日,富滇银行大理分行与建标公司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就建标公司开发建设的“建标华城”进行合作,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购房户,富滇银行大理分行提供总额不超过4.5亿元的贷款,建标公司对购房户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建标公司应在富滇银行大理分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保持存放不低于富滇银行大理分行发放贷款最高额的5%的保证金,用于履行建标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未经富滇银行大理分行同意,建标公司不得将保证金挪作他用。2012年11月19日,富滇银行大理分行与建标公司再次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协议书》,约定富滇银行大理分行为“建标华城”购房户提供总额不超过4000万元的贷款,建标公司对购房户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相关约定同2011年贷款合作协议书。2.2010年,建标公司在富滇银行大理分行开设“9700xxxxxxxxxx0990”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0990账户),自2010年10月开始向该账户转入资金。后0990账户内的资金全部转结至2011年6月17日建标公司在富滇银行大理分行开设的“9700xxxxxxxxxx6596”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6596账户)。自2011年6月开始,建标公司依约向6596账户转入资金,富滇银行大理分行对违约贷款保证金进行了扣划。3.2017年9月8日,大理中院在办理杨凤鸣申请执行建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6596账户内的存款280万元,富滇银行大理分行向大理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驳回富滇银行大理分行的执行异议,该行不服该裁定,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大理中院一审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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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指导性案例242号:重庆某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公报案例 · (2018)渝05委赔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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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夏秀英诉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再审案

公报案例 · (2018)最高法行再128号 ·

裁判要旨:若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和对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载于同一行政复议决定中,彼此可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仅就行政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赔偿请求的处理提出起诉,人民法院应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不就行政复议决定中有关行政行为的处理进行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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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彭宇翔诉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8)苏0104民初6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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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华环保联合会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公报案例 · (2018)最高法民再177号 ·

裁判要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社会组织将实施环境污染行为的法人分支机构以及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一并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应当确认该法人系适格被告。在数个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时,应当遵循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律,将案件交由污染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便准确查明事实,依法确定责任,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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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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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张宇、张霞诉上海亚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7)沪0120民初45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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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高俪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公报案例 · (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 ·

裁判要旨:作为普通债权人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基于债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但如果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相关财产处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条件,则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该生效裁判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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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汤国伟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7)最高法民申3075号 ·

裁判要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效力以及履行情况等,均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应审理的范畴。在执行异议之诉之外,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另行单独就执行标的提出有关合同效力、继续履行等诉讼的,存在串通诉讼的嫌疑,可能损害到执行申请人的利益,故该另案诉讼不应继续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不因另案诉讼而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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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重庆市豪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帝景豪苑业主委员会车位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7)最高法民申2817号 ·

裁判要旨: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至小区业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地上车位,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部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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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高光与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亚南海岸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天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公报案例 · (2017)最高法民终63号 ·

裁判要旨:股东和公司之间系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对外交易活动、民事诉讼的胜败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情况,从而间接影响到股东的收益。由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的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则不应再追加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对于已生效的公司对外诉讼的裁判文书,股东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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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刘美芳诉常州凯瑞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7)苏0404民初52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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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吉林荟冠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董占琴公司解散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 ·

裁判要旨: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其实质在于公司存续对于小股东已经失去了意义,表现为小股东无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分享利润,甚至不能自由转让股份和退出公司。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的情况下,解散公司是唯一的选择。公司理应按照公司法良性运转,解散公司也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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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公报案例 · (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 ·

裁判要旨: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的行政职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不能举证证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系其他主体拆除的,可以认定其为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委托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等对强制拆除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违法强拆,侵害物权的,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既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通过补偿协议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应当赔偿被征收人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安置补偿等损失。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合理确定房屋等的评估时点,并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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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报案例 · (2017)渝0112刑初5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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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兴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6)最高法民终字第484号 ·

裁判要旨:一、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有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物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二、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基于保护债权的理念,债的更改一般需有当事人明确消灭旧债的合意,否则,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性质一般应为新债清偿。 三、在新债清偿情形下,旧债务于新债务履行之前不消灭,旧债务和新债务处于衔接并存的状态;在新债务合法有效并得以履行完毕后,因完成了债务清偿义务,旧债务才归于消灭。 四、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确定债权是否得以实现,应以债务人是否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为依据。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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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北京长富投资基金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 ·

裁判要旨: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权利义务均应受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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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陕西崇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西安佳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公报案例 · (2016)最高法民终763号 ·

裁判要旨: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需达到享有权益排除执行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执行异议之诉中,利益和主张相对的双方首先是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不能据此当然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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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6)沪0120民初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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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

裁判要旨: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当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在确定盈余分配数额时,要严格公司举证责任以保护弱势小股东的利益,但还要注意优先保护公司外部关系中债权人、债务人等的利益,对于有争议的款项因涉及案外人实体权利而不应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作出认定和处理。有盈余分配决议的,在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若未按照决议及时给付则应计付利息,而司法干预的强制盈余分配则不然,在盈余分配判决未生效之前,公司不负有法定给付义务,故不应计付利息。盈余分配义务的给付主体是公司,若公司的应分配资金因被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而不足以现实支付时,不仅直接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到其他股东的利益,利益受损的股东可直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滥用股东权利的公司股东主张赔偿责任,或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责任,或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张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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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

公报案例 · (2016)最高法行再5号 ·

裁判要旨: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兼顾相对人实际情况。行政处理存在裁量余地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扣留等暂时性控制措施不能代替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处理的,构成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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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寿光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诉寿光市人民政府、潍坊市人民政府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案

公报案例 · (2016)鲁07行初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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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案

公报案例 · (2016)最高法民再51号 ·

裁判要旨:判断社会组织是否属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组织,应当综合考量该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实际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以及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包含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应根据其内涵而非简单依据文字表述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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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指导性案例260号:北京市朝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山西某铝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报案例 · (2016)晋09民初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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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曲阜分公司与中煤第六十八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5)执申字第42号 ·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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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张俭华、徐海英诉启东市取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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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5)民一终字第78号 ·

裁判要旨:一、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二、在两种解读结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场合,应朝着有利于书面证据所代表法律关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传达和树立重诺守信的价值导向。 三、透过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秉持使争议法律关系项下之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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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5)民二终字第351号 ·

裁判要旨:一、网络竞价交易具有即时性和公开性的特点,产权人、竞买人、竞买组织方均应严格遵守相关交易规则。虽然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但因违反交易规则,不能形成有效承诺的,交易依法不能成立。 二、网络竞拍是拍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其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在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拍卖法》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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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黄光娜与海口栋梁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阳江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5)民一终字第37号 ·

裁判要旨:一、案件争议不动产的登记所有权人,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案件第三人。 二、一方当事人大股东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受让争议标的物,但未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院推定其知悉案件情况,非因不能归责于其本人的原因未参加诉讼的,符合常理和交易惯例。上述大股东所提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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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 ·

裁判要旨:矿业权与股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如果仅转让公司股权而不导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则不属于矿业权转让,转让合同无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迟延履行生效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以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势变更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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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孙宝荣与杨焕香、廊坊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5)民二终字第191号 ·

裁判要旨:收条作为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书证、直接证据,对证明当事人之间收付款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如果收条记载的内容与当事人之间实际收付款的时间、金额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仅凭收条不足以充分证明实际收付款情况,人民法院还应结合汇款单、票据等资金结算凭证,对收条中记载的资金是否实际收付加以综合判断认定。 股权转让属于股权的继受取得,增资入股则是股权的原始取得。当事人之间协议将取得股权的方式由股权转让变更为增资入股后,原股权转让合同即被其后签订的增资入股合同所更替而终止。根据定金合同的从属特征,作为原股权转让合同从合同的定金合同亦相应消灭,定金罚则不应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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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深圳市标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鞍山市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5)辽民二初字第00060号 ·

裁判要旨:一、合同约定生效要件为报批允准,承担报批义务方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人获得利益以善意相对人丧失交易机会为代价,善意相对人要求缔约过失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除直接损失外,缔约过失人对善意相对人的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应予赔偿。间接损失数额应考虑缔约过失人过错程度及获得利益情况、善意相对人成本支出及预期利益等,综合衡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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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孙长荣诉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

公报案例 · (2015)行提字第19号 ·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是指现实存在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了解文件效力,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行政机关针对咨询申请作出的答复以及不予答复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起诉人缺乏诉的利益,则无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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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魏淑英、齐帅与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并行政赔偿案

公报案例 · (2015)行监字第1921号 ·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于评估机构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评估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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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四川金核矿业有限公司与新疆临钢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特殊区域合作勘查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5)民二终字第167号 ·

裁判要旨:当事人关于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否则应依法认定无效。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即便未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认定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将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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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与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侵权赔偿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5)民申字第1366号 ·

裁判要旨:环境污染案件中,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对其主营产品及副产品必须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必须全面了解其主营产品和主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必须使其主营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使其副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或者产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虽然河流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但是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向河流中大量倾倒副产酸,必然对河流的水质、水体动植物、河床、河岸以及河流下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如不及时修复,污染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因此,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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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承包人请求对上述两部分款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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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葛亮诉李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4)沪宝证经字第139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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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4)民四终字第20号 ·

裁判要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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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4)绍越民初字第l7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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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华镇名与孙海涛、吉林市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3)民申字第675号 ·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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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四川省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州广播电视大学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3)民一终字第18号 ·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应当依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确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行政机关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并未注销土地登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登记档案中记载的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转让人以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注销、其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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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04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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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3)民提字第90号 ·

裁判要旨:一、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之精神,处分行为有别于负担行为,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当事人是否继续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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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海擎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2)民提字第20号 ·

裁判要旨: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应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避免损失扩大。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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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2)民提字第205号 ·

裁判要旨:一、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审计是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因国家审计发生的法律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因此,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二、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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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于忠民与田胤先、刘颖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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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 ·

裁判要旨: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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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江苏中江泓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跃石损害责任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2)盐民初字第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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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苏金水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2)民抗字第24号 ·

裁判要旨:一、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应以原审审理范围为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于支持其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如当事人提出请求的理由和依据不同于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并不意味其申请抗诉的请求未获得检察机关抗诉支持;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未超出原审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再审中应予审理。 二、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机构销售房屋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委托代理机构未告知其特定房屋已经售出而导致一房二卖,属于其选择和监督委托代理人的经营风险,不得转嫁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此为由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应予免除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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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深圳市佩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2)民申字第386号 ·

裁判要旨:1.案外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因为该条适用对象仅限于生效判决列明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的概括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对原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能够主张权利,此处所称的对执行标的物能够主张权利并不包括 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债权这一情形。 2.尽管生效判决或执行栽定已认定公司股东应在出资不足部分本息范围 内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对公司債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在股东实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前公司就已被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应首先向公司补缴出资,该补缴的出资只能用于向公司所有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而不能向个别债权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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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2)民提字第11号 ·

裁判要旨:在民间融资投资活动中,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即投资者与融资方根据企业将来的经营情况调整投资条件或给予投资者补偿)时要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但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的原则,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者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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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

公报案例 · (2012)清环保行初字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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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于栖楚诉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迁案

公报案例 · (2012)行提字第17号 ·

裁判要旨:一、生效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实施强制拆迁的基础,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被一审撤销后,强制拆迁不得再继续实施。 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署的同意强制拆迁的意见,不能代替应经法定程序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责令限期拆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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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候宏军诉上海隆茂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2)第02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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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姚友民与东台市城市管理局、 东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2)东民初字第10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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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1)民提字第292号 ·

裁判要旨:因发包人提供错误的地质报告致使建设工程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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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1)民再申字第68号 ·

裁判要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提起诉讼,系对同一争议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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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1)民提字第235号 ·

裁判要旨: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虽然合同无效,但施工人的劳动和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有效合同处理的,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来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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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1)民提字第29号 ·

裁判要旨: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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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宋宇与北京盛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1)民提字第331号 ·

裁判要旨:买受人与开发商均主张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关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对抗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但在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等重要事实上存在众多疑点,双方多次陈述不一、前后矛盾,据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依据明显不足。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开发商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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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徐州大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王志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1)第293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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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武侯分局与招商(蛇口)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港招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丰科技实业开发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1)民提字第210号 ·

裁判要旨: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约定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因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故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代物清偿协议,则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原金钱债务并未消灭,债权人仍有权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企业改制只是转换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变更企业的经济性质,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不因改制而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故债权人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次债务人改制的,由改制后的企业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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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1)民提字第344号 ·

裁判要旨:1.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担保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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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李明柏诉南京金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1)建鉴字第5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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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江西省南昌百货总公司、湖南赛福尔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昌新洪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1)民申字第777号 ·

裁判要旨:一、在审理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时,判断争议房屋产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全面分析。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变更了合作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仅以为对方偿还部分债务或向对方出借款项、对争议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五证”登记在其名下等事实为由,主张确认全部房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作双方在签订合作合同之后,合作项目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得以优化变更,建筑面积在土地面积不变的情况下因容积率变化而得以增加。由于土地价值与容积率呈正相关,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资部分因容积率增加而增值,其应分获的房产面积亦应相应增加,该方当事人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分配比例请求分配新增面积部分。当事人对于应分得但未实际获得的不足部分,如让另一方实际交付已不现实,可根据市场行情认定该部分房产价值,由另一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补足该部分面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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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重庆德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执行裁定复议案

公报案例 · (2011)执复字第2号 ·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查处理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是否确有错误,包括审查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实体审查的对象原则上应限定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本身,而不涉及公证债权文书形成的基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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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1)民抗字第48号 ·

裁判要旨:一、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均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两份合同(协议)均属有效合同(协议),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基于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违反合同(协议)目的,可根据合同(协议)成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以后一合同(协议)确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并不冲突,只是对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不同的约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后一协议是前一协议的变更,或后一协议是对前一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理和判决应以当事人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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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1)民四终字第29号 ·

裁判要旨: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审查条件,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过错方起诉不应等同于恶意诉讼。 二、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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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吉林中城建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诉案

公报案例 · (2011)执监字第15号 ·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与其他人以复杂的出资组建新公司、收购股份及并购的名义,将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及相关土地等主要资产变更至新组建的公司名下,而其他人控制新组建公司多数股权、新组建公司不承担工程价款的债务的,该情形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和其他人及新组建的公司之间转移资产,侵犯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人和新组建公司应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对该优先债权人承担责任。执行法院有权裁定追加其他人和新组建的公司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1)执监字第15号 吉林中城建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你公司不服沈阳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9)铁中执二复字第6号执行裁定及吉林铁路运输法院(2009)吉铁执字第3-9号、3-17号、3-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案,经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答复如下: 一、关于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奥公司)与吉林中大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大公司通过《债务重组协议》,以出资的名义,将“中大世纪城”A区和B区土地使用权分别变更至你公司和吉林中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控公司)名下。随后,你公司收购了中大公司在中控公司的全部股权,中控公司以1亿元价格并购中大公司的B区土地及未售房屋资产,同时,你公司和中控公司承接中大公司1亿元债务。上述资产及股权变更的结果是中大公司将B区土地转给了中控公司,但不持有中控公司的股权;将A区土地转给你公司,在你公司仅持有少量股权;而你公司和中控公司仅承担中大公司的部分债务。该情形应认定为中大公司与你公司及中控公司间的资产转移,该资产转移侵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你公司和中控公司应当作为权利义务承受人对债权人东奥公司承担责任。 二、东奥公司对中大世纪城B区工程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和其他担保物权。在存在法定优先权的情况下,中大公司与你公司、中控公司通过《债务重组协议》对B区土地及地上物进行处置,侵害了优先权人的利益,东奥公司有权追及到B区土地及地上物,主张优先受偿。鉴于B区土地及地上物已被中控公司处置,东奥公司有权直接向中控公司追偿。由于你公司持有中控公司100%的股权,故你公司和中控公司应共同对中大公司的债权人东奥公司承担责任。 三、关于你公司申诉称中大公司对(2005)沈铁民房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就多履行部分另案诉讼问题。沈阳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7年2月10日核发的(2007)债字第3号债权凭证确认:本案未执行受偿债权余额为1632万元。在此后案件恢复执行过程中,中大公司未向法院提供足以证明其已全部履行完毕的证据,故本院对你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吉林铁路运输法院追加你公司为被执行人并直接查封、处分你公司的财产并无不当。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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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1)民提字第6号 ·

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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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伏恒生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园林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1)港民初字引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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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梁介树诉南京乐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公报案例 · (2011)第1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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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1)松刑初字第1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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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1)民再申字第84号 ·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计算实际损失数额时,应当以因违约方未能履行双方争议的、含有违约金条款的合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将合同以外的其他损失排除在外。对于一方当事人因其他合同受到的损失,即使该合同与争议合同有一定的牵连关系,也不能简单作为认定争议合同实际损失的依据。 对于前述司法解释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应当全面、正确地理解。一方面,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予以判断,“百分之三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固定标准;另一方面,前述规定解决的是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不是人民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标准。因此,在审理案件中,既不能机械地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形一概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不能在依法“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时,机械地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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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0)民提字第210号 ·

裁判要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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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俞财新与福建华辰房地产有限公司、魏传瑞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0)民一终字第13号 ·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案外人违约为由,主张在涉案合同履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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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吉林省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佳垒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大 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0)民一终字第109号 ·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情况变化,又签订多份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约定的,只要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当事人对多份补充协议的履行内容存在争议的,应根据协议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分配的完整性,并结合补充协议签订和成立的时间顺序,根据民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协议的最终履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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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0)第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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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张致清与冯照霞、崔枫、新乡市新华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0)民再申字第163号 ·

裁判要旨:对于发生在房屋登记制度尚不完善时的案件,在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协议时,确认房屋买卖关系是否存在,应结合实际履行情况,考虑买受人是否支付了对价,房屋价值与支付的价格是否合理,出卖人交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买受人对房屋是否长期占有,在此期间出卖人是否主张过权利,能否排除借用或租赁等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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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0)民提字第153号 ·

裁判要旨:一、股权转让合同中,即使双方约定转让的股权系合同外的第三人所有,但只要双方的约定只是使一方负有向对方转让股权的义务,而没有实际导致股权所有人的权利发生变化,就不能以出让人对股权无处分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权处分合同进而无效。 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三、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违约方应付损害赔偿额的约定,所以违约金是针对特定的义务而存在。这种特定的义务有时是合同中的某一项义务,有时是合同约定的双方的任何一项义务,法院首先必须准确地认定违约金所针对的义务内容。在认定后,还要审查该义务是否实际发生,商事合同中双方常常对合同义务附加前提条件,在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义务实际上并不存在,故也谈不上履行问题,此时,针对该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就不能适用。 四、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者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轻易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当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以依照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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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10)民提字第48号 ·

裁判要旨:一、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对于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应属形成权。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特点,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间,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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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9)民提字第76号 ·

裁判要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已经被上级单位决定停止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以此主张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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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夏浩鹏等人诉上海市闸北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9)第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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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9)民一终字第23号 ·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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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9)民申字第1760号 ·

裁判要旨: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的合同名称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根据前述规定,法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表面上损害法人自身利益,实质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三、对于前述条款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应当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并全面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在此基础上加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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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9)民申字第1068号 ·

裁判要旨:一、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而非无效。 二、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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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9)宿城民二初字第004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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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

公报案例 · (2009)确申字第1号 ·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确认执行行为违法要求有职务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有实际损害结果。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裁定实体处理不当,以补正笔误的方式予以纠正,在程序上虽有瑕疵,但并未给确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造成实际损失,其执行行为应不予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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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泰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泰来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8)民二终字第55号 ·

裁判要旨:存在股权关系交叉、均为同一法人出资设立、由同一自然人担任各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对于上述多个公司的控制权,无视各公司的独立人格,随意处置、混淆各个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造成各个公司的人员、财产等无法区分的,该多个公司法人表面上虽然彼此独立,但实质上构成人格混同。因此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该多个公司法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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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8)民二终字第62号 ·

裁判要旨: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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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大连渤海建筑工程总公司与大连金世纪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宝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7)民一终字第39号 ·

裁判要旨: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性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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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7)民一终字第74号 ·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不是指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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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7)民一终字第10号 ·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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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7)民一终字第62号 ·

裁判要旨: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二、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者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转让土地使用权税费的,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只有在当事人请求调整、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确实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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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7)东民一初字第18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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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青年路支行返还扣划结算资金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7)民二终字第147号 ·

裁判要旨: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对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拥有管理权,同时负有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责任。任何针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侵害行为,证券公司都有权并且有责任主张救济。当证券公司被责令关闭、进行行政清理后,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相应取得证券公司对保证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整的权利和义务。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具有保证与证券交易对方足额交收的作用,故该资金负担有其他优先权利,必须保证该资金的完整性。当证券公司对其管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所在的银行负有债务时,银行不能直接从该账户中扣划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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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

裁判要旨: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作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三、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为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的,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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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邹汉英诉孙立根、刘珍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7)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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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6)苏中民一初字第00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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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6)民一终字第52号 ·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但是,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依法仍享有抗辩权,人民法院对其抗辩应当依法审查,抗辩有理的应当予以采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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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与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沙公司、海南省汇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6)民一终字第28号 ·

裁判要旨: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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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6)民一终字第47号 ·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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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6)第116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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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石马北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6)民一终字第59号 ·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和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村民委员会经依法召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与他人订立的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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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公报案例 · (2006)民一终字第11号 ·

裁判要旨: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上述规定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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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6)民一终字第34号 ·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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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山东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医药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6)民二终字第153号 ·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须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如果仅仅约定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未将该房产所附着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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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陆丰市陆丰典当行与陈卫平、陈淑铭、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第三人张其心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6)民二提字第10号 ·

裁判要旨:典当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包括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办理质押贷款业务,属于经批准合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行为人以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作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的,不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该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也仅仅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因此影响行为人与典当行之间典当协议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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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6)民一终字第29号 ·

裁判要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其债权、债务由清算组负责清理。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是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人自认或者法人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在清算之前对其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处理、对法人资产进行处分,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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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大连远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辽宁澳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5)民一终字第95号 ·

裁判要旨: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只需通知到债务人即可而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此,转让行为一经完成,原债权人即不再是合同权利主体,亦即丧失以自己名义作为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合同权利的资格。 二、当事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除依法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外,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生效裁定相反的内容,亦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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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公报案例 · (2005)民一终字第86号 ·

裁判要旨: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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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

裁判要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因此,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产生合同纠纷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开办单位因不是合同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二、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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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5)民一终字第65号 ·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或者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只有通过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决,才能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否则均应受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人民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判决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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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泛华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5)民一终字第85号 ·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分支机构于公司法人变更过程中是否已实际经工商部门注销完毕,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法人资格行使其分支机构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承担其分支机构所负有的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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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重庆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晨光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晨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搬迁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5)民一终字第57号 ·

裁判要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判断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与否,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注销其法人资格为标准,只要该企业尚未被注销,即使被吊销营业执照,仍具有法人资格,仍具有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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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耀县水泥厂与中国建材集团公司、陕西省建材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5)民二终字第203号 ·

裁判要旨:中央级“拨改贷”、“特种拨改贷”及“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为国家对企业的出资,系分别根据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相关实施办法,通过用款单位申请、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批复的方式进行的,并未体现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的单位和被出资单位的意志,不同于普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转出资,其性质属于政策性债权转出资。故上述债务能否转为国家出资、由谁代行国家资本金出资人职能、转为对谁的出资等问题,均属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当事人之间因上述问题发生纠纷,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对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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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5)民一终字第25号 ·

裁判要旨:在诉讼调解程序中,经人民法院主持,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就股权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的处置等问题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故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起新的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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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5)民一终字第60号 ·

裁判要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等方式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同。土地使用权投入方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合作各方共有或者归于项目公司名下,通常是这类合同的重要内容。确认某合同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还是单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根据合同各方是否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情形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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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4)民一终字第118号 ·

裁判要旨: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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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4)民一终字第107号 ·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而不应作出实体判决;法院径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既是代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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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 ·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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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4)民二终字第260号 ·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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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3)民二终字第47号 ·

裁判要旨:企业通过职工全额出资购买净资产的方式改制的,属于法人出资主体性质和名称等的变更,不影响企业对改制前形成债务之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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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3)民二终字第83号 ·

裁判要旨: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已在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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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3)民二终字第143号 ·

裁判要旨: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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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2)民二终字第67号 ·

裁判要旨:股份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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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2)民四终字第14号 ·

裁判要旨: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权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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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

公报案例 · (2002)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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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仲崇清诉上海市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1)第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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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公报案例 · (2001)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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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公报案例 · (2000)2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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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罗边槽村一社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上诉案

公报案例 · (2000)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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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

公报案例 · (2000)4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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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1997)1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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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1997)4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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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桂林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金山酒店有限公司等经营权案

公报案例 · (1997)桂经终字第3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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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宜昌市无线电厂诉卢玲等四人终止劳动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1995)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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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李林珍诉中国银行桐庐支行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 (1994)第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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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合同约定的居间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居间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居间方据此主张居间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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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 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经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 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 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据此,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同 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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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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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丁福如与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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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学全、万兵诉狄平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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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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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长阁矿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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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一、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达成压覆矿产补偿意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压覆审批手续,则其压覆矿产的行为不具违法性,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矿业权人因矿产被压覆所受损失可以依法得到补偿。 二、建设项目因公共利益压覆矿产的,建设单位应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资 源储量在压覆时市场条件下所应缴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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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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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所有权争议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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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显治、俞美芳与余姚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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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帅诉余姚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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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庆军诉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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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新街街道海德名园业主委员会诉宜兴市恒兴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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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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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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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社诉南京华厦实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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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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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东诉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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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卫民诉南京宏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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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总工会诉长沙市卫生防疫站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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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德开等人申请确认房屋所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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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炳光、胡绍料、周笃员、蒋美愈、周建光与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平平、沈金龙及 陈莲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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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 销之诉的主体应当严格限定在该条前两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 权两类第三人,不能将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扩大至《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两类第三人之外的享有普通债权的案外人。原案确有错误的,可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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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田云诉汤锦勤、王剑峰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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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沙坝村纪念街村民组诉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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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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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豪与南京武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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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高尔夫(南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吴咏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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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清、戴雨晴与张凤清、袁丽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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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建工与房产

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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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上海保翔冷藏有限公司诉上海长翔冷藏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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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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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周益民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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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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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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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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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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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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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对于具备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应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和解程序解决债务危机。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在转入和解程序后根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及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高效推进和解程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快速重生,实现稳市场主体保民生就业。 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国际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省国际高新技术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南京中院经审查认为,高新技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受理条件,于2021年2月25日裁定受理东恒国际公司对高新技术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破产管理人。 经调查,被申请人高新技术公司于2001年12月19日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申请人东恒国际公司、江苏东恒集团高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江苏东恒集团国际经贸商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5%、5%。经营范围为承办国内、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与产品展览及相关技术考察、咨询服务等。高新技术公司作为国内公司参加境内外展会提供服务的中小微企业,位列江苏省商务厅公布的11家展会资质服务供应商名录。近年来公司会展业务经营正常,收入稳定,连续多次中标境内外重点展会江苏团组的承办工作。在高新技术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尚有展会项目在推进,均为江苏省贸易促进计划内展会,且大部分参展客户已通过高新技术公司向主办方全额支付展位费。受疫情影响,大部分展会已延期举行,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如对高新技术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参展商将无法继续参展并申报财政补贴,债权清偿率较低,将遭受重大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高新技术公司、大多数债权人均表达了希望达成和解以维持企业继续运行,且愿意为挽救企业承担一定风险并作出利益上让步的意愿。有鉴于此,南京中院指导破产管理人拟定了和解协议草案,向全体债权人征询对于高新技术公司转入和解程序以及和解协议草案的意见。最终全体债权人均同意和解协议草案及表决规则。2021年8月25日,高新技术公司向南京中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请求转入和解程序。为了保障当事人各方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2021年9月13日,南京中院组织高新技术公司、公司股东、职工代表及债权人代表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各方对转入和解的意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被申请人高新技术公司具备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 被申请人高新技术公司作为常年为国内公司参加境内外展会提供服务的中小微企业,位列江苏省商务厅公布的11家展会资质服务供应商名录。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主营业务无法继续,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均表达了挽救企业的愿望,且愿意为挽救企业承担一定风险并作出利益上的让步。按照“科学甄别、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导向,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综合判断高新技术公司具有挽救希望和挽救价值。 二、设置多种清偿模式供债权人选择 与大企业不同,中小微企业资金规模较小,主要资产多被设定优先权,经营过程中受外部影响较大、抗风险能力弱,在陷入困境时,较少的清偿资产导致债权人可能不愿意投入时间和资源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财务困难。在引导中小微企业和解时,应当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在寻求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以企业再生所获得的利益即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持续经营收入偿还债务从而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 本案中,为兼顾不同债权人的利益诉求,和解协议草案设置三种清偿模式,将所有债权人的不同诉求全部纳入和解协议的清偿方案,并给予债权人同等的自主选择权: 一是按照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额的一定比例即时获得清偿。这种模式体现了效率优先,即以清偿金额的一定折扣换取债权人权益的快速变现。当然,前提是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状态下所能获得清偿的比例。 二是在和解程序终结后的三年内暂不清偿,之后再通过企业的持续经营收入偿还债务。该模式的核心是“以时间换空间”,基于债权人对企业未来持续经营能力的认可,在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为企业的持续经营减轻负担,实现各方的共赢。 三是鉴于被申请人高新技术公司的行业特性,充分考虑会展债权人的需求,对于愿意继续通过高新技术公司参加会展的,由债权人与企业重新签订合同,继续提供会展服务。 三、预表决规则的适用 破产程序作为概括的清偿程序,是对债务企业现存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破产程序具有不可逆性。本案中,被申请人高新技术公司、部分债权人仅是表达了希望达成和解的意愿,但对于能否转入和解以及后续成功和解仍存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贸然转入和解程序,而债权人会议又未能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则高新技术公司仍将被宣告破产,不只造成程序空转,进一步消耗程序成本,更会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探索适用预表决规则,不仅有利于全面、真实了解债权人的意愿,而且有助于法院对和解可行性的甄别,能够有效降低程序空转的风险。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各方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本案采用了听证方式,充分听取各方对转入和解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就和解的可行性得出初步结论,为后续清算转和解程序的高效推进提供便利。 关于预表决规则的规定,企业破产法未作规定,仅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有关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的延伸中有所体现。对于和解协议草案的预表决效力能否在后续的和解程序中获得认可,对于实现中小微困境企业的高效挽救至关重要。 为保障程序的高效推进,从降低制度性成本角度,本案探索适用预表决规则,征询全体债权人对于被申请人高新技术公司转入和解程序以及和解协议草案的意见。为保障程序规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在预表决时,同步对和解协议草案表决规则进行表决。该表决规则明确转入和解程序且债务人未对和解协议草案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无需再次表决,预表决结果视为转入和解程序后的表决结果。最终,鉴于企业向债权人充分披露了企业的情况及和解协议草案内容,全体债权人在预表决时也均表决同意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内容未作实质性变更,且后续未有债权人提出任何异议,债权人的知情权、表决权、异议权得到了充分保障,依据已通过的表决规则,预表决效力得以延续,和解程序得以高效推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4日裁定高新技术公司和解。鉴于全体债权人在预表决时均表决同意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内容未作实质性变更,且在给予的七天异议期内,未有债权人提出任何异议,债权人的知情权、表决权、异议权得到了充分保障,依据已通过的和解协议草案表决规则,南京中院于2021年9月22日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 2021年11月3日,高新技术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和解协议执行情况报告,高新技术公司和解协议清偿方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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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程骏平诉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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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外籍隐名股东诉请确认股权并显名变更登记的,隐名股东除证明自己已实际投资,且具有被认可的股东身份外,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的,人民法院可确认其变更为显名股东;如该公司所从事领域属于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还应征得外商投资主管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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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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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辰达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元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纪和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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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公司与股权

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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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高留升诉新郑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补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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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对土地使用等作出的限制行为直接导致当事人财产权益明显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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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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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项红敏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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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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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王志国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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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行政与征收

黄陆军等人不服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登记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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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王文正劳动合同纠纷案

公报案例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当合理且善意。劳动者因直系亲属病危提交请假手续,在用人单位审批期间,该直系亲属病故,劳动者径行返家处理后事,用人单位因此以旷工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亦不符合社会伦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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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上海冠龙阀门机械有限公司诉唐茂林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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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刘丹萍与南京仁创物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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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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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包利英诉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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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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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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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吴继威诉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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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张传杰诉上海敬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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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戴为军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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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李林霞诉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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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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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原告:杨文伟,男,汉族,33岁,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职工,住上海市宝山区庆安二村。 被告: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 法定代表人:谷忠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文伟因与被告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宝二十冶公司)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文伟诉称:原告系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职工。2000年10月16日,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从事工作的原告头部砸伤,导致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经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根据病情,原告须长期服用德巴金、弥凝片。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结论,原告需要护理12个月、营养8个月。虽然原告所在单位宝冶公司按规定承担了一定费用,但原告的损害系由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20元、护理费9600元(每月800元×12个月)、营养费4800元(每月600元×8个月)、长期服用德巴金及弥凝片所需费用583087.5元,被抚养人(原告之子,未成年)生活费52200元、被赡养人(原告母亲)生活费480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因伤残造成的收入损失161616元(按受伤前平均工资1523元减现工资1005元计算26年)。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病史记录,用以证明原告被砸伤后就诊,诊断结论为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 2.工伤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原告因工致残程度四级。 3.司法鉴定书,用以证明根据伤势情况,原告需要护理12个月、营养8个月。 4.仲裁书以及(2004)宝民一(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经过仲裁和法院判决,原告所在单位宝冶公司已就原告的工伤事故承担了一定的费用。 5.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 6.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原告之子张瑒皓8岁,系未成年人;原告之母金玉琴57岁,系肢体残疾人,需由原告赡养。 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辩称:原告杨文伟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原告系因工受伤,其损失已得到本单位赔偿,现重复要求被告赔偿缺乏依据;原告享受工伤待遇,每月领取工资,要求被告支付其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缺乏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律师费均缺乏依据。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杨文伟系宝冶公司职工。2000年10月16日,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从事工作的杨文伟头部砸伤,致其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根据宝山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3年1月14日出具的伤情鉴定,杨文伟因工致残程度四级。杨文伟与宝冶公司发生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经仲裁和法院判决,宝冶公司已就杨文伟的工伤事故承担了一定的费用。根据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以下简称瑞金医院)的诊断治疗意见,杨文伟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弥凝片。根据司法部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杨文伟需要护理12个月、营养8个月。杨文伟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523元,受伤后减为1005元。杨文伟之子张瑒皓出生于1996年10月24日,8周岁,系未成年人。杨文伟之母金玉琴出生于1948年5月3日,57周岁,系肢体残疾人。 审理中,原告杨文伟表示: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原告因伤残造成的收入损失应当按照20年计算,故将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赔偿因伤残造成的收入损失数额由161616元变更为124320元,另外将被赡养人(原告母亲)的生活费由48000元变更为1万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赔偿权利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后,仍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杨文伟要求被告宝二十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关于杨文伟请求赔偿交通费用问题,根据宝民一(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中已判令杨文伟所在的宝冶公司赔偿杨文伟交通费2520元,杨文伟没有证据证明在本案中主张的交通费用系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对其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司法部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杨文伟伤后需要护理12个月、营养8个月,故其要求赔偿护理费9600元、营养费48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瑞金医院的诊断治疗意见,杨文伟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和弥凝片,宝二十冶公司应当支付相关费用。但瑞金医院上述意见,仅说明杨文伟需长期服药,并未明确服药期限,杨文伟亦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药物费用的原因,故对其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药物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文伟之子系未成年人,需要杨文伟抚养,杨文伟要求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52200元在规定范围内,予以支持。杨文伟母亲系肢体残疾人,亦需要杨文伟赡养,杨文伟要求被告支付其母生活费1万元合情合理,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杨文伟因被告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赔偿5万元数额过高,故酌定为2万元。杨文伟要求宝二十冶公司赔偿其因伤残导致的收入损失124320元,可予支持。 据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0日判决: 一、被告宝二十冶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文伟护理费9600元、营养费4800元、被抚养、赡养人生活费62200元、因伤残造成的收入损失12432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以上共计223920元; 二、原告杨文伟因伤残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弥凝片的费用由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杨文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宝二十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1.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杨文伟未在诉讼时效内向宝二十冶公司主张权利,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超过。2.杨文伟已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现其又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不应予以支持。3.杨文伟已享受工伤津贴,被抚养、赡养人生活费与工伤津贴的性质是一致的,再要求赔偿被抚养、赡养人生活费不应予以支持。4.杨文伟服用德巴金和弥凝片不是必须的,上诉人不同意赔偿相关费用。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杨文伟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杨文伟辩称:1.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一直向上诉人宝二十冶公司主张权利,有宝冶公司和吴江涛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2.被上诉人确已就事故得到了工伤赔偿,但工伤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应由宝二十冶公司负担。3.原审判决核定的赔偿范围和金额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杨文伟提交宝冶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受伤后多次向上诉人宝二十冶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另查明:2004年8月31日,宝冶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上诉人杨文伟于2000年10月在工作中被上诉人宝二十冶公司生产作业的员工从高空扔下的钢管砸伤头部。宝山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3年1月14日作出鉴定,结论为工伤致残四级。杨文伟受伤后就伤残赔偿事宜分别向宝二十冶公司和宝冶公司提出索赔。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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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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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蔡玉龙诉南京金中建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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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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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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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武桂诉南京德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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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备案的职工录用花名册中包含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部分必备内容,且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不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第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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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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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阳村村民委员会诉桦南金矿局采金船排污污染水田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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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武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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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江苏澳吉尔生态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曾广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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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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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蛇口区环境监测站与香港凯达企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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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升杰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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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合规与综合

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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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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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汝国与泰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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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黄某富、黄某坤诉黄某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2026-07-2-065-001 · (2023)京0116民初687号 ·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耕地整户消亡继承

裁判要旨:农村集体土地采取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方的户内成员均去世而出现“整户消亡”的,除林地家庭承包外,土地承包合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亦随之消灭。不属于承包方户内成员的继承人,请求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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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彭某莉诉李某华、陈某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6-07-2-116-001 · (2025)鄂0922民初4170号 ·
民事诉讼房屋租赁合同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伪造证据诚信原则证据审核认定

裁判要旨:1.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允许他人频繁入户看房,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侵扰承租人的住宅安宁,导致承租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判断出租人擅自允许他人入户看房的行为是否导致承租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对承租人生活安宁的侵扰程度,具体可以结合擅自允许他人入户看房的次数、时点、是否造成安全隐患、对承租人的异议的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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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珠某峰景小区业主委员会诉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6-08-2-126-001 · (2023)京0106民初30990号 ·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民刑交叉职务行为受理刑事退赔民事执行衔接

裁判要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给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害,相关刑事裁判已经就被告人应向合同相对人承担的刑事退赔责任作出处理的,因刑事诉讼程序并不能解决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故合同相对人提起诉讼主张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在此情况下,应当注意做好刑事退赔与民事执行的衔接工作,在全面查清刑事案件追赃、退赔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开展民事执行,避免受害人双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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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知某投资公司诉郑某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6-16-2-116-001 · (2008)粤高法民一初字第5号 ·
民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无效责任承担损失比例

裁判要旨:对房屋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结合合同双方过错程度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在房屋租赁合同因房屋违建而无效的情形中,出租人将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出租,一般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对房屋系违章建筑知情的承租人,一般应当承担合同无效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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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李某诉熊某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6-18-2-116-001 · (2025)鄂0922民初4170号 ·

裁判要旨:1.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参与人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等手段伪造的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对于诉讼参与人提交的图片、视听资料等易通过人工智能技术伪造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注重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考察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信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逻辑规律、自然规律、定理、定律等,证据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可疑之处等,在此基础上依法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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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某银行青岛某支行诉某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2026-01-2-109-001 · (2024)最高法民辖151号 ·
民事保证合同破产债权破产重整管辖

裁判要旨:对于发生在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前的破产债权,债权人未依法申报而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起诉要求债务人清偿的,应由原破产法院管辖,以确保该债权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受偿,防止个别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有意不申报债权,待企业经重整恢复生机后,再通过选择管辖来获得更为优越的清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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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重庆某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秦某琼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2026-01-2-316-001 · (2024)渝0113民初14135号 ·

裁判要旨: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所造成的债权损失,在案由上是清算责任纠纷而非公司清算案件;清算责任纠纷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纠纷,故对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相关管辖规则;鉴于债权损失造成的公司债权人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一般发生并显现于公司债权人的住所地,故该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相应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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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杭某海诉何某虎合同纠纷案

2026-01-2-524-001 · (2021)宁民辖26号 ·

裁判要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主要是指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民事诉讼,即诉讼结果会对债务人财产的归属、价值或处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形。如果破产的债务人仅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并未对破产债务人提出诉讼请求,案件审理也不会影响该债务人财产的,不适用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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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南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2026-08-2-462-001 · (2023)粤01破230号 ·

裁判要旨:1.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适用需审慎把握,应以尊重法人人格独立性、单独适用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企业财产成本过高,实质合并重整能提升债权人清偿率、最大化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并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时,人民法院可例外裁定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2.对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审查,需重点判断资产与负债混同、人员、财务、业务混同的情况和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实质影响关联企业经营自主性等严重丧失法人独立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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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祥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恒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中某建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26-16-2-081-001 · (2023)豫1403民初6489号 ·
民事债权人代位权破产程序破产重整债权申报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债权人代位权的“直接受偿”效力不等于优先受偿效力。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应当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纳入破产财产,以确保实现所有债权人依法公平受偿,故应当防止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得个别清偿,进而实质上获得优先受偿。在程序处理上,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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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董某诉广东省茂名市某市公安局、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及行政复议案

2026-12-3-001-002 · (2019)粤0902行初70号 ·
行政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微信群发布信息寻衅滋事行政拘留

裁判要旨:公民在微信群等互联网平台发布或者转发信息、表达意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行为人在家庭等微信群发布或者转发信息、表达意见,主观上不具有虚构、误导、煽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造成现实社会公共秩序混乱危害后果的,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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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方某权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2026-12-3-019-001 · (2024)桂71行初16号 ·
行政行政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逾期未选择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认定房屋征收中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是否公平时,应当注意从补偿范围是否全面、补偿价值是否公允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2.根据房屋征收公告,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但因无法达成补偿协议而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其中明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补偿方式作出选择,将由行政机关直接决定补偿方式的,并不构成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侵犯。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选择,又主张行政机关直接决定补偿方式侵犯其选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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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陈某诉芜湖市繁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2026-12-3-028-001 · (2022)皖0211行初29号 ·
行政不正当竞争相关行政案件行政决定产品广告虚假宣传引人误解名词注解

裁判要旨:认定是否构成虚假广告,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为标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对经营者宣传的产品、宣传用语、注解内容等进行综合考量,以判断广告是否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是否干扰消费者正常的判断和选择,对消费者构成欺骗或者造成误导。经综合判断,广告不存在虚假内容,按照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也不会令消费者产生误解的,不构成对消费者的欺骗或者误导,不应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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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秦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案

2026-13-3-024-001 · (2021)京73行初14331号 ·
行政专利相关行政案件行政复议分案申请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

裁判要旨: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八号,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对于实质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案申请,应当以驳回分案申请的方式处理,并在作出驳回决定前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及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行政机关以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视为撤回通知书的方式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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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2026-07-2-533-001 · (2025)京民申2181号 ·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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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广东省良某食品有限公司诉余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6-07-2-533-002 · (2025)粤0115民初6558号 ·
民事劳动争议短暂休息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工作时长、休息时长,该休息是否属于正常的生理需要,以及劳动者是否造成用人单位严重损失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在岗期间短暂休息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而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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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张某诉深圳市某宝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6-07-2-533-003 · (2022)渝0112民初3508号 ·
民事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孕期职工生育津贴损失赔偿金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生育女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停缴社会保险费,导致后者无法领取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在依法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赔偿生育津贴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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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南京银某广告有限公司诉周某劳动争议案

2026-07-2-533-004 · (2024)苏0105民初8193号 ·
民事劳动争议病假弄虚作假诚信原则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劳动者虚构病情或者隐瞒关键信息向用人单位申请病假,拒不履行工作职责,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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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易县某产品服务有限公司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6-07-2-505-001 · (2025)冀06民初54号 ·
民事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肖像商业广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1.绘画、雕塑、影像作品反映的人物形象,在一般人心目中形成与特定英雄烈士的稳定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的,构成英雄烈士的肖像。他人在这些作品基础上进行二度创作形成的作品,即使在人物具体造型上有所变化,但一般公众仍然会将其表现的人物形象认作特定英雄烈士肖像的,该二度创作作品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否则将构成对英雄烈士肖像权的侵害。 2.将英雄烈士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于此类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主张由侵权人对英烈精神和英雄烈士保护法进行正向宣传以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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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泰兴市某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

2026-11-2-556-001 · (2024)苏01民特22号 ·
民事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案件司法确认全面审查不予确认

裁判要旨: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双方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不能仅就达成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作形式审查,还应当从协议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约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充分、赔偿责任分担是否恰当等方面作全面审查,经审查无法判断协议是否实现了生态环境修复目的,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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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诉破某桌游吧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6-14-2-507-001 · (2024)皖05民初35号 ·
民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未成年人群体合法权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

裁判要旨: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不仅负有一般安全保障义务,而且还应当严格遵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提供剧本娱乐活动,侵害了未成年人群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该场所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公益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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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某酒业集团与某酿酒厂执行实施案

2026-17-5-101-001 · (2020)苏13民初2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集中执行执行和解府院联动

裁判要旨:1.被执行人在省、市辖区内多家法院均有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财产主要集中在一地且被多家法院查封,存在财产处置难、跨域协调难、利益牵连复杂等情况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被执行人属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集中执行,充分发挥属地协调优势,提高执行效能,为后续助企纾困打下良好基础。 2.人民法院在执行涉企案件时应当坚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被执行企业虽然存在经营困难,但仍有挽救价值的,可以通过采取“活封”、“活扣”、促成执行和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因执行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的冲击。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强化府院联动,为企业脱困重生、恢复履行能力创造更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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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李某等与北京家某商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6-17-5-101-002 · (2023)京0106执8052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碳排放配额清缴优先碳市场变价

裁判要旨:碳排放配额系碳市场的交易产品,可以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执行变价方式应当兼顾公正与效率,可以通过法定碳交易场所采取定价挂牌方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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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与重庆某电力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2026-17-5-101-003 · (2020)渝民终387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技术改造抵扣审执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裁判要旨: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执行案件中,生效裁判确定以完成技术改造为抵扣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注重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双向联动,按照生效裁判载明的抵扣条件,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技术改造效果、审计技术改造费用。生效裁判同时以未因环境违法被行政处罚作为抵扣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及经营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其环境违法处罚情况,以决定是否准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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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谢某博与蔡某辉执行实施案

2026-17-5-101-004 · (2023)闽0205民初1395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执前督促财产权房票地方政策自行变卖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持有的可转让房票具有财产价值、流通性以及地方政策性,执行法院可在地方房票政策的框架下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申请对房票自行变卖的,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量票面价值、政策奖励、特定时期的市场流通情况、被执行人的债务情况以及债权人意见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准许。决定准许的,应当监督被执行人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变卖,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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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安徽某制造公司与安徽某金属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6-17-5-101-005 · (2020)皖0824民初1143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提级执行执行和解

裁判要旨:涉及工程维修等行为义务的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原执行法院长期未能执结,执行工作不能有效推进的,上级法院可以依法提级执行;提级执行后,也应当注意用好执行和解机制,注重统筹协调化解思路,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引导双方当事人求同存异、互谅互让,在合理范围内达成和解,实现实质解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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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张某恒与河北省安国市某林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6-17-5-101-006 · (2020)冀0683执931号 ·

裁判要旨:被执行企业因资金断流引发大量债务纠纷而进入执行程序,但自身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与发展潜力的,执行法院经征得该企业及其债权人同意后,可以参照破产预重整制度,在救治企业的同时,推动相关债务纠纷一揽子化解,具体措施包括:引入第三方会计公司作为“临时管理人”监管公司生产经营;通过“活封”资产、依法催收被执行企业的到期债权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增强债务履行能力;召开债权人会议,登记并确认债权,形成一揽子的债务清偿方案,促成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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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郭某来诉长某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6-17-5-101-007 · (2023)渝87执2978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资产负债表企业破产重整第三人到期债权

裁判要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企业没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常见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结合资产负债表等查找被执行人对他人可能享有的到期债权线索,并对到期债权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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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6-17-5-101-008 · (2022)渝0103民初32061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租赁物腾退规范文明执行执行和解民生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对菜市场、商业街中的商铺等涉民生租赁物的腾退执行案件中,应当强化规范文明执行理念,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强制腾退对第三方承租人、周围居民等生产生活的影响。在取得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积极促成申请执行人和第三方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协议,代替强制腾退,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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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重庆业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2026-17-5-101-009 · (2018)渝01执1523号 ·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拍卖处置的“烂尾楼”所涉债务关系复杂,经拍卖流拍且继续拍卖所得价款明显难以清偿全部债权的,人民法院可结合案件实际,经征得债权人同意,引导其以债入股成立新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新公司以获得新公司相应的股权),由新公司以以物抵债方式整体受让烂尾项目,并通过续建与销售剩余房产盘活项目资产,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以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购房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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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赵某与江某某执行实施案

2026-17-5-101-010 · (2021)渝0103民初24555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抚养费执行和解定期提取未成年人

裁判要旨:涉定期给付未成年人抚养费的执行案件,具有履行周期长、申请反复性强的特点。申请人同时申请强制执行拖欠与待付抚养费的,执行法院可以在查清欠付成因、化解关联分歧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制定执行方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推动纠纷实质化解。具体做法包括:对于已届履行期的抚养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对于未届履行期的抚养费,依托被执行人固定薪酬渠道定期提取抚养费;依法向被执行人固定薪酬发放单位发出执行配套文书,固化后续履行方式,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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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某区生态环境局与上海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

2026-17-5-300-001 · (2024)沪0114执恢1218号 ·
执行其他执行案件行政强制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和解适用条件

裁判要旨:1.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适用执行和解。 2.执行和解程序中,行政机关就其作出的行政罚款决定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的,为确保协议顺利履行,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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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四川省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县医院执行复议案

2026-17-5-202-001 · (2020)渝仲字第2739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前和解履行完毕终结执行被胁迫协议效力审执关系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出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有执前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终结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执前和解协议存在胁迫等可撤销事由的,因超出了执行程序仅对协议效力作形式审查的范畴,执行程序不予审查,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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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珠海某达商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谷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6-17-5-202-002 · (2024)京仲案字第00450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财产保全股权冻结权利外观协助执行义务人案外人案外人异议

裁判要旨:对于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载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执行法院均可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无需对权利归属进行实质审查。协助执行义务人认为人民法院据此采取的冻结措施与股权的实际权利状况不符,以超出协助执行范围或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不予支持;案外人认为冻结措施错误、损害其实体权利的,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寻求实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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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张某、陈某华与刘某洪执行复议案

2026-17-5-202-003 · (2022)闽01执恢152号 ·
执行执行复议债务人实体异议共同连带保证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连带债务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消灭,对该消灭的债务部分不应继续强制执行。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参照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进行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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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镇雄县某煤矿有限公司与龙某宇、张某琼执行复议案

2026-17-5-202-004 · (2020)渝04执复27号 ·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与同案多个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将执行依据确定的各被执行人的连带责任改为按份责任,部分被执行人据此履行完毕自己的责任份额的,对该部分被执行人而言,执行和解协议即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因其他被执行人未履行自己的责任份额,申请按照执行依据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应对该其他被执行人恢复执行,对前述履行完毕责任份额的部分被执行人不得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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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郭某真与李某执行监督案

2026-17-5-203-001 · (2021)郑仲裁字第1396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且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经常居住地的,该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执行申请,不得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户籍住所地居住”“当地没有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理由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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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上海某川沐浴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等执行监督案

2026-17-5-203-002 · (2022)海仲案字第107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抵押权租赁权带租拍卖

裁判要旨:拍卖财产上的租赁权在抵押权之后设立的,执行法院在拍卖该财产以实现抵押权时,可以除去租赁后拍卖。承租人与出租人多次续签租赁合同的,租赁权的设立时间应以最后一次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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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陈某林诉山西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5-01-2-115-001 · (2022)晋0107民初4336号 ·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管辖不动产结算

裁判要旨:工程结算协议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结算后签订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因工程款支付发生的纠纷,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非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对此提起诉讼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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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四川太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深圳华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某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5-07-2-115-001 · (2022)京01破申168号 ·
民事装饰装修合同转包人破产发包人实际施工人个别清偿

裁判要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投入了人力、物力以及资金成本,而转包人并未对工程进行实际投入,不是工程价款的实际权利人,故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应视为使用转包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亦即不构成转包人破产债务的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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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中某房地产(邳州)有限公司诉浙江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5-07-2-115-002 · (2024)苏03民初224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先行判决附随义务避免损失扩大

裁判要旨:针对工程长期停工、双方当事人争议频发、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诉讼请求是否具备事实清楚、诉请可分、需求紧迫等先行判决的条件,通过先行判决解决已经查明事实的争议问题,及时确认合同解除,并判决施工方移交施工资料、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固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双方当事人的损失持续扩大。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认定及其他工程款结算等问题,在查明全部事实后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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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张某光诉鹰潭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案

2025-08-2-296-002 · (2022)赣06破申6号 ·
民事债权转让取回权破产程序代偿物特定化

裁判要旨:1.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债权转让本身效力,因此,破产人在裁定受理破产前将自己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且不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即便未通知债务人,该债权也已归该他人享有,不能作为破产人的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2.因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也未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破产人仍以债权人身份在执行程序中获得执行款,债权因此而消灭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执行款为债权的代偿物;对于破产人实际占有的且能与破产人财产相区分的代偿物,债权受让人主张对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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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沈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北京某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5-16-2-115-001 · (2018)辽民初46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合同不宜强制履行法官释明

裁判要旨: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原则上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但是对于一些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避免陷入合同僵局,对双方产生不利影响,人民法院可依照违约方诉请判令解除合同。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切实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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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江西省伍某集装箱有限公司诉广东创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2025-01-2-114-001 · (2024)赣1127民初2091号 ·
民事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集装箱配套服务活动板房合同性质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装配式集装箱买卖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安装后形成的活动板房有别于不动产工程项目,因合同履行产生的争议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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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刘某慧诉颜某婷排除妨害纠纷案

2025-07-2-039-001 · (2023)鲁1322民初7167号 ·
民事排除妨害专有部分共有部分飘窗顶板合理使用

裁判要旨:1.飘窗顶板上表面作为建筑物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业主均可依合理使用原则使用。业主主张其为自己专有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2.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是否属于合理使用,可结合小区相关物业管理规定、小区内业已形成的相关秩序和小区业主的普遍习惯等综合认定;业主违反合理使用原则使用共有部分,妨碍其他业主合理使用的,对该其他业主提出的排除妨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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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诉章某、高某相邻关系纠纷案

2025-07-2-053-001 · (2023)京0105民初22048号 ·
民事相邻关系房屋改造住宅设计规范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裁判要旨:业主有权改造房屋,但不得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不得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正常生产生活。高楼住户改造房屋后将自家卫生间布局在下层住户的厨房之上,既违反强制性规范,也有悖于公序良俗。下层住户请求侵权人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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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候某儒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07-2-084-003 · (2020)新2924民初1019号 ·
民事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远程锁车合理限度适当性损失赔偿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车辆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依约采取远程锁车方式,暂时限制买受人使用标的物,意图督促买受人及时按照约定履行分期付款义务,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锁车期间的营业收入、停车费等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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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07-2-091-001 · (2024)苏0902民初3226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担保贷款合同逾期交付合同解除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1.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买受人购买商品房以及为购买房屋而贷款的合同目的均无法实现。为一揽子解决争议,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买受人主张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合同解除后应当充分考虑贷款购买商品房商业模式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的密切联系、合同主体的缔约地位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等因素,由商品房出卖人承担已收受的购房贷款、购房款本金及利息的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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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某锦宾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5-07-2-111-001 · (2020)京0102民初17376号 ·
民事租赁合同优先承租权通知义务同等条件

裁判要旨:1.出租人有继续出租房屋的意愿,且与第三人确定了租赁合同的内容,出租人应当将相关内容向承租人全面、不迟延地通知,保障承租人能够行使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优先承租权。 2.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优先承租所依据的“同等条件”应限定为租赁物的用途、租金、租赁期限、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可直接影响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可获利益的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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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某融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5-07-2-483-004 · (2022)京02民初123号 ·
民事合同强制性规定立法目的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1. 对于兼具买卖和承揽特点的投资建房非典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主张合同无效的,该合同不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而无效。 2.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目的来认定其对具体个案所涉合同效力的影响。通过分析立法目的,强制性规范所规制的对象和场景与特定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相同,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此种情形下即使违反强制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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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芳、张某斌诉某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案

2025-08-2-296-001 · (2019)川0121民初544号 ·
民事取回权破产清算履约保证金特定化控制权实质区别

裁判要旨:金钱作为一般种类物,若未经特定化,应当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对于金钱是否特定化,不能仅以其名为“履约保证金”就加以认定,还应当审查针对该“履约保证金”是否设立专门账户、与其他资金是否独立区分、对履约保证金的控制权等因素,综合判断能否达到与债务人的其他金钱相区别的效果。权利人对破产受理前支付给债务人的并未特定化的履约保证金主张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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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珠海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5-10-2-121-001 · (2023)粤0491民初105号 ·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断电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未及时交纳物业费时,物业公司应当通过合理催告或者诉讼、仲裁等合法方式主张权利。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网等手段催交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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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郭某存诉某铁路公司、某铁路局财产损害补偿纠纷案

2025-11-2-478-001 · (2022)冀民初6号 ·
民事财产损害补偿矿产资源压覆采矿权直接损失评审备案压覆范围

裁判要旨:1.建设项目没有全部压覆但客观上导致采矿权范围内矿产资源全部不能开发利用的,应当视为全部压覆。 2.铁路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压覆审批的,压覆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权;采矿权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补偿。 3.压覆补偿以直接损失补偿为原则,补偿范围包括采矿权价值、被压覆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费用等直接损失。当事人请求基于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在压覆时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矿业权价款或者出让收益确定采矿权价值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被压覆矿产资源储量应当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压覆审批所依据的调查评估报告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剩余矿产资源储量为准。采矿权人自行委托相关单位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或者核实报告,未依法报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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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李某胜诉李某波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2025-14-2-054-001 · (2022)渝0231民初4238号 ·
民事共有共有物分割农村拆迁安置未成年人保护划地自建住房共同共有家庭关系

裁判要旨:1.认定未成年人对拆迁安置房屋是否享有共有权利时,应当综合考量政策目的、安置方式、自建安置住房的资金和土地来源等因素,并结合共有人家庭关系情况判断共有的性质。 2.成年后的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安置房屋的条件成就时,应当参考共有房屋的房产情况、分割方式对房屋的价值影响、共有人的贡献、行使物权的便利等因素,依法确定公平合理的分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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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四川某星投资有限公司诉成都某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5-16-2-091-001 · (2018)川01刑初91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刑民交叉犯罪行为职务行为合同效力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谋取个人利益(偿还个人借款、赌债等),或者相互勾结侵害一方或各自公司利益的意思,不影响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个人作为公司的代表,在职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公司应当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个人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责任。对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不能替代公司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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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广州某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罗某峰、周某磊清算责任纠纷案

2025-01-2-284-001 · (2023)川0193民初2782号 ·
民事清算责任股东侵权纠纷约定管辖

裁判要旨:原告因追索公司所欠债务单独起诉公司股东要求承担清算责任的,应为清算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范畴,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案涉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关解决债务纠纷的管辖约定,不能用以确定清算责任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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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四川明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童某君等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2025-08-2-076-001 · (2022)川1403民初2757号 ·
民事确认合同效力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破产期间无权代表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企业对外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应由管理人行使,法定代表人在此期间无权代表企业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相关合同或协议,未经管理人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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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山东晨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上海新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5-08-2-277-002 · (2023)沪0115民初21114号 ·
民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破产程序瑕疵减资股东责任个别清偿

裁判要旨:公司减资时未依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的,构成瑕疵减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对该瑕疵减资,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追收;在管理人已经提起诉讼进行追收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公司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在瑕疵减资范围内就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本质是要求以被不当减损的公司财产向自己作个别清偿,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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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徐某骥诉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2025-08-2-283-001 · (2022)沪0105民初21387号 ·
民事公司解散公司法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公司解散公司僵局

裁判要旨:公司解散纠纷是股东在穷尽公司自治或其他途径,均不能解决公司僵局状况下的救济途径。而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困难、是否已经存在公司僵局是判断公司应否解散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应当审慎适用公司解散这一使企业退出市场的救济途径。对于公司运营良好,自我调整机制未失灵,不存在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情形的,不能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或存在公司僵局,不应当判令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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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王某月诉薛某亮清算责任纠纷案

2025-08-2-284-001 · (2024)京0106民初3698号 ·
民事清算责任职业闭店人虚假材料注销公司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职业闭店人”以帮助经营者逃避公司债务为目的,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受偿,债权人主张该“职业闭店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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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永某公司管理人诉创某集团公司等破产撤销权纠纷案

2025-08-2-299-001 · (2020)粤13破申209号 ·
民事破产撤销权无偿债权抵销撤销债权返还

裁判要旨:1.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前一年内无偿转让债权的行为,管理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无偿转让债权行为被撤销后,债权受让人依法负有向破产企业返还债权的义务。 2.债权受让人无偿受让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并与该债权的债务人形成互负债务的情形,虽然双方曾约定抵销,但在该债务人并非善意的情况下,抵销约定也不能对抗破产企业。从破产企业处无偿受让债权的受让人,依法向破产企业返还债权后,债务人及保证人应当继续向破产企业承担债务履行及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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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长治某科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2025-08-2-421-001 · (2024)晋04破1-6号 ·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权利救济听证复议

裁判要旨:1.对于关联企业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可以适用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在判断是否存在法人人格混同时,要结合关联企业间控制权是否集中、资产与负债是否严重混同、经营场所是否相同或者一定程度上混同使用,以及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相互融资等财务、业务混同情况。 2.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影响较大,要坚持“审慎适用”的原则。为确保异议债权人的权利救济,应当采取事前组织听证,事后保障复议的方式,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异议权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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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北京新某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系列申请破产重整案

2025-08-2-422-001 · (2023)京01破389号 ·
民事申请破产重整民营企业集团实质合并上市公司协调审理集中管辖

裁判要旨:1. 企业集团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先行启动上市公司单独重整”+“统筹推进企业集团实质合并重整”的方式,一体推进集团内部不同类型企业的重整程序,从而维护企业集团整体的核心资产和重要偿债资源,确保企业集团资产、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2.上市公司及其核心子公司作为彼此独立的法人主体,需要分别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在各自的重整程序中由分组的债权人进行表决。在依法依规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维护上市公司地位的前提下,偿债资源和方案可以统筹安排,一揽子全面化解债务风险。 3. 对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子公司住所地不同的,为提升重整案件审理效率、降低破产成本,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应当积极协商解决管辖问题;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可以由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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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关联企业申请破产重整案

2025-08-2-422-002 · (2023)沪03破1041号 ·
民事申请破产重整新能源车企实质合并重整车主权益保障

裁判要旨:1.在新能源车企破产重整程序中,应当将支持履行维修保养义务作为保护车主权益的重要方面,依法构建从预重整、实质合并重整到复工复产的全链条、全过程保障机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售后、车联网等服务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与持续性。 2. 新能源车企破产重整程序中,与车主权益相关的必要支出,如为维持车联网服务、保障售后运营等产生的垫付费用,因直接服务于推进企业重整程序和保护车主核心权益,属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有关共益债务的规定,应当纳入共益债范围予以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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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易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2025-08-2-422-003 · (2022)京74破1号 ·
民事申请破产重整保险公司保单债权人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统一代理债权分类申报风险隔离机制

裁判要旨:针对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人数众多、分布广泛,保单金额及履行情况不同等情况,为最大化保护全体保单债权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防范化解风险,有必要在保险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构建风险隔离机制。在构建风险隔离机制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受理重整申请后及时公告保险公司存续保单业务继续经营、全面履约,稳定市场预期;由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统一代理债权申报、全程参与重整程序;针对不同类型保单债权分类申报、分别审查;积极引入重整投资人,保障保险公司按重整计划和相关合同约定全额现金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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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郭某宁诉林某稀及第三人北京伊某文化经纪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2025-08-2-496-001 · (2023)京0102执异1744号 ·
民事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审计报告举证责任证明标准

裁判要旨:1.一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存在混同,人民法院应当对股东的举示证据进行实质审查。一方面,应当审查审计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作出、审计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等。另一方面,应当重点审查公司大额科目的解释与说明是否充分披露交易信息、是否与公司财务底稿信息保持一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陈述,以及“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等可能记载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财务往来的财务会计科目。 2.一人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交的审计报告提出合理怀疑,比如未将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纳入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存在大额科目记录与公司经营状况不符等情况,股东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由作出审计报告的会计师出庭接受询问。股东无法对存疑事项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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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刘某妤诉刘某勇、周某容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2025-16-2-054-001 · (2014)綦法民初字第04573号 ·
民事共有共同购房房屋分割唯一住房父母居住权益善良风俗

裁判要旨:父母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唯一住房并登记为按份共有,子女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份额超出其出资份额的部分,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父母子女发生纠纷后,子女请求分割前述房屋以直接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损害父母居住、安宁生活权益,有违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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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兴某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湖南潭某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5-16-2-103-002 · (2021)最高法民终541号 ·
民事借款合同破产破产管理人送达调解书未生效

裁判要旨: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管理人未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因此所作民事调解书及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签收民事调解书的行为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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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李某诉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律师 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2025-16-2-297-001 · (2014)二中民再初字第04529号 ·
民事破产破产抵销权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法定职责返还原物

裁判要旨:1.债务人破产,与其互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即使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亦可行使抵销权。抵销范围应以债权人申报且经破产管理人确认的金额为限。 2.债权人会议无权就债权人主张的破产抵销权能否成立问题作出决议。破产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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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李某平诉大同市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案

2025-12-3-005-001 · (2022)晋06行初20号 ·
行政行政征收或者征用未另行作出征收决定征收通告实际包含征收决定的内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1.征收公告或通告一般因其仅具有通知、告知的属性,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行政机关未另行作出征收决定,征收通告实际包含了征收决定的内容,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履行了法定程序的,依法应当撤销征收通告,但案涉项目涉及大多数被征收人利益的,可以确认征收通告违法但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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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孙某琴诉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案

2025-12-3-021-001 · (2023)吉01行初56号 ·
行政不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籍征收补偿职责长期居住土地

裁判要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确定是否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基础。征收部门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过程中,应当全面考虑被征收人的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对集体经济积累的贡献,并结合实际生产生活情况、当地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认定,对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仅以户籍迁出为由,将户籍关系作为判断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唯一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定的,应当依法认定具有该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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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冉某海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2025-12-3-013-001 · (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768号 ·
行政政府信息公开起诉条件滥用诉权利害关系反复大量起诉

裁判要旨:当事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与其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关联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并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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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上海某贸易公司诉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2025-12-3-001-005 · (2021)沪0106行初662号 ·
行政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违法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裁判要旨:判断建房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以房屋建造时的法律规定为基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存在信赖利益等情形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一刀切地以未取得建设许可证为由进行简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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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杨某诉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5-12-3-001-007 · (2021)琼96行初337号 ·
行政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解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裁判要旨:当事人达成和解固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可以作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但即便当事人没有达成和解,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属于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法应当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而不能以未达成和解为由予以处罚或不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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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上海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2025-12-3-013-002 · (2023)第27号 ·
行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过程性信息土地估价报告参考依据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过程性信息公开应当平衡好保护公众知情权和保护行政机关内部充分交流的关系。过程性信息不因行政行为的作出而改变“过程性”的属性,亦不因行政行为的作出而必然应当公开。结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流程以及出让底价评估的定义分析,《土地估价报告》系为出让方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符合过程性信息“非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依据”的特征。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涉案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过程性信息的,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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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林某诉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5-12-3-016-001 · (2024)赣09行初7号 ·
行政行政复议调解军人抚恤优待履行法定职责实质化解

裁判要旨:1.对于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优抚对象享受优抚措施增设前提条件或加重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义务,不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上位法的规定的,不应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2.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不应局限于当事人的个案诉求。人民法院可以围绕纠纷成因、当事人的实质诉求等,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协同发力,依法调解,真正落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的权益保障,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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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随州苏某彩钢有限公司诉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5-12-3-016-002 · (2024)鄂13行初9号 ·
行政行政复议撤回起诉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不予受理决定撤销不予受理决定

裁判要旨: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同意撤回行政起诉后,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以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就此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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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河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设施申请再审案

2025-12-3-003-001 · (2021)豫71行初93号 ·
行政行政强制执行拆除设施主体不明起诉期限诉权保护

裁判要旨: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限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一年起诉期限,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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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深圳市某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5-07-2-186-001 · (2023)492号 ·
民事劳动合同赔偿金临近下班时间劳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对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临近下班时间之际离开工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否明确早退等具体标准,是否通过提示、处罚等方式对劳动者相关行为进行纠正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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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南京旭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刘某亮竞业限制纠纷案

2025-07-2-186-002 · (2023)第2553号 ·
民事竞业限制普通劳动者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人员

裁判要旨:竞业限制导致劳动者在约定时间内不能从事擅长或者熟悉的工作,对劳动者的生存、就业造成显著影响,其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实践中,认定劳动者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应当重点考量劳动者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掌握商业秘密或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用人单位以与上述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且其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主张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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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靖某霞诉太原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案

2025-07-2-187-001 · (2023)晋0108民初1052号 ·
民事社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产假工资

裁判要旨: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视为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产假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为产假期间工资的替代,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发放。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超出法定产假天数休假的,超出期间的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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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某振劳动争议案

2025-07-2-490-001 · (2024)大劳人裁76号 ·
民事劳动争议上一休一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公平原则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上一休一”工作模式能否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应当严格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对于用人单位未将“上一休一”特殊工作制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即使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表面特征,人民法院亦不予认定。在此情形下,对于劳动者加班费数额的认定,应当根据证据体现的加班频率、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以平衡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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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高某红诉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5-07-2-490-002 · (2024)京0105民初56106号 ·
民事劳动争议工作量饱和拒绝新增工作工作安排合理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定额标准的规定,违背劳动者的意愿,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将离职劳动者的工作安排给工作量本已饱和的其他劳动者而被拒绝,用人单位因此单方解除其与该其他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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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冉某诉重庆某农旅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石柱县某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5-07-2-490-003 · (2024)渝0240民初3949号 ·
民事劳动争议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二倍工资诚信原则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是拒绝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后又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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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无锡市马山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于某飞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5-07-2-490-004 · (2023)第XXX号 ·
民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抓阄协商一致规避法定责任违法解除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经征得劳动者“同意”,组织劳动者“抓阄”并以“抓阄”结果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因不具备法定解除事由、未遵循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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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025-10-2-444-002 · (2023)粤01民特185号 ·
民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非劳动争议财产纠纷商事仲裁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所签订的协议,既包括劳动合同内容,也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关于民商事活动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不能以协议中有劳动合同内容,一概认为因协议产生的所有争议均不得进行仲裁。司法审查仲裁协议效力时应甄别争议类型,对于当事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其他民商事争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认定该仲裁条款关于其他民商事争议的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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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诉虞某龙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5-07-2-525-001 · (2023)浙0192民初4563号 ·
民事公益诉讼个人信息AI换脸深度伪造技术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未经信息主体许可,利用“AI换脸”技术伪造淫秽色情视频、图片的,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综合考量侵害行为对象的数量和不特定性、潜在传播者的数量和风险的扩散性等因素,侵权行为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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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北京某环境保护促进中心诉南京某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5-11-2-466-001 · (2023)苏01民初425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风险公共安全风险产品召回

裁判要旨:1.对于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危及生态环境、公共安全重大风险,生产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生产者承担消除危险等民事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2.根据产品的危险特性、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结合国家规定生产者所应承担的风险防范法律责任具体内容,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其采取产品召回等方式消除产品所引发的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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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徐某等诉范某俭排除妨害纠纷案

2025-18-2-039-001 · (2021)苏02民终3340号 ·

裁判要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改善人居环境的民生工程。加装电梯已经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充分考虑并采取措施减轻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方面影响,且实际影响轻微,未超过合理限度的,相邻人应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相邻人违反该义务擅自阻挠电梯施工,妨害房屋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合理使用的,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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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许某惠、许某仙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5-18-2-466-001 · (2015)常环公民初字第1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虚拟治理成本法

裁判要旨:1.污染环境的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罚款或罚金均不属于民事侵权责任范畴,不能抵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 2.环境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程完全恢复的,恢复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的或者缺乏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评价指标的,可以参考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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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诉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拜城分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5-18-2-466-006 · (2023)12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破坏文物遗址发掘性保护修复费用

裁判要旨:文物遗址的保护属于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文物遗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基于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的目的,可依据专业机构的鉴定评估意见,采取发掘性保护措施。鉴于文物修复保护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一般应确定专业机构开展发掘性保护工作,并由侵权责任人承担相关保护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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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5-18-2-467-001 · (2018)苏08民公初1号 ·
民事民事公益诉讼英雄烈士保护网络社交平台英烈名誉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论、歪曲英雄烈士事迹的行为,侵害了烈士名誉,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所涉行为,检察机关在英雄烈士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不当言论被阅读数及转发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程度等因素,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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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某达资产管理公司与昆明某堂药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0-001 · (2015)昆民四初字第645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恢复执行善意文明不动产腾退自动履行

裁判要旨:在不动产腾退执行中,被执行企业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员工众多、执行标的现场复杂,强制腾退可能产生一定风险和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执行措施,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通过认真细致的工作,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促成被执行人自行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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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滨州某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山东某容电源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0-006 · (2021)鲁16民初130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首次执行执行和解预纳入失信名单

裁判要旨:执行中,具有较好长期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存在失信情形的,人民法院在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前,可以通过“预纳入失信名单”方式,警示被执行人失信的严重后果,给予被执行人宽限期,创造和解条件,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推动案件纠纷化解,维护胜诉权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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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黄某方等人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1-001 · (2017)浙01刑初39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涉众刑事案件管理平台管理人机制资金清退

裁判要旨:涉众型刑事案件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建立在线管理平台实现信息“线上走”“线上核”,案款“线上分”“就地领”,采取类管理人机制,选取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实现财产集中核查处置,强化公检法协同,通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等方式,查清事实、消解争议,避免引发大量执行异议,有效解决集资信息确认困难、资金清退程序繁杂、涉群体纠纷隐患大、执行用时过长等问题,确保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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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宁波奉化某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1-002 · (2020)浙02民初306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和解一件事理念一揽子化解

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建设引发多个关联纠纷案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在依法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系统思维,通过上下联动、审执联动、内外联动、多方协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实质性一次化解多起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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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江西某祥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1-003 · (2018)赣0121刑初576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财产处置双轨登记资金清退

裁判要旨:集资参与人信息准确核实登记系财产清退的前提,在涉案集资参与人众多、涉及地域较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线上线下双轨登记模式,积极稳妥推进信息核实登记工作。一方面,开发微信小程序,先行启动线上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既大幅提升工作效率,又减轻群众来回奔波之苦。另一方面,设置线下信息核实登记点,并在每个登记点安排司法评审、公证、银行的工作人员,协同开展资金异议审查、继承公证、现场开卡等工作,为财产清退工作顺利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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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程某兰等十七人与汪某泉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1-005 · (2023)赣1130执1240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农村房产处置拍卖租赁权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在宅基地上改建的民宿等房产,具有较高价值但又难以拍卖变现的,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拍卖该房产一定年限租赁权的方式,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的同时,以获得的租金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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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四川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1-006 · (2022)川0311民初66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国有企业

裁判要旨:对于被执行人为异地企业,基层法院协调难度较大,案件长期没有执结的,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兼顾强制执行和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加强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协作,加强释法明理,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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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某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敖某琴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1-007 · (2024)渝0229司惩4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网络平台不实言论辱骂法院工作人员司法拘留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在网络平台上恶意捏造事实诋毁、辱骂人民法院及司法工作人员,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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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李某与吴某等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1-008 · (2023)桂0205执3487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探望权未成年人保护家庭教育指导

裁判要旨:探望权人身属性强,仅靠强制执行难以保障长期效果。涉探望权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审慎使用强制执行权,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充分发挥妇联、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等多种方式,尽力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共同协商确定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可操作性强的探望方案,最大限度维护其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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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蒋某忠等与黎某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1-009 · (2022)湘0281民初3936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丧失履行能力执行不能多方联动司法救助

裁判要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涉民生案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通过线上查询、上门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精准甄别被执行人是否确实具有“失能”情形。人民法院经核实,被执行人财产仅能保障本人及其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无其他收入来源,或者存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其抚养的家属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的,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失能”,并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支持配合,通过社会化救助等途径,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实现多方共赢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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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东莞市某办公室与东莞市某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1-010 · (2023)粤1971行审716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执前督促履行善意文明执行守信激励自动履行证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动履行守信激励机制

裁判要旨:1.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入执行实践,包括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两个方面。执行法院在依法用好失信惩戒机制的同时,也应注意建设、完善自动履行守信激励机制,以有效激发被执行人履行意愿、提升执行实效、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并推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2.建设、完善自动履行守信激励机制的一个具体方式可以是,向自动履行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定期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依法奖惩信息化管理系统,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动机制相关单位为其提供正向信用评价和相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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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吉林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吉林某缘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2-001 · (2019)吉长国安证内经字第2456号 ·
执行恢复执行案件抵押物变价款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系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产生的利息,具有惩罚性及补偿性,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在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抵押权人就该部分主张优先受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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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某银行嘉峪关分行与嘉峪关市某置业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2-003 · (2017)甘02民初19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规范文明执行信用修复高质量发展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的,其开发的项目往往涉及购房群体众多、案件标的额大、被查封后处置困难等情形。在被执行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优先执行其他财产。对房地产项目执行的,执行法院要坚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加大调解力度,通过适时解除查封及失信惩戒措施、在相关部门监管和执行法院监督下企业自行销售等方式,维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企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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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某饭店等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2-004 · (2017)晋01民初548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公共服务督办执行和解

裁判要旨:执行中,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困难、员工众多,且承担一定公共服务职能,强制执行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并可能引发系列社会风险,导致案件长期没有执结的,上级法院可以加强监督指导,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协调联动,促使各方形成一揽子方案,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实现胜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执行人企业正常经营,实现双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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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何某域与王某芬执行实施案

2025-17-5-102-005 · (2023)渝0233民初644号 ·
执行恢复执行案件执行和解规范文明替代履行

裁判要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确因存在客观困难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推动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来变更行为履行方式,达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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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昆山某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转重整案

2025-18-5-101-006 · (2019)苏0583破2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执破衔接企业重整保交楼

裁判要旨:对涉及“烂尾楼”、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各方利益诉求冲突严重的执行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执破衔接机制作用,在执行程序中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促使完成破产重整,推动烂尾楼盘复工,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债权人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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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某建筑公司与某村民委员会执行复议案

2025-17-5-201-002 · (2021)吉2426民初1207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账户资金混同专款专用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冻结并扣划作为法人单位的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资金,被执行人以该账户内资金系专款专用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但不能证明账户内资金是具有保障公共利益属性、能够排除执行的专项资金,账户内资金存在混同现象并曾用于一般性费用支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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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晏某如与河北某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5-17-5-202-001 · (2017)邯仲裁字第0342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在对外负有尚未清偿债务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形下,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第三人,第三人对此明知,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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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芝与鸡西某多种经营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5-17-5-202-002 · (2022)黑民再81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对执行依据不服受理条件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实质仍是对判决不服的,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范畴,应当不予受理。异议审查法院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复议审查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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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郭某、贝某与陈某执行复议案

2025-17-5-202-003 · (2023)粤52执604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网络司法拍卖重要信息披露非正常死亡事件

裁判要旨:执行中,人民法院拍卖的房屋存在原居住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构成房屋的重大瑕疵,足以影响买受人竞买该房屋的缔约基础,属于应当披露拍卖财产的重要信息。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对该信息未予披露,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据此主张构成重大误解请求撤销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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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尹某梅与陈某东执行复议案

2025-17-5-202-004 · (2024)渝0114执异14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和解连带债务人时效中断执行时效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多个被执行人为连带债务人时,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内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产生的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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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何某艺与阳春市某禾投资有限公司、陈某中执行复议案

2025-17-5-202-005 · (2024)粤1781执异57号 ·
执行执行复议网络司法拍卖重要信息披露非正常死亡事件重大瑕疵

裁判要旨: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的房屋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属于房屋瑕疵,应当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执行法院未披露该信息,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请求撤销本次拍卖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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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龙海某木制品有限公司与漳州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5-17-5-202-007 · (2023)闽0103执异91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错误汇款实体权益执行行为执行标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案外人以自己向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误汇款项为由,请求排除对该款项的执行,且该款项可以特定化、能与被执行人账户其他款项相区分的,应当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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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深圳某峡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民医院执行复议案

2025-17-5-202-008 · (2021)闽02执复110号 ·

裁判要旨: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后进入医疗机构开立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账户内的款项,不属于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有的社会保险基金,而是医疗机构自身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冻结和扣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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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孟某堂与李某刚、孟某良执行复议案

2025-17-5-202-009 · (2023)晋01执异2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同案被执行人案外人异议实体权利

裁判要旨:执行某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同案其他被执行人提出异议主张其为该财产实际权利人,名义权利人与申请执行人通过议价方式确定的参考价过低、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实质是依据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利主张排除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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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某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仲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5-17-5-202-010 · (2020)沪仲案字第0725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以物抵债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裁判要旨: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依法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效力范围应限于施工者的劳动及投入的材料结合形成的建设工程部分,并不及于该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对建筑物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区分建设工程对应的价值和土地使用权对应的价值,并由相应优先权人分别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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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高某霞与赵某平执行复议案

2025-17-5-202-011 · (2004)朝刑初字第02255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责令退赔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刑事退赔执行应以刑事裁判认定的退赔数额为准,不适用民事执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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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武汉万某住房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2025-17-5-201-001 · (2013)厦鹭证金字地01400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抵押权租赁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在不动产执行过程中,次承租人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取决于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在承租人提出的案外人异议已被人民法院在异议之诉程序中驳回的情况下,次承租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主张保护其租赁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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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某工贸公司与山西某工贸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5-17-5-201-003 · (2023)晋0405执异2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案外人异议借用银行账户实际所有权人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一般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应当按照银行记载的情况及账户的名称作为权属判断的基础与依据。案外人以其系借用被执行人账户,该账户中资金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起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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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某林、盖某朝等与上海某程文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2025-17-5-201-004 · (2022)沪0114执异30号 ·
执行其他执行案件工亡补助金特定化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企业的银行账户后,社保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向该账户汇入被执行人企业的死亡职工的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用以向死者家属支付;死者家属据此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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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某信路桥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5-17-5-201-005 · (2016)渝0108民初9666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和解协议实体性审查合同解释

裁判要旨:涉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的执行行为异议审查中,人民法院可以对和解协议内容及其履行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当事人对和解协议的条文理解有争议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等对于民事合同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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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陆某等执行监督案

2025-17-5-203-001 · (2020)苏0682民初359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到期债权执行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第三人异议

裁判要旨:到期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对其强制执行。第三人以债权因履行或其他法定事由已消灭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所提实体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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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湖支行与毛某执行监督案

2025-17-5-203-002 · (2017)鄂13民终876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抵押权部分解除剩余抵押物优先受偿

裁判要旨:抵押权人自愿解除部分抵押物的抵押权,不影响其对剩余抵押物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抵押物变现未果后,如抵押权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抵押物以抵偿债务,执行法院不得将抵押物另行抵偿给其他普通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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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飞等与山西某煤机装备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2025-17-5-203-003 · (2022)晋01执异84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追加被执行人出资不实法院释明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以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变更、追加原被执行人的股东、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人不服的,依法应当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申请复议的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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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人民政府与某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5-17-5-203-004 · (2016)洪仲裁字第47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财产保全债权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就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另案申请保全,导致被执行人无法在保全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的,被执行人在保全期间内的加倍债务利息,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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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祥与吉林市某服务中心、吉林某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2025-17-5-203-005 · (2018)吉0202民初1094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执行异议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同意履行意思表示不予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时效期间届满后,部分被执行人作出放弃时效抗辩、同意继续履行意思表示的,该意思表示并不当然及于其他被执行人,其他被执行人仍然可以以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其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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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某建设公司诉山东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01-2-115-001 · (2020)鲁15民初18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出借资质

裁判要旨: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对外有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其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享有法律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 2.另案生效判决已判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的相关欠款承担民事责任,并已实际执行。原审法院认定承包人不是实际施工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民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3.法律规定并未有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的诉权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该条款是为实际施工人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该例外情形并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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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2024-01-2-115-002 · (2021)粤5231民初2443号 ·
民事诉讼建设工程合同分包合同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和空调设施设备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的关联性高,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因此,当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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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2024-01-2-115-003 · (2021)鲁17民初206号 ·
民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专属管辖约定管辖

裁判要旨: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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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哈尔滨市某建筑安装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07-2-115-001 · (2019)黑01民初1476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实际履行合同借用资质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较多。一旦产生争议,在数份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哪份合同作出裁决,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影响较大。对于工程价款约定不同的多份合同,可结合当事人的身份、签订合同目的、履行各合同权利义务等情况综合分析认定实际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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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宁夏某建筑公司、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07-2-115-002 · (2019)宁01民初3674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营商环境审计条款

裁判要旨: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政府未出具审计结论为由驳回承包人的起诉。案件实体审理中,如果审计部门未在合理期限内启动审计程序或者出具审计结论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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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诉某置业公司、某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07-2-115-003 · (2021)渝05民初2884号 ·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实际履行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工程价款支付主体

裁判要旨: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工程签订数份施工合同,在确定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时,应当将工程价款支付情况、签证单据、往来函件、结算协议等实际履行因素,与约定的相应实质性内容比对,并考量当事人在诉讼中关于实际履行施工合同的不同主张等情况,以此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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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明诉五华某公司、第三人史某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4-07-2-115-004 · (2023)粤1424民初3319号 ·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实际施工人合作承包利害关系原告资格诉讼主体起诉条件

裁判要旨:1.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参与施工但约定只享收益、不担风险、到期收回本金的协议,不符合合伙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后,经审理发现原告并非案涉工程的合作承包人,亦无实际施工人身份,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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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8-2-084-011 · (2018)冀02民初315号 ·
民事买卖合同付款条款拒绝履行

裁判要旨:在承包方与供应商签订和履行涉建设工程领域采购合同时,承包方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第三方业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承包方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款项作为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条件,并以此作为拒绝付款理由的,由于该条款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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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08-2-115-001 · (2018)鲁0282民初1134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无效工程合格付款条款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约定以第三方业主支付工程款等作为付款前提条件的,当建设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业主因进入破产程序导致能否及时足额支付总包方工程款出现极大不确定性时,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分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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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2024-08-2-115-002 · (2016)晋0211民初997号 ·
民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付款条款拒绝履行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约定以业主方付款作为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的,该付款条件不能成为总包方无限期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总包方以合同约定业主方付款系总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条件为由拒绝支付分包方款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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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某实业公司诉朝阳某工程公司、海南某渔政管理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10-2-115-001 · (2020)琼72民初200号 ·
海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验收移交同一工程时确定的工程量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案涉工程已由唯一施工人实际施工完毕并通过分包人移交给了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工程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没有验收结算的,可以根据分包人与总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工程确定的工程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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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琴与王某明、唐某豹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4-16-2-111-004 · (2015)青民三初字第93号 ·
民事租赁合同违法建筑合同无效房屋占有使用费

裁判要旨:1.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是,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对承租人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的,可酌情减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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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饶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4-16-2-115-001 · (2015)赣民一终字第27号 ·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建筑物外墙保温层违约责任竣工验收义务

裁判要旨:1.在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并确认施工质量,是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 2.在工程存在由建设单位另行单独发包的项目时,承包人有义务就自己施工的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不能以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作为不履行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义务的抗辩理由。 3.建设外墙保温层系属于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的强制性规定,该法定义务既不能由发包方单方免除,也不能由发包方和施工方协议免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免除外墙保温层施工的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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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诉贺兰县某镇人民政府、银川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2024-16-2-143-001 · (2018)宁0122民初3549号 ·
民事追偿权个人劳务关系发生原因各自过错

裁判要旨: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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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2024-01-2-091-001 · (2022)粤5303民初367号 ·
民事诉讼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约合同仲裁协议仲裁机构设立登记

裁判要旨:对于仲裁协议而言,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是有效仲裁协议的必备要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提交某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签订仲裁协议时该仲裁委员会尚未核准登记并依法执业,且至起诉时,仲裁委员会仍没有正式对外开展业务,此种情形下,虽然可以认定签订仲裁协议时当事人双方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实际上尚不存在,仲裁协议实际并未选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属于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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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某置业有限公司诉陈某祥、陈某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1-2-091-002 · (2021)沪0107民初25146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管理人,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的,表明该类合同担负一定的房地产宏观调控功能,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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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洁诉张某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4-01-2-111-001 · (2022)粤1521民初1976号 ·
民事租赁合同合同相对性代理受理

裁判要旨:基于合同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仅对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委托人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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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经贸公司诉北京某房地产公司、河北某建投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01-2-504-001 · (2018)京02民初38号 ·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起诉利害关系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受理条件的规定为判断标准。当事人依据民事相关证据,起诉主张被告侵害其投资权益,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条件。 2.当事人没有获得人防工程使用许可并不影响其依据相关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等规定,属于行政管理性规范,并不影响投资者基于投资行为而提起诉讼并主张其享有投资性权益的权利。当事人是否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与其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无直接关联,不能据此否定当事人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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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张某甲诉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2024-07-2-037-001 · (2015)通民初字第12262号 ·
民事物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土地承包经营的依据,以固定农户承包相应土地亩数确定。但合同的签订并不影响在农户内部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该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且不以签订合同时农户现有家庭成员为限。农户家庭有成员死亡的,该死亡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和后果,但相关遗产数额仅以其死亡时已经获得或虽尚未取得但已经投入资金、付出劳动即将取得之情形为限,不包括死亡后承包土地新产生的流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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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朱某乙等诉邵某、朱某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4-07-2-043-001 · (2020)沪0106民初26981号 ·
民事财产损害赔偿房屋转租家电设施安全保障

裁判要旨:1.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有义务保障所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房屋,并非对出租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出租人的上述义务并未因房屋转租而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后,相对于次承租人来说,处于“出租人”的地位,对于次承租人同样负有该义务。 2.若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未尽到保障房屋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标准的义务,导致次承租人发生损害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法上的过错。次承租人可以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各自预防和防范风险发生的能力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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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珠诉九江市柴桑区某街道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2024-07-2-044-004 · (2023)赣0404民初2439号 ·
民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权益保障村规民约土地征收补偿

裁判要旨: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权,不因离异而丧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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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谢某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2024-07-2-045-001 · (2020)粤0103民初8284号 ·
民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加装电梯未出资补交出资公平原则诚信友善

裁判要旨:住宅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有业主对电梯平等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应涉及的法理、情理错综复杂,邻里之间应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坚持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兼顾公平的原则开展协商,共同营造和谐舒适的居住环境。高龄业主确有使用电梯的客观需要,虽其在加装电梯的需求期间提出异议但属于正常表达意见的范围,若其他业主以此为由拒绝高龄老人使用电梯,不符合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若其他业主认为高龄业主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的,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不能以此拒绝该高龄业主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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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等诉某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2024-07-2-046-001 · (2019)苏0206民初5929号 ·
民事业主撤销权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裁判要旨: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人民法院在审查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是否侵害业主权益时,应当审查物业管理委员会所作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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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海、叶某玲诉叶某仙、叶某华相邻通行纠纷案

2024-07-2-053-001 · (2020)鄂1224民初1829号 ·
民事相邻关系通行权所有权楼梯通道

裁判要旨:1.对于基于房屋设计、施工、规划或者登记等原因而引发的房屋楼梯间所有权与相邻通行权冲突,因房屋楼梯间的利用与土地利用有相似之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中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2.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是基于客观现实需要在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使用上设置一定的负担,限制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而给予相邻一方通行便利。当所有权与通行权发生冲突时,在特定情形下,应当依法优先保障相邻权利人的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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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华诉张某纲、陈某生等16人共有纠纷案

2024-07-2-054-001 · (2023)渝0110民初3192号 ·
民事共有共有部分加装电梯费用权益受损免费乘用电梯权利一并转移

裁判要旨:老旧小区业主因加装电梯致房屋采光、隐私等权益受损而协议取得的免费乘用电梯的权利,随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买受人请求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免费乘用电梯并承诺分摊使用电梯产生的维修、保养等日常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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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某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2024-07-2-061-001 · (2020)冀0638民初1703号 ·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青苗补偿费承包发包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并进行生产经营的承包人所有,包括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人,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承包经营村集体土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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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程甲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24-07-2-076-001 · (2019)豫1323民初4735号 ·
民事确认合同效力房屋买卖合同非债务人共同共有责任财产规避执行合同效力审查

裁判要旨:对非债务人与相对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认定,需综合债务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成交价款及支付情况、转让时间、债务人对标的房屋是否享有权利、是否减损债权人的责任财产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如当事人的房屋交易虽符合房屋买卖的形式特征,但实质减损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致使他人债权有不能清偿风险,且债务人不能提供充足有效的履行担保,应认定为属于恶意串通的逃债行为,转让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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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2024-07-2-090-001 · (2021)鄂01民初281号 ·
民事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房屋价款核算补偿价款

裁判要旨:自筹资金合作开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合同依法解除后,如未约定开发商建设补偿价款,且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参照能够基本反映还建房屋建设情况的政府指导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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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刘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7-2-091-001 · (2022)冀0203民初275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确权之诉查封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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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卞某贝诉李某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7-2-091-002 · (2023)沪0113民初25255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拆除承重墙重大信息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房屋拆除承重墙对安全性及房屋布局都有影响,属于在房屋出售时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恢复承重墙后房屋布局发生变化,对购房人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产生重大影响,购房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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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甲诉陆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7-2-091-003 · (2011)建冈民初字第0188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鉴定意见证明力

裁判要旨:鉴定意见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其证明力并不必然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更不能等同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是否采信鉴定意见,应当结合全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分析、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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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岳某诉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7-2-091-004 · (2019)京0111民初20174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无户籍登记保证房屋存在他人户籍登记情形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承诺出卖的房屋名下没有他人户籍登记等负担,但实际情况与卖方承诺不一致的,卖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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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24-07-2-091-005 · (2020)桂0203民初4670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违约消防设施容忍义务告知义务

裁判要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物的公共部位以及套内各房间应当设置相应消防设施。此系对公共消防安全的保障,亦是对业主私有财产安全的保障,业主对室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对消防设施的安装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和空间。如无特别约定,因此产生的额外装修费用,应当由业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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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茹诉秦某滋赠与合同纠纷案

2024-07-2-102-003 · (2021)京0111民特1124号 ·
民事赠与合同附义务赠与居住权法定撤销权

裁判要旨:以保留房屋居住权利为条件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赠与合同,该合同签订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受赠人将房屋擅自对外出售,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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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军诉汪某荣定金合同纠纷案

2024-07-2-107-001 · (2016)浙0881民初5468号 ·
民事定金合同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合同效力审查

裁判要旨:受让人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已有其他宅基地房屋的,并不影响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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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华、陈某莎诉江苏某果超市公司、某果超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4-07-2-111-003 · (2021)皖1824民初63号 ·
民事租赁合同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解除时间

裁判要旨:违约方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合同僵局的情形,有权申请法院终止合同的履行,但该主张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方主张终止合同是形成诉权,但并不能直接产生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终止的时间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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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工贸公司诉上海某科技公司、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4-07-2-111-004 ·
民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违法性终止履行效力

裁判要旨:出租方与承租方就租赁协议终止履行、厂房返还等事宜达成的协议,其权利义务的约定独立于租赁协议。租赁标的物的违法性仅影响租赁协议效力,不影响双方就租赁协议终止履行、厂房返还等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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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郭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4-07-2-111-005 · (2023)沪0113民初34603号 ·
民事租赁合同甲醛超标适租义务合同解除返还责任

裁判要旨: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收益价值的租赁物。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甲醛超标无法满足租赁用途,甚至危害承租人健康安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租金及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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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诉碧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07-2-121-001 · (2021)粤1971民初12114号 ·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绿色原则合理使用充电桩

裁判要旨:小区业主在自有车位上加装充电设施系对车位的合理使用。在未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人防效能等产生影响的情况下,物业服务公司不得径行以出具安装证明涉及业主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征得小区业主同意为由,消极对待业主的安装申请。业主安装充电桩后,物业服务公司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及时行使物业管理职权予以制止、纠正,相关权益人也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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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诉杨某某、车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2024-07-2-135-001 · (2019)苏1281民初1481号 ·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同效力承包土地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民享有土地权益的重要物权凭证,但同时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取得依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仅是行政机关对该项权利的登记确认。确权登记颁证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互换土地的效力。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与土地实际利用状况一致,应当认定其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如确权与土地实际利用状况不符,应当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客观事实的态度认定土地流转行为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实施了土地互换等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确认互换行为有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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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定诉周某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2024-07-2-135-002 · (2020)浙0203民初6765号 ·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口头互换集体土地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口头约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经实际履行的,未向发包方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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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朱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02 · (2015)邯诚证经字第1066号 ·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公证债权文书审理范围证明责任

裁判要旨:1.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不仅要形式审查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内容,同时还应结合《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进行体系性把握,对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 2.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义务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应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由被执行人(原告)首先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其提起不予执行之诉旨在推翻其签字并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真实合法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需要提交证据足以推翻案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才达到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证明标准。 3.被执行人依据《公证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等情形”为由提起不予执行异议之诉,认为申请执行人存在职业放贷、高利转贷等行为的,因涉及到法律行为效力问题,法院应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依职权对申请执行人是否存在职业放贷、高利转贷行为等情形进行审查,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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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周某、刘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03 · (2015)郑仲裁字第031号 ·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案外人查封另案生效裁判

裁判要旨:执行标的被查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人民法院另案作出的解除合同的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按揭贷款提供反担保或阶段性担保并为被执行人偿还的按揭贷款部分,可以从该房屋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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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诉彭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07 · (2016)冀0203民初3297号 ·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动产权利归属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

裁判要旨:1.审查动产的占有、控制及交付状态。动产不同于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没有相应的权属证书就其权利人信息进行公示和记载,动产的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法为占有和交付,对于动产的占有和控制状态,以及交付情况是确定动产权利归属的重点。 2.结合动产本身的特点和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定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不同的动产具有各自的特点,确定动产的权利状态或占有控制状态也需结合动产本身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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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杨某某诉某某公司、朱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08 · (2018)浙0726民初字XXX号 ·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虚假租赁司法拍卖买卖不破租赁

裁判要旨: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案外人以对不动产享有承租权为由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除审查形式要件外,还应加强实质审查,通过审查签订时间、案外人实际占用情况、抵押登记报告中权属情况、租金支付情况以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构成虚假租赁。对于案外人虚构租赁合同关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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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乐某某社诉路某某、石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2024-07-2-471-009 · (2018)冀0184民初3915号 ·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排除执行证明标准实质审理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经审查认定案外人提交的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实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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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11 · (2005)字第XX号 ·
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被拆迁人还迁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抵押权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 2.拆迁人、被拆迁人、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约定,由被拆迁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房屋作为还迁房,用于安置被拆迁人,以履行拆迁人的拆迁安置义务,房屋的位置、面积确定的,可以认定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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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文登市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2024-08-2-091-001 · (2017)鲁10民再20号 ·
民事商品房预售合同调解解除后让与担保虚假诉讼

裁判要旨:考察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提起诉讼是否系试图通过虚构法律关系、利用法院裁判权实现非法目的,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础。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权利转让并不实际履行,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须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据此享有的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为保护社会交易安全,应认可合同双方设定担保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买卖合同系让与担保的外在表现形式,让与担保并非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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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诉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8-2-091-002 · (2021)晋0403民初1190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利益损失

裁判要旨: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属无效协议,协议无效后双方负互返还义务,但是买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根据涉案房屋的区位、买卖当时及目前周边的房地产价格等因素予以酌情认定,并由卖方根据过错程度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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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诉天津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

2024-08-2-119-001 · (2013)二中民四初字第11号 ·
民事销售代理合同商品房合同条款合同解释开盘

裁判要旨:在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法院应当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以探求当事人之真实意思。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具体案情,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通常意义上,楼盘的“开盘”具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楼盘开始对外销售;另一种是指举行开盘仪式。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对“开盘”的含义作出明确,则就“开盘”一词单独进行文义解释无法探明当事人之真实意思,此时应当参考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就房地产行业交易习惯中“开盘”的明确含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则亦无法依习惯解释方法确定“开盘”之含义。于此,应当依据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来确定合同条款用语的含义。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委托人获得房地产销售所得价款,受托人获得代理费用。在举行“开盘”仪式之前,受托人已经进驻销售场地开始履行前期营销职责,并实际销售多套房产,双方订立的合同已经实质履行,合同目的已经开始实现,因此应当认定“开盘”的含义是指“取得销售资格并开始进行实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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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由某中介合同纠纷案

2024-08-2-123-002 · (2021)鲁0203民初9064号 ·
民事中介服务合同跳单中介人报酬

裁判要旨:禁止“跳单”是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是对诚信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有利于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中介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禁止委托人与其他中介服务提供者进行交易且多个中介服务机构对同一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下,购房者作为委托人,对比多家机构的服务后选择质优价廉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不构成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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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2024-08-2-483-002 · (2019)沪0116民初11813号 ·
民事合同平台规则网店租赁利益平衡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裁判要旨:在互联网的特殊情境下,网店租赁在当事人之间并不表现为实体上的经营资产转让占有,而是以在淘宝平台上的虚拟操作权的转让为实现方式,对于此类非典型租赁经营合同,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一般规定。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网店的承租方违反平台规则为解除事由,鉴于网店的经营活动事实上依赖于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则可以行使约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同时,在当事人未就违反平台规则的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以出租方单方主张作为认定依据,判令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扣减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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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公司诉李某水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10-2-471-001 · (2008)厦执行字第256-16号 ·
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动产买卖已支付价款多份买卖合同

裁判要旨:买受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多份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多份合同的总金额、买受人总共已支付金额等情况,对买受人的付款情况是否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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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县阳某村、东某村委会诉荷兰奥某某等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物权保护案

2024-10-2-478-001 · (2015)三民初字第626号 ·
民事物权保护海外文物追索物权返还文物追索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时,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佛像被盗流失海外,并被跨国交易,原所有权人因被盗而丧失对佛像的占有,即产生物权返还请求权,偷盗是产生物权返还关系的法律事实,准据法应确定为偷盗事实发生时佛像所在地法律。偷盗时本案章公祖师佛像位于中国境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偷盗后贩卖的文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肉身佛像属于人类遗骸之文化财产,于道德伦理,亦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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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标诉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某服务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4-11-2-121-001 · (2022)闽0403民初134号 ·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绿色原则

裁判要旨:业主依法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要求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属于业主的正当权利,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可以对共有部分进行合理利用。而在安装充电桩时因布电线等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即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为提升专有部分使用价值,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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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芳等诉郑某亮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2024-11-2-135-001 · (2022)鲁1625民初4047号 ·
民事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环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争议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不同的土地用途对应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由于同一块农村集体土地既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又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不具备进一步分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案涉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在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双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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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2024-11-2-135-002 · (2021)鲁0124民初2915号 ·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同解除征占土地补偿款承包费

裁判要旨:承包土地被征用时,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该合同应予解除。合同依约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返还未履行承包期的承包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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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坡诉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路某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2024-11-2-135-003 · (2019)鲁1523民初659号 ·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交换种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转移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换承包地种植,当事人就是否构成互换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履行报备义务以及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缺乏上述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对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未转移,仅构成互换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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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泉源镇后某村诉宋某财、王某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2024-11-2-135-004 · (2022)鲁1322民初3719号 ·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环资土地经营权流转

裁判要旨:在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承包方将土地流转他人时,如协议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土地经营权,在当事人对转让协议内容理解有分歧的情况下,应当根据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及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土地转让行为系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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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某专业合作社诉郭某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2024-11-2-135-005 · (2021)鲁1521民初3152号 ·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环资基本农田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法律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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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诉泰安市某汽配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2024-11-2-135-006 · (2006)泰安证经字第10号 ·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民主议定免除合同义务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村委会负责人违反议事规则、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签订补充协议,就依法成立的承包合同条款作出重大修改,免除承包方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不能认定系村集体组织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承包方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善意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主张该补充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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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祥与常某龙、常某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2024-11-2-135-007 · (2023)鲁1524民初2604号 ·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黄河淤背区告知义务诚实信用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黄河淤背区具有涵养水源、增强工程抗洪能力、提供防汛材料等作用,在土地用途上具有特殊限制。承包人隐瞒承包地位于黄河淤背区的事实,明知次承包人需种植禁止在淤背区种植的高杆作物仍签订转包合同,违反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黄河保护法保障黄河安澜的宗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次承包人请求解除转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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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娣与于都县某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2024-16-2-092-001 · (2016)赣0731民初1926号 ·
民事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违约责任固定违约金违约金调整原则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虽然具体,但对违约行为使用“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等笼统用语表述,未区分违约情节轻重程度的,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与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严重不匹配。此种条款属于违约情形约定不明,应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确定具体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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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某与某建筑安装公司、某不动产登记中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16-2-471-003 · (2018)黑1083民初1491号 ·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查封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虽然人民法院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查封裁定,但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地产交易所并未实现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的查封裁定效力尚未及于房地产交易所,故可以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与在房地产交易所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时间为同一天)早于人民法院的查封,案外人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这一要件,有权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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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玲诉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

2024-18-2-053-001 · (2021)粤0104民初44725号 ·
民事相邻关系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相邻损害事实现场勘验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相邻损害事实及发生原因难以自行举证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实验等方式固定证据。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无需启动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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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严某诉某石油公司、王某甲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2024-18-2-078-001 · (2021)鲁0682民初5465号 ·
民事债权人撤销权第三人举证责任除斥期间

裁判要旨: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交易将房产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债权人以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主张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房产交易是否实际交付购房款、债务人是否缺乏偿付能力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债务人不能证明该不动产系合理有偿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债务人转让不动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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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陈某诉向某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4-18-2-111-001 · (2018)渝0243民初5298号 ·
民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权利瑕疵合同解除权明显不公平

裁判要旨:1.出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因出租人和第三人权属争议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房屋为另作其他经营活动而支出装修费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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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某某机械公司诉中铁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2024-01-2-114-002 · (2022)鲁17民初26号 ·
民事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协议管辖集中管辖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目的是便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能够更加全面清晰掌握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对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该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当优先于普通管辖规定。故破产集中管辖法院与当事人协议管辖法院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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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光公司诉某而佳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2024-01-2-144-002 · (2021)鲁13民初512号 ·
民事不当得利纠纷管辖重整程序集中管辖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因此,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引发的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不适用破产集中管辖规定,应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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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某科创机械公司、骆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4-01-2-262-001 · (2020)川0117民初7117号 ·
民事股东资格确认财产性权利诉讼标的额级别管辖

裁判要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际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股权归属问题。在无其他证据证明股权实际价值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股权价值认定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并据此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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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公司诉某实业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4-01-2-269-001 · (2023)鲁06民辖终60号 ·
民事诉讼股权转让担保与反担保关联协议变更管辖

裁判要旨:1.在当事人签订有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认定多份协议间存在着主从合同关系,应当依据主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2.如果不能确定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首先审查多份管辖协议选择的连接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其次审查多份管辖协议是否是在诉讼前通过书面形式形成,最后审查多份管辖协议之间的关系,根据签订时间先后、内容之间的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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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某商务信息咨询中心等诉石河子某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包头市某稀土电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2024-01-2-470-002 · (2021)内0291民初2147号 ·
民事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公司法人股东原告主体资格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股东与公司之间系利益共同体。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一般都会影响到公司的资产、利益,从而间接影响股东的利益。基于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公司对外活动应推定为股东整体意志体现,公司在诉讼活动中的主张也应认定为代表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虽然公司诉讼的处理结果会间接影响到股东的利益,但股东的利益和意见已经在诉讼过程中由公司所代表,公司股东不能再作为第三人参加公司对外进行的诉讼。对于公司对外诉讼的生效裁判,股东也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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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梅诉海口市美兰区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2024-07-2-044-005 · (2022)琼0108民初10834号 ·
民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征地补偿款外嫁女股权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裁判要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未取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的“外嫁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以是否取得《股权证》为唯一判断标准。应当以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为依据,并综合户籍、生产生活状况等事实,判定其是否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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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张某、刘某某、胡某某等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2-001 · (2018)冀01民初1953号 ·
民事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股东非货币出资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到位并投入使用且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十条“虽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财产,其已为公司发挥资产效用,实质上也就达到了出资的目的”所规定的情形,应予认定完成了权属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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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覃某敏、南宁某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2024-08-2-078-002 · (2020)桂01民初2624号 ·
民事债权人撤销权增资扩股出资义务股权稀释

裁判要旨:债务人持股比例降低并不必然减少其所持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亦不影响债务人所持股权价值的对外清偿能力。债权人以债务人利用控股股东身份完成所控股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债务人股权稀释侵害其债权实现为由,请求撤销该增资扩股行为的,不属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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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光伏有限公司诉沭阳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纪某乙、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8-2-084-005 · (2018)苏0507民初4970号 ·
民事买卖合同一人公司股东对外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内部股权、资本变更不影响其主体资格,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变更后的主体概括承受。股东受让一人公司后,对其非经营期间的债务,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时,应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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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博某数据通信有限公司诉梅某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杨某林、陈某兰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08-2-084-010 · (2017)沪0115民初65504号 ·
民事买卖合同公司减资债权人范围通知方式

裁判要旨:1.公司减资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后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至于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尚有争议,并不影响债权人身份的认定。 2.减资通知方式分为书面通知和公告通知。对能够通知到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并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 3.公司怠于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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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段某甲、段某乙等民间借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4-08-2-103-010 · (2014)新民初字609号 ·
民事民间借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公司吊销未清算股东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依法清算,债权人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为由请求股东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算不能的连带责任的,除应审查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是否部分或者全部灭失外,还应审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是否必然导致无法清算,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是否由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以及公司小股东是否具有相关免责事由,从而正确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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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文诉上海国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民某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4-08-2-112-006 · (2020)沪0101民初4595号 ·
民事融资租赁合同股权代持公序良俗协议效力无效后果增值收益

裁判要旨:1.自然人通过签订代持协议的方式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因该行为规避了金融监管规章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出资来源的合规性监管,导致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出资来源与实际不符,股权结构及比例不清晰、不准确,影响金融租赁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故此类代持协议因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应当认定无效。 2.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处理返还投资款时应当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贬值的情况。在存在增值收益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将增值收益按比例分配以替代损失赔偿的,收益分配可以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与投资收益的关联程度,并参考代持协议中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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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诉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纪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4-08-2-262-001 · (2011)盱商初字第XXX号 ·
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借名股东冒名股东

裁判要旨:1. 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性质完全不同,虽然两者都不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后者对于其名义被借用是明知或应知的,前者却根本不知其名义被冒用,完全没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故在对外法律关系上,两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借名股东遵循的是商事法的外观主义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需对外承担股东责任,而对于冒名股东而言,由于其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形成了所谓的股东外观,该外观系因侵权行为所致,故应适用民法意思表示的原则,被冒名者不应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对外承担股东责任。作为股东资格的反向确认,冒名股东的确认旨在推翻登记的公示推定效力,进而免除登记股东补足出资责任及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主张被冒名者应适用较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以防止其滥用该诉权规避其本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区分冒名股东与借名股东的关键在于当事人对于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否知情。由于公司在设立时并不严格要求投资人必须到场,代签可以在被代签者明知或者默认的情形下发生,故被“代签名”并不等同于被“盗用”或“盗用身份”签名,因此,仅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字并非是登记股东亲自签署,并不能得出其系冒名股东的结论,即不能仅凭工商登记材料中的签名情况作为唯一判定标准,而应综合考量冒名者持有其身份材料是否有合理解释、其与冒名者之间是否存在利益牵连等因素作出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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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诉无锡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024-08-2-267-001 · (2016)苏0206民初5393号 ·
民事股东知情权瑕疵出资股东资格股东知情权行使法定前置程序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其行使的主体应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法的基础理论最为显著的变化即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授权资本制,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不宜轻易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在一般的瑕疵出资(如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价值不实)情形下,如果出资者具备认定股东资格诸要素中的其他任何一个,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一般即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在具有股东资格后,即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自益权指股东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财产权,如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共益权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权利。 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受到的权利限制,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允许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予以限制的权利仅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直接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而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未进行禁止性规定,故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亦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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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云诉射阳县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024-08-2-267-002 · (2023)苏0924民初6545号 ·
民事股东知情权法定事由妥善保管义务灭失抗辩

裁判要旨: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事由具有法定性,不宜随意扩张。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灭失不属于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定事由。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财务会计资料的法定义务,对于因违反该义务导致财务会计资料灭失,致使公司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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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024-08-2-267-003 · (2021)沪0151民初3614号 ·
民事股东知情权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登记股东资格公司章程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对原告起诉时股东身份的把握应结合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综合认定。原告与案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如果在原告起诉时,对外仍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对内仍为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且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原告已丧失股东资格,则原告在起诉时仍为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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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公司诉上海某某股权投资中心等、第三人叶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4-08-2-269-001 · (2018)苏05刑终766号 ·
民事股权转让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股权回购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投资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投资方法。对赌条款是投资方为保障资金安全及利益的最大化所设定的投资条件,在目标公司未完成对赌目标时多设定以股权回购方式要求对赌方回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实质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行为。该股权转让是对赌方在对赌失败后被动性受让投资方股权的合同约定,应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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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杨某勇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4-08-2-269-002 · (2018)京民初146号 ·
民事股权转让质押条款合意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虽然双方当事人未签订独立的质押合同,但主合同中约定了质押条款,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交付时间、担保范围等,具备原物权法和民法典规定的质押合同的一般内容。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质押合意。 在债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按照质权未设立情况下的相关规定向质押人主张责任。关于责任范围,因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债权人对于只能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明确的预见,因此质押人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给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限于本应质押的股权。至于股权价值的市场变化,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正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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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山东某某纸业有限公司、陈某1、陈某2、陈某3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4-08-2-269-003 · (2020)鲁09民初217号 ·
民事股权转让对赌协议合同效力审查可履行性减资程序

裁判要旨:1.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方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合同约定的补偿条件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目标公司股东作为引资者应信守承诺,投资方应当得到约定的补偿。 2.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可履行性。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第166条关于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时,不仅应当适用合同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应当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依法平衡投资方、公司债权人、公司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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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杨某、上海某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4-08-2-269-004 ·
民事股权转让竞业禁止连带责任违约金

裁判要旨: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并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但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有时也会出现针对股权出让方的竞业禁止条款。在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肯定股权转让合同所附竞业禁止条款的效力,但相应的竞业禁止期间仍应受到《劳动合同法》之竞业禁止期间最高不得超过两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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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刘某江诉何某川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4-08-2-269-005 · (2020)苏0922民初2377号 ·
民事股权转让代持人股权代持股份返还

裁判要旨:实际出资人和代持人均系公司股东,实际出资人以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名义股东归还所代持股份的,不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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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霁诉上海纾某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4-08-2-269-006 · (2021)沪0151民初645号 ·
民事股权转让伪造签名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1.合同系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伪造另一方签名与自己订立合同,因欠缺一方意思表示,并未形成双方合意,故合同不成立。 2.股权归属与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即使“隐名股东”伪造“显名股东”签名订立合同,将本属于自己的股权“转让”给自己,也不影响对该合同不成立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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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某诉陈某、上海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

2024-08-2-269-007 · (2022)沪0106民初16142号 ·
民事股权转让目标公司回购义务减资程序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投资协议约定目标公司承担股权回购义务,并约定第三方为回购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投资人起诉主张第三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法院需区分回购义务与担保责任的效力评价与实现标准:(1)目标公司回购股权条款合法有效的,基于主合同有效,第三方提供连带保证的从合同亦有效。在目标公司拒绝回购或不具备回购条件,导致回购义务一时履行不能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人在回购股权后,不当然可以向目标公司追偿,仍应符合目标公司先行减资等前置程序要求,以防范规避抽逃出资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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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北京某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2024-08-2-270-001 · (2019)京0105民初79879号 ·
民事公司决议股权让与担保名义股东真实意思表示股东权利权利边界

裁判要旨:对股权转让条款性质的认定应当根据转让协议体现的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定。若当事人之间让渡股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则该条款性质应属于股权让与担保。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中,受让股权的名义股东原则上不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决策、选任管理者、分取红利等实质性股东权利,但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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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2024-08-2-270-002 · (2018)沪0113民初13040号 ·
民事公司决议撤销董事会决议修改章程司法介入

裁判要旨:在审查封闭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应否撤销时,如果结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判断出决议内容构成对公司章程的实质性修改,则相关决议应属股东会而非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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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鸿诉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2024-08-2-270-003 · (2022)沪0118民初1163号 ·
民事公司决议股东会决议表决权过半数

裁判要旨:在公司法语境下,考虑到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与合理性,对仅有两名股东,各持股50%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以上”应当理解为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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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海诉浙江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2024-08-2-270-004 · (2014)浙湖商初字第5号 ·
民事公司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实际履行决议无效

裁判要旨:股东虽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但实际履行决议内容,以行为表明其已对决议中的相关事实予以认可。该股东主张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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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智慧水务(深圳)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2024-08-2-270-005 · (2021)沪0116民初14414号 ·
民事公司决议效力确认股东会决议股东除名决议无效

裁判要旨:股东除名是强行剥夺公司成员股东身份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除名的条件严格限定在“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这两种事由中,公司与股东不得自行约定其他的除名条件,股东会据此作出的除名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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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磐某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诉吴某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

2024-08-2-272-001 · (2023)沪0120民初1366号 ·
民事公司证照返还法定代表人占有返还

裁判要旨:1.在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分离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签署起诉状并履行相应诉讼行为,应当视为公司的诉讼行为。 2.在公司没有对公司证照保管形成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证照的法定和当然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公司证照。公司证照返还后,原占有人是公司股东的,依然有权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就公司证照的管理模式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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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上海某实业发展总公司、上海市某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4-08-2-277-001 · (1999)长经初字第1012号 ·
民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股东清算赔偿责任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股东清算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赔偿责任,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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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某租赁公司与张某传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4-08-2-277-002 · (2023)豫0102民初5556号 ·
民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股东认缴恶意逃避出资义务未届出资期限转让人责任

裁判要旨: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同一股权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生效裁判认定第一次转让股权的股东不承担出资责任,而第二次转让股权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是结合个案查明的具体法律事实,区别两次转让面临的不同情况作出的判断。法院认定第一次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须承担出资责任的主要依据在于,该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公司尽管负有小额债务,但在股权转让后,即在较短期限内予以偿还。在没有证据证明转让时公司还有其他债务的情况下,难以得出股权转让时公司丧失清偿能力、转让股东具有逃避出资义务恶意的结论。而第二次股权转让时,尽管仍未届出资期限,但公司债务发生在此次股权转让之前,在股权转让时大部分债务未予偿还,且在转让后亦未得到清偿,而股东在公司被起诉偿还大额债务的情况下对外转让股权,据此得出股东转让股权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进而判令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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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建、蒋某生、蒋某华与陈某祥、某床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4-08-2-277-003 · (2023)粤1972民初3915号 ·
民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转让股东出资责任正常商业行为

裁判要旨: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况,虽然负有债务,但没有证据证明股权转让时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查明的实际出资额490万元远高于对外的负债30余万元),且受让人也不存在明显缺乏缴纳出资义务能力的情形,该股权转让属正常商业行为。因此,法院未认定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进而未判令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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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李某等清算责任纠纷案

2024-08-2-284-001 · (2021)沪0113民初4525号 ·
民事清算责任清算赔偿责任违法清算非股东清算组成员免责

裁判要旨:1.清算组未依法履行清算职责的,视为全体清算组成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构成共同侵权,进而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清算组成员的侵权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应当综合成员身份、能力、履职可能性等客观情况以及是否有意拖延、拒绝履职等主观因素予以区分认定。清算组成员若知悉并掌握公司债权债务及财产状况,应当并且能够积极、勤勉地组织进行清算。如果消极不进行清算并放任虚构清算结果,对造成债权人损失具有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清算组成员的清算赔偿责任。 2.清算组成员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不具备独立履行清算职责的能力和权利,实际受制于其他清算组成员致使客观上无法履行清算职责,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能够履行职责而拖延或拒绝履行的行为,或具有逃避或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主观动机的,应当认定为对清算组未履行清算职责的行为不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免于承担该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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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诉王某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

2024-08-2-293-001 · (2020)苏0281清申XXX号 ·
民事追收抽逃出资减资程序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1.某电气公司减资程序的瑕疵问题。注册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基础,亦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注册资本的不当减少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偿债能力,危及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根据该条规定,减资程序中的报纸公告是一种补充告知方式,只有在无法直接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仅采用公告进行通知,如果债权人可以被直接通知,则公司不能以已经公告作为抗辩的理由。本案中,某电气公司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直接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义务,导致债权人丧失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2015年12月17日,在某电气公司已完成减资工商变更登记后,在召开所谓的债权人会议,显然不能认定履行了法定的减资程序。因某电气公司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故对公司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公司减资能否免除股东抽逃出资责任的问题。公司减资对债权人影响甚巨,减资股东取回出资,将导致公司净资产减少,等同于股东优先于债权人收回所投入的资本。而减资股东即便未取回出资,但其对公司的投资性质已由股权转为债权,等同于股东可以与债权人同一顺位获得清偿,变相减少了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财产。此时,也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并给予相应保护。本案中,在某电气公司增资时,王某、王某甲抽逃增资,至某电气公司减资时并未补足出资,即使王某、王某甲在减资时未支取某电气公司的其他款项,但王某、王某甲抽逃的增资等同于在减资时取回了出资,导致某电气公司净资产减少。同时,因某电气公司的减资程序存在瑕疵,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了实际侵害,而王某、王某甲作为减资股东,其违法减资行为亦产生了和股东抽逃出资一致的法律后果,故程序存在瑕疵的减资不能免除股东抽逃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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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某某与河南某科技公司、商丘某设备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4-08-2-295-001 · (2021)豫14民初26号 ·
民事破产债权确认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十五日期间

裁判要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并非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或起诉期限,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异议人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期为由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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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某棉花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天津某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4-08-2-295-002 · (2020)津02民初77号 ·
民事破产债权确认债务加入债权转让协议

裁判要旨:在债务加入中,当债权人、债务人、加入人就债务承担达成债务加入的《债务清偿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后,加入人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债务清偿。如果《债权转让协议》在履行中产生争议,仅从债权转让的规则和法律规定出发,无法正确认定《债权转让协议》的性质,应当结合《债务清偿协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认定:首先,要审查《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具备债权转让的基本特征。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从而建立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和第三人通常都是为了从中获取相应的利益。第三人在获得债权的同时应当支付对价是债权转让的基本特征。在债务加入中,因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目的在于由加入人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清偿债权人债务,债权人并不会向加入人支付对价,债权转让协议缺少对价条款。其次,要审查《债权转让协议》与《债务清偿协议》的关联性。当《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是为了履行三方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并且与《债务清偿协议》履行内容具有关联性,此时就要对《债权转让协议》和《债务清偿协议》进行整体审查,从两份合同签订的时间、约定内容、履行先后顺序等方面综合分析认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债权转让协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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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担保有限公司诉无锡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4-08-2-295-003 · (2007)第X号 ·
民事破产债权确认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抵押

裁判要旨:1.房地一体抵押原则中的“视为一并抵押”是一种法定抵押权,是一种无需登记即设立的抵押权,即如果抵押人只为房屋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之一办理了抵押登记,即使另外一项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范围亦自然涵盖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另一财产,就未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取得的是法定抵押权,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构成了债权人的共同抵押财产。 2.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债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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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天津市某厂化工经营部强制清算案

2024-08-2-420-001 · (2022)津02清申34号 ·
民事申请公司清算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征询职工意见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解散属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投资人申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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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诉鹤岗市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鹤岗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2024-08-2-421-001 · (2021)黑04破1号 ·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实质合并破产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裁判要旨:1.关于“关联企业具备破产原因”认定问题。相关关联企业应当均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的破产原因,但当关联企业并非均具备法定破产原因时,如果关联企业在整体上达到破产界限且符合关联企业成员之间达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情况,亦可以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有利于整体推进破产清算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关于“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认定问题。认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主要包括认定企业是否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对于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应从以下三方面认定:一是资产混同。一般是指企业各自的财产和负债难以区分,导致无法准确界定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二是财务混同。关联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往往进行独立核算,但资金结算等活动实际均受制于控制企业。同时,在财务核算上,关联企业之间的会计凭证、财务账簿等往往也混合使用,难以区分。三是经营场所混同。关联企业往往共用经营场所,同一经营场所甚至存在两个以上的关联企业。对于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应从以下四方面认定:一是主营业务混同。在经营范围上,关联企业成员大多脱胎于控制企业,成员之间的经营项目相同或相似,或处于上下游产业链。二是存在众多交叉融资及担保。主要表现为集团公司借款,由各成员企业担保;或者成员企业借款,由其他成员企业或集团公司担保;集团公司借款并使用,借款人却被确定为成员企业等。三是人员混同。在关联企业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时,同一自然人同时在多家关联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较为普遍,甚至普通工作人员也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四是经营决策受制于控制企业。享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是企业法人人格独立的重要表现之一,但在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中,被控制企业不仅在财产上不独立,在意志上往往也不独立。综上,在关联企业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时,可以认定关联企业符合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情形。 3.关于“区分财产成本过高及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认定问题。对于区分财产成本过高的裁判标准。当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意见》等可以表明关联公司财务资产存在混同,无法区分等情形时,再结合关联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无法区分相关款项交易的性质和实际使用借款的主体不明等情形,可以综合认定区分关联公司财产成本是否过高,厘清关联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难度是否较大。对于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的裁判标准,应从实质合并破产能否对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角度进行审查。一方面,关联企业成员往往在财务往来和经营业务上存在联系,因此关联企业成员资产在有效整合基础上进行一并处置能在更大程度上增加破产财产总量。另一方面,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是为了追求整体的实质公平,避免企业以法律上的独立地位所造成的实质性不公平。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中,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将产生“1+1>2”的互增效益和减少区分关联企业成员财产成本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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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苏州)织造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2024-08-2-421-002 · (2019)苏0509破5号 ·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宣告破产自行和解

裁判要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自行和解是民事和解制度在破产程序的具体体现,须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协议,不适用债权人会议的强制多数决规则。自行和解可适用于破产清算、和解、重整任意一个程序,不受是否宣告破产的限制。债务人应就所有债权的清偿比例、期限、财产来源,以及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种类、数额及支付期限统一制作协议。 2.自行和解协议应遵循债权平等清偿原则,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一致协议排除债权平等原则的,亦应当予以认可。自行和解协议不约束未申报的债权人,自行和解协议无效或执行不能的,债权人可以对原债务主张权利,若重新启动对债务人的破产程序,需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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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鼎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2024-08-2-421-003 · (2019)渝0108执4788号 ·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申请权合同约定限制

裁判要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外附加条件,限制剥夺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权,阻止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债权人以合同约定监管印章限制债务人行使破产申请权后,债务人通过股东会决议委托法定代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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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2024-08-2-422-001 · (2019)苏0509破123号 ·
民事申请破产重整投资人资格网络拍卖假马竞标

裁判要旨:在尚未确定重整投资人的情况下,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以在重整程序中预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明确将以网络拍卖方式确定正式的重整投资人,以债务人名下资产评估价值上浮一定比例确定起拍价,同时以该价格测算各类债权的预计清偿比例,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再以重整投资人资格为标的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竞价,竞得人视为接受重整计划的约束,并将拍卖价款作为重整投资款,按照重整计划的约定用于清偿债务等用途。在有意向投资人在线下承诺保底资金的情形下,还可以该承诺资金制作有保底清偿率的重整计划草案,并赋予其优先购买权,以结合询价和竞拍两种途径优势,构建非公开谈判模式和公开招募模式相结合的利益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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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2024-08-2-422-002 · (2020)苏0506破15号 ·
民事申请破产重整重整价值中华老字号清算转重整重整投资人

裁判要旨:1.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僵尸企业则应通过破产清算达到迅速出清的效果。虽然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重整申请条件仅在存在破产申请原因的基础上增加了“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但为避免程序的不当启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应对重整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2.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尚未宣告破产前,发现债务人存在重整价值且具备重整可行性时,可引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及时转入重整程序,通过积极司法行为回应市场需求关切。 3.企业破产法未对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实务中通常使用债权人或债务人推荐协商和公开招募两种途径。为确保招募工作的公正公开,同时有效提高重整可行性,可以有机结合公开与非公方式,以确有意愿和实力的意向投资人作为兜底投资人,将兜底投资人的意向投资金额作为起拍价,公开竞价拍卖投资人资格,从而确定最终的重整投资人。该招募方式兼顾了重整价值与重整效率,一方面确保重整的可行性,另一方面提升债务人企业价值判断的市场性,双重保障促成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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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2024-08-2-422-003 · (2022)苏0509破139号 ·
民事申请破产重整执破融合预重整职工债权

裁判要旨:1.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应释明引导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通过破产程序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和对困境企业的保护挽救。所涉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对辖区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为避免直接受理重整申请产生不稳定因素,可选择对债务人先进行预重整。 2.破产程序启动前或破产案件审理中,可通过协调第三方垫付职工债权的方式及时保障职工权益,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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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甲能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2024-08-2-422-004 · (2019)苏0281破13号 ·
民事申请破产重整程序转换和解协议审查“双申请”模式

裁判要旨:1.债务人具有自救意愿、具备自救能力的,人民法院可指导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民事和解制度,引导各相关利益主体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终结破产程序。 2.人民法院在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时,程序上可采取债务人与管理人同时申请的“双申请”模式;实体上应确保债务人、全体债权人、管理人等各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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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公司等十三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2024-08-2-422-005 · (2022)渝05破76号 ·
民事申请破产重整重整计划跨境破产境外资产

裁判要旨:重整企业通过设立香港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有的境外资产属于破产财产,可直接纳入境内重整程序一并概括清偿,但应当注意依法保护该资产上境外担保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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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电缆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西南某房地产集团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4-08-2-483-011 · (2022)渝0116民初5555号 ·
民事合同公司对外担保全资子公司间接持股100%决议程序

裁判要旨:非上市公司为其采用多层股权架构间接持股100%的公司提供担保,实质系为其自己利益进行担保,并无损害中小股东或其他股东权益之虞,可以认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对外担保无需决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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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诉李某亮、李某雷、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2024-08-2-494-002 · (2021)沪0115民初92610号 ·
民事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公司担保债权人审查义务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若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审查过公司的相关决议,仅因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即信赖公司作出的担保行为,显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所涉担保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是,公司在未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况下,在担保合同上加盖公章,其对于合同的审查、公章管理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督方面存在疏漏,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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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廉申请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案

2024-08-2-515-001 · (2020)渝05清申54号 ·
民事公司清算案件自行清算清算僵局强制清算审查标准

裁判要旨:公司经决议解散并自行成立清算组,但因清算组内部分歧无法就清算方案形成一致意见陷入清算僵局,清算工作长期停滞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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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娥等四人与姚某、某物流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2024-08-2-527-001 · (2020)京0113民初6238号 ·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受让人不具备缴纳出资能力转让人出资责任逃避出资义务

裁判要旨: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已因重大交通事故面临高额赔偿诉讼,公司有对外承担巨额赔偿的现实可能性,转让股东对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在此情形下,尽管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对外转让股权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其将股权转让给一名患有恶性肿瘤、没有生活来源和经营能力的低保户,受让人显然没有缴纳出资的能力。人民法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转让人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并判令其承担责任,体现了法理情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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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刚、曹某与沈某、潘某利、杨某琼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8-2-527-002 · (2019)京0118民初11434号 ·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转让人责任逃避出资义务

裁判要旨: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本案中,股东转让股权时虽然未届出资期限,但转让时股东明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受让人是一个欠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明显缺乏缴纳出资能力。此种股权转让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影响公司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显然属于以股权转让方式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情形,转让人依法应当承担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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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诉青岛某公司、香港某投资公司、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4-10-2-262-001 · (2005)1632号 ·
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准据法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外商投资企业

裁判要旨:涉港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股权代理协议所引发的股东确权纠纷属于法人股东权利义务纠纷,故本案应适用法人登记地法律,即内地法律。关于股权代持的协议应当仅能约束合同相对方。股东显名化要符合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股东同意、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出具股权凭证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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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务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2024-10-2-270-001 · (2020)粤0391民初3425号 ·
民事公司决议外商投资法实施原企业组织形式变更过渡期

裁判要旨:在《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过渡期内,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需要遵循原企业合营合同约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议事程序作出相关决议,而非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直接对公司机关的职权划分作出调整,否则,将使5年过渡期规定的立法目的和现实意义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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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运输公司诉某鞋业公司、原审第三人某国际公司等公司解散纠纷案

2024-10-2-283-001 · (2020)闽03民初448号 ·
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困难穷尽解决途径

裁判要旨: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应当实质审查公司是否陷入持续性僵局。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对于公司利润分配上的争议,当事人可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利益分配请求权及转让股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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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某货运码头有限公司诉佛山某港码头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

2024-10-2-283-002 · (2019)粤06民初198号 ·
民事公司解散公司管理困境股东利益

裁判要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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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清盘人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某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破产程序案

2024-10-2-456-003 · (2022)沪03认港破1号 ·
民事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香港清盘程序主要利益中心

裁判要旨:1、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件中,对于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认定应当重点考察债务人的注册地,同时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 2、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案件中,除通知申请人、关联企业外,还应当通知包括已知境外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以平等保障境内外债权人、关联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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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哈尔滨某投资公司与哈尔滨某创业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案

2024-16-2-252-001 · (2021)黑01民初10号 ·
民事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驳回起诉新的事实重新起诉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以案涉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服申请再审,因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决定为新发生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可据此重新起诉,依法不能裁定指令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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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赵某雷与冉某先、曹某平及黄某红、王某银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4-16-2-269-001 · (2016)赣1128民初46号 ·
民事股权转让解除合同通知义务

裁判要旨: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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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李某某诉潍坊市奎文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2024-01-3-005-001 · (2018)鲁07行初146号 ·
行政房屋征收决定公房承租人原告资格

裁判要旨:直管公房租赁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居住权而提供的一项具有重大财产利益的权利。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房屋的承租权,直管公房承租人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获得直管公房租赁权。基于该项权利,直管公房承租人得以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该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长期的占有和使用权,其经济地位近似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征收部门在征收直管公房的过程中,考虑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特殊地位,以及征收行为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权益的直接且重大影响,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护。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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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林某诉龙岩市新罗区住建局、龙岩市新罗区征收中心、某房屋征收公司行政协议案

2024-01-3-018-001 · (2022)闽0823行初13号 ·
行政诉讼行政协议驳回起诉委托代理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委托代理人并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接受委托代理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属于委托代理行为,并不直接享有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不能取得被征收人身份。委托代理人与补偿安置协议并不具有利害关系,其以自己名义对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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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某村小组诉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2024-18-3-019-001 · (2023)赣07行初25号 ·
行政行政补偿土地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祠堂

裁判要旨:祠堂占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祠堂不同于一般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注意区分祠堂共有人与其所在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补偿权益,对属于农民集体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依法应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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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廖某某诉四川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2024-12-3-013-001 · (2022)川01行初156号 ·
行政政府信息公开更正范围自身相关信息识别合法性异议

裁判要旨:1.公民申请政府信息更正的信息事项应当与其自身相关,主要指可直接识别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等特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相关信息。公民申请更正的政府信息中并不包含或并不能直接识别出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定化的个人自身信息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与其个人自身相关政府信息更正的范畴。 2.公民以申请政府信息更正为名,实质是要对信息所指涉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与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属于政府信息更正范畴,其应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法定救济渠道主张权利。此时政府信息制作机关作出答复认为其制作的信息正确的,该答复并未对申请人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影响,公民起诉该答复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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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井诉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2024-12-3-013-003 · (2019)苏1012行初16号 ·
行政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公共利益适当让渡撤销行政行为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应适当让渡于公共利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范畴,对于此类政府信息,政府应当作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比如对政府信息中涉及其他被拆迁人个人隐私的有关内容进行删减、遮隐后依法公开,而不能以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方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一律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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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敏诉宿州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2024-12-3-013-004 · (2023)皖1302行初191号 ·
行政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程序正义区分处理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因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原则上不予公开。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案件时,应当对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公开行为是否具有明确的证据和依据、是否履行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法定义务、是否对相关信息进行区分处理、是否对信息不予公开将造成公共利益重大影响作出认定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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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某、陈芳某诉公安部行政复议案

2024-01-3-016-001 · (2019)京02行初217号 ·
行政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共同被告级别管辖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本案系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此情况不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故本案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应是共同被告。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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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行政复议案

2024-11-3-013-001 · (2022)沪7101行初638号 ·
行政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生产安全事故

裁判要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除依法应予保密的外,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事故调查期间向职能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事故信息的,其答复事故正在调查阶段并告知事故调查结束后事故信息将依法公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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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诉江西省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安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行政复议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

2024-11-3-015-001 · (2022)赣0803行初151号 ·
行政行政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责令整改司法审查

裁判要旨:虚拟货币“挖矿”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符,亦与我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行政机关在多次告知未果的情况下,责令相对人整改,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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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庭农场诉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2024-11-3-019-001 · (2022)鲁1312行初15号 ·
行政行政补偿行政复议环资野生动物保护财产损失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因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当事人因保护法律规定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损失,并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审理查明属实,依法需要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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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店诉某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及行政复议案

2024-12-3-001-009 · (2021)13号 ·
行政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司法审查过罚相当明显不当变更

裁判要旨:司法判断面临的是利益交织、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价值取向,从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路径出发,很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理论上讲,将行政行为全面纳入司法审查是必要和可行的,司法机关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应拥有最终的判断权。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做到“听断以法”、“调处以情”。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政机关有义务“把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但在适用药品管理法的具体条文实施行政处罚时,仍应受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并参酌整个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行政实体法的立法宗旨以及做出行政行为的目的、内容和性质,从整体进行判断。仍须审酌全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生活状况、智识,违法手段及社会危害之程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以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因此,在行政实体法没有对从轻、减轻情节做出特别规定时,则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兼顾公平与效率,进行慎重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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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平诉上海市崇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罚款、行政复议案

2024-12-3-001-030 · (2022)沪0115行初220号 ·
行政行政处罚罚款病历记录处罚幅度

裁判要旨: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医务人员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书写病历。医务人员违反规定,接诊时未及时书写病历或采取补正措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及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依法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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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2024-12-3-007-006 · (2021)京0101行初862号 ·
行政行政确认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保险责任行政诉讼冒用他人身份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所受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者冒用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阻却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及有效。双方如满足以下条件,则可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是双方主体资格适格,二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满足上述条件的,即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以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仍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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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2024-12-3-007-009 · (2021)沪0112行初530号 ·
行政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工伤认定违法转包物业管理

裁判要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对于物业管理领域工伤事故中违法转包对象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所涉物业管理业务是否具有专属性或资质要求作重点审查,并结合在案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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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生诉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

2024-12-3-007-015 · (2021)字第879号 ·
行政行政确认工伤认定上下班途中事故伤害

裁判要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视为上下班途中”,系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的规定进行合理的扩大解释。如何理解和适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是裁量当事人离开工作单位后开展其他活动,并在此后返回居住地路上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对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应当规范把握,不宜作过于宽泛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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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云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2024-12-3-013-002 · (2019)京04行初1034号 ·
行政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内部事务信息

裁判要旨:内部事务信息是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监督管理职能、开展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判断是否属于内部事务信息应从两个方面考量:从形式上而言,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之间;从效力上来说,仅为内部管理事项,对外部不具有约束力,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一旦内部形成的信息开始外化,所记载内容直接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且对外发生了法律效力,则认定该信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不再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的范畴,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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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乙诉古蔺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2024-12-3-015-003 · (2022)川0525行初13号 ·
行政行政处理行政复议林地确权复议前置第三人原告资格

裁判要旨:法定复议前置案件中,当事人虽然未申请行政复议,但已经作为复议程序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第三人具备经过复议前置程序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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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4-12-3-015-004 · (2021)沪0115行初689号 ·
行政行政处理法定年休假福利年休假劳动保障监察企业自主管理

裁判要旨: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但企业通过公司规章制度自主安排职工享受高于法定年休假标准的福利年休假,并非法定休假,两者不能混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关基于尊重企业关于福利年休假安排的自主管理权,认定企业已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安排福利年休假而无须另行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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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庐江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庐江县人民政府等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2024-12-3-016-001 · (2023)皖0124行初33号 ·
行政行政复议工伤保险期限按项目参保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裁判要旨:开工令所载实际开工时间晚于合同约定开工时间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提前向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并取得《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申报备案并取得工期变更参保证明的,经办机构应对实际开工和完工时间进行核实,劳动者工伤确发生在开工后、完工前,且工伤发生时实际工期未超过合同约定工期的,可予核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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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案

2024-12-3-016-002 · (2015)成行初字第834号 ·
行政行政复议工伤认定工作职责

裁判要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认定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情形为工伤需要同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履行工作职责三个条件。关于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暴力伤害的能否认定工伤,关键在于判断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程度。《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后的救济。从制度价值的角度适用该条款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时,要从暴力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等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工作纠纷处理不当不属于阻却认定工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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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王某某诉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政府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案

2024-12-3-016-004 · (2021)赣11行初80号 ·
行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伤认定履行工作职责暴力伤害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1.工伤认定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指的是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应以原因力大小为判断依据,即应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的关联性是否足以达到认定工伤的程度为标准。 2.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职工存在引发暴力侵害的其他个人因素情况下,不宜仅以暴力侵害没有当场发生即暴力侵害的发生具有滞后性为由,否定职工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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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诉六盘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4-12-3-016-005 · (2020)黔02行初135号 ·
行政行政复议挂靠关系工伤保险责任劳动关系劳动者倾斜保护

裁判要旨:在车辆挂靠关系中,对驾驶员劳动权益的保护应采取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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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淄博市临淄区残疾人联合会、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2024-12-3-016-006 · (2019)鲁0305行初47号 ·
行政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裁判要旨: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在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的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人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若原告不同意追加,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2. 经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而并非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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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南京市溧水区民政局、南京市民政局不履行行政登记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2024-12-3-016-008 · (2020)苏0191民初3138号 ·
行政行政复议行政登记数字政府建设婚姻登记信息法定职责更正

裁判要旨: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归集、整合、共享的法定职责。当事人持生效裁判文书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以当事人并非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为由,拒绝归集、整合的,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婚姻登记机关更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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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爱等364人诉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4-12-3-016-009 · (2019)陕71行初573号 ·
行政行政复议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中止恢复复议审理可诉性

裁判要旨:在直接针对复议中止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在中止事由消除后未及时恢复复议程序,会对当事人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产生非正常的阻断,进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判令复议机关履行复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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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蓉诉泸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4-12-3-016-010 · (2016)川05行初15号 ·
行政行政复议内部层级监督一级复议督促履职不可诉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行为,该行为实际是要求上级机关履行层级监督的职责,上级机关不启动层级监督,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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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宝应县国家税务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2024-12-3-016-012 · (2017)苏1084行初123号 ·
行政行政复议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可复议性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之间委托案件协查的内部通知、所附线索材料,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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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革诉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案

2024-01-3-003-001 · (2017)691号 ·
行政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执行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执行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性质上属于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延伸,当事人要求对行政机关协助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实质上系要求人民法院对已被生效裁判羁束的争议进行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协助执行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对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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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诉某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

2024-12-3-002-001 · (2022)鲁0102行初846号 ·
行政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车辆所载货物处理权登记保管

裁判要旨:扣留车辆包括扣留违反一般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车辆和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发生事故的车辆。车辆被扣留时车载物品的处理权并不当然属于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当客观上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当事人放弃处理权时,才发生车载物品处理权的转移。准确判断车载物品处理权的归属可以帮助判断行政程序中相关的费用承担及赔偿主体。 1.车载货物第一顺位处理权主体系当事人。车载货物处于当事人能够自行处理的状态,当事人可能会有以下三种主观选择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完全处理,在此情形下,应当认为车载货物已经完全转移到当事人控制下,在当事人接管后,交通管理部门无需也无权对车载货物作出处理。第二种情形是完全不处理,在当事人存在处理可能性的情况下,当事人仍选择完全不处理,此时可以认为当事人放弃车载货物处理权,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接管,接管后应当对车载货物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第三种情形是部分处理,在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其可以对车辆所载物品自行处理时,当事人同意处理,但仅取走部分物品。鉴于当事人对于车辆中所载物品的品类、数量以及状态是明知的,对于未取走的物品应当视为经当事人判断后无需再次处理,以及同意继续放置于车辆中。 2.对车载货物登记并妥善保管的前提系“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此处对“无法自行处理”要做灵活认定,例如当事人为运载批量货物的司机或卖家,在车辆发生事故时,有部分货物因被挤压、卡住无法由当事人取出,即属于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的情形。或者货物虽可取出,但因没有适合运输的交通工具,实际无法及时运走,也属于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的情形。对于是否“无法自行处理”的认定,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把握合理行政及高效便民执法的原则。 3.从可行性及执法成本角度理解行政机关的变卖或拍卖义务。“法律不强人所难”,既包括不强相对人所难,也应当包括不强执法机关所难。对于被扣留的家用小轿车中的少量物品,相对人自行带走或处理,完全在其能力范围内。而在相对人拒绝带走或故意不处理的情况下,如要求交警部门必须履行组织变卖或拍卖程序,从现实可行性和执法成本等各方面考量,均达到了强人所难的程度。 4.车载货物的处理权移交至交通管理部门后,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中达到一定数量规模的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批准后,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此处虽然法律条文中使用“可以”的表述,但应当认为该条款实际已经赋予了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和妥善处理的义务,仅是在处理方式上“可以”做多种选择,以实现妥处效果。未进行登记和妥善处理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仍构成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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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芳诉钦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钦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复议案

2024-12-3-002-003 · (2022)桂0703行初35号 ·
行政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逾期不作处理行政违法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应严格在期限内作出处理,延续登记保存和变相超期保存行为,甚至长时间未进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执法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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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长宁区消防支队行政强制措施案

2024-12-3-002-004 · (2019)沪7101行初36号 ·
行政行政强制措施临时查封合法性审查行政强制措施

裁判要旨:消防临时查封措施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其执法程序、查封期限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制。消防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未依法解除消防临时查封措施或未再次依法作出予以临时查封决定并依法送达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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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高新区某某饭店诉绵阳高新区普明街道办事处、第三人石某铺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田某某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4-12-3-003-001 · (2022)川0724行初1号 ·
行政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资格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房屋租赁

裁判要旨:涉征收拆迁类行政案件中,房屋承租人的原告主体资格认定问题。房屋作为涉及被征收人重大切身利益的重要财产,不仅具有居住功能,亦有出租收益功能。当被征收拆迁房屋已出租时,与房屋具有利益关系的不仅是房屋所有人,还包括承租人。此种情况下,判断征收房屋案件的利害关系,应当充分考虑房屋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若承租人在被征收的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在承租房屋开展经营活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可能对承租人在房屋上的添附、承租人屋内物品或其正当行使的经营权造成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别损害或实际影响,则应当认定其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确认其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接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指导,亦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在进行居民事务管理服务的同时,许多事务或与行政管理相关联,或是在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过程中,实际参与到部分行政行为。但应注意,居民委员会并不是行政机关,与政府也并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职权时可以作为被告。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无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及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职权,故也不应作为共同被告,进而确认其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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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田某诉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4-12-3-003-002 · (2021)京0101行初19号 ·
行政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拆除房屋责令限期拆除违法性继承实质审查

裁判要旨:在对建成时间较早、存续期间规划等管理规范发生变化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性质进行认定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成年代、法律规范变更情况、行政管理状况、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不能简单以审批手续不全为由,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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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夏某珍诉安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吉县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物、强制占用土地及湖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4-12-3-016-003 · (2022)浙05行初27号 ·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强制清表强制占用民事主体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在土地交付、使用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的,即在交付土地中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责,作为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该土地行使的是民事主体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土地交付后实施的建设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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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案

2024-12-3-018-004 · (2023)津0110行初233号 ·
行政行政协议强制拆除强制执行确认违法

裁判要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催告,作出要求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交付房屋等财产,行政机关径行强制拆除房屋的,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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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忠诉金沙县人民政府强制使用土地及行政赔偿案

2024-12-3-020-008 · (2023)黔05行初17号 ·
行政行政赔偿强制使用违法赔偿奖励

裁判要旨: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足额给予补偿。行政机关对于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未足额给予补偿便强制使用,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前述行为违法,依法判令赔偿。应当坚持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将符合方案条件应当获得的奖励、利息等直接损失依法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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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鑫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2024-11-3-018-001 · (2021)沪0106行初751号 ·
行政行政协议协议管辖诉讼时效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1.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行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的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应为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2.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协议性”。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另一方提起诉讼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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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海原县海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2024-12-3-018-001 · (2022)10号 ·
行政行政协议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变更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机关是否能单方变更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行政协议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的一种方式,具有鲜明的公权力属性,其特征之一就是具有行政优益性,即行政协议当事人的地位不完全平等,当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行使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本案中,王某抢种抢栽致使其与镇政府签订的协议标的发生变化,若镇政府继续履行案涉协议将导致国家财政多支出土地征收补偿款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故镇政府单方行使了合同变更权和解除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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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2024-12-3-018-002 · (2018)湘07破6号 ·
行政行政协议法定解除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裁判要旨:1.在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过程中,不仅行政机关应当恪守法定权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行政协议的相对方也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的约定,否则行政机关有依法依约解除协议的权利。在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无继续履约能力并表明解除合作开发合同的意向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行使法定解除权并依程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国家公共财产,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并非政府可以随意处分的收益,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减免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关于变相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约定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3.行政协议相对人主张因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或协议部分条款无效导致相关损失,请求由行政机关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是否存在相关损失、该损失与行政机关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系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部分条款无效等问题进行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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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安丘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协议案

2024-12-3-018-005 · (2015)潍行初字第35号 ·
行政行政协议行政协议行政优益权合同效力税收优惠

裁判要旨:1.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行政机关不得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变更、解除合同。对合同条款作限缩解释,减损相对人合同利益,属于不当行使行政优益权。 2.地方政府在地方建设开发和招商引资领域的优惠政策应保持持续性和连贯性,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涉及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款返还条款,地方政府享有自主支配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应为有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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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刻章服务部诉如皋市行政审批局政府采购行政协议案

2024-12-3-018-006 · (2021)苏06行终838号 ·

裁判要旨:1.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政府采购合同在本质内容上体现的是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职权提供的公共服务,属于行政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可能会影响到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进而对公平竞争权产生不利影响。市场主体在无法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质疑程序进行救济的情形下,不应受到行政先行处理规则的限制,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政府采购活动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有多种政府采购方式或者服务方式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增进公平竞争的方式,维护市场在公共服务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如果被诉政府采购合同妨碍市场主体双向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自由,限制市场主体确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权利,剥夺市场主体竞争交易的机会,损害市场主体交易地位的平等,侵害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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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德城区某幼儿园、德州某幼儿教育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2024-07-2-006-002 · (2021)鲁1402民初5034号 ·
民事名誉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当职业道德评价

裁判要旨:1.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的理由系基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陈述的理由对其名誉权造成损害,而非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存在异议,不涉及劳动争议的范畴,故案件符合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2.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陈述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是否构成对劳动者名誉权的侵害,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确有名誉侵权行为、劳动者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用人单位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陈述的事实涉及对劳动者存在严重不良职业行为的评价,造成劳动者社会信用受损,信誉度降低,可能妨碍劳动者再就业顺利进行的,应当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造成劳动者的名誉被损害,构成对劳动者的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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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权诉沈某香、周某章、第三人陈某兴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4-07-2-139-001 · (2011)奉民一(民)初字第1898号 ·
民事劳务合同雇主认定实质性构成农民自建房选任过错

裁判要旨:1.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应当从如下实质要件进行考察:一是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二是要看是否存在隶属关系即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三是要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 2.农村自建房工程中,房主与承包人系承揽关系。根据《建筑法》《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自建低层住宅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该房主将工程交给没有取得资质的包工队承建的,通常不宜认定存在选任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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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4-07-2-186-001 · (2021)京0101民初12408号 ·
民事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拒付年终奖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不满足年终奖发放条件,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其他不应享有年终奖情形的,应认定劳动者满足年终奖发放条件。用人单位以其年终奖发放的限制性规定拒绝支付劳动者年终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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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4-07-2-186-002 · (2022)苏0303民初9107号 ·
民事劳动合同竞业限制竞业限制人员商业秘密

裁判要旨: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高额违约金,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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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福州市某公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4-07-2-186-003 · (2021)闽0111民初7262号 ·
民事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选择权

裁判要旨:劳动者投诉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亦不符合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用人单位可以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无过失性辞退情形。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依法享有单方选择权,用人单位无权拒绝续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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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高纤公司诉崔某平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4-07-2-490-001 · (2022)皖1821民初3294号 ·
民事劳动争议承包协议劳动关系认定工伤

裁判要旨:在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要审查双方签订合同的名称,更要通过合同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准确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仅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内部承包合同而否认二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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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途教育公司诉王某华劳动争议案

2024-07-2-490-002 · (2019)京0108民初44374号 ·
民事劳动争议延长试用期法定最长试用期二次约定试用期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延长试用期的,违反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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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4-07-2-490-003 · (2022)苏0105民初20778号 ·
民事劳动争议社会保险待遇违规代缴劳动关系认定司法建议

裁判要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具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为前提。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此外,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以司法建议等形式督促依法追回被骗取的保险待遇,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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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诉马某劳动争议案

2024-07-2-490-004 · (2023)津0101民初789号 ·
民事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民主制定程序工会

裁判要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仅经工会事后同意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作为用工管理依据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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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兵劳动争议案

2024-07-2-490-005 · (2022)渝0116民初12139号 ·
民事劳动争议恶意离职工作交接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研发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便于用人单位继续开展研发工作。研发人员拒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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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雷诉北京某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4-07-2-490-006 · (2022)京0105民初71326号 ·
民事劳动争议竞业限制配偶违约责任权利平衡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竞业限制等方式,约束劳动者再就业方向,保护企业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配偶通投资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违反了竞业限制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认定劳动者承担的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时,应当秉持适当惩戒与维持劳动者生存并重原则,衡平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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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山诉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4-07-2-490-007 · (2022)苏0581民初4587号 ·
民事劳动争议男职工护理假

裁判要旨:陪产护理假是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享受的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妻子与子女的权利。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地方性法规规定了男职工具体护理假期间的,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用人单位应当照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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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发展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李某劳动争议案

2024-07-2-490-008 · (2022)京0101民初14533号 ·
民事劳动争议事假敬老违法解除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在审查和认定劳动者请休事假行为是否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应当综合考量劳动者请假事由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事假时长的合理性及用人单位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因素。 2.事假并非法定假期,劳动者申请事假,用人单位有审查批准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审慎行使审批权,秉持“以人为本”理念,遵循友善、宽容、合理原则,避免机械适用规章制度。尤其当劳动者因处理突发家庭事务需紧急请假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事后补正请假手续和进行合理解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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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诉天津某云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4-07-2-490-009 · (2014)和民二初字第0948号 ·
民事劳动争议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虽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工时工作制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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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4-07-2-490-010 · (2023)渝0101民初12337号 ·
民事劳动争议性骚扰人格权益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企业应当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对于劳动者利用与女职工的上下从属关系,采用摸手、挨擦、撩衣服、揪脸和言语等方式进行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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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大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4-16-2-490-001 · (2020)黑0602民初1883号 ·
民事劳动争议改判审理范围未提出申诉一方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民事再审案件,在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及当事人申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原判金额应予减少的情形下,依法应对案件全面予以审查,包括对未申诉一方当事人的抗辩意见依法予以审查,以防止仅针对申诉请求审查,忽视未申诉方意见而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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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4-18-2-490-002 · (2021)京0105民初67920号 ·
民事劳动争议隐形加班社交媒体提供实质工作

裁判要旨:1.关于“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劳动者能够证明自己付出了实质性劳动且明显占用休息时间,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关于加班费数额。利用社交媒体加班的工作时长、工作状态等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掌握,若以全部时长作为加班时长,对用人单位而言有失公平。因此,在无法准确衡量劳动者“隐形加班”时长与集中度的情况下,对于加班费数额,应当根据证据体现的加班频率、工作内容、在线工作时间等予以酌定,以平衡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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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仙诉某幼儿园、陈某劳动争议案

2024-18-2-490-003 · (2023)渝0107民初29151号 ·
民事劳动争议廉洁从教小额零食过罚相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教师应当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提高廉洁从教的意识,同时,教育机构对教师行为管理应当秉持善意理念,遵循比例原则,体现过罚相当。教师公开接受幼儿表达喜爱和敬意的小额零食,不宜认定为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幼儿园仅以此为由开除教师的,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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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某公交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4-07-2-001-003 · (2022)闽0211民初29号 ·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健康权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文明出行

裁判要旨:树立文明出行意识,是构建安全畅通、文明和谐交通环境的重要条件。在乘客违反乘车规则的情况下,公交公司若无过错,不应对乘客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应由乘客对其违规行为自行担责。人民法院对违反上下客乘车规则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效果,引导公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有效维护社会公共交通文明出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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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等人诉刘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案

2024-07-2-039-001 · (2021)川0107民初5769号 ·
民事排除妨害纠纷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停止阻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裁判要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政策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抓手。当既有住宅有必要加装电梯且需占用公共绿地时,在占地的位置、面积合理的情况下,若加装行为不会导致他人采光、通行、安全等方面受到明显不利影响,相关业主应当秉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给予电梯加装活动便利。本案充分践行了文明、和谐、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构建自由平等、和谐友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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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某珍等5人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11-2-103-001 · (2020)赣1026民初822号 ·
民事借款合同纠纷森林资源林权抵押担保合同生态产品价值

裁判要旨:法院探索司法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确认对案涉借款合同、抵押登记的效力,依法保护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有效促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将林农手中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抵押变为信贷资本,打通森林资源生态价值转化渠道,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服务保障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将“青山绿水”转变成“金山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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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茌平某氧化铝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01 · (2021)鲁1523民初123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水污染举证责任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适用的是法释〔2020〕17号)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请求赔偿,应当就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及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提供初步的证据材料。只有在被侵权人完成了上述举证责任之后,才应当由侵权人就损害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水污染侵权责任纠纷中,侵权人排污口在河道下游,而污染场地在上游的,侵权人应当就污染物到达污染场地的可能性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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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临沂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02 · (2022)鲁1327民初633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环资噪声污染安宁权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所属或者委托的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评估报告等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取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认定当事人的生产行为产生的声音是否超出了一般人的容忍度、侵害了相邻人的安宁权时,可以从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分配角度分析,并结合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调查时委托检测的数值来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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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诉泰安某化工公司、山东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03 · (2023)鲁0921民初3350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被侵权人举证责任赔偿

裁判要旨:环境污染案件中,被侵权人请求赔偿的,应当就侵权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被侵权人的损害、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承担证明责任。侵权人系合法排污的,应当适当提高关联性证明标准。被侵权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关联性的,对于其请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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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伟诉泗阳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泗阳某环保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04 · (2020)苏0724民初1734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养殖鱼死亡法律上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1.生态环境侵权中,被侵权人是否达到关联性举证证明责任,应当综合侵权人的过错及其程度、污染物的性质、时间空间距离、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多个因素判断。在侵权人系合法排污的情况下,被侵权人仅能提交相关报告说明其养殖鱼死亡系因缺氧所致,而水体缺氧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且人民法院已查明损害发生前后一段时期内上游排污口附近水体污染物显著低于下游损害发生地污染物浓度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达到关联性证明标准,不能形成侵权人污染水流造成被侵权人养殖鱼缺氧死亡的因果关系推定。 2.被侵权人明知上游存在企业排污,却仍然在下游养殖鱼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重大过错。侵权人合法排污的,不应就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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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江苏省某公路管理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05 · (2019)苏0981民初2057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道路噪声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要旨:1.道路噪声污染具有集中性、持续性等特征,对道路两侧居住者生活环境影响较大。此类案件的审理,应当综合道路噪声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危害的公共性、正常人所能忍受的必要限度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道路的管理者,对在道路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超标等问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2.噪声污染会让人产生精神痛苦,此点已为公众所普遍认可,且具有科学的理论基础。因此,噪声明显超标构成污染的,虽受害人未出现明显的损害后果,也应当认定损害已经发生。在此基础上,根据一般日常经验法则,综合考量当地居民收入情况、房屋距离等因素,酌定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金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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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庭农场诉某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06 · (2022)冀0525民初1495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政府部门组织飞机喷洒农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有别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依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被侵权人就污染事实的关联性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后,侵权人应就污染事实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败诉的不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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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12户农户诉某运输公司、李某、罗某、某盐矿、某保险公司等盐卤水泄露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07 · (2023)川0322民初2589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举证责任因果关系直接损失合理性确认专家咨询

裁判要旨:1.因第三人的过错引发交通事故污染环境造成损失的,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侵权人、第三人及相应的保险公司,法院可就环境侵权法律关系及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一并审理,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规则确定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 2.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大小、历年赔偿标准、市场价格等因素,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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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生态环境局诉高某、弭某伦、王某昌、王某升、郑某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4-11-2-377-008 · (2019)津01民初601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同侵权侵权责任先诉判决污染环境罪

裁判要旨:受刑事关联案件侦查和审理进程影响,如在先审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已判决部分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该判决对在后审理的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其他共同侵权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具有拘束力,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在先判决,依法认定后诉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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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诉某采油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09 · (2021)鲁0126民初2131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举证责任因果关系重大过失

裁判要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侵权人请求减轻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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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村民委员会诉张某、龙某祥、徐某忠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10 · (2019)沪0151民初1584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危险废物代为处置合理费用

裁判要旨:当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履行危险废物处置义务时,被侵权人代为处置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危险废物产生者以其已承担刑事责任为由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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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琼等诉重庆市江津区杨某砂石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11 · (2017)渝0116民初4321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粉尘污染专家咨询意见因果关联性损害救济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1.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以行为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其人身健康造成损害为由主张权利,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与专家咨询意见可确定污染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后果发生或增加损害后果发生可能性的,人民法院可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关联性。 2.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成立,但受害人因环境侵权的长期性、潜伏性对医疗费用损失等具体损害后果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可综合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原因力大小和损害程度等因素酌定损害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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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某陆生物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

2024-11-2-409-001 · (2021)浙0113民特786号 ·
民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赔偿金分期支付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确认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时,可以综合赔偿义务人已发生火灾、赔偿能力受限等因素,在未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依法确认磋商协议约定的分期支付赔偿金的履行方式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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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与贵州省某煤焦化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2024-11-2-409-002 · (2023)黔02民特69号 ·
民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生态修复

裁判要旨:1.对同一赔偿义务人的行为造成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各赔偿权利人可以与赔偿义务人一并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应予支持。 2.法院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时,应将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综合审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是否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经审查协议存在不符合确认的情形的,法院应积极为当事人创造重新磋商的机会,指导当事人通过磋商使协议符合确认的条件,并予以确认,推动实现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和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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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丛台分局与邯郸某排水公司、邯郸某污水处理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2024-11-2-409-003 · (2022)冀0403诉前调确1号 ·
民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

裁判要旨:生态环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负责调解生态环境纠纷的调解组织,参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磋商过程,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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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诉马某华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2-466-001 · (2018)苏1102民初4322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非法占用农用地生态修复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非法占用农地行为对环境资源影响程度区别化处理:对于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设施的,应当拆除并复垦;对于占用设施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的,如果能够与永久基本农田上的养殖设施区分使用,可不予拆除、复垦;对于占用其他农用地建设养殖设施,并不破坏耕地及农地周边资源环境的,且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依法建设养殖设施的,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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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清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2-466-002 · (2020)浙0182刑初156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滥伐林木碳汇认购替代修复等量修复生态价值损失确定

裁判要旨: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当存在“原位同质”直接修复可能时,应当优先采取直接修复措施。对于难以采取直接修复措施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请,采用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以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等量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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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环某研究中心诉缙云县表某精饰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2-466-003 · (2019)浙11民初171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行政处罚

裁判要旨:环保组织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实施违反国家规定的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行为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因违反环境保护法管理性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已进行整改并完成验收,环保组织仅以该行为人曾受到行政处罚为由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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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2-466-004 · (2022)鲁71民初10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非法占用耕地生态修复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被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在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情形下,应同时依法承担拆除违法建筑物、修复涉案耕地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统筹协调行政、刑事、民事法律手段,有效衔接对同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三种责任,严厉惩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对实现受损耕地的有效修复,形成耕地资源保护整体合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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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协会、杭州市某会诉浙江某公司、浙江某皮革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2-466-005 · (2015)浙嘉民初字第7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社会组织工业固废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共同侵权企业改制

裁判要旨:1.固体废物填埋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和环保技术标准,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保护措施,对于历史遗留的填埋场所,填埋单位应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履行限期改造义务,或者将已填埋的固体废物移至其他符合条件的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否则造成损害或存在污染环境重大风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企业改制不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改制后的企业仍应依法对未处理的固废和固废处置设施、场所负责,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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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林某民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2-466-006 · (2022)浙01民初2105号 ·
民事诉讼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破坏非法采矿财产保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裁判要旨:人民检察院虽然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但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以检察申请方式启动财产保全程序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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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重庆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2-466-007 · (2017)渝0112刑初573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水污染排污量确定

裁判要旨:1.污染物排放的精确实际数量因客观证据所限已无法查明时,可根据生产量、单位产量污染物产出量,或单次排污量、排污频次推定污染物排放数量。 2.为充分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事后救济与事前预防的功能,人民法院应从诉讼请求能否救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现实损害,以及能否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风险两方面综合进行审查,判断诉讼请求是否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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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新能源公司、某环境研究院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2-466-008 · (2020)宁05民初108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野生动物生态环境高水平环境保护高质量经济发展

裁判要旨:在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法院要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当地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影响程度、能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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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航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2-466-009 · (2022)津72民初226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公益诉讼沉船消除危险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要旨:对以消除危险为诉讼请求的海洋环境保护预防性公益诉讼,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生态环境风险,根据环境保护法所明确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法院探索提出了针对预防性公益诉讼的“两段式”审理路径及相配套举证责任分配标准:第一,由公益诉讼起诉人举证证明“存在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风险因素”,即诉请事项存在何种风险因素,该风险因素可能会导致何种重大损害;第二,由被告举证证明“可以排除诉请事项的危险性”,即前述的风险因素可以被证明不会发生,或存在诉请方式以外的其他更优方式可以排除该种风险因素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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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等10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2-466-010 · (2019)苏01民初2644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捕捞-销售-收购明知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非法捕捞过程中,协助者明知非法捕捞仍然提供协助,收购者明知渔获物系通过采用非法捕捞的方式捕获仍然予以收购,形成固定的“捕捞-销售-收购”链条的,应当认定协助行为、收购行为与生态资源损害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协助者及收购者应在各自责任承担范围内,与非法捕捞者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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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保基金会诉梁某茂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2-466-011 · (2020)粤03民初3362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固体废物倾倒废物的处置费受污染周边物质的处置费

裁判要旨:非法倾倒具有危险废物特征的固体废物对倾倒地点的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置费不仅包括实际倾倒废物的处置费,还包括倾倒废物所接触和渗透的土壤等受污染的周边物质的处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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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境研究所诉某电力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2-466-012 · (2022)黔27民初127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水电站建设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

裁判要旨: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修复效果、企业生存发展等因素选择最优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原位恢复不具经济性的情况下,评估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建议采取在受损区域异位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生境并补偿期间损失的修复方案,有利于提升受损区域整体保护效果,能够实现受损区域保护目标的的,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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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平谷分局诉王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2024-11-2-466-013 · (2022)京03民初572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非法采矿生态破坏

裁判要旨:非法采矿行为导致涉案地块的土壤肥力、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等生态功能受到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修复涉案地块受损生态环境、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等责任的,应予支持。支持起诉人为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签定评估意见在诉讼中被采信,请求赔偿义务人向支持起诉人支付相关签定评估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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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诉某发电公司、某物流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4-11-2-466-014 · (2019)黔05民初104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产生者防治义务

裁判要旨:固体废物产生者明知相对方无处置固体废物资质,仍通过销售形式,将应当依法处置的固体废物交由无处置资质的公司堆放、处置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请求固体废物生产者与处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固体废物产生者以其签订了买卖合同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抗辩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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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生态环境局诉陈某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4-11-2-466-015 · (2023)粤05民初167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意见

裁判要旨:在办理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为查明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和损害事实,有关机关委托相关机构对案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进行签定出具的鉴定意见,并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依法应在刑事案件中处理。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主张由赔偿义务人支付该笔费用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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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金会诉深圳某美环保公司、浙江某宝网络公司大气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1-2-466-016 · (2016)浙01民初1269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弄虚作假侵权责任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行为人售卖帮助尾气不合格车辆规避年度检测相关设备的,属于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教唆或协助机动车主实施大气污染行为。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作为部分连带责任人的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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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北京市某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11-2-504-001 · (2022)京0118民初6997号 ·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土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土地修复主动履行效果评估

裁判要旨:法院判决环境污染责任人承担土壤修复责任时,可以要求侵权人采取相关措施自行修复受损土地,也可以于环境污染责任人未按期履行修复责任时由被侵权人实施修复,被侵权人凭发票由环境污染责任人承担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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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生等与江西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4-16-2-186-001 · (2018)28号 ·
民事劳动合同劳务关系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裁判要旨:1.区分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承包合同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来看。如果自然人在承包期内享受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分配权,自行解决承包期间发生的各项责任事故和纠纷,且在人事安排、工作安排、报酬分配等主要事务上不受用人单位支配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此之前与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的合意是建立劳务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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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陕西某煤田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6-2-377-001 · (2013)榆中民二初字第00002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损害赔偿因果关系经济损失

裁判要旨:环境侵权具有侵害方式的复合性、侵害过程的复杂性、侵害后果的隐蔽性和长期性等特征,故在环境侵权中,侵权行为人应对可预见的、持续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仅包括现有损失,还应包括应有损失,以修复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在侵权行为人已采取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缴纳环境治理补偿费等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向被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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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鹏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8-2-369-003 · (2024)浙0192民初3671号 ·
民事网络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传播网络虚假信息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操纵“网络水军”进行“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删帖”等活动,属于流量造假和干预信息呈现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针对侵害包括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上述行为,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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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浙江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8-2-466-001 · (2020)赣0222民初796号 ·
民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溯及力

裁判要旨:1.行为人随意排放、倾倒、处置大量危险废物,造成较大范围环境污染、大量群众饮水困难、财产损失数额巨大、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减损等多种损害后果,或者因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2.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过罚相当原则,采取“基数+倍数”的计算方式,根据具体案情选择以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或者人身财产实际损失数额等作为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等调节因素确定倍数,决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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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南中某疏浚工程 有限公司、陈某、海口浏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海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8-2-466-002 · (2019)琼72民初227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环境污染非法倾废举证责任再分配事实推定运用共同侵权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时,公益诉讼起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侵权人的倾倒数量等侵权事实,而侵权人予以否认,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再分配举证责任后,侵权人未提交证据的,应当认定上述倾废数量等相关侵权事实。 2.海上倾倒废弃物侵权行为的组织、策划、实施者有多人,相互有共同侵权意思联络,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均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建筑垃圾去向负有管理责任者放任倾废行为发生,配合倾废行为人完成倾废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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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诉曾某鑫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8-2-467-001 · (2021)辽01民初3024号 ·
民事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网络社交平台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在人数众多的网络社交平台发表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言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所涉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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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合规与综合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诉章某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18-2-468-001 · (2021)苏13民初303号 ·
民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文身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损害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利益,不得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经营行为。经营者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服务,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交往、就学就业产生不利影响,不仅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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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郭某甲、郭某乙与郭某丙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01 · (2021)川1827执398号 ·
执行执行实施生活困难未成年人执行不能司法救助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作为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合法权益应竭力予以保护,在涉生活费、教育费等与未成年人权益息息相关的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若被执行人系低保人群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虽可依法终本但并未让未成年人真正实现其胜诉权益,在被执行人系低保人群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案件可以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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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02 · (2022)川成高证经字第10240号 ·
执行执行实施善意文明执行活封民营房企保交楼

裁判要旨: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在具体个案中,对于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在建商品房或现房后,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自行销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确定期限时,应当明确具体的时间节点,避免期限过长影响执行效率、损害执行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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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长宁某银行与汪某等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03 · (2023)川1524执恢26号 ·
执行执行实施善意文明执行以租代拍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以租代拍”方式进行资产处置,收取租金用于偿还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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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刘某等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04 · (2022)粤0114执4600号 ·
执行执行实施主动履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裁判要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是法院在失信被执行人纠正自身违法失信行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的前提下,对其作出解除失信拒执惩戒措施,撤销失信信息公示,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声明,对主动履行行为施加正向激励的措施和过程。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动运用《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通过对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行为施加正向激励,充分释放被执行人的履行潜力,促进和保障达成执行目的,兑现胜诉权益;同时实施信用修复,重建被执行人信用评价,消除被执行人正常开展授信融资、行政审批、项目招投标等经营活动的信用障碍,盘活其信用资源,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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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05 · (2022)鲁0891民初722号 ·
执行执行实施夫妻共有财产冻结扣划执行完毕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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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吉与代某平、黄某荣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06 · (2021)渝0116执1505号 ·
执行执行实施首次执行执行和解未成年人财产权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裁判要旨:执行和解中,监护人应严格履行监护责任,若执行和解内容有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予以阻止。人民法院依职权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以根据保护权益的性质作出相应的财产保护告知书等,履行告知、督促、释明等职责,及时纠正当事人认识误区,促成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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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09 · (2021)沪0118执6809号 ·
执行执行实施交叉执行停工楼盘集中处置重组

裁判要旨:针对涉停工楼盘案件牵扯面广、地方利益牵连复杂、资产众多等特点,执行中应该积极开展省市域内交叉集中执行,将众多法院系列案件集中到一个法院执行。要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重组,盘活停工楼盘,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要形成工作专班,集中债务处置,进行债务锁定,做出合理分配方案,稳妥开展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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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某矿公司、杭州某矿公司与池州某铜矿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10 · (2020)皖17民初87号 ·
执行执行实施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和解公证司法辅助事务

裁判要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有意向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以长期继续经营所得清偿债务,但申请执行人无力监督被执行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入公证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执行和解,由该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履行和解协议情况进行监督,促成和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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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某镇人民政府与双某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11 · (2021)皖1181民初2116号 ·
执行执行实施承包合同善意文明强制腾退

裁判要旨:在强制水库腾退执行时,涉及对水库中生鲜活物的处置,基于生鲜活物的特殊性质,受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常面临价值减损的困境,人民法院可以协调各方,促成执行和解,通过将生鲜活物折价转让给申请执行人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指定的第三方的方式化解腾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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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苗与吴某贵、曹某花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13 · (2020)皖1003民初574号 ·
执行执行实施生鲜产品产品价格贬损延缓期限善意文明执行

裁判要旨:对被执行人的鲜鱼苗、笋等季节性可增值农产品,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以“活封”的形式依法及时进行查封,并积极引导申请执行人从实际出发,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时间,在鱼苗养殖成成品鱼、竹笋加工获利后部分还款,以年为单位逐步主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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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某置业公司与牛某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14 · (2022)皖0604诉前调书58号 ·
执行执行实施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自行变卖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被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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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15 · (2021)京03执206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自行变卖善意文明售后服务

裁判要旨:在陷入债务危机的整车制造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为保障大量已购车主的售后服务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对被执行人大量汽车零配件进行处置时,可以创新适用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处置方式,合理选择具备提供售后服务能力的买受人,由人民法院控制变卖款,并要求买受人对购买零配件后仅用于售后服务作出承诺,依法保障各方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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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某经济合作社与上海某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16 · (2021)沪0116民初12804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和解执源治理一案解多纷

裁判要旨:在涉众型涉农案件不动产腾退执行中,被执行人将案涉土地违约转租给次承租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强府院联动和面对面释法明理,促使申请执行人与次承租人达成和解,避免强制腾退引发后续系列诉讼,促成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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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17 · (2020)京仲裁字第1542号 ·
执行执行实施财产抵债资管计划合法性审查

裁判要旨:在涉资管计划资金交易纠纷的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申请以流拍财产抵债,并申请将财产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的,执行法院可以责令申请执行人提供材料明确交易资金的真实来源、证明交易资金的独立性。在审查资产计划合同、业务交易协议、银行对账单等证明材料的基础上,查明资金的真实来源和独立性,并确保资管计划后续运行过程中计划财产的独立性后,对申请执行人的抵债申请应当予以支持,并将财产过户至资管计划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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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深圳分行与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18 · (2022)深国仲裁3425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基本账户冻结执行和解

裁判要旨:对已冻结的企业基本账户,被执行人申请解封并保证不恶意转移财产的,可通过开户证明、账户流水单等证据查明账户的性质和用途,结合申请执行人意愿予以解封,维持被执行人企业的日常经营,保障企业持续还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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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某实业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19 · (2019)沪0112民初42624号 ·
执行执行实施股东知情权直接执行措施间接执行措施预处罚通知书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执行兼具物之交付与行为执行的特点,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搜查、向有关机关调取资料等直接执行措施,也可以采取限制消费、制发《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履行等间接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准许符合条件的人员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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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大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20 · (2018)皖0104执3294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资不抵债执破融合执行联动

裁判要旨:对于多个被执行人关联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涉及大量债权人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适用执行转破产程序,实施执破融合,将多个被执行人关联企业案件全部移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依法终结系列执行案件,让系列执行案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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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某侠与咸阳市某汽车公司、汤某生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22 · (2022)陕民再157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善意文明理念活封执行和解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应当秉持并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更好实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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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钊等与王某青、嘉兴某泰船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23 · (2022)浙72民初1755-1759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船舶优先权扣押执行和解

裁判要旨:涉及船舶优先权案件执行过程中,特别是在船舶所有人并非债务人而是以船舶承担物的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如船舶租赁市场行情较好,船舶所有人愿以租金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避免船舶被扣押、拍卖的,执行法院不宜对案涉船舶径行拍卖,而宜积极组织各方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在采取必要控制性措施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船舶所有人出租船舶以租金代债务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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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军与方某春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24 · (2018)浙0127民初7811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探望权未成年人终结执行

裁判要旨:1.探望权纠纷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后,未按照执行依据要求将未成年子女送回另一方居所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未成年子女已满八周岁,不按照执行依据回到另一方居所系该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且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已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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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某阳与王某军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25 · (2023)甘0321执1642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执行和解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强执行和解力度,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促进纠纷的妥善化解,既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帮助解决被执行人的生活困难,实现双赢多赢共赢,促进和谐、友善、诚信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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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白某等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26 ·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092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高空抛物公平原则比例原则

裁判要旨:涉高空抛物致害群体性执行案件中,由于难以查清具体侵权责任人,涉案被执行人人数较多、矛盾冲突较为尖锐,执行处置不当小则破坏邻里关系和睦,大则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此类案件执行时,可以联合街道、社区、物业在内的社会力量,优先争取部分被执行人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加强释法明理,坚持一人一策,努力实现依法及时救济损害与妥善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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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某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28 · (2023)甘7101民初286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司法拍卖优先债权移送执行商请函解除查封

裁判要旨:执行过程中,同一财产由多家法院查封的,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是,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的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且查封的财产已被该法院实际控制并拍卖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精神,由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首封法院对财产解封后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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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某农村商业银行与王某波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29 · (2023)宁0302民初5413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动物的执行自行变卖质押物处置

裁判要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为活体奶牛,保管困难、损耗灭失风险较大,急需尽快处置且其价值通过市场容易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灵活采取当事人议价变卖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变卖的方式处置。在存在多个意向购买人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各方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以缩短处置时间、节约成本、提高处置价格,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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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名与天津市某伟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31 · (2023)桂民终46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船舶执行活封执行和解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除船舶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船舶正在承接项目工程的,执行中可以对该船舶采取“活封”措施,将查封的船舶交被执行人保管,并允许其在施工区域内经营使用,获取收益,使查封、扣押财产物尽其用,既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因扣押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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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桂林市某集团有限公司、 桂林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32 · (2021)桂0304民初8684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社会公共服务企业府院联动执行和解

裁判要旨:对被执行人承担有保障基本民生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执行案件,执行中要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采取府院联动方式,争取政府相关职能机关的介入和支持,灵活适用分期付款、执行担保等方式,推动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全面履行,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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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德某房地产营销公司与北某置业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33 · (2022)浙0205民初3025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扣划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案件时,申请执行的债权虽非因建设商品房项目而产生的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以及购房人因购房合同解除申请退还的购房款,但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妥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商品房项目,也可对该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额度内的资金进行扣划,用以清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欠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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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陕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34 · (2023)陕0724执1622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流拍财产府院联动营商环境

裁判要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土地难以处置的,人民法院可以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针对经法定程序变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以物抵债的大宗土地,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允许被执行人与第三人议价处置,以实现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既维护各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被执行企业摆脱债务缠身、得以纾困,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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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王某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35 · (2020)吉2404执889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违反限制消费令炫富拘留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通过公开网络视频显示的消费行为远超其向法院报备的财产情况,且被执行人不能证明相关消费行为为纯获利益的,应当认定其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依法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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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等人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36 · (2019)粤0705刑初176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没收财产涉黑恶财产整体移交

裁判要旨:对未包括不动产在内的风景区整体物业、养老院收益等不宜拍卖的财产或者拍卖后严重贬损财产价值的涉黑恶财产,可考虑通过加强府院联动、将财物整体移交入库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处置,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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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支行与浙江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37 · (2022)浙09执6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在建工程优先债权参与分配

裁判要旨:执行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和多个建筑工程施工主体的债权的,可以协调各债权人同意,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仅及于建筑部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具体分配时,土地拍卖款用于清偿建筑工程抵押贷款,建设工程拍卖款先行用于清偿建设工程款,各分包人仅对其施工部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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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金合伙企业与丁某华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38 · (2022)京0101民初6497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数字人民币数字化新型财产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的数字人民币属于其可供执行的数字化新型财产。执行法院可通过询问当事人、财产报告、现场调查等途径了解被执行人是否开通有数字人民币钱包,并通过数字人民币的运营机构进行线下查询。对于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执行法院可依法要求运营机构协助冻结并将余额划拨至法院银行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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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伟与嘉善某医院等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39 · (2022)浙0421民初2907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执行和解解除账户查封引入第三方资金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为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人民法院要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加强沟通协调和释法明理,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封,并通过引入第三方投资人、更换担保人等方式,提升被执行人偿债能力,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又不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营,保障周边公众享受医疗服务等基本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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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彬等与合肥某德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40 · (2022)皖0123执5558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交叉执行多种方式执行联动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涉案众多,且分散在多个基层法院,长期未结的,上级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协同执行等多种方式,确保案件取得好的效果。对于发现的拆迁款等财产线索,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联动协作,加强与其他债权人的协调,在征得在先冻结债权人同意后,促进多件劳动争议债权优先实现,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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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山东某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41 · (2022)鲁02执恢79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交叉执行集中执行保交楼府院联动

裁判要旨:对于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执行案件,由一家法院办理便于整体推进案件执行进展的,经共同上级法院审查,可以集中到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对于涉及保交楼项目的执行,要强化府院联动,加强和解力度,根据实际情况,推动一揽子矛盾纠纷化解方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保交楼继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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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支行与苏某花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42 · (2023)宁0424民初179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善意文明执行基本生存权利免于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以该账户系低保金账户、账户中资金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为由提出免予执行,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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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唐山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43 · (2021)冀02民终1378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交叉执行提级执行执行和解

裁判要旨:原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抵触情绪大、阻挠执行进程,当事人双方矛盾较大的,可以提级执行。对于处置查控财产可能引发新的纠纷隐患的,可以加强双方当事人的释法沟通工作,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顺利履行,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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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电器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44 · (2023)苏0508执2761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交叉执行集中执行劳动争议执行和解

裁判要旨:对于被执行公司在辖区多家法院有系列劳动争议执行案件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最先执行、受理案件最多的基层人民法院集中执行,以便发挥属地执行优势,提升执行效能。执行法院可以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深挖被执行人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发现财产线索。对已执行到位款项,可以协调所有债权人达成分配和解协议,最终实现所有劳动争议债权全额受偿,优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质化解群体性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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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长春某投资有限公司、梅河口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1-045 · (2020)吉01执1050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案款分配建设工程优先权未取得生效判决保留份额

裁判要旨:执行被执行人企业名下不动产时,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并已经提供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应当为该债权人预留相应价值的份额,再根据后续生效判决确定其是否优先受偿及优先受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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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企业与某甲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2-001 · (2017)鲁0281民初3272号 ·
执行执行实施恢复执行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债权转让优先受偿

裁判要旨:具有“最高债权额”限度,是最高额担保区别于一般抵押权及一般保证的根本特征。对“最高债权额”的正确认定,决定着抵押权人基于该权利所能获得的优先受偿权的最高限度,以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最高限度。如将“最高债权额”仅理解为债权本金,那么当债务人逾期时,合同实际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总额处于不确定状态,使得债权总额冲破最高限额的限制,实际上变成一种无额度担保,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预期利益,亦与最高额担保制度设立的本意相悖。故当事人无明确约定时,则“最高债权额”即为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全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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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区林业局与陈某某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2-005 · (2022)渝02民初30号 ·
执行执行实施恢复执行环境公益诉讼执行和解以劳代偿公益劳动

裁判要旨:环境公益诉讼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损害程度,综合考量相关因素,积极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将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灵活变更为公益劳动的行为履行方式,以完成一定数量公益劳动折抵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赔偿,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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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某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2-006 · (2019)渝0192民初7372号 ·
执行执行实施恢复执行特许经营权民生工程整体处置房地一体

裁判要旨: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处分效力及于地上已形成的建筑物,在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特许经营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一个项目时,应当综合考量土地规划、社会效益、处置效率、方案可实施性等因素,对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特许经营权进行整体拍卖处置,以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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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重庆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2-007 · (2021)渝0192民初8549号 ·
执行执行实施恢复执行出租车经营权出租车辆整体处置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对出租车经营权指标的处置,应当综合考量标的权属、社会民生、社会稳定等现实因素,对出租车经营权指标与出租车进行整体司法处置,并妥善处理与执行标的相关的涉及原驾驶员的相关矛盾纠纷,兼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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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某大学与重庆某石油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2-008 · (2021)渝仲字第221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交叉执行协同执行排险交付

裁判要旨:执行中,对交付加油站等重大行为义务的执行,上级法院可以协调标的物所在地基层法院协同执行,指导基层法院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并引入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执行,确保标的物安全顺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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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2-009 · (2021)渝0110民初10542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近似商标多轮查封整体拍卖

裁判要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归属同一行业且文字、图形等要素均相同的近似商标具有整体价值,执行法院应当对近似商标予以整体拍卖。近似商标的判断具有专业性,执行部门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征询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2.整体拍卖的近似商标涉及不同执行案件的,应当分别评估确定各个商标的价值,原则上按照优先主义原则,根据各个案件的查封顺序、查封份额等向债权人分配拍卖款。但符合启动参与分配程序条件的,则应当按照优先权、普通债权比例等因素制作分配方案,按照参与分配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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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太原分行与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2-010 · (2017)晋民初34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股权拍卖价值巨大拆分拍卖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巨额股票财产时,可以综合考虑市场主体承受程度、财产变现效率效果、对股票市场的冲击、对目标公司的影响等因素,将被执行的巨额股票拆分成若干组一次性分别处置,提高处置成交率和溢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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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等与广西钦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2-011 · (2017)桂0702民初2808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善意文明执行暂停纳入失信名单活封信用修复

裁判要旨:在同一被执行人企业的系列案件中,被执行企业有积极还款的意愿和行动,且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经征求各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可以通过解除对银行账户查封、置换部分拟用于信贷财产的查封、解除纳入失信措施、对机器设备采取“活封”等方式,帮助企业正常经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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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某洗煤公司系列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2-013 · (2021)晋1024执恢83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流拍强制管理第三方管理人收益分配

裁判要旨: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变卖后未能成功处置变现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财产进行强制管理。各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自己作为管理人的,经各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选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等合适主体作为管理人并监督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占有、管理、收益,以保证被执行人资产的价值实现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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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4-17-5-102-014 · (2018)宁民初98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执行和解盘活资产分批自行处置监管账户

裁判要旨: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根据案件情况引入执行和解机制,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协调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必要时,可以调整并优化执行方案,选择“放水养鱼”式的灵活执行策略,逐步释放查封的财产,通过抽查房产销售情况,根据销售回款情况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划拨,以节约执行成本,兼顾各方利益,取得多赢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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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等9人与广州市某会所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2024-17-5-101-007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劳动争议活封第三方收购

裁判要旨:涉及健身场馆等公共经营场所的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简单拍卖资产无法清偿案件债务,无法保障劳动者群体胜诉权利,也可能引发场馆租赁纠纷及会员权益纠纷等衍生问题。执行法院应秉持善意执行理念,通过市场方式寻找意向投资方,居中引导协调,平衡场所租赁方、意向投资方、劳动者及被执行人各方诉求,促成投资方进场接手被执行人资产,从而盘活市场主体,让经营场所恢复正常运作,确保劳动者报酬得以兑付,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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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屏南某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2024-17-5-101-008 · (2021)闽0721民初224号 ·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碳排放配额财产性权利自行拍卖

裁判要旨:执行中,被执行企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作为一种新型财产性权利,具有可交易性和商品属性,依法属于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的生产企业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通过特定交易场所挂网交易、自行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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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回转案

2024-17-5-101-046 · (2018)川1822民初441号 ·
执行其他执行案件执行回转发回重审

裁判要旨:执行回转的条件应同时具备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新的执行依据为新的生效法律文书等要件,新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对原纠纷作出实质性的处理。发回重审裁定书只是表明原执行依据失效,但并未对原纠纷作出最终处理,因此以发回重审裁定书为依据,要求执行回转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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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辉与陈某恢复执行案

2024-17-5-102-002 · (2016)皖天公证字第3324号 ·
执行恢复执行司法拍卖善意文明以租代迁生活保障

裁判要旨: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标的房产系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用于保障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被执行人或所扶养家属与买受人达成租赁协议承租涉案房产的,则无需进行搬迁,自租赁协议生效时完成房产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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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臧某、张某、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案

2024-17-5-102-003 · (2020)京0113民初2521号 ·
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和解以物抵债

裁判要旨:对于以物抵债履行的部分,如双方当事人在达成执行和解时已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约定抵债数额,在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该约定应受法律保护。恢复执行时,应当以当事人的约定抵债额而非市场价值作为以物抵债的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部分应当依法扣除”系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得以双方合意的方式排除适用。该条款明确认可和解协议中已被履行部分可产生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和解协议视为自始不存在”的主张,不应作为据实扣除以物抵债已履行部分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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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系列执行案

2024-17-5-102-012 · (2022)浙1123执清2号 ·
执行执行实施类案件个人债务清理执行和解信用修复优化营商环境

裁判要旨:执行中,对于诚信的被执行自然人,人民法院可以在充分审查其所涉执行案件情况、综合评价其履行能力及履行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争取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启动对被执行人的集中债务清理程序。清理过程中,应当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充分听取债权人的诉求,在充分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部分履行、部分豁免的执行和解方案,督促和解方案履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被执行人的再生,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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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申请变更北京市某区民政局为被执行人案

2024-17-5-201-002 · (2018)京中信执字01947号 ·
执行变更被执行人融合审查放弃继承遗产管理人

裁判要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死亡的,虽然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遗产,法院也应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而不是直接执行遗产。即法院的执行不能绕过遗产管理人。在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可以吸收合并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相较于前置指定遗产管理人程序而言,在变更追加程序中融合审查指定遗产管理人事实,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利于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周期。两个程序都是非诉程序,融合审查既符合诉的合并理论,也契合一次性实质解决纠纷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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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

2024-17-5-201-003 · (2022)川2021民初3609号 ·
执行追加被执行人债务人配偶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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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丽与天津某建筑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01 · (2023)津02执异51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担保股东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对于案外人公司作为执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执行案件,该公司已就担保协议无效提出诉讼并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该公司的股东又以个人名义,以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无效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认定异议主体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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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君与李某刚等人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02 · (2011)绥民二商初字第2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排除执行抵押财产在后租赁

裁判要旨:债务人抵押权设立后出租抵押财产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权实现时,该租赁关系对抵押权人不具有约束力。利害关系人基于抵押权登记之后设立的租赁关系,提出排除执行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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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桑植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某、余某平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03 · (2021)湘0822民初1740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优先顺位不动产司法拍卖交易税担保债权

裁判要旨:不动产司法拍卖交易税属于司法拍卖的必要支出,拍卖不动产形成的交易税产生的时间虽然晚于被拍卖的不动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担保物权的时间,也应当优先于担保债权,在拍卖款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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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奇与刘某泰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04 · (2012)彭民初字第322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死亡继承

裁判要旨: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并已经另案生效裁判所确认,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变更该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并在其继承的包括债权在内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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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钟与李某林等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05 · (2014)城民一初字第191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刑民交叉民事判决执行力

裁判要旨:民事判决和刑事判决先后对同一笔债务纠纷作出认定,但民事判决内容超出了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范围和承担义务主体范围,在二者均未被撤销情况下,执行程序中不宜径行认定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全部被刑事判决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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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蔚与上海某信息咨询事务所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06 · (2019)杭仲裁字第1473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债权转让执行前申请执行人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申请执行前依法转让经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受让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其受让债权、通知债务人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裁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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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萍与尹某旎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07 · (2022)浙1003执2526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瑕疵履行轻微瑕疵驳回执行申请

裁判要旨:债务人按照民事调解协议等执行依据分期足额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但存在个别履行迟延一天等轻微瑕疵,债权人接受全部履行且未及时提出异议后,又以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或主张逾期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依据所附执行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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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甲、王某寿等与李某雄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08 · (2020)粤0117民初4516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遗产继承执行依据不明确执行条件

裁判要旨: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类判项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可以立案执行,不宜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驳回执行申请。执行中,法院应当查明继承人继承遗产情况,未查明情况而直接对继承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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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律所与林某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09 · (2021)海仲案字第417号 ·
执行执行复议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管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

裁判要旨: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不仅要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还应当审查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执行法院辖区内的多个财产线索,执行法院经调查确认属实的,可将其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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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业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10 · (2022)闽01执异382号 ·
执行执行复议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执行证书救济途径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为公证债权文书,而非执行证书;人民法院依据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权利,结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确定给付内容,被执行人主张执行金额错误系实体异议,可另行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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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11 · (2022)川1302执恢1141号 ·
执行执行复议利害关系人优先受偿权预留

裁判要旨:承包人作为另案债权人,基于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的处置行为提出异议,属于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应当按照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予以审查。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对建设工程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权利并不足以排除对该建设工程的强制执行,承包人可在该建设工程的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并主张其优先权,执行法院在处理该执行标的变价款前,应对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予以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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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某某与某信托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12 · (2013)陕证经字第004512号 ·
执行执行复议执行证书执行时效查封拍卖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申请执行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可以认定为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范围,可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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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某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市某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13 · (2021)攀仲裁字第57号 ·
执行执行复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冻结

裁判要旨:执行依据为仲裁裁决,没有载明债务人迟延履行义务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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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甲公司与天津乙公司、某某公司、陈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14 · (2007)津高民二初字第33号 ·
执行执行复议执行异议受理摇号行为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对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行为作了列举。依据前述规定,执行行为涵盖了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中所确定义务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具体包括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行为。司法评估拍卖过程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行为,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该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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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孙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15 · (2014)朝民初字第21696号 ·
执行执行复议执行时效时效抗辩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时效抗辩权作为申请执行时效届满后被执行人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可以基于被执行人的自由意志而放弃。被执行人在执行时效届满后,对剩余债务进行承认并作出分期履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作出时即到达对方,被执行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对执行时效抗辩权的放弃,该处分行为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放弃其执行时效抗辩权后,执行部门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予以执行立案并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被执行人在放弃时效抗辩权后又主张时效抗辩,其异议请求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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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等与某建筑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16 · (2021)京仲裁字第4242号 ·
执行执行复议追加被执行人普通合伙退伙普通合伙人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追加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之情形,依照本条,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业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被执行人系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二是被追加主体为被执行人之普通合伙人,包括合伙企业的现任合伙人及“以协议签订时间”(债务发生时间)为判断标准而应对退伙前债务承担责任之已退伙合伙人;三是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即对被执行人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对能够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而债务仍未全部得到清偿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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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北京某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17 · (2018)京0108民初20477号 ·
执行执行复议被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范围债务清偿

裁判要旨: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的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应以其继承的遗产范围为限,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其遗产或其遗产的变价款已转化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时,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个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 2.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已取得财产利益的处分行为。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全部遗产后,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前提不存在,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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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银行与某担保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18 · (2013)郑执异字第15号 ·
执行执行复议主债务人不能清偿补充赔偿责任条件成就

裁判要旨:在执行程序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是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执行法院经穷尽执行措施,发现主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虽然发现了财产,但不方便执行的,可以认定主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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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银行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19 · (2019)厦鹭证内字第38166号 ·
执行执行复议公证债权文书驳回执行申请异地法院

裁判要旨:公证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向异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异地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驳回其执行申请后,债权人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异地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另行提起诉讼,而是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在查明上述情况后,应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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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银行某分行与临沂某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20 · (2019)鲁1302民初13421号 ·
执行执行复议超标的查封价值估算

裁判要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多套房产,在审查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时,需要对涉案房产的价值进行估算。对于一手房的价值,可以参照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子系统显示的拟售单价、专业房产APP、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价,并结合涉案财产的查封顺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可能降价的幅度等因素,综合进行估算,进而确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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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程某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21 · (2021)鲁01执异104号 ·
执行执行复议拍卖公告带租拍卖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司法拍卖前发现涉案不动产存在租赁合同的,不能仅依据表面证据直接带租拍卖,应当对承租人能否阻却法院强制交付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案外人(承租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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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某某与许某某等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22 · (2012)济民五初字第20号 ·
执行执行复议优先受偿权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优先受偿权是债权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产生阻却执行的效力。建设工程优先权人不得以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优先分配价款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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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集团等与淮北某甲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23 · (2015)鲁商初字第35号 ·
执行执行复议执行和解协议恢复执行查封冻结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法院恢复执行的是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若债权人认为履行和解协议更有利益,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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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某银行与临沂某集团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24 · (2016)鲁13民初347号 ·
执行执行复议借款合同担保条款迟延履行责任

裁判要旨:民事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不应当再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承担责任。即排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情形,是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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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公司与无棣某公司、山东某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25 · (2021)鲁1691执异74号 ·
执行执行复议终结执行执行行为异议撤销申请

裁判要旨:所谓执行程序终结,通常分为两种类型:整体终结和特定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中“执行程序终结”系指整个执行程序完全结束,不得再次恢复或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为由撤销执行申请而被裁定“终结执行”后,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执行程序终结”。当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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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26 · (202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9314号 ·
执行执行复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

裁判要旨: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当事人以未经公证的相关文书没有约定愿意接受强制执行为依据,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不属于法定的不予执行事由,不能以此否定该公证债权文书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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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杨某慧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27 · (2010)黄执字第2709号 ·
执行执行复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依法清算第三人承诺

裁判要旨: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上作出的“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承诺,应当视为对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保结承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在公司未能清偿执行债务且公司注销时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可以追加作为保结责任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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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平与洪某稳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28 · (2022)新0203执异10号 ·
执行执行复议执行外和解协议法律效力法律后果

裁判要旨:当事人自行订立的执行外和解协议,未经执行法院审查,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并非故意拖延履行或规避执行的,执行外和解协议在履行时有部分迟延瑕疵,并不导致债权人权益严重损害或执行外和解协议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否定执行外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事实。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不应继续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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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某建设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29 · (2021)云0102民初1927号 ·
执行执行复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解除冻结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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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30 · (2020)云0103刑初664号 ·
执行执行复议刑事涉财产刑案外人执行异议查封顺位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案外人在法院查封之后签订的租赁合同,其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依法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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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行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32 · (2017)津高民初9号 ·
执行执行复议利害关系人指定执行审查

裁判要旨: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利害关系人对该裁定终止执行的主张,于法无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后,在该行为系原执行法院作出且为上级法院的情况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针对该执行行为的异议可由原执行法院审查。据此,如果利害关系人系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异议,则不属于原执行法院异议审查的范围,而应当向作出该行为的执行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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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33 · (2015)琼民保字第13号 ·
执行执行复议轮候查封利害关系人中止执行送达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在先查封涉案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后,利害关系人作为轮候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通过公告得知执行法院向该案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拍卖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裁定以及土地估价报告的情况,其未在执行异议中主张可能影响涉案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的事由;未提出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的具体事由;未提出证据证明执行法院拍卖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行为对其轮候查封债权的受偿产生妨碍。而仅以未向其送达土地估计报告等文书为由申请中止拍卖,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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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公司与某资产天津分公司、针织X厂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34 · (2003)津高民二初字第030号 ·
执行执行复议借款合同纠纷当事人及其变更追加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被裁定宣告破产的,针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人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且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受让本案债权,即使执行法院未在宣告破产后立即作出终结执行裁定,对申请人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恢复执行的请求仍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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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清与某银行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35 · (2022)闽0181执恢953号 ·
执行执行复议买受人撤拍事由

裁判要旨:在对车辆的拍卖中,车辆的行车里程数是评判车辆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竞买人参与竞拍意愿的一个重要考量。由于拍卖案涉车辆的文字说明、视频、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且该失实的信息披露并不属于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情形,竞买人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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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杨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36 · (2019)京0108民初21596号 ·
执行执行复议强制执行生活必需费用生存权扶养家属

裁判要旨:1.执行中不仅要依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被执行人保留生活必需费用,同时也要注意对其所扶养家属的审查。 2.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应为其保留至成年的生活必需费用;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属,如果成年近亲属有退休金,虽已丧失劳动能力,但属于有生活来源,不宜再为其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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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传媒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37 · (2016)吉民初18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撤回异议申请重复异议不予受理驳回申请

裁判要旨: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解除查封措施,但在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中自愿撤回异议申请,后执行法院裁定对执行标的进行拍卖,案外人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案外人撤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形,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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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华融某分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38 · (2019)京0113民初12551号 ·
执行执行复议主债务人破产保证债务停止计息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主债务因破产程序而停止计息的效力应当及于保证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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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某木业公司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39 · (2017)鲁0783民初5411号 ·
执行执行复议网络司法拍卖公开竞价拍卖公告撤销拍卖

裁判要旨:司法拍卖程序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公开竞价最大限度实现拍卖标的物的客观、真实价值。法院在拍卖公告中告知的拍卖平台与实际进行拍卖的平台不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据此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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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某某与刘某乙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0 · (2021)兵1202民初862号 ·
执行执行复议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担保

裁判要旨: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载明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执行程序中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认定担保人的身份,否则不应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同时,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依照变更追加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将执行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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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信联社与吉林省某信公司、桦甸市某辰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1 · (2018)吉民初7号 ·
执行执行复议追加被执行人债务加入

裁判要旨:执行中,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加入债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但该第三人向执行法院明确表示反对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不属于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依法不得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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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钢铁厂与西咸某信息服务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2 · (2005)陕执二民字第32号 ·
执行执行复议变更追加当事人金融不良债权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债权人书面认可债权转让事实的,可以依法变更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应当通过另诉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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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房地产公司与江西某建设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3 · (2019)鲁10民初150号 ·
执行执行复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内容不明确

裁判要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机构发现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未经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即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应当认定为执行程序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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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4 · (2016)川01刑初3号 ·
执行执行复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外人异议

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处理。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机构如认为刑事裁判对于涉案财物是否为赃款赃物的认定可能存在不当,应移送刑事审判部门,由刑事审判部门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裁定补正的方式予以纠正。刑事审判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作出裁定驳回;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应作出裁定补正;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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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与某管理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5 · (2022)鲁执异31号 ·
执行执行复议司法评估鉴定评估程序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但该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程序。评估程序中并无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评估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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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蒋某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6 · (2015)泉民初字第1001号 ·
执行执行复议恢复执行时效中断执行和解连带债务

裁判要旨:1.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申请执行人选择性申请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不能视为其放弃了对未被申请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未被申请的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法律效力。 2.恢复执行的客体是执行依据,而非首次执行案件。因此,申请执行人即便在首执案件中仅申请执行部分债务人,其在申请恢复执行时,仍可申请执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全部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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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公司、某服饰公司与某银行城东支行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7 · (2020)闽01执恢99号 ·
执行执行复议担保债权税款交易环节欠税受偿顺位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对拍卖的涉案财产享有担保物权,被执行人有与涉案执行活动无关、不属于交易环节的历史欠税,且历史欠税形成于担保物权设立之后,此时申请执行人的担保债权应当优先于历史欠税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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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施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8 · (2016)沪0104民初21061号 ·
执行执行复议工资代扣代缴税费

裁判要旨:执行依据确定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工资等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数额执行。用人单位提出其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张实际支付工资为扣除税费之后的数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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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祥与黄某平等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49 · (2021)闽0203民初18898号 ·
执行执行复议程序瑕疵优先购买权撤销拍卖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通过拍卖方式处置共有财产时,应当基于实体和程序双重规范保障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若拍卖期间存在没有告知全部优先购买权人依法行使权利等程序瑕疵,可能影响拍卖公正性或者损害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拍卖程序并重新挂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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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公司与徐某等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50 · (2016)苏0211民初1851号 ·
执行执行复议保全裁定保全执行被保权人

裁判要旨:在保全执行中,被保全人名义上是对执行行为不服,实质上是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保全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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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文化发展公司与某银行珠海分行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51 · (2017)粤04执613号 ·
执行执行复议到期债务履行通知冻结到期债权次债务人

裁判要旨:向被执行人的次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对其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此时,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不再具有强制履行的法律效力,次债务人主张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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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石油某公司与大庆某自动化仪表公司、大庆某金属防腐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52 · (2016)黑06民初155号 ·
执行执行复议到期债权第三人程序救济实质审查

裁判要旨:在未经审判程序对实体审理的情况下,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原则上需要第三人认可到期债权。第三人未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限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即丧失豁免执行的程序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执行中,第三人就债务履行期是否届至,债权数额是否确定等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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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刘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53 · (2019)粤1481民初2232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追加被执行人债权人撤销之诉申请执行人

裁判要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通过离婚登记转移财产给原配偶的情形,另行提起撤销权之诉,并取得胜诉判决,该判决撤销了被执行人与其前配偶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被执行人原夫妻共同财产中法定应得份额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前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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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某海银行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54 · (2016)冀04民初13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变更申请执行人多次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确认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变更申请执行人应坚持法定原则,变更的事由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事由。对于债权多次转让的,只要多次债权转让的过程真实、明确、连续,最后一手债权受让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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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城某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55 · (2023)晋0502执异130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到期债权债权转让债权灭失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中,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主动配合法院履行债务后,第三人发现被执行人在此前已将同一债权债权依法转让他人并被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第三人已依据该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并据此以重复履行为由主张退回尚未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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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某门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设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56 · (2021)鲁1003民初6191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不履行中止执行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系执行外和解协议。达成执行外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又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于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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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与宣城市某公司、安徽某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57 · (2021)皖18执恢28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到期债权第三人异议超过异议期限处理

裁判要旨: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超过法定期限后又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予受理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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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严某、聂某宝借款合同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58 · (2018)皖0523执657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件住房公积金公共性质专款专用提取条件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公积金提取条件满足前,一般不得直接采取扣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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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公司与某煤焦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59 · (2015)运中民初字第19号 ·
执行执行审查类案件变更追加当事人第三人书面承诺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书面承诺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 ,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形不同,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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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某有限公司、日照某分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60 · (2019)鲁执34号 ·
执行执行复议破产以物抵债

裁判要旨: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受理裁定与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裁定同一天作出的情形下,应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明确两份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进而判断以物抵债裁定所涉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因破产受理裁定作出即生效,而以物抵债裁定送达后生效,且标的物所有权自以物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故虽然破产受理裁定与以物抵债裁定同一天作出,但以物抵债裁定晚于该日才送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之规定,撤销已经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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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工程公司与青海某置业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61 · (2020)渝0109民初11255号 ·
执行执行复议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景观工程参与分配

裁判要旨:有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制作分配方案,并不区分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是公民、其他组织。区别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分配方案应按债权比例平等清偿,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则一般按照查封顺序、结合优先受偿权等因素作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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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于某、张某、第三人甲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62 · (2017)鲁民初75号 ·
执行执行复议股东代表诉讼申请执行权

裁判要旨: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个人的利益并没有直接受到损害,只是由于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而间接受损,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是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股东的名义直接提起的诉讼,胜诉后的利益归于公司。当股东代表诉讼进入执行程序后,股东代表出于继续维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在其公司怠于主张自身权利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符合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属于股东代表诉讼在执行阶段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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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甲公司与海南乙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63 · (1995)琼高法民初字第7号 ·
执行执行复议变更当事人到期债权

裁判要旨:执行当事人的地位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认定。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负有履行义务,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履行义务。对申请执行人来说,第三人仅为承担到期债务履行义务的第三人。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将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规定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并不等同于可以把第三人直接列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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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甲公司、佛山乙公司与某某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64 · (2018)琼民初51号 ·
执行执行复议执行担保股东会决议形式审查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同时,担保行为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据此,执行法院需对担保人提供执行担保的效力予以一定程度的审查认定,主要涉及对决议机关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进行形式审查。如决议机关及表决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则该执行担保的形式要件欠缺,执行法院不应据此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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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65 · (2020)苏民终637号 ·
执行执行复议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裁判要旨:依照工作职责或合同约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商品房预售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银行,对人民法院就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内资金采取的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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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麟与辜某芳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66 · (2022)鲁0784民初2090号 ·
执行执行复议履行方式违背公序良俗侮辱性方式拒绝履行

裁判要旨: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载明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履行。如果法律文书没有确定履行方式,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就此约定,可以适用习惯,采取正当方式履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采用侮辱性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履行义务的,属于履行方式不当,债权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申请执行后,债务人以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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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强公司与某茂公司、某利公司、陈某堂、张某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67 · (2018)皖民初55号 ·
执行执行复议债权转让规避执行

裁判要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执行程序中一方当事人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关涉原生效法律文书实体权利的重大变化,关涉到其他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能否允许当事人转让债权并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应同时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及债权转让原因的合法性。债权转让如果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的,则不宜直接将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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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某某钙业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68 · (2021)川1824执异2号 ·
执行执行复议参与分配一般保证保证责任

裁判要旨:参与分配的要件是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取得执行依据、提交申请书、执行终结前。当主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未被强制执行前,债权人要求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关键在于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是否成就,当主债务人的财产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应视为条件成就,应当准许债权人参与一般保证人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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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管理公司与某某集团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3-021 · (2018)京04民初325号 ·
执行执行监督以物抵债金融监管

裁判要旨:用以抵债的为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某金融租赁公司的股权,按照相关金融监管规定,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股东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变更股份总额超过5%比例的股东,应当提前报经监管部门审批。申请执行人在接受以物抵债时并未取得相应资质亦未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执行法院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不妥。同时在以物抵债裁定送达同日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作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综合相关情形,执行法院应当中止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行为,案涉股权应当作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财产按照破产程序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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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徐某达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01 · (2021)冀0821民初2534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案外人异议另案生效裁判文书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产为一方所有的,应当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该房产因另一方债务而被法院查封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确认该房产属于一方所有后,再次因另一方其他债务而被查封执行的,房产实际归属方可依据前案执行异议之诉生效裁判排除本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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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中某钢融资再担保公司与太原某融资担保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04 · (2014)并民初字第518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案外人执行异议以房抵债协议真实性非自身原因

裁判要旨: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后,案外人以其在本案执行依据生效及案涉房屋被查封之前,就案涉房屋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并实际占有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认定异议能否成立。案外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抵债数额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当,不存在规避执行情形,且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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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平鲁区某砖厂与武某满、苗某直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05 · (2022)晋0602财保11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个体工商户变更追加当事人直接执行

裁判要旨:当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时,既可以执行其个人财产,也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体工商户名下的财产。个体工商户对此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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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市某信用社与杨某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06 · (2018)陕05民初244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案外人履约保证金质押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中,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用于执行,该金融机构以其与被执行人签订有保证金质押合同,并以此开设专用保证金专户,被执行人已经将约定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予以质押为由,提出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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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某信建设工程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07 · (2013)温瓯民初字第342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事中主张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虽未在申请执行时主张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主张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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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萍与某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08 · (2023)赣0733执异3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离婚协议不动产物权债权

裁判要旨:民事执行中,人民法院查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当事人仅以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其所有为由,提出案外人异议主张阻却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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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荣等与佛山市某盛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09 · (2023)浙1004执异50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债权转让债的保全债权人代位权

裁判要旨: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获得胜诉裁判,因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该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得实际清偿,又以债务人未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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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美等与叶某宝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10 · (2023)浙1124执异9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土地补偿款共有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相应的补偿款属于家庭共有。在将有关土地补偿款全部作为户主名下财产予以执行时,其他家庭共有人以自己享有的份额为限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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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闫某灵、长治市屯留区吾元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11 · (2021)晋0405民初233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专项资金财政拨付强制处置

裁判要旨:在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系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落实乡村振兴政策的需要,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不得被另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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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勘察公司与某科技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12 · (2020)川0922民初2152号 ·
执行执行异议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原股东继受股东

裁判要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公司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及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对于能否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由于涉及实体事实判断与责任承担,不能以执行审查程序直接替代审理程序,即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否则将侵害继受股东诉权,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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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13 · (2021)京03执354号 ·
执行执行异议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起的排除基金财产执行之异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进行审查。在基金财产登记名义和实际权利归属不一致时,应当以基金协议约定判断基金财产权属,避免错误执行侵害基金财产独立性和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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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张某某等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14 · (2016)沪0104民初21120号 ·
执行执行异议质押权权利特定化存单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单,案外人以其对该存单享有质押权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从实现权利质押的法定要素入手,对满足权利特定化、实际占有、债务到期未履行等生效要件的存单,不予执行,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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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陆某某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15 · (2021)沪0116执4168号 ·
执行执行异议刑事涉案财产执行案外人异议实质审查

裁判要旨:为保证刑事涉财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公正、彻底解决,法院在审查刑事涉财执行的案外人异议时,应当遵循实质审查原则,比如实地调查执行标的的占有权属情况等,而非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更不能以形式审查为唯一原则。通过实质审查的方式对执行标的权属进行认定,进而作出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判断,以实现对案外人民事权益的实体性执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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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李某豪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16 · (2013)沪奉证执行字第×××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房屋租赁权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对于案外人主张房屋租赁权要求排除执行的异议审查,应当秉持审慎、有限实体审查的原则,准确认定案外人所主张租赁权的真实性,通过审查租赁合同签订、租赁物的占有使用等细节情况,考察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矛盾之处,防止案外人和被执行人相互串通、利用案外人异议程序恶意阻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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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与周某、邓某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17 · (2016)苏0991民初字第201号 ·
执行执行异议买卖合同银行账户质押保证金定金罚则

裁判要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送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作为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在另案执行时可以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但在质押范围内需优先清偿该债权人(质权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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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某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18 · (2023)渝0192执异15号 ·
执行执行异议土地复垦费专款专用土地复垦义务

裁判要旨:土地复垦费是国家基于“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为了保护耕地和自然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而设立的“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在土地复垦义务尚未完成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对该款项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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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与海某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19 · (2021)粤2072民初3706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终结执行

裁判要旨:判决作出后、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标的,属于执行外和解协议,依法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债务人已按执行外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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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与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20 · (2018)内民初74号 ·
执行执行审查类案件执行异议拆迁安置特定化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经产权置换的房屋,当事人依照约定履行了原房屋的产权交付手续,应视为已履行了全部价款支付义务,且产权置换的房屋系用于居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保护的规定,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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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朱某与某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21 · (2021)川05财保10号 ·
执行执行异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外人经营用房

裁判要旨:买受人虽支付了商铺的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但商铺属于投资经营用房,不属于消费者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其权利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施工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享有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该商铺,买受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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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宋某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22 · (2017)京0102民初56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租赁权

裁判要旨:1.对于案外人主张承租权成立的条件应进行严格审查。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方能成立:其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其二,在法院查封之前承租人已占有使用该不动产。 2.在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中,应该综合是否实际缴纳租金、租金是否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缴纳方式是否符合一般交易习惯、物业管理缴费凭证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以防止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拖延执行。在涉及房屋买卖以及抵押登记的情形时,也可以参考相关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房屋出租情况的表述。 3.案外人承租在先的租赁权成立仍不能阻却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签署租赁协议及合法占有的承租人能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即继续承租涉案房屋直至租赁期满。实践中,需要予以明确的是该项异议属于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对此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裁定,不可直接认定租赁权成立并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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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山东某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23 · (2022)鲁0306民初2971号 ·
执行执行异议冻结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裁判要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有专款专用的特征,该特征体现在:一是账户内资金系专款,即由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单位的工资性工程款,该工程款数额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确定;二是账户内资金需专用,即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还应具备在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进行备案、开户银行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等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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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某公司与许某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24 · (2021)鲁1581民初4475号 ·
执行执行异议专项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

裁判要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是预售人在竣工验收前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时,于该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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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李某某等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25 · (2020)鲁0691民初2110号 ·
执行执行异议清偿顺位约定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于债权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于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当事人对于清偿项目部分有约定的,对于有约定的部分,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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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周某某与甲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26 · (2021)鲁1191财保98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外人不动产所有权认定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尚未办理备案手续,客观上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条件,买受人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并非其自身原因导致,应认定其对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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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田某某等与聊城某公司、赵某某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27 · (2022)鲁1503执异28号 ·
执行执行异议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追加被执行人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一人公司因股东单一,具有管理结构简单,股东有限责任等优势,但因缺乏股东之间的制衡,一人公司股东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混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将公司财产充作股东个人财产使用,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财产管理具有严格的规定。如果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或者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独立,均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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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丁某某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28 · (2018)鲁1581执110号 ·
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回转撤销执行依据责令返还

裁判要旨:执行回转制度,是指案件执行完毕后,因原来的执行依据被撤销,法院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原申请执行人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给原被执行人的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旨在纠正执行结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救济制度。适用条件包括:一、原执行依据已被全部或部分执行。二、原执行依据已被依法全部或部分撤销或变更;存在明确否定原执行依据的新生效法律文书,但原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财产,或者不主动履行新执行依据和执行回转的裁定。三、法院应当根据新的执行依据,重新立案并制作执行回转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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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29 · (2020)沪0110执异145号 ·
执行执行异议司法拍卖悔拍缴纳拍卖款

裁判要旨:买受人因办理贷款或筹资等行为,导致逾期支付拍卖款,因买受人主观上不存在悔拍目的、客观上又积极履行合同筹措资金,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拍卖款,此类情形不宜直接认定为悔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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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经营管理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30 · (2017)云昆真元证字第16778号 ·
执行执行异议抵押权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案外人主张对被执行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并以此为由向负责处分查封财产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标的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依法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外人可通过申请参与分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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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某公司与张某强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31 · (2021)兵1202执1750号 ·
执行执行异议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股东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庭审听证,不作出答辩,应承担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不利法律后果。法院经严格审查相关事实证据,可依法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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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明与中某信托公司等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32 · (2020)沪74民初1154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直接权利证据案外人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为避免不当异议阻却执行,实现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平衡,应对异议人所主张的案外人身份进行审查。以登记作为权利公示外观的执行标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如异议人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直接的合法权利,则不应认定其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案外人身份,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异议人如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不得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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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某兵执行异议案

2024-17-5-201-033 · (2016)浙1081民初10393号 ·
执行执行异议案件预查封买卖合同解除返还请求权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预查封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出卖方作为案外人以查封之前向法院起诉解除买卖合同并取得胜诉判决为由提出异议主张阻却执行的,待其将应返还被执行人的买卖价款交由执行法院后,可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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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与某百货商场公司重复异议执行复议案

2024-17-5-202-031 · (2014)甘保字第30-1号 ·
执行执行复议重复异议诉讼标的

裁判要旨:实践中,为抑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滥用异议权拖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对不得重复异议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亦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的规定相契合。追求效率原则是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在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认定是否构成重复异议时,应结合案件当事人、具体诉讼请求和依据等情况综合分析。如果两次异议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就不能简单地因其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异议,并依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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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山西某管业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01 · (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3-3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到期债权擅自处分重复执行

裁判要旨:多家法院先后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进行冻结,在第三人没有主动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且其中一家法院强制执行该笔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未能在第三人处执行到到期债权的法院不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认定该第三人构成擅自处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并责令其追回,也不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规定认定该第三人构成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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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丙公司与南京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02 · (2004)宁民二初字第100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受理

裁判要旨:案外人所提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又以被执行人认定错误等为由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但理由仍是主张对案涉土地享有实体权利,目的仍是为了排除法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应当认定为案外人异议,不应重复受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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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与张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03 · (2020)豫0703执恢113号 ·
执行执行监督带租拍卖交付租金

裁判要旨:1.带租拍卖时,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承受,承继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2.拍卖公告中明示拍卖财产上附属租赁关系但未明确拍卖成交后的租金归属的,买受人取得拍卖财产所有权时,依法享有租金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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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女、潘某富与湖南某置业投资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04 · (2021)内02民初22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未申请执行原告申请执行

裁判要旨:债权人、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但未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在生效判决已经赋予债权人诉权、支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原告的原合同债权人也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强制债务人依照生效判决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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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财政局与江西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某县自然资源局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05 · (2020)赣05执2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重复异议同一主体利害关系人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理由的,应当一并提出,否则视为重复异议。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之一为多个异议提出的主体相同。对于前后两次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不同的,不能视为重复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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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百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06 · (2020)粤03破申262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破产受理执行退款破产财产

裁判要旨: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的情形下,判断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款项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一般应当以该财产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变动为标准。但是,在执行法院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完成执行款发放审批手续,且付款银行已经发放执行款,非因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原因导致退款的,退回的款项不宜认定为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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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某波与重庆某腾公司、济源某正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07 · (2017)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45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拍卖利害关系人未到期债权合法权益实质损害

裁判要旨:1.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时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两级法院异议、复议据此驳回异议申请,复议裁定生效后利害关系人取得执行依据,执行监督程序可以根据该新的事实审查利害关系人的主张。对于异议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执行监督程序可以直接作出实质处理结论,避免程序空转。 2.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及分配应当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对于利害关系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调解协议,依据调解协议被执行人的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评估、拍卖措施,不会直接并实质性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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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朱某芹等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08 · (2023)京03执异89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共有财产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执行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适用有关执行普通合伙企业份额的相关规定。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又不同意该份额对外转让,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为被执行人办理退伙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对共有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有关被执行人退伙结算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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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09 · (2016)琼01执479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仲裁裁决执行案外人不予执行

裁判要旨:在仲裁裁决执行中,案外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对该标的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不予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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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日照某资本管理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10 · (2016)鲁11执413号 ·
执行执行监督网络拍卖公示副本重大误解撤销拍卖

裁判要旨:网络司法拍卖中,未公示副本行为是否会“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应结合具体案情分析,综合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致使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若不存在“造成重大误解”“造成重大损失”,则虽然拍卖公告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评估报告副本的行为有瑕疵,但仍不符合应予撤销拍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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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某与四川某物业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11 · (2021)川3401执1872号 ·
执行执行监督代位权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

裁判要旨:参照“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理,执行阶段应允许“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具体到“债权人提起代位权执行”这一情形中,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债权的行为,其实质为代替债务人申请执行,不仅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同样亦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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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12 · (2018)京04民初272号 ·
执行执行监督破产重整债转股清偿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2.在重整程序债转股情况下,应当根据股权的实际价值确定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清偿。允许债权人对债转股抵债资产不足部分向担保人求偿,并不影响破产重整的效果。债权人不同意重整计划,虽然破产法院裁定批准,但债权人并未与债务人实际上就变更债务清偿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如果重整计划中每股抵债价格过高,明显偏离其实际价值,则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违反公平原则,应通过评估、参照市场价等方式确定债转股股权实际价值,并确定担保人是否应当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及继续承担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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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乙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13 · (2018)鲁71执2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外人异议终结执行

裁判要旨:当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案外人提出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异议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全部实现等导致的执行程序完全终结。发生指定执行后,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案件以销案结案的,因执行依据的债权尚未全部实现,不属于此处的执行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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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与乙公司、丙公司、王某等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14 · (2019)吉03执26号 ·
执行执行监督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同意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以物抵债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以申请以物抵债的通知,在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明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直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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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肖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15 · (2018)琼0105民初1194号 ·
执行执行监督优先购买权通知拍卖

裁判要旨:法院拍卖前已经将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列为第一顺位优先购买权人,并且分别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和发布拍卖公告形式公告,视为法院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共有人没有通过法院公告的联系方式自行向法院或者拍辅机构工作人员询问了解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后以法院拍卖行为损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申请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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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制冷公司与合肥某制冷科技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16 · (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56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依据执行回转继续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如已执行的标的额没有超出新的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标的额,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新的执行依据内容扣除已执行的部分,对案件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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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伙企业与某医药公司、某集团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17 · (2001)淮民二初字第106号 ·
执行执行监督变更被执行人行政命令无偿划转不能清偿

裁判要旨:另案生效裁判已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行政批复等方式无偿划转给第三人这一基本事实,在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审查程序中,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事实,执行法院即应予认定。案涉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案涉资产无偿划转之前,并在无偿划转之后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清偿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认定因无偿划转行为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执行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如果第三人举证证明已在另案中因同样理由替被执行人实际清偿了部分债务的,则在执行中应予以相应扣减,以防止重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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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与牟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18 · (2020)黔02民初71号 ·
执行执行监督抵销债权转让不能清偿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系自然人,其在其他法院有多个作为执行人的案件且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部分法院向执行法院发送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冻结、划扣案款。申请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通过受让他人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主张抵销其在本执行案件中的债务,若允许,将导致其受让的普通债权获得优先受偿的结果,实质系对单个债权进行优先清偿,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损害申请执行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不能予以支持。被执行人受让债权的清偿问题,可在后续执行分配程序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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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破产管理人与杨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19 · (2014)锦民一初字第00071号 ·
执行执行监督破产追加当事人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不能对债权进行个别清偿,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则统一由破产法院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以债务人承诺自愿为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由,请求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本质上属于要求债务人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个别清偿,与法定救济途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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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张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20 · (2004)豫法民一终字第148号 ·
执行执行监督给付内容受理条件

裁判要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依据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违法裁定,没有给付内容,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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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信托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22 · (2022)京04执异276号 ·
执行执行监督破产中止执行

裁判要旨: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前,人民法院依法不中止对对债务人的执行。债权人仅以已对债务人申请破产,债务人已处于破产审查阶段为由,请求停止执行,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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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公司与某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23 · (1999)信中法民初字第42号 ·
执行执行监督破产担保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民法典实施前主债务人破产,申请执行人对担保人申请执行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规定,将担保人承担的利息计算至主债务人被受理破产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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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投资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24 · (2015)临中民初字第91号 ·
执行执行监督抵押财产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当事人依据抵押合同对该特定财产主张担保权利的,执行程序中只能就该特定财产强制执行;在该财产因清偿另案顺位在先的优先债权而导抵押合同相对方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能实现的,不能主张以抵押人名下其他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对于不能受偿的部分债权可执行抵押人其他财产,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此时应与其他一般债权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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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某某公司与贵州某甲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25 · (2018)黔02民初120号 ·
执行执行监督破产清算司法拍卖案款分配

裁判要旨:对已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权利归属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实施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取得变价款,与通过其他方式执行到位的款项,在判断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标准上并无不同,均应当以财产权利归属是否发生变动为标准,进而判断是否应当纳入破产程序统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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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与佟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26 · (2017)冀0229民初3486号 ·
执行执行监督司法救助

裁判要旨:执行中的司法救助针对的主要是因为案件不能执行到位等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获得司法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不再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扣除司法救助金提出异议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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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天津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27 · (2018)津民初19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异议补充责任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对主债务人作出终本裁定后,可以视为主债务人不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表明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条件已成就,执行法院可执行补充责任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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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某乙煤业公司与某信托公司等申请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28 · (2015)二中执字第317号 ·
执行执行监督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被执行人的股东,认为执行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但被执行人怠于主张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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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慧与崔某兰、王某燕、刘某庆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29 · (2021)淄仲裁字第439号 ·
执行执行监督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裁判要旨: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仅有部分内容符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情形,且该部分裁事项与其他部分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对该部分不予执行,正确部分裁决的事项应当予以执行。仲裁裁决确定主债务和担保债务,担保债务部分存在不予执行情形的,可以仅对该部分不予执行,对主债务部分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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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30 · (2020)辽07行初7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依据行政判决村务公开

裁判要旨:根据行政判决,被执行人应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的内容,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进行区分审查,对于符合公开条件且属于未主动公开的内容,应责令公开并跟进核实公开情况,以实现公开效果。但被执行人只是送达责令公开通知书,并未按照要求跟进核实公开情况,更未实现公开的效果,不应认定其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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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某区人民政府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31 · (2021)豫03行初474号 ·
执行执行监督行政执行实体审查执行结案

裁判要旨:行政执行中,执行机构不应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行政机关答复具体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实体审查。申请执行人对答复具体内容不服的,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应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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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某某银行与甲公司、乙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32 · (2016)吉民众证经字第2226号 ·
执行执行监督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异议期限

裁判要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终结多年后提出执行异议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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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孙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33 · (2019)豫0411执异104号 ·
执行执行监督查封排除执行权利救济案外人异议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依法是连续、不间断的,在诉讼期间,案外人未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人在执行终结前基于实体权利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而提出执行异议的,应依法保障其救济权利,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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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关饮料有限公司与某农(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34 · (2021)津0116民初27790号 ·
执行执行监督权利承受立案执行主体变更

裁判要旨:在执行立案之前,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第三人可通过提交债权转让的证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无需通过法院变更执行主体裁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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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能源公司、某物流公司与某合伙企业、建行某支行、山东某金融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35 · (2019)鲁02执459号 ·
执行执行监督债权转让执行回转执行财产

裁判要旨:执行回转程序中,由在原执行程序中取得执行财产、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当事人承担执行回转程序中返还财产及孳息的义务,而排除已通过法院拍卖或与原申请执行人正常交易而取得执行财产的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当事人受让胜诉债权后,又将债权依法转让他人,则该当事人取得对价系基于与债权转让合同对方的案涉债权转让合同关系,而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与原胜诉债权法律关系本身是两个不同的关系;胜诉债权转让后,上述当事人不能基于胜诉债权去申请执行并取得执行财产,其亦不应承担因执行回转而发生的执行财产返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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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36 · (2020)辽08执异31号 ·
执行执行监督金钱债权的执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完毕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应根据执行通知载明的内容积极主动履行相应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法院依法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时被执行人依法亦应当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金钱债务履行为执行内容的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的标准,应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已清偿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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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英与魏某龙、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37 · (2015)邯仲调字第082号 ·
执行执行监督股权优先购买权执行程序终结

裁判要旨:执行标的即涉案财产由申请执行人受让的,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案外人以对涉案财产的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和认定案外人曾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过异议的情况下,异议和复议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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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某某与张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38 · (2013)浙金刑二初字第17号 ·
执行执行监督诈骗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追缴和责令退赔

裁判要旨: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如执行依据未明确追缴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执行法院应征询刑事审判部门的意见,根据刑事审判部门认定的赃款赃物的具体情况予以追缴;对于执行依据未明确判决责令退赔的,必要时执行法院亦应进一步征询刑事审判部门的意见,据此确定能否在追缴不能的情况下直接执行责令退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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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陕西分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39 · (2002)西雁证内字第6575号 ·
执行执行监督借款合同执行异议债权转让当事人变更追加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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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建设公司与北京某投资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40 · (2007)泰民二初字第22号 ·
执行执行监督当事人变更追加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但未注销的,并不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应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另一家法院在另案中裁定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清算程序,但由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仍有权以公司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民事调解书内容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恢复执行,并未加重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法定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引用另案裁定,主张申请执行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已经消灭,无权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应当终结执行,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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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41 · (2017)鄂08刑初13号 ·
执行执行监督没收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执行

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被执行人配偶以财产系其个人财产为由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由执行法院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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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42 · (2019)粤03刑初630号 ·
执行执行监督没收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执行

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在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时,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执行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依法保留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财产份额,同时亦应在处置价款中为被执行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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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某房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43 · (2018)琼02民初55号 ·
执行执行监督继续履行履行内容不明确

裁判要旨:生效判决确认合同有效,继续履行,但当履行内容没有明确、合同也无明确约定时,就当事人争议的履行内容应当通过审判程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执行程序不能对不明确的部分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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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市某公司、周某与丙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44 · (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128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时效诉讼时效时效届满拍卖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签字同意对其涉案标的物进行评估,在拍卖成交前未提出时效期间异议,拍卖成交裁定送达后又以申请执行时效届满提出抗辩,要求对拍卖所得价款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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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科技公司与张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45 · (2021)武仲裁字第000001615号 ·
执行执行监督仲裁裁决驳回执行申请住所地

裁判要旨:仲裁裁决作为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在无有效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情况下,为避免执行拖延、减轻当事人诉累,执行法院不宜驳回该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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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与宁夏某纸业有限公司、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46 · (2018)宁01民初1412号 ·
执行执行监督主债务担保债务破产程序停止计息

裁判要旨: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相较于主债务而言,担保债务具有从属性,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大于主债务,此为担保从属性的必然要求。主债务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后,主债务因破产程序而停止计息,如果债权人仍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债务利息,可能导致担保人最终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大于主债务,明显违反了担保的从属性原则。因此,担保债务也应适用主债务因破产受理停止计息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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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与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47 · (2019)穗仲莞案字第3681号 ·
执行执行监督司法拍卖拍卖公告股息红利

裁判要旨:拍卖公告中明确规定股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买受人不享受分红、派息权利,买受人明知该公告内容仍参与竞买,则应当受该公告内容的约束,无权主张收取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的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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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徐州某公司与陈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48 · (2019)徐仲裁字第049号 ·
执行执行监督到期债权执行债权转让终止执行双重给付

裁判要旨:原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受让人履行才能消灭债务。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又收到其他法院的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划或提取其应当向原债权人支付的相应款项,实际上属于对原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债务人在明知涉案债权已经转让且债权受让人已申请执行的情况下,既未向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其他法院提出异议,亦未请求本案的执行法院予以协调,而是径行向其他法院支付款项,存在明显过错,不能消灭其对债权受让人的债务。债务人请求终结本案执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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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刘某某、王某乙与某农资公司、王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49 · (2018)宿仲调字第59号 ·
执行执行监督虚假仲裁关联关系实质审查

裁判要旨:在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异议请求及相关证据,结合当事人关系、案件事实、仲裁过程等多方面情况审查判断相关法律文书是否存在虚假仲裁情形,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仲裁裁决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作出仲裁裁决的主要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嫌疑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点甄别是否可能存在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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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济南某某公司与茌平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50 · (2017)聊仲裁字第18号 ·
执行执行监督申请执行时效工程款质量保证金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对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实践中虽然质量保证金一般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但质量保证金与工程款的性质、作用、支付条件并不相同,不能简单地将质量保证金和工程款认定为同一债权,故裁决在先的工程款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不因质量保证金诉讼而产生中断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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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郑某与姜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51 · (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9172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担保轮候查封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依据执行担保书对担保人的担保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担保人提出担保书系伪造,并据此对法院轮候查封担保财产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执行担保行为的真伪及其效力等问题作出审查,并对轮候查封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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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邢某某与某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某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52 · (2022)闽01民初256号 ·
执行执行监督首封轮候查封案外人异议

裁判要旨:执行中,涉案财产上有多个查封,案外人主张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益的,原则上应该向首封法院提出。案外人不对首封提出执行异议,仅对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综合考虑轮候查封法院是否取得处置权,案外人权利是否与轮候查封当事人利益产生了实际冲突,是否具有权利保护的紧迫性,以及案外人权利保护与首封、轮候查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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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租赁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53 · (2020)津03民初1248号 ·
执行执行监督拆迁安置补偿款专用账户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裁定冻结棚户区改造专项监管账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当由其对专项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予以识别,对资金性质和用途予以认定。专项监管账户中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是特定的、发放给房屋被征收人的专用款项,人民法院不能划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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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喀什某集团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54 · (2018)新31执36号 ·
执行执行监督司法拍卖变卖地基瑕疵担保

裁判要旨:地基问题属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在建工程的地基不能满足原设计要求,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变卖中未事先披露的,不属于有关瑕疵担保免除责任的范围。买受人以因此导致其竞买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撤销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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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与廖某某、东莞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55 · (2021)川01执2245号 ·
执行执行监督协助执行冻结执行款执行顺位受理范围执行协调

裁判要旨:因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本案执行法院请求另案执行法院协助冻结、扣划执行款的,属于本案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行为,有关异议或者申请,应当向本案执行法院提出。协助执行法院并非执行法院,不宜受理有关异议。不同法院之间的执行顺位争议,可以通过执行协调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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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与武汉市某典当有限公司、湖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56 · (2021)鄂07执异38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完毕形式要件

裁判要旨: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法院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者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如不符合上述条件,不能认定执行案件已终结执行,进而不能据此认定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已经超过法定受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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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蔡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57 · (2015)锦江刑初字第712号 ·
执行执行监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案外人异议实质审查

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因缺少申请执行人这一主体,在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请求排除执行时,不能启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或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对执行标的实体争议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异议时,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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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进与胡某仁等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58 · (2014)景民一初字第7号 ·
执行执行监督拍卖瑕疵保证金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拍卖前查明拍卖财产现状、已知瑕疵及权利负担等内容,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载明、对已知瑕疵予以特别提示。执行法院在拍卖时未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超出有效期的事实及可能造成的风险予以公示及说明,竞买人根据拍卖公告及估价报告披露的信息,对开发利用涉案土地已有预期,规划条件无效导致存在其竞买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此时竞买人主张退还保证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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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与于某某、哈尔滨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59 · (2019)京03民初63号 ·
执行执行监督参与分配执行终结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经过变价程序处置的,只要变价款还在人民法院账户,即不能视为执行终结,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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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内蒙古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何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0 · (2011)内民二终字第31号 ·
执行执行监督民事调解书加重责任迟延履行加倍支付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民事调解书确定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加重责任的,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已按照民事调解书承担了相应加重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另行承担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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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升与陈某刚、王某霞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1 · (2014)历城民初字第2801号 ·
执行执行监督民事调解书违约金迟延履行金

裁判要旨:生效民事调解书系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的确定,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民事责任,不能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同时适用。被执行人已承担调解书确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不应再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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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担公司与顾某某、王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2 · (2020)第44号 ·
执行执行监督仲裁裁决驳回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裁判要旨: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程序与执行立案审查程序在法律依据、审查启动方式、审查标准及救济途径等方面均有不同。执行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但不属于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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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络银行与刘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3 · (2023)豫01执1316号 ·
执行执行监督网络借贷仲裁执行申请不予执行

裁判要旨:不予受理仲裁执行申请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法定条件、后续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不同。人民法院对不予受理仲裁执行申请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适用不同的审查程序,对于应当适用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不得以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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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资产公司与某石油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4 · (2005)安文证经字第748号 ·
执行执行监督申请执行人变更终结执行终本执行

裁判要旨:对于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裁定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得仅以本案处于执行终结状态且尚未恢复执行为由裁定驳回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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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某恒信息咨询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5 · (2020)深国仲裁2889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管辖法人住所地

裁判要旨:法人一般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登记地为住所。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申请执行人以不掌握被执行人实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由,向被执行人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亦无法查清被执行人实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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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王某某与刘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6 · (2021)豫02执230号 ·
执行执行监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外人异议借名买房

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执行法院应当参照异议之诉等诉讼程序予以实体审查。对于案外人主张借名买房的,执行法院应当查明争议房产的真实权利人,而不能采取外观主义,径直以物权登记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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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某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7 · (2020)鲁0305执异149号 ·
执行执行监督送达到期债权次债务人生效法律文书关联公司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向到期债权次债务人送达,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并核实签收人身份。如签收人仅与次债务人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取得次债务人签收法律文书授权的,不符合履行通知的法定送达情形,该签收行为对次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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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与某酿酒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8 · (2020)遵仲裁字第326号 ·
执行执行监督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违约金

裁判要旨:裁决确定的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之日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其实质上具有一般利息之属性,亦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期间重叠,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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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李某友与商丘鑫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合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69 · (2015)商民初字第112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件实际施工人连带清偿抵销

裁判要旨: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生效裁判已明确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所欠付的工程款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般债务,亦直接关涉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的生计等切身利益。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裁判生效后自行就互负债务进行抵销,该抵销行为加大了实际施工人(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风险,与生效裁判确定由发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保障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的目的不一致,该抵销行为对实际施工人不发生效力,不能排除实际施工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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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符某某与某某区政府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70 · (2017)桂05行初131号 ·
执行执行监督信息公开执行完毕

裁判要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等方式履行公开义务,如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执行法院经审查一般可以认定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公开的具体内容提出异议,认为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原则上不属于执行案件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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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加拿大某油田公司与济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71 · (2021)鲁01民初1244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依据互负履行义务先后履行顺序未履行申请执行受理条件

裁判要旨:执行依据明确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己方义务前申请强制执行的,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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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某港口公司、某控股公司与某乙公司、某港务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72 · (2018)辽08民初109号 ·
执行执行监督吸收合并追加当事人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其中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接受被合并公司的公司,应当于公司合并以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享有法人地位,被兼并的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成为另一个公司的组成部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企业吸收合并,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概括性转移,由吸收方整体接收,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故企业吸收合并后,被吸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吸收方承担。在被执行人被其他企业吸收合并后,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存续法人为案件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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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杨某某与山西某甲公司、山西某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73 · (2018)晋执10号 ·
执行执行监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采矿权资源价款

裁判要旨:在采矿权的执行过程中,采矿权是否可以延期、是否准许延期等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执行采矿权以及与采矿权相关退款时,执行法院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执行采矿权以及与采矿权相关退款符合相关条件,避免由此产生新的纠纷,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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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赵某梅与任某文执行监督案

2024-17-5-203-074 · (2022)陕01执异863号 ·
执行执行监督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坚持事由法定原则,主张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对公司过度控制,职务违法,严重侵权等,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追加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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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文化创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3-01-2-115-001 · (2020)浙0105民初7129号 ·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不动产合并起诉管辖

裁判要旨: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由于两份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了反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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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蔡某某诉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3-01-2-115-002 · (2021)最高法民辖59号 ·
民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指定管辖

裁判要旨: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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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3-01-2-115-003 · (2019)皖0202民初70号 ·
民事装饰装修合同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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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凌某某诉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3-01-2-115-004 · (2019)鲁02民初2245号 ·
民事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起诉条件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在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至于实际施工人关于支付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应否支持,需由人民法院实体审理认定并作出判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实质异议,不影响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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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上海某某建设公司诉某某医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5-001 · (2016)沪01民终1538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甩项工程工程款支付条件

裁判要旨:工程甩项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对于甩项工程,特别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款支付没有明确约定的甩项工程,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应作为工程款支付的阻却条件。应当结合双方将工程送审、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行为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判断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是工程款结算的前提。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验收不合格则无权主张工程款。但在工程甩项的情况下,工程后续施工及最终的竣工验收超出了承包人所能支配的范围,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将会无限期拖延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造成较大损失。实践中,甩项工程的发包人往往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此,对于甩项工程应当通过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而非仅以验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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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上海某某公司诉南通某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5-002 · (2020)沪0115民初27070号 ·
民事装饰装修合同挂靠合同无效付款责任

裁判要旨:被挂靠人是对外从事法律行为的名义主体,其不仅是付款义务的承担者,也是主张应得款项的权利主体。被挂靠人有义务积极追讨合同项下的工程款,而不应以挂靠为由拒绝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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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弋某某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5-003 · (2015)图民初字第499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事实合同实际施工人

裁判要旨:发包方发包工程项目时,明知实际施工人无建筑资质,系挂靠于有资质的单位,发包方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同意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并接收实际施工人缴纳保证金,双方已形成施工合同关系,应由发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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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某工程公司诉某冶金公司、某建设公司、某国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5-004 · (2019)豫民终1441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身份实际施工人合同相对性

裁判要旨:基于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限地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符合客观实际。鉴于BT建设模式下法律主体众多,相较于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在实践中是否认定BT项目的投资建设方的发包人身份存在争议,从而对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产生影响。本案BT项目的投资建设方在整个项目中承担融资、项目管理及施工建设等多重角色,实际上承担了类似于发包人的职能,故实际施工人可诉请BT项目的投资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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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某建设公司诉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5-006 · (2019)晋08民初104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协议折价支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自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包含协议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等。承包方与发包方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以部分房屋折价支付工程价款的,该约定构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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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诉重庆某建设公司、盘州某房产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5-007 · (2019)黔民初5号 ·
民事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诚信原则自我否定上诉利益

裁判要旨:当事人仅对一审法院未获支持的诉讼请求具有上诉利益,有权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所作陈述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因另案结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获一审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张,有违诉讼诚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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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中铁某局诉四平市甲公司、四平市乙公司、中铁沈阳局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5-008 · (2023)吉71民初3号 ·
民事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铁路附属设施专门管辖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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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尹某某诉胡某某、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07-2-471-005 · (2019)豫1728民初1983号 ·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借用账户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人银行账户收取工程款,被挂靠人银行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应按照银行账户的登记名称来判断权利人,挂靠人对被挂靠人账户内的资金仅享有债权请求权,挂靠人的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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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某快餐公司诉宝清县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1-007 · (2016)第94号 ·
民事租赁合同房屋装饰装修合同效力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依租赁合同的效力状态及终止原因不同而区别对待: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形成附合,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现值损失;合同期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合同解除时,由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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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张某诉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01 · (2019)青0104民初228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证据规则证明力大小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承包人与不同施工主体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产生争议,虽均无法提供签证、工程进度表等证据直接证明对工程实际进行施工,但提供了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缴纳税费凭证等其他证据的,应根据合同内容、工程款支付情况、税费缴纳情况等证据,运用证据规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合理作出认定。一要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当事人主张,合理公平地确定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据;三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和大小独立地、自主地进行判断,确定待证事实是否具有高度可能性,使认定的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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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甘肃省某建设集团公司诉中国某工程顾问集团华东某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光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02 · (2018)甘民初195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EPC总承包支付工程款承包商

裁判要旨:案涉《合作协议》的承包模式为EPC总承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总承包商的主要义务为提供合同约定的所需设备、材料并支付工程款,施工人的主要义务为完成施工。在本案不存在案涉合同实际由业主方履行的情形下,总承包商应当是本案支付工程款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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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陈某某诉肖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03 · (2020)赣0881民初388号 ·
民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固定价合同按比例折算价款

裁判要旨: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时,已完工部分经验收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计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和整个合同约定的总工程量的比例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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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某某公司诉广东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04 · (2012)穗黄法民二初字第2号 ·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劳务分包证据制裁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一、二审经法院释明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后又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导致案件改判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其证据予以采信的同时,对其再审才提交证据的行为给予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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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工程公司诉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05 · (2016)苏1282民初4820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替代开票合同无效违法转包分包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承包领域,转包人明知对方无开票资质,而约定“替代开票”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替代开票”条款是否有效,要结合合同约定和履行方式综合认定,关键在于确定建筑材料的实际购买者和付款方。在包工包料且工程款结算包含材料款的情况下,与建筑材料销售商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要求销售商向其开具发票,但不能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开具发票。因为在此情况下,“替代开票”系企业为减少因违法分包、转包所造成的抵税损失,而与包工头约定的变通条款,既与建筑行业税收制度相违背,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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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公司诉山东某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06 · (2008)10号 ·
民事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求权基础同一法律事实同一诉讼请求诉讼数额

裁判要旨:1.法律事实是从司法裁判过程中抽象出来的,有别于客观事实。本案的基本法律事实是合同履行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当事人在两次起诉中分别提出的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与撤销合同,追究对方当事人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出本案基本法律事实不同的结论。 2.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应当是指诉讼请求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以及请求权的属性不同,两次诉讼的裁判结果也应当不会相互影响。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是主张支付款项数额增加或者减少,则不能视为诉讼请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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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某甲青海分公司诉某乙公司、某乙公司青海分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07 · (2020)青民初6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条件概括性转移工程款结算

裁判要旨:附条件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中所附条件未成就,原承包人并未放弃与发包人直接进行工程款结算的权利。且案涉工程款并未最终结算,发包方作为案涉工程的最终付款人和受益人,应当向原承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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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08 · (2011)吉民一终字第92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工程价款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时,应通过双方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合同文字的表述、合同履行情况、诉讼过程中的权利主张,以及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探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将依据定额结算工程款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固定价款合同履行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当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要考虑这种重大变化是否可以预见,以及能否导致订立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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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某金属屋顶成型安装有限公司诉丰润县某建材开发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09 · (1998)唐经初字第205号 ·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无效财产返还范围过错

裁判要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向支出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返还财产的范围为所取得的全部财产和费用,而不仅指取得财产一方现在所占有的财产和利益。如合同无效系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致,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双方应各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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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公司诉某产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10 · (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172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施工情况验收情况鉴定结论

裁判要旨: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在当事人有争议并且已经进行了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但是,在施工的过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已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质检单位参与验收,且都是在上述单位认可其上一工序质量合格之后才进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情形下,案涉工程质量最终被鉴定为成批不合格,应当认定责任不完全在施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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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安装工程公司诉某实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11 · (2013)西民四终字第00446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途退场工程款援用另案事实

裁判要旨: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应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确认的事实,在本案诉讼中应全面准确援用,避免只引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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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诉青岛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1-2-091-001 · (2019)鲁02民初899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起诉条件诉的利益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判断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问题,应以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原告起诉条件的相关规定为标准。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现实争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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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诉利川市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1-2-091-002 · (2018)鄂2802民初4197号 ·
民事诉讼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权异议答辩期协议管辖

裁判要旨: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之外,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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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某某诉辽宁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

2023-01-2-128-001 · (2016)辽0108民初5463号 ·
民事种植养殖回收合同不动产林木林地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因诉讼标的不涉及林木、林地权属的确认、分割问题,故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也不符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情形,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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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诉青岛某房地产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3-01-2-483-002 · (2018)鲁02民初1278号 ·
民事合同债权债务承继人原告资格

裁判要旨:合同债权债务的承继人依据原合同起诉,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即便法院查明认定的合同性质与原告主张的合同性质不同,也不影响原告依据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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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2023-07-2-039-001 · (2021)沪0104民初8225号 ·
民事排除妨害共同居住权利滥用安土重迁

裁判要旨:子女虽登记为房屋产权人,但在处理家庭内部关系时,不应仅关注不动产登记,而是要综合考虑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家庭居住情况、一方承诺等因素。子女作为登记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注意必要限度,遵循中华民族安土重迁的传统,充分尊重、理解母亲想在长期居住房屋内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充分考虑房屋便于母亲就医、社交等因素,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利,切实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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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泉、林某等诉浙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2023-07-2-039-002 · (2019)浙0803民初3907号 ·
民事排除妨害妨害物权业主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车辆进出

裁判要旨:依据法律规定制定的管理公约或管理规约,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管理公司执行管理公约中关于限制业主车辆自由进入小区之规定的物业服务行为,不属于妨害物权。业主请求排除妨害的,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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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某居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2023-07-2-044-001 · (2020)苏0923民初2646号 ·
民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

裁判要旨: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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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甲、胡某某、邹某乙诉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2023-07-2-046-001 · (2020)沪0112民初36110号 ·
民事业主撤销权业主自治权少数业主表决事项

裁判要旨:业主所享有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组成,违法事项所侵害的是业主就专有或共有部分被合法管理的权利。在表决事项已明确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出现“多数决”,少数业主仍有权通过业主撤销权对抗。在判断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需要把握好尺度,关注原告主体资格审查中的“诚实性”,把握表决程序审查中的“规则性与灵活性”,实现实体权益受损审查中的“合法性与容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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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诉某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案

2023-07-2-046-002 · (2018)沪0112民初6331号 ·
民事业主撤销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下车库共同管理权利

裁判要旨:1.地下车库的管理使用直接关系到住宅小区生活秩序的和谐安定,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而非全体地下车位业主决定。 2.将地下车库与地面车位作为整体停车资源,对地下车位业主停在地面车位的车辆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起到了通过价格杠杆合理调节资源分配的效果,不构成对地下车位业主权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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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胡某诉刘某某、建湖县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2023-07-2-061-001 · (2017)苏0925民初906号 ·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偶农村妇女土地流转金

裁判要旨:无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计入分地名册的家庭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加的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如其在丧偶后并未再嫁人,依然享有原先所在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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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诉朱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7-2-075-001 · (2017)苏0412民初7515号 ·
民事预约合同本约合同损害赔偿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预约合同是一项以订立本约为目的的独立合同,基于预约合同性质的特殊性,违反预约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不同于违反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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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江西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7-2-084-005 · (2019)赣0731民初3197号 ·
民事买卖合同人防车位所有权使用权转让租赁期间

裁判要旨: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的人防车位使用权,符合《民法典》中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人防车位使用权可以转让或租赁,转让情形下不受二十年租赁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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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2023-07-2-086-001 · (2019)皖03民初155号 ·
民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

裁判要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该违约金标准体现了国家维护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意志,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能够任意协商达成的条款;不能简单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评判。该违约金标准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具有督促守约和惩罚违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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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铁集团诉某地产投资公司、某城铁投资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2023-07-2-090-001 · (2018)津民初7号 ·
民事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收益分配逾期违约金

裁判要旨:1.本案案由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某地产投资公司与某地铁集团通过补充协议将某小区4号楼视为独立项目,该楼全部归某地产投资公司所有,某地铁集团对该楼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在某地铁集团对某小区4号楼不享有分配权利,案涉项目除某小区4号楼外已经全部开发建设并销售完毕,且本案一审对案涉项目建设成本已完成司法评估审计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约定的分配条件已经成就,对某地铁集团请求进行收益分配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因某小区4号楼与案涉项目新建部分已经实际作出了分割,相关工作尚未完成,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一审法院对相关责任未予认定亦无不当。 2.双方虽通过共同成立项目公司某城铁投资公司,由某城铁投资公司进行具体开发并委托案外第三人销售开发的房产,但相关费用承担及收益分配的主体仍为某地产投资公司与某地铁集团,故某地产投资公司与某地铁集团应为承担支付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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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合作社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2023-07-2-090-003 · (2020)最高法民终745号 ·

裁判要旨: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关于合作方式、各自投入及合作利润的分配等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对合作中增加的成本亦应当进行合理分担。对无法证明系由对方原因导致的成本增加,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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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7-2-091-001 · (2020)新40民初49号 ·
民事诉讼房屋买卖合同业主大会适格被告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配套设施未建设及退还前期物业费等问题,属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权确权登记义务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等问题,属于业主专有事项,即使其具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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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23-07-2-091-002 · (2018)陕0116民初2519号 ·
民事确认合同无效商品房认购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恶意抗辩

裁判要旨: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未办理,并以在起诉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请求确认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企图获取较合同有效时更大利益的,属于恶意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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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诉某山公司、王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23-07-2-091-003 · (2020)内0603行初26号 ·
民事商品房销售合同违约合同目的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商品房销售者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房屋,其违约行为致使购房人签订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依据《合同法》第9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购房人有权解除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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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王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7-2-091-004 · (2021)吉0106民初1800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共同共有连带债权给付消灭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连带债权的规则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规则。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不必分别请求每一位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是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并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同理,在连带债权中,债务人亦有选择权,可以任意选择债权人,并向其履行全部债务。关于债务人向连带债权中之一人清偿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同理,部分连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内亦消灭。债务人向连带债权的债权人之一为全部给付其总债务即归消灭。未实际受领债权的其他连带债权人不得再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仅能向其他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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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等诉某置地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7-2-091-005 · (2020)沪0106民初1552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相对方认定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法律关系相对方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应注意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开发商指示,买受人与装修企业另行签订装修合同,也可以是精装修房屋买卖中装修部分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此时,应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装饰装修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条款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评价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探究合同相关各方的真实合意,继而认定开发商是否应就逾期交房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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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23-07-2-091-006 · (2018)第142017002301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要约虚假宣传

裁判要旨: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属“要约邀请”,当广告内容同时满足“开发商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 “具体确定”及“对合同订立及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开发商违反该要约的,应认定为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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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甲、傅某乙诉某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7-2-091-007 · (2019)浙0726民初7124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违约卖房广告宣传学区房要约邀请要约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在出卖人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清楚、具体、明确,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则应认定为要约,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出卖人未实现许诺导致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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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7-2-091-008 · (2020)京0119民初3092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校舍改建房居住权转让转让会员资格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社会公共教育资源无效合同

裁判要旨:1.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从合同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加以认定,综合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加以判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载明了房屋位置,约定了价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交付事宜、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的,应认定双方之间签署的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就具有社会公共教育资源属性的校舍改建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改变了社会公共教育事业的划拨建设用地用途,侵害了社会公共教育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因合同无效产生的各种损失,双方自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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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诉某某实业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23-07-2-091-010 · (2020)粤0608民初3200号 ·
民事商品房预售合同带装修未完成装修工程买受人收楼违约金截止日

裁判要旨:1.关于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条件的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商品房应当具备的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进行了明确、详尽约定的,应当认定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包括装修工程的完成,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时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未完成的,买受人享有拒绝收楼的权利。装修工程已经完成,但是存在装修瑕疵的,在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情况下,可认定涉案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 2.关于约定带装修的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未完成情况下,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截止日期的认定。约定带装修的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逾期完成的,在涉案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时,买受人拒绝收楼的权利在其查验房屋后丧失,应当配合买受人完成收楼手续。因此确认涉案商品房在买受人查验房屋之日实际交付,逾期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为止。 3.关于未完成装修工程违约责任承担的认定。在约定带装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未如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装修标准的房屋,应承担何种责任,取决于装修工程的进度:其一,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装修工程未完工或未开始进行,则出卖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且支付延迟交付房屋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其二,如果买受人收房时,装修工程已完工,但存在质量问题,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采取及时更换、修理等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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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某诉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2023-07-2-091-012 · (2019)沪0117民初17843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

裁判要旨:虽然行政机关对于开发商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了行政认定,但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法院仍应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合同已明确约定将广告宣传等排除在合同内容之外,购房人明知其购买的涉案房屋系毛坯房,故虚假广告宣传对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并无重大影响,其并未基于开发商广告宣传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无法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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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房地产管理局诉李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1-001 · (2017)渝0102民初9481号 ·
民事诉讼租赁合同公房承租权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国家福利政策

裁判要旨:承租人基于工作单位安排入住直管公房,虽然承租人与公房管理部门未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未交纳租金,但仍属于依照国家福利政策而租赁公有住房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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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材公司诉某投资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1-003 · (2019)沪0110民初6089号 ·
民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无效特殊用途未取得许可

裁判要旨:出租人承诺办理相关特殊证照或许可证并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租赁双方书面约定满足条件后双方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较之一般房屋租赁合同具有租赁标的特定化,办理证照、许可证专业化,签订前期协议涉及利益金额巨大等特点。特殊用途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装修的,可以参照承租人装修合同解除、无效时立法精神和处理原则,即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充分考虑出租人的资质、营业范围、行业情况,双方过错大小等情况,谨慎平衡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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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某商业公司诉某文化传媒分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07-2-111-004 · (2019)沪0101民初12070号 ·
民事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违约出租人的减损义务

裁判要旨: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已明确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并将行使合同权利收回房屋,且具备收回房屋的客观条件的,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并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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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某物业公司诉某银行青岛分行、某商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7-2-121-001 · (2019)鲁71民初87号 ·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计算

裁判要旨:个别业主与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排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不发生效力,业主依然应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在承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基础上,考虑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相比,在合同签订主体、价格协商的竞争性、公开性、社会公众认知、业主接受度、合同终止等方面仍有不同,在单个业主和业主团体均没有机会参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磋商谈判的情况下,绝对以合同单价为准可能导致利益失衡,物业费计算应以前期物业合同物业费标准计算的数额为基数,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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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珲春市某业主委员会诉珲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7-2-121-002 · (2021)吉2404民初1036号 ·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法定程序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根据授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向业主大会提出续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当议案经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程序形成决议后,由业主委员会执行决议,当物业公司对解聘决议有异议,业主委员会可依据业主大会授予的诉权以司法途径解决。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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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福建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福州市台江区某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07-2-121-003 · (2019)闽0103民初3774号 ·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备案任期届满诉权

裁判要旨:1.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成员的选任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是对外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手段、形式、载体。因所有权核心权能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处分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应尊重所有权人基于整体利益而为的团体意思表示,即业主委员会不因任期届满而丧失诉讼主体资格。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该条中的备案为程序性要求,属行政主管部门单纯接受备案的行为,未备案对于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并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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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

2023-07-2-123-001 · (2021)沪0114民初24087号 ·
民事中介合同如实报告义务税收损失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1.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的范围应包含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要求报告的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事项。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方式既包含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也应包含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尽职告知的不作为。 2.中介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导致购房人因房屋交易税收政策变化产生的税费损失,中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考虑购房人实际损失、双方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居间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中介人收取的佣金金额等因素后予以判定。 3.中介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若造成委托人损失,故意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可援引《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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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某诉某晶公司、某旺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07-2-471-002 · (2019)津03执128号 ·
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必须能够依当事人意思特定化,能够与其他物相互区别而独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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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张某甲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07-2-471-004 · (2017)豫0482财保32号 ·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不动产排除强制执行条件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不动产买卖从合同的签订、不动产交付到最终过户往往需要很长时间,其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影响物权期待权转向真正的物权。如果该期待权的转化进程被非自身因素阻断或影响,则基于买卖合同的相关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将受到侵害,若不通过司法等手段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更会影响社会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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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帝公司诉某省高速公司、吴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07-2-471-007 · (2017)鲁民初56号 ·
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动产登记借名买房

裁判要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履行变更登记程序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物权法》第9条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指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者登记错误等情形,并不包括当事人故意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只能在二者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案外人不能基于代持协议所享有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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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乙诉胡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2023-07-2-478-001 · (2019)鄂0502民初242号 ·
民事共有物分割一次性死亡抚恤金遗产

裁判要旨: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由于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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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23-08-2-076-001 · (2022)豫1702民初8071号 ·
民事确认合同无效预约合同本约合同意思自治补充性规范

裁判要旨:1.判断商品房认购协议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根本的标准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当事人明确约定合同为预约合同,将来还要订立本约合同,即使预约合同内容具备本约合同的内容,也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应理解为补充性规范,在当事人对合同性质约定不明且存在争议时,可以依据该条的规定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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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08-2-111-001 · (2016)沪0120民初15842号 ·
民事房屋租赁合同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不明争议认定规则

裁判要旨:因履行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对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法律关系的认定仍不能脱离原执行依据的内容,尤其在和解协议内容存在约定不明,当事人对和解协议条款产生争议时,应以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解释,对和解协议法律关系的认定不能与生效判决认定的基础法律关系相违背。在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权利以促成和解协议的场合,双方就协议条款的文意产生争议时,做出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解释。在迟延责任的判断上,也应以执行依据作为基准,准确认定迟延的原因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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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08-2-111-002 · (2022)吉0193民初620号 ·
民事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情形违约方的解除权根本违约

裁判要旨:一、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落空,无法实现;非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虽然没有产生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后果,但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如延迟履行义务等。现实生活中的违约情形纷繁复杂,应当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明确了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条规定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判断标准是违约结果的客观严重性,即是否实际剥夺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此类情形主要包括:1.不能履行合同主要债务。2.拒绝履行。又包括: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拒绝履行合同非主要债务;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3.履行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更换、降价等方法进行补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履行主要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义务不适当,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时,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的解除权。一般而言,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此条第二款赋予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 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即违约方不履行债务的原因,并非是有能力而不履行,而是丧失了履行能力;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明显不利;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其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同时,应当注意适用上述条款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而非任意解除权,不能仅凭违约方的意愿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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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诉新疆某房地产公司、新疆某投资公司、新疆某甲投资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023-08-2-264-002 · (2019)宁01民初3717号 ·
民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免除职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公司执行机关对外代表公司,因此,公司负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 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中依法提交股东会决议、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等均是公司对登记机关的义务,公司不履行该义务,不能成为法定代表人请求公司履行法定义务之权利行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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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2023-08-2-264-003 · (2021)川1381民初5475号 ·
民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涤除登记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控制

裁判要旨: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失去实质利益关联,且没有参与任何实际经营,属于“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当允许“挂名法定代表人”提出涤除登记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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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某等诉上海某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2023-10-2-039-001 ·
民事排除妨害共有部位业主共有权业主权益保护

裁判要旨:在业主和物业公司就商场外立面利用问题产生的纠纷中,商铺业主的透明橱窗属于建筑物的外立面。一般而言,建筑物的外立面应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位张贴商业广告应遵循法定程序,在缺少必要议事程序的情况下不得视为业主同意,物业公司覆盖商业广告的行为不合法。同时,侵害业主共有权与欠付维修基金分属不同法律层面,商业广告收益用作维修基金亦不能构成物业公司违法行为的阻却事由,物业公司应当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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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诉陈某乙、陈某丙等共有权确认纠纷案

2023-10-2-054-001 · (2019)闽0203民初10656号 ·
民事共有权确认DNA鉴定申请伦理司法审查原则

裁判要旨:在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获取更多遗产份额而提出DNA鉴定申请,如该DNA鉴定申请不符合包括知情同意原则、隐私保密原则、不伤害及尊重原则在内的伦理原则,会严重伤害已逝者的尊严,违背华人社会的传统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则该申请不应被许可。人民法院应慎重考虑以DNA鉴定解决争议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妥善对待司法技术和伦理道德价值冲突,作出符合道德伦理价值判断的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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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杨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0-2-091-001 · (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30号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外籍买受人合同履行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非因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基于发生了合同双方都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和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义务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本案中,买受人因车祸死亡这一事件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双方因不可抗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但同时,当事人亦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将对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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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诉钱某、金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0-2-091-002 ·
民事房屋买卖合同承租人同意公房居住权同住人另获住房保障居住权消灭

裁判要旨:在审理涉及公房居住权民事案件中,应注意区分居住权不同主体的权利来源以及是否已另有住房保障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注意区分公房居住权取得的两种情况。一是在公房被初始分配时,作为受配人而迁入;二是经过承租人的同意,为帮助解决其居住问题而迁入。在这两种情况下,公房同住人虽然都获得居住权,但其权利来源截然不同。因受配而迁入户籍的同住人,其权利来源于国家给予的住房福利待遇。而经承租人同意而迁入户籍的同住人,其权利来源于承租人对其居住保障的单方承诺。这一承诺通常为默示,表现为同意其迁入户籍,并允许其居住于该公房。一旦承租人以行动默示作出承诺,承租人即受此约束,即不得随意要求同住人迁移户籍或搬出房屋。 其二,来源于承租人同意而取得的居住权主体,因有他处住所其原居住权相应消灭。对因承租人同意而迁入户籍的同住人而言,其权利来源于承租人的承诺。该承诺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解决同住人的居住问题;而该目的性也就隐含了其条件性,即同住人除此房屋之外并无其他适合的住所。因此,一旦同住人已经以其他方式获得了居住保障,解决了其居住问题,则承租人之承诺的条件和目的都已消失,其义务即应告解除。否则将有悖于承租人同意其迁入户籍来保障其居住的初衷。故对因承租人同意而迁入户籍的同住人而言,其对公房的居住权因其另行获得适宜的住所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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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诉辽宁某港口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

2023-10-2-221-002 · (2015)大海商初字第487号 ·
民事港口货物保管合同进口货物提货单放货对象选择

裁判要旨:仓储合同不以存货人是仓储物的所有权人为前提,港口经营人在签订港口货物保管合同时没有对仓储物的所有权人进行识别的法定义务。租船运输的货物进口到港卸货后,如果收货人没有取得正本提单因而无法取得提货单,但港口经营人在货物到港仓储后已向存货人(即收货人)给付了仓单,便会出现提货单持有人与仓单持有人不一致的情形,引发港口经营人放货对象的选择问题。港口经营人作为海关监管的企业法人,在海关准予放行进口货物后,经生效判决确认的进口货物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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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某企业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2023-10-2-471-001 · (2003)黑高法执字第42-4号 ·
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股权冻结股权转让效力

裁判要旨: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是所有权等在性质上能够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2.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后进行财产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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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等诉沈某、广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张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10-2-471-005 · (2016)粤01执异XX号 ·
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排除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法律维护被拆迁(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精神是一以贯之的。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面积等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在法院查封前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其对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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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英等三人诉玄某军探矿权纠纷案

2023-11-2-056-001 · (2011)通民初字第84号 ·
民事探矿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矿业权勘查许可证首次判断权司法权介入

裁判要旨:1.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特性。矿业权的权利行使和救济关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职责分工。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许可,《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登记、变更等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勘查许可证,受托人未忠实履行受托义务,采取欺诈的手段,将勘查许可证办理在自己名下,委托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是权利救济渠道的不当选择,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对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尊重,准确把握了司法权介入的法定边界。 2.司法权和行政权两者具有独立性,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在未经行政诉讼程序审查撤销之前,行政行为具有权威性和公定力。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一般以证据审查为宜。如果直接依据民事实体法对涉及具体行政行为证明的事实进行审理和裁判,系对行政权的不正当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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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家诉贵州省安龙县某村民委员会、某村二组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2023-11-2-132-002 · (2009)第5223280500016-1/X号 ·
民事林业承包合同采伐许可证诚实守信谁造谁有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确立的“谁造谁有”规则,植树造林为林木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但林木附着于土地之上,林地承包、经营合同终止时,需要妥善处理地上林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森林资源的损失和浪费。林业承包合同的双方对合同终止时地上林木的处理有明确约定,该约定未违反公益林保护、林木采伐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终止后,林地所有权人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相对人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出具相关手续,依法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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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经济合作社诉李某、威海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2023-11-2-135-001 · (2021)鲁1002民初7235号 ·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绿色原则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承包方将土地流转他人后,仍负有监督土地经营权人对涉案土地审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依法负有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确保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经营权人违反相关义务的,承包方可从保障涉案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角度出发,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基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精神,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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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兴源镇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2023-11-2-135-002 · (2019)黑1085民初932号 ·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同义务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山洪水灾合同目的水土流失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黑土地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虽然缴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的主要合同义务,未能实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合同目的的,土地承包人有权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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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业公司诉某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案

2023-11-2-478-001 · (2014)冀民一初字第9号 ·
民事物权保护矿产压覆补偿范围探矿权直接损失违法性

裁判要旨:1.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达成压覆矿产补偿意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压覆审批手续,则其压覆矿产的行为不具违法性,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矿业权人因矿产被压覆所受损失可以依法得到补偿。 2.建设项目因公共利益压覆矿产的,建设单位应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压覆时市场条件下所应缴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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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资产管理公司诉内蒙古某公司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2023-16-2-037-002 · (1996)呼法经裁字第58号 ·
民事所有权确认政府会议纪要民事合同履行行为债务承担

裁判要旨:政府会议纪要虽然记载了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但如果政府会议纪要不能体现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不应轻易认定合同关系成立。在这种情形下,应当结合当事人在会议召开之后的履行行为等事实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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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某业主委员会诉梅州市梅江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某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2023-16-2-045-001 · (2013)梅江法民二初字第37号 ·
民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停车位所有权归属无权处分

裁判要旨:停车位是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建设的,依法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业主共有的停车场中停车位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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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某诉某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案

2023-16-2-075-001 · (2017)黑0691民初470号 ·
民事预约合同商品房预约合同认购书合同效力审查责任负担

裁判要旨:评判有关商品房买卖的合同为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关键在于辨析合同是否还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导致合同部分条款缺失或不确定的情形。如存在此类情形,一般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不存在此类情形,无论合同名称为何,则均应视为本约合同。预约合同有效除出卖人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外,还应符合国家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对外销售融资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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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建材有限公司诉重庆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重庆某实业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2023-16-2-076-002 · (2015)江法民初字第05345号 ·
民事确认合同效力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财产无法返还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1.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转移债务人财产明显具有恶意逃债、规避执行的性质,损害债权的实现,转移财产相关合同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要件。 2.在合同无效所涉及财产无法返还的情况下,仅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足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由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故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令第三人在被转移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债权人未受偿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综合当事人的语词、案件事实和目的来理解,并考虑减少诉累,切实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等因素,而不能将语词孤立于语境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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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沈某某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2023-16-2-090-001 · (2011)宁民初字第1号 ·
民事合作开发房地产违法建筑利益分配诉权

裁判要旨:房地产项目利益是一个集合概念,一般包括房屋所涉物权、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项目利润等权益。未经依法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变更工程规划而建造的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所涉房地产项目利益本质上属于非法利益,非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不宜列为民事诉讼标的,相关利益方也不享有合法诉权。对违法建筑所涉房地产项目利益纠纷,应以行政权处置为先,司法权处置为后,以防通过司法程序将非法利益“洗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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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诉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6-2-091-001 · (2007)九民初字第2265号 ·
民事诉讼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订立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是否订立产生争议,一方主张合同未订立,一方主张合同依法成立时,应当由主张合同依法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正确运用关于合同成立的举证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从而做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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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诉余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6-2-091-002 · (2021)宁03刑终36号 ·
民事诉讼房屋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关联刑事案件虚假诉讼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石某与其父石某某串通,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虚假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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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婺源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23-16-2-091-003 · (2015)赣民申字第318号 ·
民事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可抗力交付违约金

裁判要旨:不可抗力免责首先要求履行期间性,即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是在合同签订之后、终止以前,合同履行期间以外发生的,则不能构成该合同的不可抗力事件。其次,根据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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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某管理局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案

2023-16-2-092-001 · (2014)西民初字第00734号 ·
民事诉讼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房屋面积鉴定意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据效力

裁判要旨:原权利人在未经核实查验的情况下,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不动产性状为重要因素与相对人达成不动产物权转移合意并订立双务有偿合同后,经依法鉴定,不动产登记对该性状的记载与鉴定意见存在差异。相对人据此主张原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无需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前置性地否定不动产登记效力,原权利人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尚属合法有效、其相对于鉴定意见系优势证据的抗辩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相对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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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诉欧某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1-001 · (2023)粤13民终5389号 ·
民事诉讼房屋租赁合同送达方式穷尽公告送达诉权保护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送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在处理送达问题时需注意在保护诉权与司法效率的价值之间做好平衡,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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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1-004 ·
民事房屋租赁合同虚假诉讼诉讼主体实际控制关系虚构伪造证据材料第三人利益

裁判要旨:虚假诉讼行为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对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诉讼主体,虚构、伪造证据材料,提起无实质性对抗的民事诉讼,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放弃抗辩经由法院判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之规定认定为虚假诉讼,依法作出不准撤诉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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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昭通市某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1-005 · (2016)云0602民初68号 ·
民事房屋租赁合同情势变更合同履行不能约定解除同时履行抗辩权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裁判要旨:1.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意思表示明确时,在履行过程中单方变更原约定范围时,在对方事前未明示认可、事后也未明确追认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以默示方式推定已经取得对方的同意,应严格执行“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的法定条件。 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和因过错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属于不同的两种情形,应区分处理。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任意一方违约,并且,在双方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但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期间,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3.合同约定解除后实际损失难以鉴定确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酌定给予亏损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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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木材加工厂诉某某汽车维修公司、陈某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1-009 · (2022)粤1302民初2039号 ·
民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征收补偿款停产停业损失

裁判要旨: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被征收,合同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承租人请求支付征收补偿款中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的,应予支持。承租人请求支付征收补偿款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综合考虑出租人的租金损失、承租人的经营损失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支持。对于出租人而言,案涉房屋被征收也意味着其停止出租房屋获利,不应轻易否定出租人根据其租金收入损失分割停产停业补偿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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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元件公司诉某房开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9-005 · (2018)川民初138号 ·
民事委托合同代建不动产登记物权归属原因行为受理范围

裁判要旨: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性质具有复合性,相关纠纷也呈现复合性样态。如果双方纠纷针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或原因行为发生争议系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针对的是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本身则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畴。 二、按份共有的形式系针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而言,而非针对债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系针对各自在合同关系中所占的权利份额对应的民事权益,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民事权益的份额进行明确,而不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民事权益为“按份共有”关系,由此形成的裁判也不是物权变动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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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珠海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21-001 · (2022)粤0402民初1029号 ·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充电基础设施物业服务企业绿色原则业主专有权

裁判要旨:1.业主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是为了更好利用车位,同时符合绿色环保理念,物业公司应予配合办理相关安装手续。 2.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应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该利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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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21-002 · (2021)粤2072民初9372号 ·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事实物业服务关系物业费附属物业

裁判要旨:涉案商业楼虽不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管理范围内,涉案商业楼所有权人也并非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方,但在物业公司已向涉案商业楼履行基本的养护、管理、清洁、安全保障等义务且涉案商业楼所有权人也长期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涉案商业楼所有权人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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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某物业分公司诉陈某权、吴某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21-004 · (2020)粤0783民初2824号 ·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居民委员会代行职责业主

裁判要旨: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全部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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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21-005 ·
民事物业服务合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专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合理限制业主成员权特定业主专有权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在区分认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专有权”与“共有部分共有权”时,应当明确如下的识别规则:第一,在物权归属上,两者存在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三项“专有部分(专有权)”的识别要素中,“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应当进一步明确为“专有部分”的实质要件,而“能够登记”则是形式要件;第三,能够全部满足上述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某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客体,当属专有部分;若仅因未获明确登记但却已符合实质要件的某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客体,亦可基于不动产附合等其他物权规则而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所规定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人法”属性的业主成员权可得通过集中行使而依法合理限制其“物法”层面的特定业主专有权的部分权能或内容。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上述对业主专有权限制的合理性时,应当明确如下的裁判规则:第一,限制的有限性。业主成员权对特定业主专有权的限制应当是有限度的,我国并不存在所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剥夺制度”。第二,限制的合理幅度。业主成员权对特定业主专有权的限制幅度一般可得略高于传统民法上不动产相邻关系或者物权共有规则之于所有权上的制约力度。第三,司法审查的具体法律适用。我国物权法对于专有权受成员权不当限制的特定业主提供的救济途径明确区分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对于前者,人民法院应当以决议行为的撤销权规则作为适法根据;对于后者,则应当以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应约款的效力审查规则作为裁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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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会诉马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2023-16-2-135-001 · (2016)青0222民初619号 ·
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违约解除合同情势变更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价款因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显得偏低不属于情势变更,村委会拟在案涉承包地上建设村文化广场、某村委会办公室等公共设施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情势变更,在当事人未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解除合同,与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不符,也有悖于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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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某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南某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3-16-2-392-002 · (2020)海仲案字第816号 ·
民事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诉中财产保全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责任

裁判要旨:1.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目的系为了确保仲裁利益得到实现且保全行为适当的,不属于保全申请有错误。 2.被申请人未举证证明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并造成其损失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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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华诉陈某平、程某宝、张某娟、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2023-16-2-470-002 · (2016)浙06民终211号 ·
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债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要件,租赁权亦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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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诉雷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16-2-471-004 · (2020)渝0154民初6142号 ·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不动产连环交易未登记参照适用

裁判要旨:不动产连环交易中,次买受人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二手出卖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次买受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次买受人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在次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且非因次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次买受人对不动产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对一般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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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房地产公司诉徐某某、罗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16-2-471-006 · (2016)云01民初541号 ·
民事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网络司法拍卖不动产

裁判要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间限于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前,即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特定标的物权属转移前,或执行标的物变价后代位价款分配前。执行程序中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但尚未将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的,该不动产所有权尚未转移,案外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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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公司诉某大酒店公司、某实业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案

2023-16-2-478-001 · (2011)长中民三初字第0227号 ·
民事物权保护腾房买卖不破租赁综合案件事实共同侵权

裁判要旨: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房屋租赁协议》能否采信,应综合考虑案涉房屋拍卖经过、当事人主张权利方式、证据提交时间等相关事实,结合社会生活一般常识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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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工与房产

仲某诉孙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3-16-2-504-001 · (2016)黑0781民初1436号 ·
民事侵权责任被拆迁人安置补偿优先权拆迁还建普通债权请求权

裁判要旨: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同一房屋既安置于被拆迁人,又卖与他人。房屋买受人主张被拆迁人自房屋迁出,案件法律关系性质应为侵权责任纠纷。因被拆迁人系基于自有房屋被拆迁而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还建协议,进而对房屋所享有的拆迁还建权利,其要优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享有的普通债权请求权。房屋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可依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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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某科技公司诉某汽车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2023-01-2-104-001 · (2021)京02民初380号 ·
民事保证合同破产有关债务人诉讼范围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理解为债务人在该诉讼提出了诉讼请求或其他当事人对债务人提出了诉讼请求,致使债务人的财产可能因该诉讼而增加或减少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起诉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也未对其提出诉讼请求,不属于破产案件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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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刘某诉林某、黄某退伙纠纷案

2023-01-2-287-001 · (2018)湘0102民初11022号 ·
民事诉讼退伙管辖协议管辖

裁判要旨:受诉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为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避免因为法院对于管辖权的认识存在分歧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有关案件移送作了必要限制。首先,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法院已经就相关管辖权争议做出裁定,即使之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亦应该继续审理。其次,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第三,如果被告没有应诉答辩,则在一审开庭前,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可以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则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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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高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23-07-2-079-002 · (2018)沪0112民初2346号 ·
民事债权转让合同合同效力吊销未清算违约金债权转让

裁判要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因此,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人民法院对于营利法人吊销后的行为是否围绕清算目的进行必要性审查,需要结合营利法人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对象、具体目的而展开。无偿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清算目的范畴内的行为,在公司尚未清算前属于损害公司责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被吊销后的清算行为或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行为,故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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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某集团公司诉某村委会、某镇政府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2023-07-2-090-002 · (2018)沪0112民初22512号 ·
民事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合同解除未约定投资权益补偿金额

裁判要旨: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当事人对出资方投资权益补偿的计算方式没有约定的,应以土地增值收益为基础,按投资方实际投资比例,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投资权益补偿的金额,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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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余某等诉雷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案

2023-07-2-127-001 · (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411号 ·
民事合伙合同草签正式合同合同履行合同效力审查

裁判要旨:合伙协议中带有“草签”字样,但各方在协议中对合伙项目的盈余分配、支付方式、债务承担、合伙终止等事项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均作出了实质性的约定;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情况均作了相应的处理约定,且未附生效条件,从内容上看并不存在履行上的法律或事实障碍时,无论合同名称如何,均应视为可以履行的正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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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建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马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08-2-084-009 · (2020)京0109民初1877号 ·
民事买卖合同股东出资债权出资抵销

裁判要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出资,并确认实缴出资;二、前述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公司应当具有充足的清偿能力;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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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许昌某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4-002 · (2015)许中法破字第5—28号 ·
民事保证合同破产重整保证连带责任免除

裁判要旨:破产法规范的是破产债务人与债权人的破产法律关系,相对而言,债权人和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属于外部关系,除非破产法有特别规定,担保人对破产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应当适用担保法律规定,不受破产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一百零一条“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的规定,在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中,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不受主债务减少的影响。法律赋予债权人程序上的双重救济权,既参加破产,又追索保证人,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债务人破产不应当构成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程序障碍。即不因重整计划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数额、清偿条件的调整而受到影响,仍应按照原有数额和条件进行清偿。该重整计划的效力不及于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其不能以重整计划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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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某建设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4-003 · (2020)京02民初316号 ·
民事保证合同破产重整以股抵债担保人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因《合作重整计划》中以股权抵偿债权的方式系在综合各种因素考量下,经管理人和债权人通过团体协商所作出的安排,并不必然反映债权人就该笔债权的实际获偿金额,本案中的《合作重整计划》对此已作出明确说明,并载明了以股权抵偿债权的清偿率计算公式,该方案并非仅一方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经各方表决且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据此计算实际受偿金额并就其未实际受偿部分金额向担保人追偿有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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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诉陆某某、上海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2023-08-2-143-001 · (2020)沪0112民初3066号 ·
民事追偿权瑕疵股权继受股东资本填补义务行使要件

裁判要旨:即使“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瑕疵股权经多次转让,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的全部继受股东承担资本填补的连带责任。根据连带责任内部求偿原理,已承担责任的继受股东有权追偿。继受股东追偿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行使要件:一是继受瑕疵股权的股东履行了资本填补连带义务导致共同免责,二是继受股东履行的资本填补义务超过其在连带责任中的应分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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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诉新疆某矿业公司、钟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3-08-2-262-001 · (2021)新2302财保89号 ·
民事股东资格确认一人公司股权代持实际控制人名义控制人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当通过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及财产的实质归属来进行判定,而不能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在可能存在股权代持合意的情况下,股权代持关系是否存在,应重点审查代持人是否实际出资以及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在缺乏股权代持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实际股东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隐名股东系实际出资人,且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名义股东有较大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对股权代持关系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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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燕某某诉唐某某、胡某某、郭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3-08-2-262-002 · (2006)111号 ·
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公司决议公司章程

裁判要旨:确认之诉是诉讼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其目的是通过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进而肯定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或否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另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构成要件。 确认之诉仅能对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确认,不能对现存民事关系进行改变。故对于公司股东起诉要求确认其他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不能在未经公司决议的情况下直接以司法裁判来剥夺公司股东的身份,公司股东可在公司法范围内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实现自身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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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某商贸公司、厉某、赵某某诉武威某商贸公司、余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3-08-2-262-003 · (2019)甘民初186号 ·
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实际出资人债务转移名义股东

裁判要旨:对实际出资人及其相应出资权益的认定,应综合公司设立过程中各股东关于设立公司的合意、各自所持股权比例的合意以及公司成立时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虽将从他人处借来的款项投入公司的经营活动,但既未明确款项性质,且在投入后不久即以债务转移方式由公司实际负担清偿,该当事人主张其以借款投资并据此享有公司全部股权以及出资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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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赵某某、甘肃某投资公司、平凉某房地产公司、尚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3-08-2-262-004 · (2020)甘08民初7号 ·
民事股东资格确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实际出资人显名

裁判要旨: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人合性特点,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除发起人及公司高管在一定期限内的限制之外,并没有基于维护公司人合性的转让限制,故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具备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和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两个条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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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诉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许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2023-08-2-265-001 · (2023)宁0423民初218号 ·
民事股东出资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认定退股条件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需要在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前提下,结合当事人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等因素综合判定。在公司外部关系的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商事外观主义;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通过参加股东会、取得公司分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来认定股东身份。在判断属于投资款或者借款时,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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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2023-08-2-265-002 · (2021)沪0112民初19563号 ·
民事股东出资瑕疵股东抽逃出资主体资格返还出资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股东抽逃出资侵害的是目标公司财产权益,公司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行使出资请求权属于共益权范畴,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对该法条中行使出资请求权的“其他股东”进行限缩与公司资本制度也不符。即便行权股东自身出资存在瑕疵,或公司明确表示无需返还,从出资责任、请求权性质、价值选择三个方面考虑,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能以此主张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在公司尚未经法定清算、清偿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抽逃的公司资本仍需补足,可主张返还出资的主体应包括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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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诉四川某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国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案

2023-08-2-266-001 · (2019)川0193民初5660号 ·
民事新增资本认购增资无效未出资诉讼时效抗辩权

裁判要旨:债权人主张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公司股东享有公司对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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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实业公司诉某银行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2023-08-2-267-001 · (2018)豫01民初3277号 ·
民事公司股东知情权原股东有限诉权股东权益受损

裁判要旨:1.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该规定解决的是原股东在特殊情况下的诉权问题,即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不应驳回起诉,应依法予以受理。 2.原股东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应当举证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不应只对原股东的“初步证据”进行形式审查,而应对原股东的证据能否达到上述证明目的进行实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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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023-08-2-267-002 · (2019)京0115民初22779号 ·
民事股东知情权公司经营范围股东利益

裁判要旨: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从消极标准的角度对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予以列举,其中第一项“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可从以下方面予以认定。 1.基于我国传统的亲属观念与家庭观念,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否则应当认定公司股东与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因此近亲属出资设立的公司与股东之间自然形成了实际利益链条,与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 2.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或近亲属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已经变更的,应结合变更时间、变更前后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项目是否实际经营,是否有一至两年内相关业务材料等综合判断实质性竞争关系; 3.在当前全球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通讯发达,大部分行业的开展是开放性的,股东自营同行业公司或近亲属设立的同行业公司以设立区域不同不足以推翻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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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实业公司诉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

2023-08-2-268-001 · (2019)沪0106民初15563号 ·
民事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异议股东主体范围转让主要财产标准认定

裁判要旨: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财产,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的,应当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如未召开,异议股东仍可通过其他途径表示反对,并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异议事项之日起90日内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2.判断是否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主要财产,应当从转让财产价值占公司资产的比重、转让的财产对公司正常经营和盈利的影响以及转让财产是否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等多角度进行考察,并以转让财产是否导致公司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对公司的设立目的、存续等产生实质性影响,作为判断的主要标准,其余两项则作为辅助性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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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诉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08-2-269-001 · (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379号 ·
民事股权转让瑕疵出资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瑕疵出资与股权转让合同系属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出让方是否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并无必然联系,只要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即为有效。 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的出资情况对合同签订时股权的价值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即便出让方未实际出资,股权合同签订时,公司可能因为经营情况较好,亦会具有相当的资产,受让方基于对公司资产的信赖而与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受让方对股权价值的衡量并不受出让方出资情况的影响。故出让方并无义务且无必要告知自己的出资情况。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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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08-2-269-002 · (2019)沪0114民初23343号 ·
民事股权转让纠纷标的公司债务处理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的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对转让前后的债务承担,股权受让方在受让后发现公司需负担转让前未结清的债务,主张股权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违约赔偿责任应以实际损失为限,可通过股权受让方持股比例、股权转让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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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万某新、候某某诉甘肃某商贸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08-2-269-003 · (2020)甘民初87号 ·
民事股权转让情势变更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另一方反诉继续履行合同,人民法院以情势变更判决解除合同时应按照公平原则对解除后果一并作出处理,不能仅就诉请解除一方的请求进行处理,应同时处理合同解除对主张履行一方的法律后果。 股权转让合同因情势变更解除后,转让方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的,受让方也应返还取得的标的物。当标的物价值明显减损时,就减损价值按照过错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更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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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商务服务公司诉陕西某电子工程公司、陕西某实业公司、陕西某投资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08-2-269-004 · (2020)陕01民初144号 ·
民事股权转让请求权基础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1.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法上有多个合同解除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一并主张多个法律规范支持其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 2.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规范顺序的选择。当不具备前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是否具备后一顺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当认定符合一项法律规范适用条件且请求权成立时,即可作出裁判,对后位的法律规范不再进行审理。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时,应当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 3.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调整,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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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刘某诉安徽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

2023-08-2-270-001 · (2013)包民二初字第01184号 ·
民事公司决议效力确认变相分配公司资产无效

裁判要旨: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审查,一方面是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补偿金”名义对股东发放巨额款项,在公司并无实际补偿事由,且无法明确款项来源的情形下,此类“补偿金”不符合公司法的“分红”程序,也超出“福利”的一般数额标准,属于变相分配公司资产,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更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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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常州某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2023-08-2-270-002 · (2017)苏0404民初6534号 ·
民事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抽逃注册资本股东资格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要旨: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除名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剥夺股东资格的方式,惩罚不诚信股东,维护公司和其他诚信股东的权利。如果公司股东均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由于该部分股东本身亦非诚信守约股东,其行使除名表决权丧失合法性基础,背离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目的,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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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诉洛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2023-08-2-274-001 · (2018)豫0103执3062号 ·
民事公司盈余分配净资产分配公司内部自治司法有限介入

裁判要旨:1.公司盈余利润是否分配是公司的商业判断,本质上属于公司的内部自治事项,通常情况下司法不宜介入。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只有在公司已通过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后,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予执行;或公司未通过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但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司法方有限度的介入公司盈余分配,以适当调整、纠正不公正的利益状态,保护股东利益。法院对公司商业决策的判断应秉持审慎态度。 2.当事人诉请对公司盈余进行分配,人民法院首先应当甄别当事人诉求的分配内容、分配程序及分配目的。公司净资产分配与公司盈余分配在分配目的、实现程序、分配内容上均有显著区别。公司净资产是指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为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股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公司如进行盈余分配,应是在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仍有利润的情况下,再由股东会制定分配方案后方可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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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诉某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集团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2023-08-2-274-002 · (2021)京0102民初14238号 ·
民事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股权转让股利分配请求权

裁判要旨:1.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即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依法享有的请求公司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向自己分配股利的权利。利润分配请求权属于股权的重要内容,股东转让股权,原则上与利润分配请求权一并转让,但这并不绝对,应当区分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与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公司未作出利润分配决议,股东享有的是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是股东基于成员资格享有的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属于股权组成部分。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后,股东享有的是具体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该权利已经独立于股东成员资格而单独存在。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系具体的债权。该债权的行使不要求以具有股东资格为基础。故在股东会决议分配盈余之后,股东可以将盈余分配给付请求权独立转让,此与债法上普通的债权转让在本质上并无区别。股利分配请求权不以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为前提。 2.股东资格的取得时间实践中亦有不同认识,一般根据法律关系发生在股东与公司内部还是公司外部而不同,在公司对外而言,工商登记作为股东身份的对外公示信息,以工商登记变更的时间对外承担责任。在公司与股东内部而言,股东与公司之间可以根据章程或协议的约定股东身份取得的时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名册登记时间为宜。 3.股东转让其成员资格的,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在内是否一并转让应区分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基于股东身份一并随股权转让,具体利润分配请求权需要看双方协议是否有相关约定。股东可以将公司利润分配决议已经确定分配的利润转让给他人。股东大会作出股利分配决议时,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若未按照决议和章程及时给付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股利分配请求权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其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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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王某等诉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2023-08-2-274-003 · (2021)京0106民初28142号 ·
民事公司盈余分配举证责任分配滥用股东权利中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

裁判要旨:在有限责任公司未作出分配盈余决议情况下,中小股东行使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时,法院应当着重审查以下两点:一是公司缴纳税收、提取公积金后,是否存在实际可分配利润;二是控股股东是否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并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若前述条件无法同时满足,则中小股东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首先,以公司具有实际可分配利润为前提,公司需已按照公司法规定缴纳税收、提取公积金,且具备充足的“自由现金”。其次,需厘清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具体情形,包括歧视性分配或待遇,变相攫取利润,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等行为。再次,应合理分配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结合双方举证程度,依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后,裁判方式上,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具体的盈余分配方案,从而实现对中小股东抽象利润分配请求权的直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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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某诉四川某燃气有限公司、张某云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

2023-08-2-274-004 · (2016)川0603民初2498号 ·
民事公司盈余分配失去股东身份原股东利润分配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前,公司未就之前的利润形成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尚未转化为债权请求权。股权所附带的股利分配请求权随股权一并转让,原股东丧失股东身份后,不能再向公司请求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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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上海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2023-08-2-277-002 · (2021)沪0114民初24658号 ·
民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恶意转让股权转让人出资责任逃避出资义务

裁判要旨:对于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取决转让人股权转让时是否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有恶意的,转让人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反之,则无须承担出资责任。本案两次股权转让发生时,虽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转让时公司已对外负有债务实际不能清偿,两次股权转让均系以零对价转让,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此外,转让人庄某某同时系最终受让人上海某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第二手转让人上海某矿业公司的股东、监事,股权转让在关联人之间进行。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人民法院认定两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人均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进而判令其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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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江、车某斌诉范某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3-08-2-277-003 · (2018)川1111民初499号 ·
民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破产清算怠于清算财产流失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公司债权人,其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掌握公司的财务账册。而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则通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的财务资料并了解公司资产状况。因此,对于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怠于清算是否导致公司的财产流失或灭失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应限于提供合理怀疑的证据,而对于反驳该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应由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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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建筑装潢材料有限公司诉陆某、汤某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3-08-2-277-004 · (2018)沪02民再80号 ·
民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减资注意义务通知

裁判要旨:公司减资程序中,对于在减资变更登记前已经产生且未受清偿的债权,不论该债权数额是否确定、债权履行期间是否届满,均应纳入公司履行法定通知义务的债权人范围。如负有注意义务的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对未能通知债权人存在过错的,该股东应就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的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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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等人诉威海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2023-08-2-283-001 · (2017)鲁10民初128号 ·
民事公司解散纠纷公司僵局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利法定持股比例

裁判要旨:1.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利益,由此虽导致大、小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但大股东压迫小股东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强制解散情形。判断公司应否解散,应当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之规定判断。 2.二审判决不予解散公司后,大股东通过收购公司其他股东股权,持股比例达到90%以上,绝对控股公司,能够召开股东会并作出有效决议。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原告合计持有的股份已经不足法定的持股比例要求,其再审请求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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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陕西某文化传播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2023-08-2-283-002 · (2020)陕01民初722号 ·
民事公司解散股东权利限制严重困难实缴部分出资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6条的规定,股东因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受限的股东权利,并不包括其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权利。公司法第182条规定的“严重困难”包括对外的生产经营困难、对内的管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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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属制品公司管理人诉张某某等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

2023-08-2-289-001 · (2020)皖1022民初1269号 ·
民事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破产应收账款代为清偿个别债务撤销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第三人根据事先约定将应支付给债务人的应付账款代债务人用于个别清偿,对其他债权人的清偿利益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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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某某诉宁夏某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3-08-2-295-001 · (2018)宁01破申24号 ·
民事破产债权确认破产债权优先受偿职工身份职工集资款

裁判要旨:职工集资款债权的实质为民间借贷,和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在于债权人的职工身份,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受特殊保护,属于优先受偿的破产债权。债权人以企业职工名义与破产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但在出借资金时其并非破产企业职工,与破产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等用工关系,不应认定为职工集资款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能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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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某竹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3-08-2-295-002 · (2019)龙华竹业债审字第37号 ·
民事破产债权确认取回权共益债务

裁判要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8条的规定是建立在破产时,标的物存在且能够取回的情况下,只是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于管理人或其他原因导致案涉标的物无法取回,如果破产申请受理时,标的物在事实上已经无法取回,则丧失民法上取回权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38条则没有适用的余地。此时对于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应回到破产法中对于共益债务的界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共益债务发生的时间段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非程序性债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管理人在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同时,自己也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4)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劳动报酬是指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工资、津贴、奖金等;社会保险费用是指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包含的范围广泛,包括为债务人的继续营业而支付的水电费用,与他人签订新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等。(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是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其执行职务的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应当作为共益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在合同标的物为半成品原材料,破产企业破产清算受理前已全部加工成成品并对外售出,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且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情形下,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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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天长市某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3-08-2-295-003 · (2020)皖1181民初3110号 ·
民事破产债权确认建设工程价款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发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农民工以承包人所欠工资申报债权的,系建设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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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某区税务局诉南京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2023-08-2-295-004 · (2015)江宁商破字第17号 ·
民事破产债权确认税款滞纳金行政强制执行税收征收管理

裁判要旨:税务机关针对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属于依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而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税款数额。在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申报的滞纳金超过税款数额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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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银行嘉峪关市分行诉甘肃某钊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2023-08-2-301-001 · (2018)兴盛破管字第58号 ·
民事管理人责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忠实勤勉义务

裁判要旨:破产管理人未能实现对设定担保的破产财产的拍卖变现,决定就担保债权以实物进行优先受偿,但未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同意,债权人以此为由主张破产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并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非破产管理人在实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过程中处置担保财产的必经程序,如果破产管理人在保管、评估、拍卖、变现、移交破产财产等各环节不存在过错行为与违法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破产管理人没有违反勤勉义务,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债权人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系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认的事项,由破产管理人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认定的这类事项,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破产管理人未能积极配合债权人查阅相关资料、行使知情权的,债权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司法决定,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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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

2023-08-2-308-001 · (2020)沪02民初234号 ·
民事股份回购合同对赌协议效力与市值挂钩的回购公序良俗金融安全

裁判要旨:1.回购条款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前即应依法予以清理,且本案回购条款与二级市场股票市值直接挂钩,扰乱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2.对故意规避监管的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裁判应与金融监管同频共振,给予否定评价,避免违法者因违法而不当获益,依法维护“三公两同”的资本市场秩序,提升资本市场的治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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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郭某某申请公司清算案

2023-08-2-420-001 · (2020)新27清申1号 ·
民事申请公司清算例外情形利害关系人另行诉讼解决

裁判要旨:《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13条规定,申请公司清算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和发生公司解散事由。被申请人对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清算申请均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对异议另行诉讼解决。该条但书规定的“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应理解为仅指被申请人就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条以及2021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将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至其他利害关系人,司法实践中应将《强制清算会议纪要》中的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对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异议的,除有生效法律文书能够证明其利害关系人身份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解决,对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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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药总公司破产清算案

2023-08-2-421-001 · (2019)粤破1号 ·
民事破产清算僵尸企业出清

裁判要旨:1.谨慎识别“僵尸企业”。国家在实施产业升级过程中,一些科技含量低下、能源消耗过大、污染问题突出的企业,因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市场需求,本应依法退出市场,但由于企业开办人怠于清算注销企业,或者因历史遗留原因,部分企业成为既不经营也未注销或者处于半停业状态且长期亏损的“僵尸企业”。 2.运用破产手段实现“僵尸企业”一揽子出清。“僵尸企业”占用资金、土地、房屋及人力资源,却不能创造社会财富,国家因此将“僵尸企业”出清作为落实市场主体退出政策的重点。本案通过破产手段追收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处置破产财产,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发挥“府院联动”作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职工圆满安置、职工职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超过20%的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揽子注销子公司等关联企业36户,让一批“僵尸企业”退出市场,将大量闲置的土地、设备、人力从“僵尸企业”中解放出来,实现市场资源的重新配置,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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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投资公司与烟台某经贸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

2023-08-2-421-002 · (2000)鲁经终字第62号 ·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不予受理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经审查,虽不属于依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4项、第5项或者第9项裁定再审的情形,但为做好受理破产申请后的衔接工作,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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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兴铝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

2023-08-2-421-003 · (2019)沪03破监2号 ·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审查复议

裁判要旨:1.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进行权利自治的机构。司法裁判权是指法院在诉讼中就案件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利。二者在破产程序中的关系在于:第一,分别是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司法职权主义原则在破产程序中的体现,在性质、功能和宗旨上有着较大差别;第二,由于破产程序本身所解决的并非个别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债务人财产分配方式与过程的问题,而破产法院的裁决,在性质上是对债权人共同决定的审查。在涉及破产程序性事项时二者并非对立关系,在各方难以形成有效决策时,司法裁判起到终局性决定作用,但在涉及破产实体性权利情况下,不宜由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进行终局性的决定,而应由审判程序作出的裁判决定。对实质合并进行表决,表面上看更大范围地满足了债权人的知情权,但存在易造成程序冲突、加大程序成本且易引发债权人质疑等弊端。合并破产会不可避免地对部分债权人利益造成影响,通过表决程序决定是否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审理,不仅加大破产程序协调成本、延缓了案件进程,且易产生债权人坚持不同意合并而法院强制裁定合并破产情况,加大债权人对程序质疑。由债权人会议对实质合并议案进行表决,并以表决结果作为适用前提,是混淆了债权人会议职权和法院司法裁判权之间的界限,实务中不宜采用。 2.破产实质合并规则是对关联企业法人人格的永久、全面否定,强调“法人人格混同”的单一标准,会产生以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取代破产法实质合并规则的误解,而两项制度相互关联但各有侧重,不可完全等同。首先,实践中应以“法人人格混同”为核心要件,法院除注重前述企业意志、财产、人员、财务、场所等混同表征的审查外,还应注重对财务数据的审查。其次,兼顾“区分成本过高”标准,对于资产区分成本的审查不应仅仅局限于现状,而应深入源头,即资产相对独立的现状往往起源于资金来源不加区分。最后,是否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应通过清偿率高低进行量化判断。以逐层递进的方式审查,达到证据充分、结论恰当的证明标准。 3.实质合并程序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影响较大,无论是针对不适用裁定提起的上诉还是针对适用裁定申请的复议,都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就一审或原审事实、程序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审理,审查范围应以当事人的异议范围为限,但一审或原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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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2023-08-2-422-001 · (2018)粤03破49号 ·
民事破产重整司法谦抑原则意思自治原则重整价值及可行性认定

裁判要旨:破产重整制度适用于可能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挽救价值的法人型企业,是避免企业直接破产清算的一种再建性制度,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价值。由于目前人民法院自身职业属性的限制,导致在破产实践中尚不具有与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其他利益主体一样精准的商业判断能力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因此实际上很难主导对企业的经营价值作出精准评估。在各方利害关系人重整意愿极其强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的判断应保持谦抑态度,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鼓励重整。此举不仅有效调动利益各方的积极主动性、加快清理债务、保护各相关方的切实利益,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存、挖掘企业现有和潜在的运营价值,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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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2023-08-2-422-002 · (2019)沪03破1号 ·
民事申请破产重整商业地产营商环境平衡利益企业纾困预表决存续式重整

裁判要旨:1.综合判断正在营运状态的商业地产项目企业的重整案件是否应受理时,应从社会效果、经济效益、破产成本、清偿率等角度进行衡量。通过重整,可继续履行与各租户之间的租赁合同,最大限度减少司法程序对广场运营的不利影响,平稳过度直至与后续重整计划执行衔接强制执行。商业地产合理改造、调整业态后,可提升商业能级,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相比执行或破产拍卖能带来更好的经济效益。通过债务豁免收益与经营性亏损抵免,减免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更好地平衡金融机构、小业主等债权人的利益诉求,提高清偿利益,相比传统司法拍卖和破产清算更具优势,是商业地产企业纾困解难的较优选择。 2.法院应当积极发挥职权能动性,结合案件实际,尊重司法规律和当事人意思自治,把握时机,更加主动有作为地推动重整程序。可创新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以及重整计划表决未通过后,再次表决前的预表决机制,通过远程会议系统,召集主要银行债权人、投资人、债务人等相关主体进行预表决听证,充分听取各方对债权清偿率、重整计划草案等方面的意见,并从商业发展前景、市场风险、税费和清偿率等角度进行利弊分析,寻找利益平衡点,敦促主要债权人和关键普通债权人及时决策,争取配合重整。 3.本案通过采用存续式重整,整体盘活资产。以股权投资方式引入投资人,对包括土地、房屋、商誉、地理位置等资源要素整体打包盘活,一揽子解决企业债权债务、整体营运等问题,避免了破产清算对生产要素肢解的缺陷,发挥了重整在资源盘活及企业赋能升级上的程序价值。债务豁免收益与经营性亏损抵免,极大降低税费成本。在重整计划执行及后续建设阶段,法院应积极府院联动,及时对接相关政府共建合作平台,就重整涉及的征信恢复、税收优惠、商户清退、建设规划审批等事项进行协调,充分利用重整良机,进行商业规划调整和业态升级,在当前实体商业综合体消费需求缩减背景下,进一步发挥重整功能价值。助推营商环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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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某石油基地有限公司重整案

2023-08-2-422-003 · (2020)沪03破259号 ·
民事申请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协调

裁判要旨:1.实质合并破产程序嵌套重整程序。在企业集团整体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的大框架下,嵌套关联企业重整程序,以重整方式实现该集团全资子公司的资产处置,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处置收益导入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石油基地重整程序并非单个的重整程序,重整程序与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两者协同审理,就程序操作而言,因海南某国际公司已被纳入某企业集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程序,其作为出资人对石油基地重整计划的表决,由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行使。就实体处理而言,某企业集团关联企业与石油基地互负债务归于消灭;海南某国际公司对石油基地的股权实质归零,股权质押相应涤除;重整资金对石油基地债权人清偿完毕后,剩余部分归入某企业集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程序。 2.运用“假马竞价”模式引入重整投资人。为充分发挥市场对重整企业的价值发现功能,参照“假马竞价”的方式,尽量降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通过“遴选+托底报价+公开拍卖”的三轮投资人招募方式,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发布招募公告,公开招募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人托底报价,确定“假马”,管理人与托底意向投资人签订《托底投资协议》;以投资人资格为标的进行网络公开拍卖,托底投资人与其他意向竞买人竞价,当拍卖出价未超过托底投资人报价时,托底投资人优先成为重整投资人。 3.多措并举确保企业持续营运及安全生产。在进入重整程序前采取临时托管,指定某企业集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的联合管理人代行股东权利,临时托管石油基地,监督保障安全生产;启动重整程序后,允许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派员常驻厂区监督安全生产;实行员工挽留激励机制,管理人调研行业及周边企业薪酬水平后,重整期间按月发放安全补贴和年终绩效考核奖励,并向一线关键岗位倾斜,稳定员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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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2023-08-2-422-004 · (2020)青01破19号 ·
民事申请破产重整共益债务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债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债务性质、产生原因等因素,依法合理确认。对因维护公共利益与债权人整体利益产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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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十七家企业申请破产重整案

2023-08-2-422-005 · (2020)青01破2号 ·
民事申请破产重整实质合并破产关联关系人格混同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对关联公司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应严格审查,坚持以单个破产程序为原则、以实质合并破产为例外的基本思路。实施实质合并破产的公司应满足存在实质关联关系、人格高度混同、严重影响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利等前提条件,并排除实质合并破产可能导致严重不利后果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关联公司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前应进行实质审查,充分审查各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债务人、债权人、职工代表、审计机构、税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意见,权衡利弊,审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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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府物流有限公司诉某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3-08-2-471-002 · (2017)川0132民初741号 ·
民事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清算注销登记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明知公司负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应认定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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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某置业公司诉连云港某木业公司、石某勇及第三人连云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2023-08-2-471-003 · (2013)枣执字第97号 ·
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司法冻结担保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出质或被司法冻结的股权,其转让依法受到相应限制。但当事人订立合同,对已经冻结或出质的股权进行转让的,所订立的转让合同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 本案所涉三份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股权查封之前,两份《补充协议》均签订于双方明知股权被查封之后。对于以被查封的财产进行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主流观点逐步认为,对被查封财产进行抵押的合同本身不会因此而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亦体现了这一观点,该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条的理解适用中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标的物被查封、扣押,仅仅意味着该财产受到了处分限制,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标的物不享有权利。2020年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财产权利人在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后,如果违反处分限制就财产作出转让、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则该行为并非绝对无效,而仅仅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故即使在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之后,财产权利人就标的物所作的处分仍属有效,且可以对抗除申请执行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如被执行人或者财产的受让人等,只是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而已。 对于连云港某木业公司再审申请中所提出的,股权质押后再转让的,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的问题。主流观点亦认为,转让合同本身并不因此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进行了重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依据该条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即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由此可证,转让已经出质的股权,不会因股权出质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无效。连云港某木业公司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因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系有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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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告有限公司与宁夏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2023-08-2-483-010 · (2019)京01民初11号 ·
民事合同纠纷债转股形式出资补足出资责任

裁判要旨:债权人经过债转股成为公司股东,为满足工商管理部门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应当一致的要求,工商登记的其股权金额大于债转股金额,其差额部分并非股权转让形成。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转股股东的出资数额为债转股数额,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已经全面履行,公司债权人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要求债转股股东就上述差额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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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案件

2023-08-2-516-001 · (2020)浙0281破申72号 ·
民事破产程序案件重整计划优先权意思自治社会效果

裁判要旨:为提高重整效率和成功率,强化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在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应允许债权人对预重整计划的表决效力延续至重整程序,避免重复表决。 为推进“保交楼、稳民生”工作,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可以通过共益债务融资等市场化的方式筹集资金开展烂尾项目续建,为保障共益债务借款资金安全,在在先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同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情况下,可以赋予共益债务借款“超级优先权”,即优先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并可以由具有相关产业背景的共益债务投资人一揽子负责某项目工程续建、工程管理和项目销售。 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对于不符合商品房消费者的真实购房人,管理人可以通过选择继续履行与购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以交付房产作为清偿方式的措施,在项目续建完工后依法向购房人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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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际金融产品(新加坡)有限公司诉香港某甲公司等质押合同纠纷案

2023-10-2-106-001 · (2021)沪02协外认9号 ·
民事质押合同准据法跨境担保股权质押效力

裁判要旨:1.境外公司以其持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为出质标的,双方就质押合同效力产生争议的,因涉及公司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等主体因素的认定,应以公司登记地法律为准据法进行审查。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仅以境外公司出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未经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中方股东同意或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备案为由,主张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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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3-10-2-137-003 · (2019)最高法民终318号 ·
民事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范围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当事人约定就跨境股权交易提供法律服务,受托人的义务主要系就股权交易自身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就目标公司(或其子公司)已经签署的相关工程合同,受托人并非基于该工程合同当事人(业主或承包人)的立场,从签约的角度对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进行审查;而是为工程业主股权交易相对人即委托人的利益,就工程合同是否阻碍、影响股权交易等问题进行审查。工程合同虽与案涉股权交易相关,但终非法律服务合同直接之所指,故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时,不应对受托人苛以相关工程合同签订之时当事人律师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亦不应要求受托人对工程合同尽到和股权交易一样的审查义务。在不超出该股权交易目的之范围内,受托人对目标公司事先已经签署的工程合同的审查,限于合同是否存在诸如“控制权变更”条款等阻碍影响股权交易完成或者对股权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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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某公司等与吴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3-10-2-262-001 · (2017)最高法民申3988号 ·
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外商投资法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内外资一致股权变更登记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称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当事人以相关法律行为发生在《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主张变更登记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规定的“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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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诉上海某某公司、张某、程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2023-10-2-262-002 · (2019)沪0115民初6248号 ·
民事股东资格确认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股东显名审查标准

裁判要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四条确立的“外籍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及变更登记”的三项司法审查标准应作如下调整:1.外籍隐名股东已实际投资;2.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认可隐名股东股权并同意变更登记;3.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对于负面清单外的领域,无需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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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环保公司诉某科技集团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2023-10-2-265-001 · (2013)闽民初字第43号 ·
民事股东出资纠纷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义务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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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诉厉某某、卢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2023-10-2-265-002 · (2020)鲁10民初201号 ·
民事股东出资外资公司股权重置股东抽逃出资出资额变更原始股东出资义务

裁判要旨:公司注册验资后,原始股东在没有基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转出资金,构成抽逃出资。若新股东知悉原始股东抽逃出资情况,加入公司并进行股权重置,重新约定各方股东的出资额,并变更了工商登记。原始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数额满足变更后登记数额的,公司起诉原始股东补足抽逃出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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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阿某斯公司诉河北阿某斯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023-10-2-267-001 · (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46号 ·
民事股东知情权纠纷外资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

裁判要旨:《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旨在保障股东查阅权的同时,防止和避免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在中外股东持股比例相同且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一方有权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账目的情况下,因审计账目必然涉及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应加以限缩,否则将与设置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故应当允许合资一方查阅包括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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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诉上海某乙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023-10-2-267-002 · (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S1041号 ·
民事股东知情权外资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股东查阅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裁判要旨:1.公司章程可以合理扩展股东法定知情权的范围。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公司章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文件,二是对股东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其中,股东知情权不仅是股东行使股权的基础,亦是保护股权的重要手段。因此,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亦应得到尊重。从维护诚信角度看,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愿达成的公司自治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公司及股东均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母公司股东出于正当理由对子公司资料的查阅权。就股权结构与公司架构而言,母公司股东行使查阅子公司资料的权利实质是母公司行使对子公司的知情权。在母公司完全控股尤其系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利益与母公司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充分保障母公司的知情权在根本上与子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 3.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审计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范围包括公司章程、公司会议记录、公司会计报告等。这仅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部分载体。股东知情权的真正客体是公司的存续经营管理状况与财务状况,且主要是财务状况。第三方审计具有客观性、准确性优势,是股东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的重要方式。因此,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计原则上可以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但同时也要防止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故股东不能随意行使审计权。在个案中股东行使审计权的方式,还要综合考虑案情予以判断。一是股东行使审计权必须要有正当且迫切的理由;二是股东行使审计权要限定审计范围,一般应将审计限定在股东要求查清的具体财务问题和具体时间段内,不能无限制地对公司进行全面审计;三是审计过程中依法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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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某甲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诉德国某甲公司(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2023-10-2-267-003 ·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 ·
民事股东知情权外资公司公司利益同业竞争不正当目的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态、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由于股东知情权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亦应兼顾公司整体利益,以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或者利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因此,股东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应当基于正当、善意之目的,并与其作为股东的身份或者利益直接相关。如果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善意原则,为了开展同业竞争、获取商业秘密等目的破坏公司日常经营,公司就有权拒绝其查询要求。此时,公司章程中保障股东查阅权的规定,亦不能阻却法律赋予公司对股东不正当目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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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孙某某诉张某某、张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10-2-269-001 · (2016)苏03民初16号 ·
民事股权转让纠纷涉外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恶意串通转让无效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这一商事行为受《公司法》调整,股东个人是《公司法》确认的合法处分主体,股东对外转让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并非必须经过其配偶同意,不能仅以股权转让未经配偶同意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夫妻一方实施的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配偶作为债权受损方可以通过债权保全制度请求撤销。有证据证明受让人与出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出让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该配偶有权依法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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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李某晋、洪某馨、陈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10-2-269-002 · (2017)闽民初1号 ·
民事禁止外商投资项目义务教育机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普通高中教育机构属于限制外商投资项目,义务教育机构属于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受让义务教育机构的股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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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某诉龚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10-2-269-003 · (2018)沪74民初585号 ·
民事股权转让纠纷发行上市公司外国投资者股份隐名代持公序良俗代持效力投资收益分配

裁判要旨:1.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的行为因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效。 2.判断除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则是否构成证券市场公共秩序时,应当从实体正义和程序正当两个方面审查。 3.外国人委托中国人代持内资公司股份,若标的公司不属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则投资行为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的禁止性规定。股份投资收益应根据公平原则在实际投资人与名义持有人之间合理分配。股份名义持有人申请以标的股票变现所得返还投资款并分配收益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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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公司诉河南某集团等外商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10-2-269-004 · (2016)豫民初19号 ·
民事股权转让纠纷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股权转让合同备案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1.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确立的全面审批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须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即便是在合同尚未生效阶段,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报批义务的,也属于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当接受法律的负面评价。 2.自2016年10月1日起,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由全面审批制改为普遍备案制与负面清单下的审批制。其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适用备案制。此项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不再构成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生效要件。相应地,未报批的该类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亦为生效合同。同时,当事人关于股权转让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的约定不再具有限定合同生效条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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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科技公司诉上海某信托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3-10-2-277-001 · (2017)京民终601号 ·
民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信托受托人责任信托债务真实股权人

裁判要旨:1.在员工持股信托计划中,信托受托人为委托人持有公司的股权。从公司法的角度,信托受托人和委托人分别属于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信托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通过隐名投资协议约定“名实分离”,此种约定属于双方之间内部约定。内部法律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对名义股东享有权利,外部法律关系中,应当坚持以商法之外观主义原则处理各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债权人对工商登记内容的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区域性信托登记机构并非全国统一正式的信托登记机关,不具有法定的公示效力,难以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从公示制度的完善程度而言,判断股权归属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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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甲置业有限公司诉无锡某乙置业有限公司、晋某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2023-10-2-283-001 · (2016)苏02民初246号 ·
民事公司解散纠纷涉港澳台合资公司司法解散僵局认定合资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利益重大损失

裁判要旨:公司司法解散的条件包括“企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与“股东利益受损”两个方面,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不能理解为资金缺乏、亏损严重等经营性困难,而应当理解为管理方面的严重内部障碍,主要是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股东利益受损不是指个别股东利益受到损失,而是指由于公司经营管理机制“瘫痪”导致出资者整体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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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公司诉神某公司、建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2023-10-2-472-001 · (2018)鲁10执异1号 ·
民事诉讼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增资转让出资法律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核准增资后,合作一方未履行增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合作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缴纳增资的合作一方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增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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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利兹籍居民张某某诉谢某某、深圳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2023-10-2-483-004 · (2020)最高法商初5号 ·
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股权转让股权让与担保

裁判要旨:区分股权让与担保和股权转让,主要应从合同目的以及合同是否具有主从性特征来判断。当事人关于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购买股权的约定系相关各方达成的一种商业安排,不同于让与担保中采用的转让方应当在一定期限届满后回购所转让财产的约定。一方当事人的经营权仅在回购期内受到一定限制,并未约定对回购期满后的股东权利进行任何限制,亦不同于股权让与担保常见的对受让方股东权利进行限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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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公司、某能源公司、某贸易公司诉某煤业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2023-11-2-483-011 · (2016)陕民初41号 ·
民事合同增资扩股合作合同合同目的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在涉矿产资源增资扩股、合作合同纠纷中,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来判断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在一方主张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对方应当依约继续履行支付义务;一方反诉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对方应当返还已支付的出资额情况下,应当查明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因。当出现因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时,应当结合合同约定、政策调整等因素确定双方责任。在合同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一方需返还另一方出资额,并以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考虑政策调整因素的影响,判令违约方承担返还已收取的出资款及未及时返还的资金占用费损失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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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制药公司诉湖北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6-2-084-004 · (2003)第004号 ·
民事买卖合同货款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出资瑕疵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民事主体后产生的该瑕疵股权出资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在处理上要遵循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过错责任相当的基本原则。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核实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当推定其知道该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司法没有必要对其加以特别保护而免除其承担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及受让股权的股东均应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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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尔市某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酒泉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6-2-103-005 · (2019)甘09民初109号 ·
民事诉讼借款合同公司章程股东约定股东向公司汇款

裁判要旨:股东向公司汇款的性质,需结合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有关增资的规定、股东增资决议、股东之间的协议、股东和公司会计账册的记载、公司审计报告的记载、股东和公司之间关于案涉款项的付款和收款凭证等各项证据加以判断。公司股东为公司运营投入目标公司的款项,属于目标公司的债务,不是公司股东的投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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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生诉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庄某忠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07 · (2023)闽01民申25号 ·
民事民间借贷强制清算债权申报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1.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在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后,是否仍有权以该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是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清算通知和公告的局限性的补充规定,最大程度上对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的权益作出保护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如清算组对其债权进行核定确认,则该债权无需导入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该纪要确定了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本原则,并对相关管辖权问题作出指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关于管辖权的安排,仍应以《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的债权申报为前提,不能理解为排除债权申报前置程序的安排。因此在实践中,发现债权人利用信息差等规避上述管辖权的情况,受理法院应决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实践中,在公司强制清算前,也可能已存在部分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0条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已经开始,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有关被强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按照上述纪要规定,继续审理,这既是债权申报前置程序的除外情形,也是管辖权的例外安排,符合利益均衡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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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建工公司诉重庆某装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5-012 · (2015)武法民破第00003-3号 ·
民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破产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起算时间

裁判要旨: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而不以工程款结算为必要。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一旦经过即消灭实体权利,故审定债权金额及再次申报优先受偿权的行为并不能使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失而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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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三亚某公司诉三亚某管理处股东出资纠纷案

2023-16-2-265-001 · (2012)301号 ·
民事股东出资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逾期

裁判要旨: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部门通过行政划拨行为创设,一般为无偿取得,法律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划拨用途,不能擅自进入市场流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出资人已约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办理了公司登记,公司和履约股东要求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时,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已经实际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效力;逾期未办理的,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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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乙公司诉某甲生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16-2-269-001 · (2019)新23民初36号 ·
民事股权转让欺诈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目标公司存在虚增银行存款、利润情况不真实、虚构应收账款以及隐瞒担保及负债等情形,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对投资人接受股权转让条件构成欺诈,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需对其签订《购买资产协议》中存在的欺诈行为和自己的其他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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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上海某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16-2-269-002 · (2016)沪0112民初31460号 ·
民事股权转让第三人裁决合同解除法律效力解除条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裁判要旨:1.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双方纠纷的条款无效,第三人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裁决纠纷,第三人裁决合同解除的,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2.应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案件中存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其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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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付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16-2-269-003 · (2012)双民商初字第19号 ·
民事诉讼股权转让重复起诉变更前诉裁判结果“一事不再理”原则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就合同继续履行及违约责任作出裁判后,该案被告又以合同无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予以确认,性质为就前诉已实体处理完毕的事项重新提起诉讼,实质系意图否定、变更前诉裁判结果,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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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集团有限公司诉兰州某车辆公司等解散纠纷案

2023-16-2-283-001 · (2019)甘01民初453号 ·
民事公司解散工商登记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认定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以工商登记及股东名册所记载的持股比例为依据,判断原告是否具有提起公司解散的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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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诉兰州某投资有限公司、甘肃某工贸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2023-16-2-283-002 · (2019)最高法民终955号 ·
民事公司解散股权回购协议股权收购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裁判要旨:股东间存在股权回购条款,享有回购请求权的股东可以要求其他主体回购案涉股权,属于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情形,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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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司与股权

杨某、黑龙江某餐饮公司诉广西某投资公司、梁某等合同纠纷案

2023-16-2-483-004 · (2016)黑0110民初5254号 ·
民事合同公司减资股东未足额出资补足责任

裁判要旨:1.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之后减资,对公司所负他人债务,股东应按减资承诺,在原未缴足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 2.法律关系性质及民事行为效力属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依职权审查范畴,当事人诉讼主张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应将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等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3.给付之诉案件的二审、再审改判,应充分考虑二审、再审改判距离原审发生的时间变化,依法合理确定有关款项给付的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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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2023-11-3-019-001 · (2021)甘95行初7号 ·
行政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补偿采矿行政许可行政注销遗址保护区

裁判要旨:黑水国遗址坐落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遗址保护,有利于遏制人为损伤和破坏,减轻或延缓自然力量的影响,使遗址所承载的历史信息得以真实长久传递。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职责,但同时应依法履职、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对许可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许可实施注销但未予补偿,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是否以及如何补偿尚需行政机关首次判断的,判决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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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蒋某某诉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补偿案

2023-11-3-019-002 · (2021)苏0981行初204号 ·
行政行政补偿野生动物致害财产损失

裁判要旨: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当事人在其种植水稻被野生鸟禽侵食、损坏的情况下,因保护湿地野生鸟禽遭受的种植水稻基本绝收等财产损失,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补偿。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补偿原则,依法认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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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某矿业公司诉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2023-11-3-019-003 · (2018)云09行初133号 ·
行政行政补偿探矿权直接损失延期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需要,不再为已取得矿业权许可企业申报矿业权延续登记的,应当对矿业权人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探矿权人主张挖矿权实现后的预期收益,依法不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行政补偿的范围。探矿权人为勘探支付的勘探成本等实际发生的损失,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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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郭某诉大洼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2023-12-3-005-001 · (2012)盘中行初字第00004号 ·
行政行政征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选择适用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时,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选择适用。在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申请复议的;在后收到起诉状或复议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均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或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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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汪某芳诉龙游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2023-12-3-005-002 · (2017)浙08行初9号 ·
行政行政征收房屋行政收购旧城改造

裁判要旨:1.当事人在收购方未能满足其收购要求的情况下,有权自愿选择不出售其房屋;收购方有义务尊重其不签订收购协议的权利。在当事人未签订收购协议并在涉案房屋居住的情况下,收购方破坏性拆除当事人相邻已被收购的房屋,对当事人房屋的居住或者经商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构成行政侵权。 2.收购方破坏性拆除当事人相邻已被收购的房屋,既严重影响当事人房屋的安全性、舒适性,也造成房屋周围居住环境或商业功能丧失的,市、县政府因自己的先行行为而产生了对当事人房屋进行征收并补偿的附随义务或者赔偿房屋价值的附随义务。在现行法律制度缺乏强制性收购规定的前提下,对旧城改造中未达成收购协议的房屋的拆除,只能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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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行政与征收

高某某诉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案

2023-12-3-018-001 · (2017)京0105行初501号 ·
行政行政协议征收补偿履行不能裁判路径

裁判要旨:第一,行政协议被告的履行不能采取严格审查标准。可引入第三方中立标准考察行政权力的行使,根据相关证据认定是否存在确系非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履行不能的情形。第二,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审查路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在法院已进行释明的情况下,当事人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对此诉请应予以驳回,如果其提出的其他违约或损失赔偿的请求,是在要求继续履行的基础上要求被告承担填补相应损失的责任,亦应一并予以驳回。第三,可参照履责类案件的裁判思路分析此类案件裁判方式。当事人履责指向在客观上无法实施,也属于相对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第四,法官需尽到基本释明的责任。法官通过释明可能存在的履行不能情况,让原告采取有目标但又留后路的“继续履行+如果不能继续履行则赔偿损失”诉讼策略以便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对同一问题的同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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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某公司诉嵩明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嵩明县人民政府嵩阳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案

2023-12-3-019-001 · (2020)云71行初23号 ·
行政行政补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裁判要旨: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应切实依法履职,保障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的财产权益,对土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征地补偿纠纷引发的行政争议矛盾激烈,化解难度大,妥善化解此类纠纷,是政府和法院共同面临的重要任务。此类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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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2023-12-3-019-002 · (2020)辽01行初298号 ·
行政行政补偿补偿数额生活实际酌定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1、征收补偿首先应是公平公正的补偿。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补偿数额与被征收物的价值相当,保证被征收人的财产权益;第二,在征收区域内,制定补偿方案及政策,对被征收人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 2、征收补偿应具有科学依据。征收决定的发布、补偿方案的制定、补偿标准的确定均应具有科学依据。审判实践中,针对损失无法鉴定的情况,补偿数额的酌定需要专家论证意见及一定的专业知识。 3、征收补偿还应符合生活实际。这一点体现为,当事人的主张及陈述能够符合生活实际,在损失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法官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对数额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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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2023-12-3-019-003 · (2003)第032号 ·
行政行政补偿集体土地安置补偿补偿主体裁判方式裁判时机

裁判要旨:1.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中补偿安置职责的主体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赋予乡镇一级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职责,即便其有自认行为,也不能因其自认而具备独立实施土地征收、承担安置补偿职责的资格,亦不能因此免除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定的安置补偿义务。故对镇政府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行为应当视为委托,镇政府作为受托主体,可以与被征收人协商或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2.关于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之诉的裁判方式及裁判时机。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及给付之诉中,对于行政机关不需要先行处理又明显怠于行使权力或履行义务,且能够确定具体金额的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具有具体给付内容的实体判决,更有利于及时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态度可以成为选择裁判方式的一个考量因素,行政机关明显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拒绝给付的情形,直接判令其作出特定行政行为更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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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弘煤业诉白水县政府行政补偿案

2023-12-3-019-004 · (2015)渭中行初字第00067号 ·
行政行政补偿行政许可采矿企业资源整合

裁判要旨:1.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只要是依法取得就应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无论因法律规范废改,还是客观情况变化,抑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都应就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补偿。 2.政府行政命令下的采矿企业整合不同于平等主体间协商一致的企业兼并,政府在作出煤炭资源整合的行政命令后,应对因此丧失采矿许可的企业负有保证解决补偿问题的行政职责,而不能认为补偿仅仅是整合企业与被整合企业之间的民事行为,亦不能认为政府对有关补偿款确定和支付仅负有行政指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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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学诉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2023-12-3-019-005 · (2015)徐行初字第00070号 ·
行政行政补偿房屋征收补偿补偿面积认定既判力

裁判要旨:1.通常情况下,前诉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仅限于裁判主文确定的范围,裁判主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构成该裁判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后诉判断同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受前诉生效裁判的羁束。 2.前诉裁判所列争议焦点在经过当事人充分辩论后,前诉对争议焦点所作的实质性判断也发生争点效,形成既判力。该裁判的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义务的承担人不得在后诉中对前诉裁判已经查明和认定的主要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提出争议;即使前诉裁判认定有误,也只能通过再审程序改判,而不能直接作出相反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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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永诉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2023-12-3-019-007 · (2019)桂12行初4号 ·
行政诉讼行政补偿不履行法定职责撤销信访答复征地补偿安置受案范围信访答复

裁判要旨:当事人向行政机关主张安置补偿利益,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认定当事人不符合安置条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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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灵武市人民政府土地收回补偿案

2023-12-3-019-008 · (2020)宁01行初402号 ·
行政行政补偿国有农场收回补偿

裁判要旨:国有农场农用地收回时,虽然可能参照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所列项目进行补偿,但是,国有农场的土地和其他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农场土地的出让、转让、划拨等都是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处置收入亦应属国家所有。因此,国有农用地收回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涉土地补偿费性质不同、权属不同,国有农用地收回时,不应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的补偿安置方式分配土地补偿费。国家在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的长期使用者即国有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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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思诉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2023-12-3-019-009 · (2020)鲁0203行审104号 ·
行政诉讼行政补偿房屋征收补偿生效裁判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第1款第9项规定,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被诉征收补偿决定已被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准予执行,属于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则在该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效力被依法否定之前,不能诉请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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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某等3人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2023-12-3-019-010 · (2016)闽01行初216号 ·
行政行政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公平补偿评估时点

裁判要旨: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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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开发部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2023-12-3-021-004 · (2017)沪01行初61号 ·
行政诉讼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补偿法定职责起诉条件补偿义务主体

裁判要旨: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也负有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以补偿决定等方式取得公平补偿的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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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等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2023-12-3-021-008 · (2019)沪03行终447号 ·
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补偿行政允诺会议纪要可诉性

裁判要旨:1.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行政机关的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可诉性应以其议定事项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判断标准。若会议纪要已转化为外部行政行为,并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了权利义务,足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动的,则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行政相对人能否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会议纪要。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会议纪要确认的补偿职责的,在确定涉案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对议定事项进行实质审查。会议纪要议定的补偿事项符合行政允诺的特征,且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行政相对人又存在获得补偿的权利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行政相对人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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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2023-12-3-013-002 · (2022)津0116行初305号 ·
行政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合法权益利益衡量审查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人民法院审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主要应从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平衡角度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对第三方合法权益依法进行了审查判断。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履行上述规定的法定程序,并根据比例原则对第三方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比较和衡量,不予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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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案

2023-12-3-021-012 · (2019)京04行初1177号 ·
行政诉讼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村务公开调查核实职责村民知情权村民自治范围合法性审查全面审查

裁判要旨:村务公开行政监督案件属于典型的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该类诉讼的实质目的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村民委员会公开相关村务的职责。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撤销之诉的形式表现,即当事人请求撤销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答复。但是,在审查内容上不能仅局限对行政答复的合法性审查,而应当全面审查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能否成立,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在接到村民村务公开行政监督申请后是否尽到了调查核实职责。二是行政机关在调查核实后是否作出了相应的答复或决定。三是履责请求在实体法上能否成立。四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是否还有判断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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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张某诉原环境保护部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案

2023-11-3-014-001 · (2014)一中行初字第10172号 ·
行政行政批复行政复议环境影响评价审理范围审查思路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环评批复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对评价单位编制环评报告和行政许可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环评内容、环评采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等进行审查,保障公众的参与权与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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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07-003 · (2019)京0102行初779号 ·
行政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工伤认定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裁判要旨: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对新兴业态从业人员所受伤害进行工伤认定时,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认定,应充分结合该行业的自身特点进行综合考虑。 1.关于“工作时间”的认定。“工作时间”的概念应延伸至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较传统行业而言,送餐员的工作时间更加弹性、灵活,劳动保障部门对于实际工作时间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2.关于“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而言,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均可视为“工作场所”。此外,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还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 3.关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认定。实践中基于送餐员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特殊性,宜结合实际对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作合理把握,将确有证据证明关联高的情形纳入工伤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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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洲诉海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1-001 · (2017)67号 ·
行政行政奖励行政复议法律适用信赖保护

裁判要旨: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相同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适用:(1)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部门规章作出实施性规定的,其规定优先适用;(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对于国务院决定、命令授权的事项,或者对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需要全国统一的市场活动规则及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等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3)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应当优先适用;(4)地方政府规章对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5)能够直接适用的其他情形。 2.“从新兼有利原则”是行政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之一,即新旧实体法对当事人权益保障不一致时,原则上按新法执行,但旧法对相对人更为有利的除外。行政机关按照“从新兼有利原则”选择适用法律规范时,只要不存在选择性执法、不损害当事人重大权益、不存在明显不公正等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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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喜诉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3-001 · (2013)第39号 ·
行政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个人隐私第三方权益利益衡量

裁判要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政府信息公开与利益衡量据相关规定作出答复。在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应根据比例原则,作出适当处理,以取得与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平衡。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只有一部分或非主要内容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可以在依法作出区分处理后直接作出答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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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某等四人诉广州市荔湾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5-003 · (2020)粤71行初54号 ·
行政诉讼行政处理历史遗留建(构)筑物违章建筑原状维修违法建设

裁判要旨:有关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合法性认定,要尊重历史,同时还须结合不同时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认定。对建设年代久远、属于历史遗留的建(构)筑物,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宜适用现行的法律、法规认定为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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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某公司诉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2023-12-3-016-001 · (2020)津02行初73号 ·
行政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城乡规划部门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也就是本级政府批准后,才可以修改方案;方案修改完成后,再次报本级政府审批,方案方可发生法律效力。其中,报送本级政府审批行为和本级政府作出的审批行为,均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过程性层报、审批行为,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明显不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法定条件的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当事人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实质是对其请求事项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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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蝶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

2023-12-3-016-002 · (2020)沪01行初58号 ·
行政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利害关系调查核实

裁判要旨: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些事项需要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关说明材料,这些行为并不直接对当事人产生影响,即便司法机关采信了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让当事人承担了不利的诉讼后果,也是司法裁判所致,并非行政机关的调查核实行为所致,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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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利诉某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2023-12-3-016-003 · (2020)浙01行初113号 ·
行政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受案范围强制拆除

裁判要旨:《行政复议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见,法律确立了司法最终裁判原则。当事人如果针对诉争问题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不得因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而重新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变相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就相当于要求行政机关推翻法院的生效判决,明显违背司法终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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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2023-12-3-016-004 · (2022)青02行初9号 ·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劳动保障监察外部性权利义务影响性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责令行政相对人向有关劳动者改正所存在的违法行为,意味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行政相对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基于劳动关系指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若拒不履行限期整改的内容,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从涉案《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内容来看,被约束对象是特定的,并指出不履行的后果,对某公司设定了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可以认定涉案《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某公司直接产生了法律效果。涉案《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呈外部性和最终性,是具有权利义务影响性和成熟性的行政行为,不符合内部性、非正式性、未完成性等过程性行政行为的特点,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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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诉万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6-005 · (2021)琼96行初249号 ·
行政行政复议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主体行政处罚

裁判要旨:为了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有责任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否则应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和拖欠工资的清偿责任,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对此均不构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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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某公司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6-006 · (2018)琼01行初297号 ·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起诉期限知道应当知道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是指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所谓“应当知道”,是指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根据相关证据,推定申请人知道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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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炮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不予立案决定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6-007 · (2021)第78号 ·
行政行政复议不予立案不履行法定职责网络游戏APP文化产品特殊电子商务法律适用规则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该法。在手机互联网应用商店下载的游戏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属于文化产品范畴,作为特殊电子商务,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一般电子商务的监管部门对此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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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某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6-008 · (2019)京04行初1555号 ·
行政行政复议违法建筑物违法构筑物主体责任履责事项合法性审查义务

裁判要旨: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和查处中,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履职,对于不能认定,或不能确认建筑合法性的应及时与相关管理信息部门进行沟通共享,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认定作出及时处理,而不宜要求相对人对建筑物性质另行申请认定,从而弱化乃至不履行其日常监管、认定、处理的职责。复议机关对上述履责不到位事项未审查清楚的,属于未尽到合法性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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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明诉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6-009 · (2016)苏05行初59号 ·
行政行政复议起诉条件利害关系规范保护理论

裁判要旨:只有主观公权利,即公法领域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形成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应当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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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6-010 · (2015)一中行初字第839号 ·
行政行政复议矿业权行政许可理由说明义务

裁判要旨:复议机关应当审慎选择适用复议决定的种类,权衡撤销对法秩序的维护与撤销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成本等诸相关因素;认为撤销存在不符合公共利益等情形时,可以决定不予撤销而选择确认违法等复议结果;确需撤销的,还需指明因撤销许可而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给予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如此,方能构成一个合法的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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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租汽车公司诉北京市东城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社保稽核行为及北京市东城区人社局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6-011 · (2018)京0101行初224号 ·
行政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双被告复议改变原行为主要事实但未改变结果裁判标准

裁判要旨: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但未改变处理结果的复议维持双被告案件中,以复议决定形式体现出来的原行政行即为该类型案件的实体审理对象。复议机关可以在复议过程中根据自己调查的事实和对法律适用的理解,对原行政行为进行瑕疵修正。在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决定程序均合法的前提下,应一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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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郑州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2023-12-3-016-012 · (2019)豫01行初371号 ·
行政行政复议驳回规避起诉期限

裁判要旨:对于曾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请求事项,当事人在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后重新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针对行政机关的答复再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行为存在通过行政复议重获诉权、达到重启行政诉讼程序的可能,实质上是对起诉期限的规避,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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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帅、张某甲、尹某苒诉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人民政府拆迁安置补偿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6-013 · (2007)9号批复(以下简称9号 ·
行政行政复议拆迁安置补偿合法有效规范性文件村民资格标准

裁判要旨:对于村庄改造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缺乏上位法的统一、明确规定时,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结合地方的具体实际情况,依法制定规章或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合法、有效且合理、适当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并作为判断被诉拆迁安置补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确定的村民资格标准,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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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某玲、贵某温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19-006 · (2015)37号 ·
行政行政补偿行政复议房屋征收补偿居住权就近安置

裁判要旨:1.由于公共利益属于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应主要由立法判断,即只有立法明确列举的建设项目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尊重绝大多数被征收人通过正当程序而形成的意思表示,对绝大多数被征收居民同意的建设项目,应当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2.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有选择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房屋安置的权利。就近地段的范围,一般应考虑城市规模、交通状况、安置房源数量和户型面积等实际因素,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未在改建地段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就近地段选择安置、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法律规定,可以结合被征收房屋套型、面积和价值,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匹配程度,当地对居住困难户优先保障安置方案等具体因素,选择确定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的安置房屋。 3.实施旧城区改建时,由于种种原因,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无法全部满足补偿安置需求的,补偿义务主体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已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就近地段房屋安置选择权且多数人支持异地安置的,只要补偿义务主体提供了市场价值明显高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且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利,就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关于“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也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有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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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安诉榆树市黑林镇人民政府、榆树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21-001 · (2019)吉0182行再1号 ·
行政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复议村民自治村民合法权益必要法定程序法定义务

裁判要旨: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履行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如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控告、检举,请求予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有监督并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义务。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并非上下级行政管理关系,无权直接干预村民自治事项。但是,对于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定或不履职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村民委员会及时予以纠正,促使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和判断标准,某些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职时作村民委员会答复意见的“搬运工”,未发挥出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导致乡镇人民政府监管职责的虚化。为避免此种现象的发生,乡镇人民政府不能简单以村民委员会是否作出答复或决定来判断,而应当围绕村民自治程序性事项进行监督,督促村民委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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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东诉浙江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

2023-12-3-021-003 · (2015)浙杭行初字第288号 ·
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诉的利益权利滥用

裁判要旨:1.复议机关有关复议申请“明显”不成立的告知行为,一般不具有可诉性;除非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成立的认定错误。同时,复议机关此类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书、告知书错误交代诉权的,人民法院亦不受其约束。 2.行政机关明显不具有相应的事务、地域或者层级管辖职权,则行政相对人的履职申请明显不成立,相应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亦不能成立,依法均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甚至不予登记立案。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条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明显不成立或者滥用起诉权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不予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对已经认定为滥用诉权的起诉,可以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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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诉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不履行退税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2023-12-3-021-009 · (2017)京0102行初812号 ·
行政诉讼不履行退税职责行政复议纳税义务多缴税款

裁判要旨: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多缴税款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多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在税收征缴过程中,当事人缴纳了相关款项,但经查明实际上其不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以缴纳税款名义实际缴纳的款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对该款项的退还,亦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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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案

2023-12-3-002-002 · (2016)渝0102行初153号 ·
行政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公安口头传唤

裁判要旨: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我国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口头传唤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合法的行政强制措施至少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行政性,即行政强制措施是有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第二,控制性,即具有强制性,能够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进行一定的强制控制;第三,暂时性,即该措施是并非对行政相对人相关权利的最终处分;第四,限制性,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进行限制,其适用条件必须是“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判断口头传唤是否违法,要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点,防止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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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行政强制措施案

2023-12-3-002-003 · (2010)并行初字第3号 ·
行政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行政调查滥用职权

裁判要旨: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机关既要严格执法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也要兼顾相对人实际情况。行政处理存在裁量余地时,应当尽可能选择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扣留等暂时性控制措施不能代替对案件的实体处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处理的,构成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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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公司诉文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措施案

2023-12-3-002-004 · (2021)云2601行初8号 ·
行政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房地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权限授权

裁判要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系统是用于管理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预售、现售过程,便于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合同签订前、后进行房屋状态的核查,对于房屋已销售、查封、抵押、冻结、已预告登记等状态予以提示,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可以有效遏制一房多卖、违规销售等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运营秩序和健康发展。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及授权给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冻结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的权限,房地产主管部门不能因其他因素直接采取冻结措施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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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存诉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3-12-3-003-001 · (2016)闽05行初118号 ·
行政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拆除房屋起诉条件适格被告

裁判要旨:确定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既要根据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名义和身份,也要依据其权力的来源,并结合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综合判定。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应当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否定街道办事处的被告主体资格,而主张以设立的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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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诉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宋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3-12-3-003-002 · (2018)冀01行初6号 ·
行政行政强制强制拆除房屋起诉条件适格被告村民自治

裁判要旨:征收拆迁与征收补偿事宜均属公权力职权范畴,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并不宜假村民自治形式进行。在现行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旧城改造”“村改居”或者“新城镇建设”等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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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某开发有限公司诉宝鸡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3-12-3-003-003 · (2001)字第089号 ·
行政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拆除房屋起诉条件利害关系

裁判要旨: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举证证明其与被诉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此种证明责任仅应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无需起诉人在起诉阶段即要提供确切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法权益以及合法权益被侵犯,更不能以起诉人的权益可能并不合法等实体理由否定起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人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说是否存在某项权益在立案阶段难以判断的,可以登记立案待案件审理阶段再作判断,而不应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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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贵诉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强制案

2023-12-3-003-004 · (2015)盐行初字第00070号 ·
行政诉讼行政强制起诉条件适格被告起诉期限

裁判要旨:1.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2.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最长不得超过2年起诉期限规定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实施了相关行政行为,相关行政机关也认可被诉行为系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后,应及时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房屋与房屋内物品损失;如认为被征收人诉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决定,及时交付或者提存相应补偿(赔偿)内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反复协商代替书面决定,甚至以拖待变造成安置问题长期无法通过法治化渠道解决。违法强制拆除后不积极补救且久拖不决,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补偿安置成本,还扩大国家赔偿责任,损害政府依法行政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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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赔偿案

2023-12-3-003-005 · (2018)湘04行初153号 ·
行政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赔偿强制拆除房屋起诉条件适格被告

裁判要旨:1.违法强拆行为适格责任主体应结合法律规定、全部在案证据及土地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民事主体自认。在房屋的强制拆除与项目建设存在高度关联的情况下,除非行政机关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与拆除行为完全无关,否则可以推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在其主导下实施,其系涉案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法强拆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具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及时作出相应的书面决定,将纠纷尽快引导进入法治化解决渠道,以便妥善解决强制拆除与补偿安置的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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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某养殖场诉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政府等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3-12-3-003-006 · (2019)冀06行初263号 ·
行政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拆除房屋代履行

裁判要旨:代履行是当事人因拒绝或者没有能力导致其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其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代履行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已经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适用范围应限于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情形。行政机关未对案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等作出强制拆除、恢复原状行政决定即实施拆除的,系直接强制执行行为,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的代履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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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刚诉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3-12-3-003-007 · (2018)鲁01行初860号 ·
行政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拆除房屋被告资格临时机构委托

裁判要旨: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实施特定的行政行为,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该行政主体承担,并在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中作为适格被告。区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临时机构委托民事主体实施拆除行为,区级人民政府应当作为适格被告并依法对拆除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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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某公司诉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政府、双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案

2023-12-3-003-008 · (2019)冀08行初90号 ·
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强制拆除房屋责成行为可诉性

裁判要旨: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作出的责成相关部门实施拆除行为,一般可视为内部职权分配行为,不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责成”行为是审查“被责成”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时应考量的因素之一,但“责成”行为本身具有内部性,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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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某县水利局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3-12-3-003-009 · (2020)晋0928行初16号 ·
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执行法定职责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机关,具有对河道内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某县水利局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胡某某处于河道内的违法建筑依法定程序予以强制拆除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基于当事人违法建设的事实,某县水利局在遵循了作出行政决定、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即为合法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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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诉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强制执行案

2023-12-3-003-010 · (1996)筑迁裁字第9号 ·
行政行政强制执行拆迁裁决责成强制拆除

裁判要旨: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与执行力,行政机关即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执行,相对人也有履行的义务。行政行为事后被行政机关自行撤销或者司法机关判决撤销的,在撤销前已经依据该行政行为实施的强制行为,虽然强制执行的时点具有执行依据,也符合法律规定,但仍应通过执行回转,或者引导对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赔偿程序来解决相对人权利保护问题。如果强制执行前,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并且送达,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立即终止。即便相关裁判文书尚未生效,由于行政行为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强制执行行为一般也宜中止。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是实施强制拆迁的基础;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被撤销后,强制拆迁不得继续实施。 2.行政机关内部的公文流程与审批程序完结后,仅意味着对行政机关而言,相应行政行为内容已经形成意思表示并产生既决力,未经集体决策或者启动变更程序,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废止。但是,对相对人而言,仍需要作出书面决定,载明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加盖单位公章并有效送达后始产生既决力。行政机关作出限制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署的同意强制拆迁意见,不能代替应经法定程序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责令限期拆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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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诉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及行政补偿案

2023-12-3-003-013 · (2017)湘10行初53号 ·
行政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赔偿正当程序合理补偿

裁判要旨:现行立法虽然未对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标准与程序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仍应遵守正当程序与法治的基本要求。落后小煤矿因公共利益而被关闭退出,其有权利主张公平合理的补偿,但该补偿应仅限于因关闭退出造成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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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等4人诉上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04 · (2017)浙01行初260号 ·
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强制拆除房屋起诉条件适格被告

裁判要旨:街道办事处在有关人民政府未进行委托的情况下,其以自己的名义单独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街道办事处是适格被告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不宜以相应的人民政府为被告。街道办事处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所从事的行为,由委托人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其后果,由此引发的诉讼,亦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适格被告并承担相应责任。街道办事处超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范围,违法以拆除危房名义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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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霞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2023-12-3-020-005 · (2018)湘11行初76号 ·
行政行政赔偿强制拆除房屋危房改造滥用职权

裁判要旨:征收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在对征收范围内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的情况下,又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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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政府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案

2023-11-3-018-001 · (2019)甘95行初1号 ·
行政单方解除行政协议公共利益政策调整行政优益权

裁判要旨: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一经订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包括行政机关均应当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但是,在国家法律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协议履行的基础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协议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享有行政优益权,可以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造成协议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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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姬家庄村民委员会行政协议案

2023-12-3-018-002 · (2022)鲁7101行初328号 ·
行政行政协议无权处分调查核实职责可撤销无效

裁判要旨: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协议性”。对于无权处分的民事合同,民事法律规范中不否认其效力。对于无权处分的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但不能直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认定其有效,因为民事合同中无权处分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但行政协议是侧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相反,应根据行政协议“行政性”的属性来判断。行政协议的“行政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如需履行在协议签订前对权利主体和合同标的进行调查核实等职责,以确保所签协议符合客观实际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未严格依法行政履行调查核实职责,导致无权处分协议出现的,此时若认定协议有效,则实际权利人无法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确认无效之诉,纠正错误,对其而言显失公平,故此时应对协议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价。对于无权处分的行政协议到底是可撤销还是无效,并不局限于当事人诉求,虑及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存在起诉期限的限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以确认无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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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2023-12-3-018-003 · (2018)粤09行初40号 ·
行政行政协议民事合同行政优益权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而签订的具有招商引资协议性质的协议,虽有部分条款具有民事权利义务性质,但总体上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为基础的综合性招商引资协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并非行政机关民法上的权利义务,而系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行使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因此具有明显的行政协议属性。基于合同约定形成的行政机关违约责任以至赔偿责任,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违法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并不完全相同,不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为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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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青海省玛沁县政府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2023-12-3-018-005 · (2019)青26行初4号 ·
行政行政协议擅自变更协议内容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协议,应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及协议约定的权利,并诚信履行协议义务。行政协议因其具有行政性的特征,行政机关在订立、履行行政协议时,享有对合同履行指挥权和监督权、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制裁权等优益权利,但行政机关不得滥用优益权。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签订协议后违约行为明显,给相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况判决行政机关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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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大连某建设公司、中建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3-01-2-139-001 · (2020)鲁0211民初559号 ·
民事劳务合同案由法律关系管辖

裁判要旨:在民事案件起诉与受理阶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并根据民事案件的案由确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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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韩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07-2-186-001 · (2020)沪0116民初9577号 ·
民事劳动合同竞业限制配偶持股隐蔽竞业行为

裁判要旨:审查劳动者配偶持股行为是否构成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综合考虑行为发生时间、业务重合性、夫妻财产独立状况、劳动者本人技术条件等。在原用人单位已提供初步证据使法官产生劳动者存在隐蔽竞业行为的合理怀疑时,可根据具体案情将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给劳动者。若配偶行为与劳动者存在实质牵连关系,行为间接与劳动者自身技术有关,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况下,可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过高的,可综合考察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与用人单位损失的关联度等因素予以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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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07-2-186-002 · (2020)沪0118民初14509号 ·
民事劳动合同用工管理权合理边界公序良俗休息休假权事假丧假

裁判要旨:劳动者有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而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尊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用工管理权合理边界审查应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限度。劳动者因直系亲属死亡等紧迫事由向用人单位请事假,且未超过合理期间的,符合公序良俗,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时应秉持“普通善良人”之衡量标准,予以理解和尊重。劳动者已履行请假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未予准假,事后以劳动者擅自离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径行解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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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制药公司诉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07-2-186-003 · (2017)京0114民初502号 ·
民事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劳动者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业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者对他人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失。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设置了纪律处分类别的情况下,应判断劳动者的行为属于规章制度中的哪一具体情形及其行为后果,同时考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要求,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未达到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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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07-2-186-004 · (2020)京0115民初19879号 ·
民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支付附条件竞业限制

裁判要旨: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非因劳动者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为保障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依法需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在用人单位、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且协议目的已经达成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必要性和确定性,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离职协议中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附条件,但该条件应以达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目的,限于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发生的工作或者行为成就与否的约定,同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 3.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主要约束劳动者离职后的行为,在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到来时劳动者能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承担通常由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规制,法律亦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用人单位主张以劳动者离职后履行保密、竞业限制等义务作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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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07-2-186-005 · (2021)沪0115民初9755号 ·
民事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免除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就其以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承担举证责任。续订条件是否相对维持或提高的识别应以原合同终止前所达成的约定条件为基准。劳动者因不满降薪决定而拒绝续订合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或者降薪具备合理性,否则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为由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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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07-2-186-006 ·
民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职业病恢复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1.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劳动者未明确已经知晓并放弃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的,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协议应认定无效。 2.在劳动者职业病鉴定结论未作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因协议解除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在经过职业病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如妨碍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均已消失,而用人单位亦无继续履行或者续订的意思表示,在符合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可于劳动者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果出具之日依法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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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某轧钢作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07-2-186-007 · (2017)沪0113民初19141号 ·
民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职业病危害作业员工的离岗前健康检查职业病患者的权利保障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保障义务包括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前拖延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劳动者离职后被认定职业病时,又以双方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者劳动者在外有过就业行为为由逃避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上相关义务的,应结合过错程度,分析职业病认定结论的时间先后、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以及劳动者在外就业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处理结果应既能保障职业病患者的生存和康复,又能起到惩戒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引导规范用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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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某诉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07-2-186-008 · (2020)沪0115民初92996号 ·
民事劳动合同知情权隐私权披露义务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可以了解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薪酬要求、劳动技能等,以保障劳动成果,提高经营效益。但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通常包括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等。与岗位、工作能力不直接相关的信息,不属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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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诉苏州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07-2-186-009 · (2020)办字第795号 ·
民事劳动合同军令状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自治约束效力

裁判要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作内容、工作目标订立“军令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以解除劳动关系作为惩戒措施的“军令状”中,若约定的解除条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当认定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以“军令状”约定目标未完成为由主张依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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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23-07-2-186-010 · (2021)内0102民初3000号 ·
民事劳动报酬纠纷工资欠条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排除在体育仲裁范围之外,明晰了体育仲裁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持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无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因此,运动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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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姚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07-2-186-011 · (2019)沪0112民初24465号 ·
民事劳动合同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协商不一致旷工认定

裁判要旨:1.用人单位为了用工便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全国或服从公司安排等。对此类情形,应结合实际用工岗位和工作内容等要素进行综合判断,如劳动者为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其负责的公司业务范围广,可以将工作地点约定的范围适当扩大。如劳动者仅为普通工作人员,则应当对工作地点的范围作适当限制。 2.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判断用人单位异地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合理变更时,应以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对劳动者劳动报酬、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等作为判断标准。 3.在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地点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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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某文化传播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3-07-2-490-001 · (2018)渝0105民初8250号 ·
民事劳动争议网络主播合作协议经济补偿

裁判要旨: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通过合作公司包装推荐,自行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从事网络直播活动,并按合作协议获取直播收入。因合作公司没有对网络主播实施劳动管理行为,网络主播从事的直播活动并非合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基于合作协议获得的直播收入亦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因此,二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网络主播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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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辽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3-07-2-490-002 · (2020)19号 ·
民事劳动争议劳动关系新业态劳动争议灵活就业人员快递员

裁判要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工作岗位之间关于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的约定更加灵活,该部分人员多数属于依赖于平台、企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就劳动关系确定而言,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具有组织、业务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如果具备以上劳动关系属性,应当对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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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诉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3-07-2-490-003 · (2019)京0108民初45800号 ·
民事劳动争议绩效考核年终绩效奖金事先明示原则

裁判要旨:劳动者的年终奖与可量化的业绩挂钩,虽然在形式上被称为“年底三薪”或者“年终奖”,但实质上属于“绩效工资”的范畴,即根据绩效考核薪酬制度的规定将工资中绩效部分在年终结合用人单位效益予以发放。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内容恰当、过程完备、结果透明的绩效考核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年终绩效奖金是否发放以及发放数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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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某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3-07-2-490-004 · (2022)辽0212民初3706号 ·
民事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要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其对劳动者身份的认知混淆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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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广西某某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3-10-2-139-001 · (2022)桂72民初141号 ·
民事海事诉讼船员劳务合同工伤保险待遇双重赔偿

裁判要旨:1.法律、司法解释不禁止劳动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的双重赔偿,但双重赔偿的适用不应突破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将雇主责任险视同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保险理赔款赔付给劳动者。 2.法律不禁止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裁判认可双方之间达成的、未显失公平的和解协议,从而鼓励与引导纠纷当事人积极促成和解、减少诉累。 3.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案件中,应当注意避免混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向劳动者承担的民事责任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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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A公司船员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10-2-226-001 · (2020)鄂民终314号 ·
民事船员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同一船舶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若两家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船员在先后归属两家公司的同一船舶上工作,但并未与前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与后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受前一公司安排,此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劳动者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其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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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广州某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动争议案

2023-10-2-490-001 · (2021)粤72民初55号 ·
民事劳动争议船舶挂靠经营船员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挂靠行为违法不能成为船员与被挂靠公司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的依据。在船员与被挂靠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需判断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可以通过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凭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从属关系、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性质以及劳动报酬领取等多个层面进行认定。一是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相关凭证包括招工登记表、报名表、工资单、社保记录、考勤表、工作证、服务证等。在挂靠经营中,若劳动者的上述凭证由被挂靠公司发放,可认定其与被挂靠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案涉船员服务簿上加盖的被挂靠公司名下船章和船员服务部签证章系船舶实际经营人私自刻制加盖的,不能成为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文件材料。二是判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上的从属关系。船员与船舶实际经营人双方商定从事劳务工作的岗位及报酬、在船期间船员根据船舶实际经营人的安排提供相关劳务、船员所得的劳务报酬由船舶实际经营人支付、劳务报酬的调整亦由船舶实际经营人作出,且船舶实际经营人并非被挂靠公司的员工的,应当认定船员并非被挂靠公司的员工,与被挂靠公司不存在管理上的从属关系。三是确定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性质,是否为用人单位安排并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以及劳动者劳动报酬领取情况,是否根据用人单位的工资分配原则领取劳动报酬。船员从事的劳务并非被挂靠公司业务的直接组成部分,获取报酬与被挂靠公司无关的,不宜认定两者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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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某商务服务公司、某商务服务公司广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23-11-2-490-001 · (2021)粤0115民初17045号 ·
民事确认劳动关系从属性互联网平台用工

裁判要旨:劳动者人格及经济从属性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的标准。判断互联网平台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以事实为基础,审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核心特征;对于适格主体之间,平台企业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具有决定作用,从业者无实质自主决定权,从业者获得的报酬为其主要经济来源且具有持续稳定特点,其提供的劳动是平台企业的业务组成部分的,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从业者应平台企业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自备部分生产资料、薪酬由其他主体代发、双方事先对身份关系性质进行约定等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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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诉林某某、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3-14-2-139-001 ·
民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未成年人帮工学徒工接受劳务方注意义务安全监管义务

裁判要旨: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劳务者,尤其是对领取少量生活费的学徒工,更应对其整个提供劳务的行为及过程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当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学徒工正确、安全地提供劳务,未尽到这种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监管义务的,接受劳务一方应当对提供劳务一方出现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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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北京某公司、四川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3-16-2-001-001 · (2022)兵0103民初6号 ·
民事健康权安全生产事故违法分包民事侵权共同危险行为

裁判要旨:由于民法和劳动法从人身损害和社会保险的角度对工伤事故加以规范,从而使工伤事故具有民事侵权赔偿和社会保险赔偿双重性质。基于此,工伤的劳动者就存在两个请求权:一个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而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另一个是基于人身损害而享有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不具有相互排斥性,生命健康权属于法律优先保护的法益,具有一定的优先性,在失去行政救济途径后,依法主张民事赔偿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还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向部分侵权人主张权利,可要求部分或所有的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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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某信用社劳务合同纠纷案

2023-16-2-139-001 · (2008)西民三初字第00107号 ·
民事劳务合同原告主体适格直接利害关系

裁判要旨:判断原告是否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在立案审查阶段无须考量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实体上的支持,仅需审查原告与诉争的民事权益是否具有直接关联,且符合其他起诉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的起诉,允许其进入诉讼程序。在审理阶段则需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作出实体判断,其中,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要件应判断原告是否为争议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亦或原告对争议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益是否享有一定的管理权或者支配权,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即应认定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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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诉重庆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16-2-186-002 · (2017)渝0115民初8399号 ·
民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

裁判要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只要当时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非劳动者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支付自入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止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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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3-16-2-186-003 · (2014)万法民初字第01627号 ·
民事劳动合同违法解除赔偿金劳动者入职之日连续计算

裁判要旨: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入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不应对该法实施前后的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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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诉某劳务派遣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2023-16-2-490-001 · (2010)自流民一初字第1266号 ·
民事确认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证据

裁判要旨:劳动者已提供证人证言、出勤记录、施工记录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反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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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某出版社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3-16-2-490-002 · (2002)东民初字第3023号 ·
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事业单位转企

裁判要旨:1.人事争议纠纷解决有其自身的发展历程,与司法程序接轨后,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程序亦有明确规范,判断一个案件是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应结合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客观情况进行。 2.事业单位转企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纠纷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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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甲等诉浙江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3-16-2-490-003 · (2016)豫0882民初5号 ·
民事劳动争议工伤保险赔偿侵权赔偿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裁判要旨:1.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因工死亡的,产生第三人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受害人亲属有权分别起诉,既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2.劳动者一方因第三人侵权已经获得赔偿的,受害人亲属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工伤保险款项时,其已获得的第三人侵权赔偿不应从用人单位应赔付的工伤保险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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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景诉新疆某建设公司劳动争议案

2023-16-2-490-004 · (2021)兵0401民初794号 ·
民事劳动争议违法转包分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裁判要旨: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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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23-16-2-490-005 · (2016)粤1972民初10075号 ·
民事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医疗期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医疗保险差额

裁判要旨:1.残疾人劳动者医疗期内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主张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劳动者自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主张用人单位补足医疗费报销差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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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某物流公司诉王某劳动争议案

2023-16-2-490-006 · (2018)冀0223民初862号 ·
民事劳动争议劳动关系事实挂靠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宗旨在于更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非改变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实质要件,也不能作为反向推定劳动者与被挂靠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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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诉大连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劳动争议案

2023-16-2-490-007 · (2017)京0105民初28978号 ·
民事劳动争议社会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其向有关部门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费用,其有证据证明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降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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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上海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2023-07-2-001-002 · (2019)沪0104民初2553号 ·
民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VR游戏消费者人身损害不作为侵权

裁判要旨:身处VR环境中,玩家身体和意识的原有连接被打破,导致玩家大脑对身体的控制受到较大影响,较其在现实世界中玩游戏更加容易遭受人身损害。因此,经营者负有以积极行为防免危险、保护玩家人身安全的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事先询问玩家的身体状况,并告知其体验时的具体注意事项;当玩家体验时,经营者应当在现场派员工全程保护;经营者应当确保体验区域满足地面平整、可视可控、硬物软包等硬件安全要求。否则,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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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07-2-467-001 · (2021)浙0192民初1521号 ·
民事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姓名权人格利益商业宣传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首例保护英烈姓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据民法典第185条、第1000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且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雷锋同志的姓名不仅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还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裁判明确,将雷锋同志的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的行为,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同时,将商业运作模式假“雷锋精神”之名推广,既曲解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承载于其上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通过司法手段,为网络空间注入缅怀英烈、敬仰英烈的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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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诉赵某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07-2-467-002 · (2019)黔02民初121号 ·
民事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名誉权英烈权益社会公共利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要旨:缉毒英雄英勇无畏、无私奉献的精神不容亵渎。本案侵权人通过互联网媒体,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削弱英烈精神价值,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加大对英雄烈士名誉的保护力度,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弘扬英烈精神、保护英烈权益的坚定立场,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自觉维护和弘扬英烈精神,推动全社会形成学习英烈革命气节、崇尚英烈、捍卫英烈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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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吴某侵害英雄烈士荣誉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07-2-467-003 · (2019)浙01民初1126号 ·
民事民事公益诉讼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英烈荣誉

裁判要旨:烈士陵园作为向公众开放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的依法审理,对此类侵害英烈荣誉行为起到有效的教育、警示和震慑作用。本案审理过程中还邀请百余名学生到庭旁听,并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全程直播,让庭审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和爱国主义教育公开课,有助于引起社会公众警醒,推动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尊重英雄、保护英雄的共识,进一步传承英烈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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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瞿某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07-2-467-004 · (2019)浙0192民初9762号 ·
民事英雄烈士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名誉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网络侵权英雄烈士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要旨:以文字恶搞等方式亵渎英雄烈士事迹,不仅侵害英雄烈士本人的名誉权,给英雄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英雄烈士的名誉神圣不可侵犯。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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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诉孙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07-2-525-001 · (2020)浙0192民初10605号 ·
民事公益诉讼个人信息非法买卖

裁判要旨:非法获取不特定主体个人信息并大规模出售获利,侵害了承载在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之上的公共信息安全利益,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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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凌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3-08-2-369-001 · (2021)京0491民初51722号 ·
民事网络侵权责任行为保全企业名誉

裁判要旨:关于在网络环境中,企业名誉受损申请行为保全的法律适用问题。能否在该类案件适用诉中行为保全制度,主要考虑两个要件。一方面要注意判断被诉行为存在侵害申请人名誉权可能性的高低。判断该可能性的高低,人民法院要注意审查被诉行为是否对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指向,且是否存在明显贬损性质。另一方面要注意判断如不采取措施是否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自媒体传播速度更快,受众人群更广,其针对企业发布的言论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影响更大,负面贬损评价则易使得该主体处于劣势地位,从而丧失投资、交易等机会。因此人民法院在该类案件中应当要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判断被诉行为在网络传播中的持续性是否会对企业正常经营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在被诉行为构成较高侵权可能性,如不采取措施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适用诉讼救济制度,限制言论的发酵和损害后果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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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境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2023-08-2-500-002 · (2019)京0102民初18394号 ·
民事保险雇主责任险格式条款实质性变更

裁判要旨:保险合同多采用格式条款,认定保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不应当拘泥于文本内容,而应当探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合同对当事人发生何种法律效力,充分关注于合同订立的背景、合同签署的细节、合同表现的形式、合同具体的履行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已发生实质性变更,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平。保险公司于同日出具了两份保险单,保险销售人员和经办人员均相同,保险单内容除被保险人信息外均相同。保险公司事后以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雇员定义为由拒绝理赔,有违公平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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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某海公司诉大连市某种苗管理站海域使用权纠纷案

2023-10-2-055-001 · (2020)辽72民初450号 ·
民事海域使用权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功能区划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绿色原则

裁判要旨: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内的海域用途。法院应从严审查侵害海洋生态环境行为的效力。对于违反海洋功能区划和用海秩序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法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捕捞等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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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某铜业公司诉兰坪某矿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11-2-043-003 · (2018)云3325民初813号 ·
民事财产损害赔偿环境污染财产损失调查报告

裁判要旨: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土部门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情况,依法采信调查报告作出事实认定,并综合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合理划分责任范围,在事实查明方法和法律适用的逻辑、论证等方面对类案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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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遂川县生态环境局诉某和财保荆门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4-001 · (2022)赣0827民初234号 ·
民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1.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部门等单位在应急处置涉案安全事故过程中所产生的事故应急环境监测等相关应急救援费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即属于危险货物运输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等单位有权向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主张赔偿,案涉机动车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2.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责条款中的“污染”与地震等事由并列,应当解释为与地震等同一级别的不可抗力情形而导致损害后果的污染事件。如果“污染”系因投保车辆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导致,明显非“污染”免责条款中表述的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污染”情形。保险合同同时将该“污染”解释为非不可抗力性质的污染,与投保人的投保目的相悖,在保险人与投保人存在理解分歧的情况下,保险人以此主张免责的,依法不予支持。 3.投保人先后向不同的保险人投保车辆综合商业险,其中成立在后的保险合同约定了绝对免赔条款的,因该约定符合投保人的保险利益需求,且既未加重成立在前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保险义务,也未约定由其先行赔付,故未损害其合法权益,成立在前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与投保人的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立在后保险合同中的绝对免赔条款的风险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故应当认定免赔条款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未加重、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合法有效。 4.投保人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同时,向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不同车辆综合商业险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机动车强制保险优先赔偿,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应当由商业保险按各自保险限额比例赔偿。保险人主张特定商业保险先予赔偿的,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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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态环境局诉金某、某物流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01 · (2019)鲁1121民初1095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商业三者险行政机关代履行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免责事项

裁判要旨:1.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依法应当由交通事故中造成污染的侵权一方承担。环保行政部门对此环境污染依法进行处置后所产生的处置费用实际即为此环境污染损失。环保行政部门在对该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代履行后,有权对该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即代履行费用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但该处置费用作为代履行费用依法应当按照合理成本确定。 2.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即环境污染损失依法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范畴,故即使是在环保行政部门将其作为代履行费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情况下,对该费用的赔偿仍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所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规则进行处理。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依法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范畴,且该污染并不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中的“污染”的范畴,保险公司对此不能免责而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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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某油田分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02 · (2015)白民重字第1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损失赔偿污染行为不作为原因力

裁判要旨:“排放污染物行为”,不限于积极的投放或导入污染物质的行为,还包括伴随企业生产活动的消极污染行为。根据预防优先及污染者负担原则,废弃油井的所有者或控制者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对污染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和风险防范,对因污染行为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及环境损害,应当予以赔偿,进行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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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某集团公司诉格尔木某发展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03 · (2019)格尔木市不动产权第000433*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固体废物污染防止污染扩大消除危险合理费用不作为损害结果扩大

裁判要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具有私害性和公害性的双重特点,民事主体在订立、履行涉环境资源合同法律关系时,应尽到合理的监督提醒和注意义务。被侵权人长期不作为致使污染或破坏状态持续扩大的,应综合侵权行为隐蔽状态、持续时间及损害结果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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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梁某国水产养殖场诉重庆某泉农牧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04 · (2019)渝0116民初11194号 ·
民事水污染责任纠纷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损失金额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市场估价

裁判要旨:1.关于水污染责任纠纷中侵权人侵权责任的认定。由于水污染具有间接性、长期性、潜伏性、滞后性等特点,其造成的环境损害是动态的、系统性的,并非简单的、一次性的短期过程。认定水污染责任纠纷中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以根据鉴定意见或专业人员意见,综合考虑侵权人是否具有明确的排污行为、污染物传输路径是否具有合理性、监测提取的污染物因子是否与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具有牵连性等因素,并结合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予以认定。 2.关于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对于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对水污染的鉴定结论进行司法审查时,应当遵循逻辑性、合理性、科学常识和经验法则的审查标准,结合专家意见及具体案情来进行审查判断。因被侵权人向鉴定人提交的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不完整,鉴定人系根据其自身专业经验通过理论模型进行推算得出鉴定意见,其中对被侵权人经营期间应当投入的生产成本未予确定,且与市场估价相差悬殊的,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确定的损失金额与被侵权人实际损失不符,对鉴定意见中超出实际损失的部分不应予以采信。 3.关于水污染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认定。水污染责任纠纷中,在被侵权人的客观损失难以查清,也无法采信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可结合专家意见,根据被侵权人的经营面积、同类规模经营主体的平均产值,考虑扣除经营成本支出、经营收益等因素,酌情确定其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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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农业开发公司诉重庆某盐业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05 · (2012)鉴字第26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土壤污染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单次污染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在无意思联络数人环境侵权案件中,存在多个污染源头和多次污染行为时,可从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入手,结合自然规律、地域区位等因素认定单次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当事人之间就单次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达成的赔偿协议并不免除侵权人应当承担的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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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重庆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06 · (2013)渝北法环民初字第00008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水污染应急预案应急措施损失扩大

裁判要旨:1.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对环境污染损害后果的扩大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可从是否具有防止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义务、采取防范措施情况等因素进行判断。 2. 交通意外事故的责任认定只是表明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不当驾驶行为,该责任认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从驾驶人员在主观上能否预见、客观上能否采取防范或避免措施、结果上能否克服该次事故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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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某某等三十三户果农诉青岛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07 · (2014)胶民初字第4032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公平原则

裁判要旨:1.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影响具有累积性、滞后性,致害物质、致害途径复杂多样,对人身、财产的损害证明科学技术性强,污染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关系难以理清,若强调直接证明,往往会陷入不可知论,对保护受害人极为不利。基于这种实体法上因果关系的特殊性,理论和实务中大多主张以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代替因果关系的直接、严格认定。即在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行为人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者造成财产损害的物质,或者实施了相关破坏生态的行为,而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或者环境本身受到损害,即可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所致。 需要注意的是,被侵权人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仅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侵权人就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的则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责任。被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或者实施的生态破坏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有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事项,则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负责举证;如其举证不能,则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重要辅助手段,但不能过度依赖鉴定意见,需要综合判断各种证据,实现公正裁判。如机械采用鉴定结论,则很容易出现“以鉴代审”情况的出现,尤其对于一些鉴定现场被破坏或时效性滞后的情况下,鉴定模拟或复制的现场可能无法还原污染现场的真实情况,应当正确分析论证鉴定意见,作出合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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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某人民政府诉蒋某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08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危险废物连带赔偿责任分担责任

裁判要旨:1.政府作为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原告的主体适格问题。以水污染责任纠纷为代表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中,污染行为影响的不仅仅是污染范围内特定人员的民事权利,更多的是对具有公益属性的环境资源的危害。作为被污染河道的主管单位,政府有权对河道进行治理,基于该主管责任,政府出资对于被污染河道进行了治理,支出了案涉费用,故有权作为原告主体进行诉讼。 2.危险废物生产者的责任认定。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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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诉某世纪公司、某博特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09 · (2021)鲁1623民初3202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应急处置费用鉴定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应急处置费用服务于消除环境污染、恢复生态的最终目标,但是又以行政机关、环保组织等费用的实际支付人对污染最终责任人提出财产损失赔偿为直接和具体目标,因此环境污染案件中应急处置费用呈现“过程性”特征。应急处置费用请求权不同于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为填补已经发生的费用提起的诉求,费用发生之后,才能起诉请求赔偿,无费用则无诉权,所以应当自处置费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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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10 · (2020)鲁0881民初3398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生态文明绿水青山金山银山

裁判要旨:1.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生产经营中要坚持绿色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保护理念。 2.环境污染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让受害人更容易获得救济,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未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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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中铁某局、某路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11 · (2014)清环保民初字第00014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噪声污染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专家意见

裁判要旨: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正当程序合理确定损失数额。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被侵权人蛋鸡受损系与侵权人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陈述意见,充分运用专家意见、养殖手册等确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被侵权人的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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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荣等诉南宁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12 · (2014)西民再字第7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商品房住宅楼水泵噪音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法院充分考虑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基于某开发公司是房产开发商及案涉水泵安装地点选定者的事实,认定其对水泵的安装有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系伴随水泵设置地点的选定而产生,不能简单通过房屋买卖合同而转移给业主。同时,基于目前缺乏住宅楼内水泵运行噪声评价标准的现实情况,本案判决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合理性。在某开发公司经整改仍无法解决水泵噪声污染的情况下,本案判决某开发公司回购案涉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为此,本案对于如何评判住宅楼内附属设施(含水泵)的噪声超标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警示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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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诉某水泥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13 · (2013)上民初字第20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环保部门行政文书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责任认定证据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环境污染具有易逝性、扩散性,污染事件发生后,必须尽快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申请对污染者、污染物、排污设备,环境介质等进行查封、扣押、记录、检测、处罚,形成的行政文书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经当事人质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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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某购物中心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3-11-2-377-014 · (2017)川1011民初3316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被侵权人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关联性

裁判要旨:1.虽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对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适用该举证规则的前提是被侵权人应当证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虽对其证明标准的要求不高,但不能免除其证明责任。 2.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可通过时间、空间的关联度、生活常识、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的性质上的联系、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和侵权人的类似行为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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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与息烽某劳务有限公司、贵阳某化肥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2023-11-2-409-001 · (2017)黔0181民特6号 ·
民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非法倾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公告司法确认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具体方式为人民法院在受理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方案等内容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赋予了赔偿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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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2023-11-2-409-002 · (2020)豫01民特10号 ·
民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土壤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对协议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支持政府及其授权机关的磋商行为,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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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某物流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2023-11-2-409-003 · (2020)川01民特573号 ·
民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柴油泄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管辖法院

裁判要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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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保联合会诉某生猪专业合作社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1 · (2015)锡环公民初字第1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修复报告司法审查修复目的

裁判要旨:对于污染者自行提交的《环境修复报告》,人民法院要审查以确定能否用于环境修复,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邀请专家出庭发表意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实现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若该《环境修复报告》不能实现修复目的,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家另行出具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污染预防、治理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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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保联合会诉某管委会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2 · (2012)锡滨环民初字第0002号 ·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恢复原状异地补植复绿生态容量

裁判要旨: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未经批准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承担恢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恢复原状” 不仅指就地恢复原有的环境状况,更主要的是指恢复环境的生态容量,达到生态平衡,这更符合恢复原状的法理精神。如果能够就地恢复,即应就地恢复,若就地恢复确有困难,可以异地恢复,以尽量达到或超过原有的生态容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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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险南通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3 · (2021)苏0981民初6328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交通事故野生动物司法建议多元共治

裁判要旨: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大局的重要途径。本案判决生效后,鉴于黄海湿地野生动物被撞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及时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提醒广大驾乘人员谨慎驾驶,小心避让,以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积极回应,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保护漏洞,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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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保联合会诉某汇公司等六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4 · (2014)泰中环公民初字第00001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水污染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技改抵扣

裁判要旨:1.污染企业请求以企业技术改造费用抵扣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应当由污染企业主动提出并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时,应当结合污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是否具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促进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当比例内予以准许。 2.环境污染案件中,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对其主营产品及副产品必须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必须全面了解其主营产品和主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必须使其主营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使其副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或者产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虽然河流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但是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向河流中大量倾倒副产酸,必然对河流的水质、水体动植物、河床、河岸以及河流下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如不及时修复,污染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因此,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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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某眼镜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5 · (2015)镇民公初字第00003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固体废物污染司法建议预防性司法行政监管

裁判要旨:1.固体废物污染责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审查对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鉴别程序。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对此类废物,法院应发挥能动司法,通过调查取证、咨询专家、委托鉴定等,准确界定废物属性。 2.人民法院应通过预防性司法助推相关行业环境治理。重要废物属性的确定和管理,影响当地相关行业发展,人民法院应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和督促纠正行业误评,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措施,破解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的难题,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发挥环境公益诉讼推动公共政策形成的功能。 3.综合运用“三合一”系统思维实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法律原则。该案是民事案件,但涉及废物属性的认定,如果认定为危险废物,非法处置3吨以上将涉嫌污染环境罪,同时还涉及环境评价和行政监管,因此是复合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维法律关系的公益诉讼。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指出行政监管的问题,建议行政机关主动纠正、完善,然后借助改进后的行政监管机制,推动行业环境治理,同时建议审查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行为,实现“两法”衔接。本案借助司法建议或联动机制,综合采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维法律措施,实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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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6 · (2021)赣1027刑初8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人文遗迹传统村落修复执行多元共治

裁判要旨:案涉受损传统村落的修复,人民法院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涉案生态修复资金,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官网上及时公布修复事项、预算审核、修复验收等内容,让门楼的修复工作和资金使用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当地政府以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队伍,金溪县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心和金溪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协会按照“参照原貌、修旧如旧”的修复原则具体指导修复工作。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修复工作的法律监察人,金溪县住建局作为修复工作的技术监察人,共同对修复工作和修复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上述模式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执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有效衔接,解决生态修复资金长期以来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难题,既保护了古村落的原始风貌,唤起了人民群众对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又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传统村落人文遗迹修复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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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保联合会诉某石油货运车队、高某某、白某、某财保延安支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7 · (2016)陕07民初92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交通事故生态环境修复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虚拟治理成本法

裁判要旨: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水体、土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计算应依照相关技术规范筛选相应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其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应严格遵循位次排序规则及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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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肖某某、周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8 · (2016)陕0111刑初144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专家意见证据能力证明力

裁判要旨:专家意见可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认定证据,人民法院应从专家的资格、选任及参与诉讼程序和意见科学性等方面综合审查确定专家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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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诉乌鲁木齐市某运输公司、伊犁某材料公司、山东省某化工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9 · (2021)新40民初103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危险化学品不当泄露共同环境侵权人赔偿责任份额划分

裁判要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1条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侵权责任比较过错和比较原因力的一般规则,明确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共同环境侵权人责任份额的确定应以比较原因力为主、比较过错为辅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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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缙云县某电镀厂、王某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10 · (2019)浙11民初84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释明权诉讼请求中立原则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依法裁判需要遵循中立原则,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坚持司法中立原则的同时,也需要在合理限度内发挥职权作用,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引导原告提出能够覆盖受侵害公共利益、能够救济受损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人民法院虽然有环境公益诉讼诉请释明权,但是否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仍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程序自主权,不能突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经释明后原告未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便于其他主体另行起诉时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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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11 · (2017)浙0824民初3843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服务功能损失虚拟治理成本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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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科技公司等72名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12 · (2018)桂13民初37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刑事裁判冲突数人环境侵权竞合侵权连带责任分割赔偿

裁判要旨:1.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认的基础事实可在民事判决中予以采信,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未全部囊括环境侵权事实的,依然可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存在民事与刑事的裁判冲突。 2.存在数个污染行为竞合侵权的情形下,不能简单以共同侵权而全案适用连带责任,若将参与度及致害度低的污染责任主体与其他污染量大、致害参与度高的主体不加区别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会有失公平,仍要结合可分割的损害后果,考虑比例分割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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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诉陈某平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13 · (2022)黔0621民初367号 ·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文物自然文化遗产恢复性司法惩罚性赔偿

裁判要旨:1.案涉不可移动文物属于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范围,游客的刻划行为造成了文物不可逆损害,贬损了该文物的艺术价值及科学研究价值,破坏了景区的整体生态环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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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14 · (2022)黔03民初291号 ·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非法占用林地替代性修复服务功能损失

裁判要旨:1.侵权人采取补种树木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应当从“种植”与“管护”两个阶段综合评价相关义务是否履行到位。“种植”阶段应当按照生态修复方案科学栽培,确保树种、密度、质量、面积、数量等全部达标;“管护”阶段应当加强抚育培植、病害防治、伐残除枯、密度调整,视案情可采取设置警示牌、延长管护期等执行监督措施,切实提高林木成活率与保存率,确保林地生态服务功能逐步恢复。 2.侵权人通过替代性修复方式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后,主张不承担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侵权人据此主张不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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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化工公司、某贸易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15 · (2016)黔03民初520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土壤污染防治环境共同侵权重度污染耕地治理

裁判要旨:1.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之间,因对外排放污染物污染环境,彼此在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货物运输、经营销售等环节存在投资合作、分工协同、借用资质、内部承包等情形,足以认定在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重度污染的耕地治理,一方面,应当综合运用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生态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方式加以处置;另一方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书的能动司法作用,监督推动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强制改变土地用途、封控隔离、征收征用等有效措施对重污染耕地予以严格管控,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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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诉电建集团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16 · (2020)琼01民初450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2022年修改为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行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可能,是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条件。第三方机构接受政府委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其本身并不会对环境公共利益产生实际影响,故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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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市某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2023-11-2-466-018 · (2020)豫09民初9号 ·
民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副产酸非法处置诉前磋商抵扣

裁判要旨: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人民法院在认定涉事企业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可结合具体案情判令侵权人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用在一定额度内折抵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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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某新能源公司、某重油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2023-11-2-466-019 · (2017)鲁01民初1467号 ·
民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数人侵权无意思联络专家辅助人责任划分分期支付

裁判要旨:二侵权人先后向同一位置排放污染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因二者排放污染物的时间、种类、数量不同,难以认定两方各自行为所造成的污染范围、损害后果及相应的治理费用。在确定二侵权人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可以在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专家辅助人和咨询专家的意见,根据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分配二被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赔偿数额较高,赔偿责任主体没有一次性支付的履行能力,可依据其主观过错程度及经营情况,允许责任主体申请分期支付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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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保联合会诉某重工集团、某重工长兴分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20 · (2020)沪03民初274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撤诉权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实质性司法审查磋商替代性修复损害赔偿金

裁判要旨:1.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属性决定了其程序的运行理念和模式与私益诉讼不同。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合理规制原告的撤诉权,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 2.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重要程序和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环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推动原告诉讼请求实现的规定,为公益诉讼引入行政监管部门与环境侵权人进行磋商,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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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某艺术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21 · (2021)鲁02民初69号 ·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惩罚性赔偿劳务代偿

裁判要旨:1.侵权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法院可依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申请,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2.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可以判决侵权人以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劳动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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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金会诉某矿业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22 · (2020)甘95民初1号 ·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风险代理合理律师费用

裁判要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社会组织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应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如诉前律师工作量、举证难度、诉讼参与度、所举证据被采信程度以及判决确认被告承担的赔偿额等确定合理的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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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某等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23 · (2020)沪7101刑初417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珍稀水生物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附加损失

裁判要旨:在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造成被捕捞水生生物种群衰退、水域生物链结构受损、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主张侵权人就该区域特殊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害承担附加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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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基金会诉某镇政府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25 · (2016)豫01民初705号 ·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移栽古树木办理手续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要旨:在未办理合规手续的情况下移栽古树木并导致大量古树木死亡,属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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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检四分院诉刘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26 · (2021)京04民初834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起诉人举证责任委托鉴定检验报告共同侵权

裁判要旨:违法行为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受损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对于被告提出的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应减轻自身责任承担的主张,公益起诉人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查核实,但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举证责任仍由被告即违法行为人来承担,在无法查实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侵权人,或者无法准确厘清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分担比例的情况下,应当由所有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经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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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境研究所诉某开发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27 · (2018)渝04民初523号 ·
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损失无法鉴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金额

裁判要旨:社会组织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因无力交纳鉴定费用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金额的,为切实保护受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可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所需考量的因素,对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金额予以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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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某环保公司、某检测公司、徐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28 · (2020)粤01民初1998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检测机构篡改检测数据虚假检测报告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环境检测机构在侵权行为人的要求下篡改检测数据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当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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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易县某石料加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29 · (2021)冀06民初132号 ·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人文遗迹环境保护范围

裁判要旨:长城是极为珍贵的世界文化遗产,系人文遗迹,属被法律规定的“环境”范畴。行为人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长城紫荆关段违法建设经营,破坏长城历史与环境风貌,依法应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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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保协会诉王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30 · (2014)连环公民初字第00002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能力劳务代偿

裁判要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未经许可将工业废酸违法排放到河流中,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修复受污染环境的责任。当行为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时,可以参照当时全国职工日工资标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立法宗旨,确定行为人应当提供的环境保护的劳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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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环境公益协会诉储某某、某物资再生利用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31 · (2014)常环公民初字第2号 ·
民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技术事实技术专家专业机构人民陪审员生态环境修复第三方治理

裁判要旨:环境侵权案件中有关污染物认定、损失评估、因果关系认定、环境生态修复方案等问题,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作出评判。法院可根据审理需要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委托专业机构鉴定评估,提出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土壤修复方案还可根据具体情形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以保障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组织实施,使判决得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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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某新能源公司合同纠纷案

2023-11-2-483-008 · (2018)鲁0102民初8787号 ·
民事合同纠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违反约定继续履行

裁判要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可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从而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未申请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予以解决,无需另行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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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诉宿迁市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4-2-468-001 ·
民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竞酒店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关于“电竞酒店”是否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认定问题,应当综合考虑配备设施、消费模式、招揽手段、收费模式等实际经营状况对场所性质进行认定。电竞酒店,是一种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业态,是依托于提供电竞游戏服务的新型酒店,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与网吧等同配置的电竞游戏设备,也提供住宿服务。对于电竞酒店的性质是属于住宿场所还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争论也较多。电竞酒店属性不明,导致监管主体缺失,部分不良经营者利用监管漏洞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结合案涉电竞酒店的实际经营状况,如配备设施、消费模式、招揽手段和收费模式等实际经营状况,认定其实质上是以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和主要招揽手段,应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入住。本案判决厘清了新业态下的电竞酒店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之间的关系,既充分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成长环境,也推动了电竞酒店这一新产业、新业态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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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诉史某、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2023-16-2-039-001 ·
民事排除妨害相邻关系不动产不可量物噪声污染容忍度利益衡量

裁判要旨:1.查明是否存在相邻妨害。本案噪声污染,虽然没有相适用的国家标准,但没有标准不等于不构成相邻侵害。判断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1)为维持相邻共同体关系的存续,受到侵害的当事人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2)相邻一方因另一方的行为受到损害,而经利益衡量又不能禁止侵害方的行为时,受害方有权享有赔偿请求权;(3)相邻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本质侵害,且不能通过赔偿对侵害予以补偿时,受害方可以要求侵害方排除妨害,禁止某种行为,恢复原状。上述三层表述,是随着侵害程度层层递增的判断标准。对最终采取何种处理方式有一定的参考依据。 2.存在妨害后的处理原则。《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相邻纠纷的四个处理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该条款文字表述清晰,但在具体适用时无法避免法官的主观性判断。运用时,要将四个原则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相互兼顾,不可偏废。本案虽认定了被告空调外机使用时发出的噪声,对原告构成一定的影响,但考虑到噪声产生的分贝、空调安装的位置,被告之后已采取减震减噪措施、周围邻居相同情况的容忍度及房屋的历史状况等,本案最终判决以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来替代最严厉的拆除空调的排除妨害方式。同时告知被告,一旦出现设备老化等情况,应及时更新设备。本案最大限度地维持了被告希望以理想方式利用物权,同时原告又希望平静享有原生活环境的两种利益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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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某某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诉嘉兴市某某染化厂、嘉兴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等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16-2-377-001 · (1996)平民初字第23号 ·
民事环境污染责任损害赔偿因果关系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在环境污染损害民事纠纷中,由于环境侵权行为要通过“环境”这一载体,再作用于人体和财产,其因果关系不容易直接和立即显现出来。因此,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以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确定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有利于确保环境侵权行为法之救济受害人目的的真正实现。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其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可免除其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否则,即推定其加害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基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技术性和复杂性,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归责原则,即不以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作为加害人承担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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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某银行黄石分行与大冶市某置业公司等执行实施案

2023-17-5-101-001 · (2017)大冶市不动产证明第000XXXX号 ·
执行执行实施金融借款合同善意文明执行法治化营商环境期房转现房执行和解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在建工程,在该在建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条件时,可能涉及超标的查封的,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除查封。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后,依法进行司法评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不动产的查封,再行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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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某某信托公司与上海某某投资公司、杭州某某房地产公司、舟山某某置业公司执行实施案

2023-17-5-101-002 · (2019)京方圆执字第00331号 ·
执行执行实施带租拍卖涤除租赁权抵押权

裁判要旨:拍卖财产上形成于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并非一律应予涤除。若租赁权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带租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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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蔡某不服限制出境决定申请复议案

2023-10-5-202-001 · (2020)京民终字第261号 ·
执行复议限制出境决定不利于执行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外国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不予准许其出境。人民法院对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持极为谨慎的态度,重点审查对当事人不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否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是否能合理保障可能的胜诉方的利益,是否超出合理的裁量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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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银行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1 · (2018)沪民初38号 ·
执行执行复议保全抵押权效力法定孳息

裁判要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不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被担保债权进行确认和进入执行程序为前提,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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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某房地产公司与重庆某信托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2 · (2016)渝民初16号 ·
执行执行复议债权转让通知效力变更申请执行人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依法转让债权后,未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或不能确认是否通知的,不影响债权受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但在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被执行人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清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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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某与胡某某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3 · (2018)鄂民初53号 ·
执行执行复议中止执行诉讼费执行申请复核

裁判要旨: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向应当缴纳诉讼费用的败诉方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败诉方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主张其已向审理法院申请复核诉讼费数额,应当于复核决定作出后再予以强制执行的,因复核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不应支持。生效民事判决确定本案诉讼费用由两个败诉方共同负担,但未明确区分份额的,法院有权对其中之一进行全部执行,该被执行人如认为其履行义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可依法另行向另一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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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公司与广东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4 · (2021)鲁执异16号 ·
执行执行复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评估处分

裁判要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该规定仅限制人民法院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进行处分行为,但并不禁止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非处分性执行措施。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委托评估,未改变案涉房屋的权属关系及实际状态,不属于执行处分行为。当事人以执行标的物正处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为由,主张不得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评估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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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荆某某、陈某某等股权转让执行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5 · (2020)湘执异25号 ·
执行执行复议发起人股东股权股东名册

裁判要旨:在执行股权过程中,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的查明,应以置备于该公司的股东名册载明内容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并非公司登记事项,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更时也无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根据2023年修订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变更,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新《公司法》生效之后,审查可以该系统公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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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6 · (2015)鄂民二初字第00007号 ·
执行执行复议执行异议适格主体利害关系人

裁判要旨:案外人非执行当事人,与案涉土地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在异议及复议申请中均未主张其本身对案涉土地的实体权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亦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对其提出的异议请求不应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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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投资公司与湖北某贸易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7 · (2020)鄂执34号 ·
执行执行复议申请和受理条件申请执行人资格变更

裁判要旨:债权受让人和债权转让人同时申请执行,应参照适用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相应规定,即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条件下,应同时满足“申请执行人必须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这一条件。若当事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应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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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8 · (2016)内民初46号 ·
执行执行复议借款合同驳回执行申请执行条件执行依据内容不明

裁判要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明确具体的给付内容,否则不符合执行条件。生效判决主文确定了案涉质权标的物、行使质权范围及具体金额计算方法,由于计算方法中的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并不明确,不符合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内容应当具体、明确的法定情形,目前并不具备执行条件。待违约金确定、执行依据的给付内容明确后,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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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某投资有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09 · (2019)川执异2号 ·
执行执行复议受让债权判决拘束力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裁判要旨:债权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或者直接申请执行的,应当取得转让人的书面认可的要求,原则上应适用于债权转让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情况。生效判决将债权受让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对债权转让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查明的,执行立案阶段或执行中处理申请执行主体变更的问题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将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作为基本依据。认定债权转让事实的生效判决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因此,执行法院在没有再征询转让人意见的情形下,直接立案受理,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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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某房地产公司与杨某某、赣州某开发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0 · (2020)赣执异3号 ·
执行执行复议民间借贷查封扣押冻结

裁判要旨:签订买卖合同后的网签备案是行政强制性行为,是商品房买卖的公示而非抵押担保的公示,并不具有物权预告登记的公示效力。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保全或执行阶段对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控制的查封行为从性质到效力完全不同,非经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相关民事主体无法通过网签备案登记获得查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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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公司与银川某公司、成都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1 · (2019)陕民初16号 ·
执行执行复议执行异议异议程序复议程序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依据保全裁定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符合保全裁定确定的内容。被保全人认为不应对该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请求撤销保全裁定,是对该保全裁定不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向作出该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而不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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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某投资公司、某担保公司、轩某某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2 · (2019)京03执恢74号 ·
执行执行复议刑民交叉分别执行重复受偿

裁判要旨:民事案件确定合同债务人依据合同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之后相关刑事案件又认定合同债务人之外的主体以合同债务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在刑事案件未认定合同债务人构成犯罪并判令承担退赔责任的情况下,并不能当然排除债权人依据生效民事法律文书要求合同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执行程序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执行,但应避免债权人重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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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与溧阳某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3 · (2017)京仲裁字第1130号 ·
执行执行复议财产处置破产评估终结

裁判要旨:复议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执行法院对该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处置行为已停止。执行程序中对案涉资产进行评估的目的是为处置财产确定参考价,由于执行程序中的处置行为已经停止,且案涉资产评估报告已超过一年的有效期,即便在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重新进入处置程序也应重新确定参考价,继续审查评估问题没有实际意义,法院应终结对异议请求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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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公司申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4 · (2016)琼民初38号 ·
执行执行复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到期债权限期履行通知书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由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执行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第三人予以否认该到期债权的,不予支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因在其他法院被提起再审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执行法院所发通知书理应中止执行,但不应当因此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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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物流公司与华某混凝土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5 · (2018)云01民终5491号 ·
执行执行复议工程款到期债权异议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在保全阶段作出裁定冻结该债权,明确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执行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前,第三人就冻结债权数额提出异议,仅承认部分债权数额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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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某投资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6 · (1998)高经一初字第45号 ·
执行执行复议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变更追加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确立之前,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法院以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为由,认为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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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田与刘某平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7 · (2013)陕民二初字第00007号 ·
执行执行复议股权转让双务履行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执行依据明确原告与被告应依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因《股权转让协议》系双务履行合同,分别约定了原告与被告的权利与义务,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共同履行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转让行为,在给付内容明确、双方互付义务的情形下,继续履行意味着协议双方均有履行义务,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被告履行了转让股权等主要义务而原告拒不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被告亦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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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蔡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复议案

2023-17-5-202-018 · (2014)京仲裁字第755号 ·
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复议案外人司法救济

裁判要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外人”应予以限缩解释。一是案外人与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的标的应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是仲裁结果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本案仲裁裁决结果为一般金钱债权给付,案外人所提事实和理由,针对执行过程中查封的具体财产,应通过案外人异议及异议之诉程序解决;针对仲裁裁决结果,应通过案外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审查,案外人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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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投资公司、甲置业公司、甲房地产公司、王某琴与乙置业公司、甲控股公司、王某春、乙房地产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19 · (2020)京执异8号 ·
执行执行复议股权转让纠纷超标的保全查封

裁判要旨:判断是否存在明显超保全标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形,应通过综合考量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其上是否附有其他优先受偿债权等权利负担情形,进行客观合理的价值估定。如果查封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则构成超标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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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复议案

2023-17-5-202-020 · (2014)辽诚证执字第38号 ·
执行执行复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第三人撤销之诉参与分配

裁判要旨:一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各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无权对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在多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优先受偿权的,各优先权彼此独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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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花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2023-17-5-201-001 · (2022)桂0204执445号 ·
执行执行异议比例原则唯一住房拍卖基本生存与居住权益

裁判要旨: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时,应当根据比例原则,依次审查拍卖的适当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可用比例原则的三个子原则以“三步法”对拍卖行为予以规范审查。其一,拍卖涉案房屋难以实现执行到位的执行目的,不符合适当性原则;其二,可选择其他替代执行措施而减少对权益的侵害的,不符合必要性原则;其三,拍卖涉案房屋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权益的损害后果,与拍卖可达目的之间不成比例的,不符合衡量性原则。若有其一不符合,则不宜对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予以拍卖,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存与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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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1 · (2002)漯经一初字第1号 ·
执行执行监督变更申请执行人债权连续转让最后受让人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甲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把债权转让乙公司,乙公司在受让债权后又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均认可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因此,被执行人关于无法确定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转让程序恶意虚假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债权转让,虽未直接书面通知被执行人,但以在报纸上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且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被执行人已经知道了债权转让的情况,被执行人关于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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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某房地产公司与海南某集团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2 · (2000)海南民初第5号 ·
执行执行监督查封擅自处分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列举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已被之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所替代,在后者并未规定案外人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时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此为理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亦非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依据。另外因执行程序仅能进行有限的形式审查,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有明确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案外人有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了被查封财产的损失,损失数额也比较明确的情形,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执行法院不宜直接裁定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主张因案外人的行为造成被查封财产的价值严重贬损的,可另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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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孙某、翟某、乙公司、丙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3 · (2016)京中信执字01647号 ·
执行执行监督限制消费竞买人股权网络司法拍卖

裁判要旨: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公正维护各方当事人包括竞买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果拍卖程序违法,有损于当事人的权利,则应当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撤销拍卖,恢复拍卖前的权利状态。在国家对特定财产权属的变动规定了特殊的资格要求时,如果竞买人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人民法院不得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即便拍定标的物,这样的拍卖也应当撤销。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股权的竞买资格作出特别要求,不能以竞买人系另案被执行人或被限制消费为由,认定竞买人不具备参与竞买的资格。若竞买人违反限制消费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竞买案涉股权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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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李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4 · (2019)洛仲字第290号 ·
执行执行监督到期债权应收账款收入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依法可支取、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到期债权,作为执行案款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但对于被执行人的收入,不宜作扩大解释,一般为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稿费等。被执行人实际控制公司的项目利润款等应收账款,不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也不属于被执行人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执行法院不能直接提取用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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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某某公司与海南省某某总公司、海南省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5 · (2012)琼民二终字第14号 ·
执行执行监督当事人变更追加无偿调拨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审理期间发生被告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的情形,生效判决仍将该财产作为被告财产予以处置,致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判项无法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变更或追加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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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某工程公司与长春某商厦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6 · (2020)吉01执异170号 ·
执行执行监督当事人变更追加举证责任分配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系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而引发的案件,申请执行人负有证明第三人无偿接受财产且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举证证明责任,在申请执行人提供初步证据后,作为反驳,第三人提交了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并未无偿接收长春某集团涉案电费,此时,相关举证证明责任应转移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推翻《情况证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情况说明》所证明的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据此认定本案不符合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其举证责任分配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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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7 · (2015)沧执字第246-11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程序特许经营权收费权

裁判要旨:执行异议制度是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一项救济制度,目前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主要解决的是执行行为违法的问题,另一种案外人异议制度主要解决的是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归属的问题,对是否可阻却对该争议执行标的执行进行判断。同一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就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另一被执行人于涉案协议项下享有的特许经营权、相关收费权等行为不服,以其系权利所有人为由提出异议,虽然系同案被执行人,但涉案财产权利的归属对各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该被执行人所提异议的本质是请求排除将涉案财产权利作为同案另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予以执行,本质上具有案外人异议性质。据此,对该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应通过案外人异议程序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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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8 · (2014)二中民初字第141号 ·
执行执行监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时效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虽然可以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亦不代表执行程序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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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工程公司与北川某科技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09 · (2013)川民终字第437号 ·
执行执行监督申请执行执行时效中断互负债务

裁判要旨:生效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原则上只有当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或提出给付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开始对对方强制执行。故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表明其对该判决中确定的己方义务无异议并同意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导致对方的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且在执行程序中一直处于中断状态。对方申请执行时前一个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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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吉某某、张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0 · (2020)晋10执异42号 ·
执行执行监督参与分配形式审查

裁判要旨:法律设定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人民法院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申请参与分配设置过多的障碍。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且其申请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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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云与黄某、某置地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1 · (2019)川15执异125号 ·
执行执行监督保全执行异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应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于公司一人股东的独立法人人格;虽然一人股东作为被保全人,但该一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当事人保全裁定的保全义务人,执行机构不得在保全阶段未经法定程序对被保全人开办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直接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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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农商行与甲公司、明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2 · (2018)扬仲裁字第036号 ·
执行执行监督抵押出租租赁关系

裁判要旨: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因此,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且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的,执行法院依法有权将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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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贵州某银行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3 · (2010)筑民二初字第7号 ·
执行执行监督案外人异议终结本次执行迟延履行利息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终结本次执行的实质原因系被执行人未有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致,由此带来的迟延履行后果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其请求免除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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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甲与吉林某银行、吉林某公司、范某乙、范某丙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4 · (2020)吉02执异230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异议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审查

裁判要旨:区分异议性质为案外人异议还是利害关系人异议,应以异议所主张的权利基础及异议请求加以判断。如果异议主张的是对执行标的的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并据此请求排除执行的,构成案外人异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予以审查;如果异议主张的是因执行行为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请求对执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的,则构成执行行为异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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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5 · (2014)银民商初字第112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和解恢复执行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分期履行的执行款项数额及付款期限,虽前两笔迟延履行,但仍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一笔款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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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延边某大、金某、乙财团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6 · (2016)吉24民初443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和解履行完毕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执行外和解。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自动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产生影响,当事人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进而确定是否终结执行。如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没有实际履行该和解协议,裁定驳回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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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耒阳市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7 · (2012)衡中法民一初字第4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和解恢复执行清偿主债务本金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应当在恢复执行后的执行款中予以扣除。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清偿迟延履行利息。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若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钱债务,且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即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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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公司与山东某某学院等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8 · (2020)鲁01执恢71号 ·
执行执行监督终结执行执行异议的受理

裁判要旨:对于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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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支行与山东某甲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19 · (2018)鲁01执恢161号 ·
执行执行监督终结执行时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8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如再次申请执行,应受两年时效要求的限制。若原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则执行案件已经终结的不应恢复。债权受让人承继债权后,因其既不是生效判决的权利人,也不是原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无权就原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复议及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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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徐某乙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0 · (2020)闽执复18号 ·
执行执行监督被执行人限制出境解除决定

裁判要旨:在限制出境期间,如被限制出境的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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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甲公司与甘肃乙公司、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1 · (2017)甘01民初24号 ·
执行执行监督股权股东裁定优先购买权

裁判要旨: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申请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后,未经拍卖程序,直接裁定该股权归申请执行人的股东所有,其本质是将涉案股权未经拍卖程序直接变卖给申请执行人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查封、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而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这一方式可以使潜在竞买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从而参与到司法拍卖竞价中来,通过充分竞价,使财产变价价格充分反映其市场价值。变价所得价款越高,越有利于实现债权,同时也有利于兼顾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如果要放弃拍卖方式而选择变卖方式,对双方当事人和有关权利人利益影响较大,应当经过其同意。因此,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没有明确向执行法院提出同意变卖的意见时,执行法院不得直接予以变卖。申请执行人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依法开展的拍卖、变卖程序中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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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廖某某、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2 · (2018)琼民终550号 ·
执行执行监督孳息计算复利

裁判要旨:复利俗称“利滚利”,是对利息再计算利息,属于利息计算的一种特殊情形。为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避免债务因计算复利而快速膨胀,一般仅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存在行业规定、商业习惯时,才允许计算复利。在司法实践中,对银行金融借贷以外的领域,总体上不支持计算复利,但如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且该复利经折算没有超出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则可予以支持。如果不存在当事人特别约定计算复利的情形,执行依据亦未特别要求按照复利计算孳息的,对当事人要求计算复利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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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朱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3 · (2021)浙执复21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行为异议划拨土地出让金承担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拍卖有抵押登记的划拨土地时,应综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两个条文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主体。拍卖标的作为已经办理了出让手续的土地拍卖的,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中已包含了土地出让金,人民法院应当从拍卖款中扣除土地出让金,剩余部分用于偿还抵押债权;拍卖标的作为尚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划拨土地拍卖的,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中不包含土地出让金,应由买受人自行缴纳土地出让金,人民法院可将拍卖款用于偿还抵押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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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4 · (2010)民一终字第66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回转变更申请执行人

裁判要旨:生效裁定确认已执行债权金额超过执行依据确定金额的,可以参照执行回转的规定执行差额部分。共同申请执行人之一以债权转让为由指定另一方收取执行款,但未在执行程序中通过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地位进行变更的,仍属取得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回转案件中,负有财产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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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5 · (2011)洛民三初字第37号 ·
执行执行监督再审迟延履行利息

裁判要旨: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经过再审,再审维持原审结果的,迟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改变原审结果的,因改判而增加的债务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再审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再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改判中维持的部分,迟延履行利息自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再审撤销原生效判决的,原生效判决的效力自始消灭,原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再计算。在认定再审是维持、改判还是撤销原生效裁判时,要比较二者确定的各方权利义务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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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6 · (2014)佳商初字第26号 ·
执行执行监督拍卖案外人异议执行终结

裁判要旨: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在对争议标的执行终结之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外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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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7 · (2018)鄂01执665号 ·
执行执行监督民间借贷执行异议执行申请及受理同一执行行为重复异议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诉人对某执行行为曾提出执行异议,并已经过异议复议程序进行审查。现其再次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仍是对同一执行行为,请求仍为撤销该执行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申诉人不服原复议裁定的,可依法申请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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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丁某与兰州某贷款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8 · (2020)甘01执异527号 ·
执行执行监督借款担保执行依据执行优先质押

裁判要旨:案涉质押的股权系本案判决主文确定的执行对象,执行法院当然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案涉股权进行评估、拍卖。质押义务人不是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对法院执行质押物的行为,没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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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29 · (2019)陕03刑初45号 ·
执行执行监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赃款赃物投资

裁判要旨: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当事人对合法财产部分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不能据此阻却人民法院对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部分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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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电力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0 · (2008)川刑终字第811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申诉冻结追缴赃款案外人财产征询意见

裁判要旨:生效刑事判决仅判令继续追缴犯罪人所得赃款而未明确应追缴的具体财物,案外人对执行法院冻结其名下财产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冻结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依法定程序向作出生效刑事判决的审判机构征询意见,或由审判机构直接作出补正裁定。审判机构明确案涉财产不属于应予追缴的财产,即使公安或检察部门出具证明认为案涉财产系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的,执行法院亦应解除对案涉财产的查封或冻结。刑事案件受害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等途径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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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1 · (2013)清仲字第210号 ·
执行执行监督仲裁裁决执行不予执行案外人主体资格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条件之一是案外人系权利或者利益的主体。本案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某药科公司)持有的某药业公司的相应股权。某药业公司另一大股东提出的执行某药科公司持有的某药业公司股权势必影响其权益的问题,因执行股权而引起公司股东或者股权比例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及其对公司其他股东所造成的影响,是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所固有的特性,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整,因此,作为某药业公司持股51%的股东与仲裁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该冻结股权执行行为所影响的利益主体。对其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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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临汾市某铸造厂、杜某某、刘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2 · (2016)晋10执33号 ·
执行异议查封清偿顺序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的前提条件系债务人的所有财产能够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只有在此情况下,普通债权才会因首查封而成为优先受偿债权。相反,如果出现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之清偿,需要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各债权应按比例平均受偿,采取首查封措施的普通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故本案仅以首查封为由认定普通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错误。案涉以物抵债裁定固然应予撤销,但其撤销理由应是未依法启动参与分配程序,而非首查封债权为优先受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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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赉某银行与大安市某公司、何某某、吕某某、田某某借款合同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3 · (2019)吉08民初32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程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

裁判要旨: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但各方主体对于工程价款的真实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期限以及优先受偿权范围等问题存在争议,最终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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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陈某乙与甘肃某建设集团、清水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4 · (2020)甘05执异9号 ·
执行执行监督民间借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此项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设立,只要具备了法定条件,承包人可不经审判、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主张此项权利。如承包人在审判程序中未主张此项权利,执行依据亦未确认其享有此项权利,并不意味着其当然丧失此项权利,其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人民法院亦可结合执行依据裁判内容,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当然,因为执行程序对其是否成立主要作形式审查,如果嗣后经实体审判对其作出了实质认定,应以该实质认定为准。但是在没有实体审判作出相反认定的情况下,执行程序经审查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的,应依法保障其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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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供应链公司、某配送公司与王某某、某贸易公司、邝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5 · (2018)粤19执935号 ·
执行执行监督评估网络司法拍卖以物抵债

裁判要旨:1.对于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被执行人仍对其享有相关财产权益,经评估该权益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该执行标的物的现状依法进行处置。 2.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中一拍流拍后是否可以直接以物抵债的问题,应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即在司法拍卖中,当拍卖财产流拍后,期间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保留价抵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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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担保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陕西某机械制造公司、习某某、陕西某商贸公司、梁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6 · (2021)最高法执监384号 ·
执行执行监督财产处置合并拍卖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拍卖标的价值的,在执行拍卖过程中应当根据标的物的实际情况采取合并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避免因分开拍卖人为增加拍卖财产的瑕疵,影响潜在竞买人的竞买意愿,导致流拍或不合理低价成交等严重损害拍卖物所有权人利益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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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工程公司与云浮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7 · (2020)粤53执异25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申诉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裁判要旨:以物抵债属于强制执行变价措施。根据2020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强制执行变价措施并不对多个执行债权的清偿顺序产生影响。前位债权人放弃接受财产抵债,只是放弃这一变价措施,并不意味着其放弃对流拍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事实上,对抵押权或者其他法定优先权的放弃必然需要权利人通过明示方式作出。在优先受偿权人未明示放弃其优先权的情况下,接受抵债的债权人即承受人不会因接受以物抵债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就抵债财产变现后的价值受偿的地位。因以物抵债相当于以流拍的财产保留价购买执行标的,只不过作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应受清偿的债权范围内与流拍的保留价进行抵销。因此,在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形下,执行法院仍然应当按照法定顺位计算多个债权各自应受清偿金额,并非将流拍财产直接交由接受抵债的执行债权人受偿自身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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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定州某贷款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8 · (2020)冀06执恢6号 ·
执行执行监督不动产执行利害关系人查封顺位查封预查封

裁判要旨:预查封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土地的,预查封效力及于该土地上的房产;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二者效力同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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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与李某、张某某、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39 · (2016)鲁02民初650号 ·
执行执行监督民间借贷财产保全查封顺位优先受偿金额

裁判要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于普通债权,应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对于诉讼保全的案件,执行程序中在具体分配案款时,应结合财产保全的金额与顺位综合考虑。保全顺位决定了债权清偿的先后顺序,保全金额决定了顺位在先的债权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申请执行人在各自案件诉讼过程中先后申请保全查封了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明确了保全金额,即使后续由诉讼中的保全查封转为执行中的查封,亦不影响其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仍应当综合保全顺位和保全金额来分配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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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房地产公司与贵州某配电公司仲裁调解书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0 · (2020)黔01执异200号 ·
执行执行监督仲裁调解书违约责任判断申请和受理条件

裁判要旨:义务人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约定的给付义务后,权利人以义务人迟延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中约定的“被申请人违约”情形下给付违约金责任的,执行前必须先明确义务人是否构成违约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在被申请人提出其具有不可抗力、仅存在瑕疵履行而非根本违约等免责事由予以抗辩的情况下,该违约责任是否成立不同于简单的事实判断,而属于双方在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过程中产生的新的实体争议,应由当事人通过重新仲裁或另行起诉的方式解决,而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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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公司与赵某等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1 · (2015)阳执字第119号 ·
执行执行监督到期债权提取收入

裁判要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和收入的执行有不同的规定。收入是指公民基于劳务等非经营性原因所得和应得的财物,主要包括个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股权转让款系依据股权转让合同支付的对价,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不同,不属于收入。执行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股权转让款债权中,适用收入执行规定的,系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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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2 · (2012)二中刑初字第2277号 ·
执行执行监督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外人异议执行依据不明

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刑事裁判未明确随案移送的他人名下财物属于赃物并应予追缴,或者未明确应予追缴的权属比例或者具体金额的,应当依照执行依据不明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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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山西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3 · (2015)并仲调字第383号 ·
执行执行监督仲裁调解书违约金一般债务利息加倍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系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按期还款义务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与逾期还款产生的债务利息在性质上具有类似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因此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以债务人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为基数进行计算”的规定,不应再以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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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北公司与某茂公司、某发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4 · (2015)北民初字第2035号 ·
执行执行监督到期债权重复执行查封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查封财产,只是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财产的一种措施,相关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被执行人,仅采取查封措施并未发生用该财产实际清偿债务的效果。因此,在债务人申请执行次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已经查封次债务人财产,到期债权执行程序又执行该次债务人相应财产的情况下,只要未实际构成重复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实际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此,对于次债务人提出的排除到期债权执行异议应不予支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前述情况下,因为本可以先归集于债务人名下的财产被直接执行给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能会产生影响,因此,如果该其他债权人对此提出异议的,应予认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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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某物业公司与王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5 · (2017)冀0205民初1906号 ·
执行执行监督对待给付义务牵连关系强制执行

裁判要旨:确认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执行依据,在一方没有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该方申请而对另一方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予以强制执行,否则即会隔断对待给付义务之间的牵连关系,使得另一方丧失了以对待给付义务担保、督促他方履行义务的重要保障,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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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工业公司与福建某投资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6 · (2015)榕民初字第1348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依据撤销执行回转专利权无效追溯力

裁判要旨:原执行依据通过再审程序被撤销的,执行法院即应根据原被执行人的申请依法作出执行回转裁定。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不具有追溯力”的规定为由,主张不应执行回转的,实质上系对再审裁判不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而不能由执行机构审查和判断,否则即构成以执代审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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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与某投资基金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7 · (2018)京仲裁字第1015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依据仲裁裁决仲裁事项说明效力

裁判要旨:对仲裁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但应遵循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当仲裁委员会针对裁决事项出具的说明与裁决书主文内容在文义上明显不一致时,执行法院应通过书面告知仲裁庭进行说明,或者向仲裁委员会调阅仲裁案卷等方式查明该说明是否系依法定程序作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事实,否则不能径行将该说明作为执行依据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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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某贷款公司与范某某、平顶山市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8 · (2018)粤19执935号 ·
执行执行监督评估网络司法拍卖以物抵债

裁判要旨:执行实践中应依法准确区分界定执行对象究竟是收入债权还是一般债权。前者是被执行人要求有关单位支付工资、报酬等的请求权,一般产生于较为明确、稳定、紧密的劳动关系或其他类似情形之中。对于应否支付该收入以及收入数额等问题,通常不会发生大的争议,执行程序通过形式审查即可认定,故对收入债权的执行,依法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也没有赋予协助执行义务人异议权。而后者则产生于被执行人与他人的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人民法院对该一般债权须作出冻结该债权裁定、通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等措施,并且赋予次债务人以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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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黄某、张某诈骗罪,郑某、黄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49 · (2016)湘01刑初39号 ·
执行执行监督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案外人听证

裁判要旨:在民事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一般先由执行机构审查并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债权人异议之诉或者案外人异议之诉。由于刑事涉财执行案件一般无申请执行人,如果进入异议之诉,也缺乏相应的诉讼当事人。因此,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的案外人异议,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这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相对较为合理的选择。由于没有异议之诉救济渠道,同时鉴于案外人异议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关系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为确保程序公正,为各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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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典当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某开发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50 · (2015)兵四民初字第19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执行依据执行异议申请执行

裁判要旨:债权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前与债务人或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因该协议未向执行法院提交,属于执行外和解协议,不能阻碍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以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终结执行的,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因目前缺少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制度,执行法院应对和解协议是否履行完毕、是否已经解除等实体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而不能以审执分离为由不予审查,否则将造成债权人无法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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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业公司与王某某民间借贷刑民交叉纠纷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51 · (2019)陕08执437号 ·
执行执行监督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刑民交叉中止执行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对涉嫌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能否中止执行应当区分情形处理。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中自行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中止执行;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发现犯罪线索而通报人民法院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实际案情来判断“犯罪线索”是否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执行标的是否属于涉案财物。尤其是涉被执行人众多的民间借贷案件,要审查同案其他被执行人与公安机关所述犯罪事实是否相关。人民法院未经审查,不得径行将案件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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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科公司与某天然气公司、陕西某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52 · (2019)第443号 ·
执行执行监督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虚构法律关系

裁判要旨:案外人申请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应证明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等情形。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企业对账函等证据证明案涉债权系双方在持续性交易中通过抵扣、结算而形成,案外人应提出反证予以推翻,在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债权系虚构或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支持其不予执行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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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刘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53 · (2013)大刑二初字第8号 ·
执行执行监督赃款赃物处置补正裁定异议复议程序

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不明确的,执行法院依据刑事审判部门作出的补正裁定采取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作为赃款赃物执行依据的刑事补正裁定被撤销的,相关异议复议请求应当重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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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某某公司、谢某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54 · (2017)陕0423民初28号 ·
执行执行监督民事调解书违约责任另行诉讼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履行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依据调解书约定的违约条款申请执行违约金的,该违约事实并非是简单的事实判断,而是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双方争议较大的,不宜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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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与秦皇岛某投资公司、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55 · (2015)唐民初字第61号 ·
执行执行监督当事人及其变更追加执行和解股东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在因未缴纳出资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已对该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后,该被执行人在另案执行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上述事实符合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规定,应由首先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以维护执行基本秩序。该被执行人在明知其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且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仍在此后的另案中自行达成和解,损害执行基本秩序,并因个别清偿而损害前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其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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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公司与张某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56 · (2021)陕07执异7号 ·
执行执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执行程序到期债权债务意思表示抵销

裁判要旨:抵销属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法定抵销权的性质系民事实体权利中的形成权,行使法定抵销权时,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抵销即生效,无须对方作出同意抵销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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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浙江甲公司与青海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57 · (2015)青民一终字第32号 ·
执行执行监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抵销债权债务抵销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法院生效裁判已确认案涉抵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件,不能发生债务抵销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又以债权债务已经抵销为由主张排除执行,法院不应支持。当事人主张排除执行的事实理由与法院生效裁判不一致的,以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事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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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郑某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58 · (2017)云民终729号 ·
执行执行监督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撤销拍卖

裁判要旨:在执行程序中,房屋承租人仅以没有接到司法拍卖通知导致其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拍卖程序无效或要求撤销拍卖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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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朱某、胡某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59 · (2018)常仲裁字第1206号 ·
执行执行监督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法定情形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应符合的条件,包括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情形等实体内容,其与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符合的条件并不相同。对于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应严格依照司法解释规定的要件进行审查,对涉及虚构法律关系等实体问题,案外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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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案外人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60 · (2010)二中民初字第18068号 ·
执行执行监督对债权的执行第三人支付一般债权的执行

裁判要旨:对被执行人享有的要求第三人支付拆迁补偿款权利的执行中,人民法院向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在债权数额确定后向法院支付款项,其实质属于对被执行人享有一般债权的执行,第三人以债权数额待定、条件暂不具备等为由提出异议的,属于对债权执行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进一步对第三人名下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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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曹某某与傅某某、甲公司、乙公司、甲公司双滦分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61 · (2012)秦民立初字第6号 ·
执行执行监督协助执行擅自处分

裁判要旨:存在执行争议的情况下,协助义务人向各方法院说明情况,后按照其中一个法院的书面释明和要求进行了协助执行,不能认定其有过错,更不能认定其行为为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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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执行与保全

上海某咨询公司与李某某、上虞某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监督案

2023-17-5-203-062 · (2018)沪01民初470号 ·
执行执行监督民间借贷纠纷到期债权执行第三人异议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三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予以否认的,不应予以支持。但是,第三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前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生效后以债务消灭为由提出排除到期债权执行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异议程序的规定,对实体事由进行审查,据此认定债务是否消灭、第三人是否构成擅自履行,而不能仅认定第三人异议属于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予以否认而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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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常见问题

这几条是问得最多的。答案只讲这个库怎么用,不替个案下结论。

案例库一共多少条,都从哪里来?
1323 条,三个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1008 条、公报案例 245 条、指导案例 70 条。收录文书的裁判年份从 1994 年到 2026 年,跨了三十多年——同一类争议,早年判的和现在判的,说理方式往往已经不一样,放在一起看才看得出尺度往哪边走。
为什么这么分类?
分五类:执行与保全 389 条、建工与房产 312 条、合规与综合 260 条、公司与股权 225 条、行政与征收 137 条。分类之外还能按来源再筛一层——想找有指导效力的,直接点「指导案例」;想看最高法院层面的说理,点「公报案例」。两个条件可以叠加。
卡片上那串编号怎么读?
形如「指导案例252号 · (2024)浙0114破申2号 · 2024」,依次是案例序号、案号和裁判年份。点开卡片进详情层,底部有完整的裁判理由和关联索引,包括从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到执行监督的完整审级链条。
要找某个具体争议的案例,怎么搜最快?
检索覆盖标题、编号和裁判理由全文,空格分隔多个词时要求全部命中。用裁判文书里的术语搜最有效——「执破衔接」「挂靠」「优先受偿」「表见代理」「情势变更」这类,都是文库里的高频表述。先按分类或来源缩小范围再搜,命中更准。
案例的裁判要旨,能直接拿来当结论用吗?
不能。这里是公开裁判文书的整理,供学习参考。个案要看具体事实、证据和管辖,而且同一问题在不同年份、不同法院的尺度可能不一样——所以每张卡片都标了裁判年份,年份本身就是判断参考价值的线索。需要结合自己的材料判断的,走咨询与委托

以上回答是对站内内容的检索指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结合事实与证据判断,或预约咨询 177-6952-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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