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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引 · PRACTICE GUIDE

社保基数合规:一个被低估的欧盟市场准入风险

瓯越法研中心 |  | 约 15 分钟读完

2024年12月12日,欧盟理事会第2024/3015号条例《关于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入联盟市场》正式刊出并生效。这份条例设置了三年过渡期,执法将在2027年12月14日正式启动。距离今天,仅剩十六个月。

很多人把这份条例理解为另一个贸易制裁工具,但实际上它和三零一调查或者反倾销关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机制。条例不针对特定国家,不依据原产地进行歧视性审查,而是对任何进入欧盟市场的产品施加一套统一的供应链人权审查标准。它本质上是一个海关市场准入条件,不是贸易惩罚手段。

一、条例的核心机制:从贸易制裁到市场准入

条例对强迫劳动的定义采纳了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二条的规定。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使任何人从事其本人不曾表示自愿从事的所有工作和劳务。这个定义看起来简单,但国际劳工组织随后发布了十一项强迫劳动识别指标,其中几项和中国制造企业的用工实践高度相关。滥用脆弱性地位、克扣或延迟支付工资、过度加班、剥夺工人更换雇主的自由、以债务约束工人继续劳动,这些指标一旦在供应链审查中被发现,就足以触发条例的调查机制。

调查程序的设计对企业极为不利。举证责任倒置是条例最核心的程序特征。在过去,欧盟海关要证明一批产品含有强迫劳动成分才能采取限制措施。但条例生效后,企业必须主动证明自己的产品以及全部供应链环节均不涉及强迫劳动。调查启动后,企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接受初步评估,三个工作日内收到调查通知,十到六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全部自证材料,整个案件争取九个月内办结。逾期不能证明清白的产品,欧盟各成员国主管机关有权禁止该产品进入联盟市场、命令召回已上市产品、甚至要求销毁库存。

穿透追溯是条例另一个颠覆性的设计。审查不限于出口企业自身,而是追溯至产品所涉全部零部件,一级供应商、二级供应商、三级供应商一个不落。以一双出口欧盟的皮鞋为例,调查机关不仅要审查鞋厂的用工记录,还要追溯皮革供应商的鞣制车间、鞋底橡胶的原料提取环节、甚至在辅料层面上的金属扣件电镀加工过程。供应链中任何一处出现强迫劳动,整双鞋就有被禁止入境的风险。

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涉及大量敏感信息。供应商名称和地理位置、工人名单和身份证号码、工资发放流水和银行转账记录、社保缴纳清单和基数核算依据、产品物流轨迹和出入库记录。这份清单本身就把企业推入了一个数据合规困境,不过这是后话。

二、社保低缴的法律定性:从行政违规到强迫劳动

中国企业在过去二十多年里对社保合规问题的认识大致停留在同一个层面。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已经写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三十五条对工伤保险费也作了相同的规定。法条里的工资总额指的是实际工资,不是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但是现实中,以最低基数打折缴纳社保在制造业和出口加工业相当普遍。对企业来说,这是一个行政合规成本的问题。被查到之后,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补缴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加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风险通常到此为止。

但欧盟条例的出现,把这件事的后果级别从行政罚款直接拉到了失去整个欧盟市场。

理解这个变化的关键在于社保按实际收入缴纳和强迫劳动之间的法律连接点。国际劳工组织的强迫劳动指标中有一项是扣留工资或福利以迫使工人继续劳动。社保在中国不是一种普通的员工福利,而是影响工人一生经济安全的制度安排。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直接影响退休金水平,医疗保险的断缴会影响住院报销,工伤保险的基数直接决定伤残赔付金额。一个工人如果知道企业少缴了社保导致自己退休后的待遇大幅缩水,他是否可以自由离职?他在法律上当然可以。但在经济上,他已经被这套制度锁定了。一旦离职,社保断缴,养老金累计年限受损,找到一个按实际收入缴纳社保的新工作又不是那么容易。这种不是铁链胜似铁链的经济强制,正是国际劳工组织在起草强迫劳动指标时明确提出过的劳动强制形态。

欧盟调查机关如果从这个角度来审查中国企业,它的逻辑链条只有三步。第一步,企业是否按实际收入缴纳社保?第二步,如果没有,少缴的幅度有多大,持续时间有多长?第三步,工人的离职自由是否因此受到了实质性的限制?三步都成立,这套行为就进入了条例对强迫劳动的定义辐射范围。企业没有主观上的强迫意图不重要,条例第三条的措辞是产品不得含有强迫劳动成分,不问主观故意。

三、行业重灾区:光伏、纺织与数据出境困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不是一个理论上的风险推演。欧盟在起草条例的立法说明中明确提到了全球供应链中的劳动剥削问题,特别点了某些行业的用工模式。光伏产业的多晶硅生产线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工资按当地最低基数加上计件补贴发放,社保统一按最低基数缴纳。纺织服装业在订单旺季大量招募临时工,现金结算工资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旺季结束后工人自行离开。这些用工模式在欧洲人眼中不是简单的劳动合规瑕疵,而是系统性的对工人脆弱地位的利用。而在国内,很多企业甚至不认为这些行为属于劳动违法,更谈不上强迫劳动。

数据出境的问题让这件事变得更加棘手。企业要证明供应链没有强迫劳动,就必须提交前文提到的那些材料。但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确立了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重要数据实行重点保护,依据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重要数据出境应当申报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要求个人信息出境必须经过安全评估、标准合同签署或保护认证三个条件之一。社保缴纳记录恰好同时具有个人信息属性和劳动用工敏感属性,处于两国法律交叉监管的最核心位置。企业上报数据就违反中国数据出境管理要求,不上报就被欧盟列为高风险甚至直接禁止入市。两个法域的规定在这里形成了结构性的冲突,只靠企业自己没有办法解决。

四、用工结构的致命缺陷:劳务派遣与外包嵌套

用工结构的复杂化让合规挑战进一步升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用工比例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百分之十。但行业现实是,大量制造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加外包层层嵌套的方式构建了远超百分之十的间接用工体系。有些企业的核心生产线工人全部来自第三方劳务公司,再通过劳务公司之间的转派遣关系进一步模糊实际用工主体。

在欧盟审查框架下,这套用工结构大概率会被彻底拆穿。欧盟调查机关不会按照中国法律的概念体系来判断一个工人到底是谁的员工。他们只看实质。工人每天在谁的厂房里上班?接受谁的管理和指挥?生产线上每一道工序谁在调度?工人的工资由谁最终支付?这几个问题回答下来,那些藏在三层外包关系后面的用工单位就会直接暴露在审查面前。而一旦用工主体被认定为实际控制劳动力的一方,这家企业对工人社保缴纳情况的所有辩解都会失效。

更严重的后果是这种用工结构本身可能被定性为强迫劳动。国际劳工组织的强迫劳动指标中有一项是利用用工安排的多层嵌套来规避雇主义务,从而使工人处于不稳定的、缺乏基本保障的工作状态。一个企业刻意设计了层层外包的制度来把劳动力成本压到最低,让工人既拿不到应得的社保保障又无法摆脱这套制度,这在国际劳工组织的评价体系里本身就是强迫劳动的一种表现形态。

五、供应链穿透:企业无法承受的追溯责任

供应链穿透审查是中国出口企业的命门所在。条例的审查逻辑不是只看出口企业自己,而是顺着每一颗螺丝钉、每一片橡胶、每一根铜线往上追。一家年出口额数十亿的光伏组件企业,如果它的多晶硅供应商存在低基数缴纳社保的问题,整个组件就有被禁的风险。这家光伏组件企业可能完全不认识多晶硅供应商的人事经理,但它必须为这个它无法直接控制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供应链管理在中国出口企业当前的经营模式下通常是指质量管理、成本控制和交付周期,劳动合规从来不是供应商选择和评估的核心指标。条例把这个制度短板推到了台前。

出口企业是否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规避风险?思路是可行的,但效果有限。企业可以在采购合同中要求供应商承诺按时足额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保,可以将此列为供应商准入的强制条件,可以约定违反的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但问题在于,这些合同条款只约束签约双方,不约束欧盟的调查机关。在调查程序中,合同条款可以作为企业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呈现,从而争取减轻处罚或缩短市场禁入期限,但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绝对理由。条例第三条的措辞对产品的进入条件作了无条件的禁止性规定,不因任何合同安排而豁免。

六、行业认知的落差:先行者与沉睡者

行业反应的落差也在扩大风险敞口。三角轮胎在2026年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已经将欧盟禁止强迫劳动法案列为企业合规体系的核心外部标准,制定了对应的供应商管理程序和审计流程,把劳工权益条款嵌入所有供应商合同。这些先行企业已经意识到条例对供应链管理的颠覆性影响,并且开始投入资源建立合规体系。但更多的是完全没有准备的出口企业。有的企业负责人至今认为这是西方对中国的打压,与产品实际质量无关,不需要应对。有的企业习惯性地将法规落地理解为找个律师事务所出份法律意见书就完事。这两种认知和条例实际要求的系统性供应链合规投入之间,存在巨大的行动差距。

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反应同样滞后。光伏产业协会至今没有发布针对欧盟条例的行业合规指引,各级部门对外贸企业的培训内容仍然集中在反倾销应诉和出口退税领域,极少涉及供应链人权审查。十六个月的时间,即使从今天开始启动内部审计和供应链整改,对于年出货量数百个集装箱的企业来说也相当紧迫。

七、十六个月的窗口:五步构建合规体系

对出海企业的建议,不是找一个律师事务所写一份劳动合同模板这么简单。

第一步要做的是识别风险敞口。梳理全部对欧盟出口的产品清单和对应的全部供应商,每一级供应商分别出具劳动合规状况的自查报告,重点核查社保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是否匹配、劳务派遣比例是否超限、是否存在现金结算工资的情况。这一步光靠企业的采购部门和人事部门完成不了,需要引入具有劳动法和国际贸易合规双重经验的律师团队参与设计和审计。

第二步是在供应商合同体系中植入劳动合规条款。要求全部供应商承诺按实际收入足额缴纳社保,把违反该承诺列为供应商合同的根本违约条款,赋予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和追溯损失的权利。同时建立每季度一次的供应商劳动合规审核制度,核实工资流水和社保凭证。

第三步是建立可回溯的证据管理链条。条例的审查逻辑是举证责任倒置,企业不是被动等待海关来查,而是始终处于必须随时能够证明清白的压力之下。这就需要企业保留每批次产品从采购到交付的完整证据链条,包括原材料来源、生产流程、用工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社保缴费记录。这些记录不仅要有,还要能快速提取并形成可以向欧盟调查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四步是制定数据出境的合规方案。对于不可避免需要向欧盟提交的工人信息,应当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安全评估或签署标准合同的方式建立合规出境通道。社保缴纳数据是否属于重要数据需要征求网信主管部门的意见,最稳妥的做法是提交申请取得出境安全评估批准。对于可以通过委托当地律所代理提交材料来绕开数据直接出境义务的方式,也值得探索。

第五步也是最根本的一步,是把社保合规从成本中心重新定位为市场准入条件。过去企业把社保按最低基数缴纳理解为一种降低用工成本的经营手段。但在条例生效后,这不是成本问题,而是有没有资格卖产品给欧洲人的问题。整个经营逻辑必须重写。按实际收入缴纳社保不再是额外负担,而是进入欧盟市场的门票。企业的预算管理、成本核算、定价模型和劳动合同模板全部要相应调整。

十六个月的时间不足以完成整个供应链的彻底改造。但足以完成以下三件事。摸清全部供应商的社保缴纳现状,判别哪些供应商是立即需要替换的高风险环节。在全部采购合同中植入劳动合规条款。建立一套可以随时应对欧盟调查机关的证据提取和呈现机制。这三件事做完了,企业至少不是完全不设防的状态。其余的合规深化可以在过渡期内逐步推进。

温州是中国的鞋服出口重镇,光伏组件和低压电器产业也高度依赖欧盟市场。这份条例对温州本地外贸企业的冲击将是结构性的。但反过来看,那些率先完成供应链劳动合规体系建设的企业将在欧盟市场获得显著先发优势。问题是,留给他们的时间不多了。

陈孟律师 ·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专注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公司法与股权、行政争议与征收、企业合规与风控、城市更新与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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