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洞察

首页>法律实务>热点洞察

法答网精选问答(第二十三批)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5-09-24 0404:0909

问题1: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

  答疑意见:从实体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分居期间未尽到对子女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从程序上看,虽然离婚纠纷与抚养费纠纷属于两个不同案由,当事人也存在差别,但从减少当事人诉累的角度看,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效果更好,否则,子女还要再另外提起一个诉讼。

  咨询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 刘洋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丹

  问题2: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其他成年近亲属可以担任监护人时,应如何处理?

  答疑意见:如果当事人还没有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程序上应先中止离婚诉讼,告知当事人通过特别程序认定民事行为能力。在一方已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需要由其配偶以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指民政部门、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于题述情形,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可以依据上述规定直接指定有关组织作为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咨询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史智军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王丹

  问题3:离婚协议中,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的给付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能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答疑意见:一、离婚协议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折价款给付义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效力。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据此,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未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亦未加以禁止的情况下,有关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问题,应当遵循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法律适用规则。具体而言,对于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涉及纯粹身份关系内容的,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宜认可其法律效力;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则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条款,此亦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因此,夫妻双方针对共同财产分割产生的给付义务约定的违约金,如无其他影响该约定效力的事由,则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二、关于离婚协议中违约金能否调整的问题。民法典合同编允许当事人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此旨在贯彻损失填平原则,更好体现民商事交易过程中的公平原则。而离婚协议中公平原则的体现方式与民商事交易中公平原则的体现方式并不相同。在涉离婚协议中,既不强调等价有偿,也不要求平均分配。同时,男女双方为了尽快离婚或者避免诉讼离婚,往往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些权利义务看似失衡的条款。这些条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公平原则并不冲突,其隐含的对价是对方配合办理离婚手续,快速了结双方之间的感情纠葛。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例,该约定发挥着督促付款义务方按约付款的作用。此类纠纷发生时,男女双方通常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如果付款义务方违约,会导致等待取得折价款的一方因对方失信行为而难以尽快从双方之间的纠纷中解脱,故在处理涉及此种情形下的违约金调整问题时,除了依法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更应侧重对诚信原则的遵循,考虑上述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具体场景来酌定。

  咨询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孙婵琦

答疑专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李彦


【律师推荐栏

陈孟律师,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1年以上的法律从业经验,擅长的领域包括建筑房地产、行政争议等业务。

曾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等多家政府职能部门及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顾问咨询服务,具有丰富的土建施工、工程造价、地产销售、装饰装修、商业地产运营、物业管理、行政诉讼等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领域实务经验。

社会职务:

浙江省律师协会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律师协会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委员会委员

温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温州市律师协会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委员会秘书长

温州市律师协会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委员

温州市未成年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

温州市瓯越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员

温州市鹿城区政协法律服务团成员

温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成员

个人荣誉:

温州市律师行业2017年度、2020年度“优秀党员”

温州市第八届“青年律师之星”

温州市律师行业(建筑房地产委员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温州市律师行业(房地产委员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

温州市律师协会团委“优秀团支部干部”

温州市慈善总会“优秀慈善义工”

温州市律师协会第一届温州律师AI应⽤⼤赛二等奖

专业领域:

企业合规、土建施工、房产纠纷、装饰装修、地产租赁、物业管理、行政诉讼

联系方式:

见首页二维码


个人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