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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与解除——企业用工合规要点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6-06-18 0303:0606

【用工合规,企业最重要的"基本功"】

在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我发现一个规律: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水平,与这家企业遇到的劳动仲裁次数成反比。管理越规范,纠纷越少。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是劳动用工管理中最重要的两个节点。签得好不一定不出问题,但签得不好一定会出问题。解除处理不当,则可能让一个本来合理的辞退决定变成违法解除,代价是双倍赔偿金。

本文从实务角度,梳理这两个环节中最关键的合规要点。

【签订环节:时间就是金钱】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进一步规定,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实务中三个最容易被忽视的要点:

第一,一个月的时间窗口不容商量。 "过几天再签"、"等转正再签"、"先干着合同慢慢补"——这些做法在法律上都不可取。一旦超过三十天,二倍工资的责任就已经产生。我的建议是:入职当天签合同。把劳动合同签署作为入职手续的最后一个环节,不签完不放人。 第二,试用期长短有法定上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很多企业在试用期上"自由发挥",给一年期合同设三个月试用期,这直接违法。超期试用的后果是,超出部分的工资要按转正后标准补足。 第三,逾期不签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满一年未签合同,法律直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此前未签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照赔不误。这意味着,那个你拖着不签合同的员工,一年后自动成了你的"永久员工"。

【合同条款设计:别让模板坑了你】

现成的劳动合同模板可以用,但不能只改个名字和工资就拿来签。以下几个条款需要特别注意:

工作岗位条款。 不要写得过于宽泛(如"公司安排的一切工作"),这会给日后调岗带来阻力。也不能写得太窄(如"XX路XX号门店收银员"),这会限制公司在合理范围内的用工调配。建议采用"岗位+合理调配权"的写法,如"收银员岗位,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在本市范围内合理调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时制度条款。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三选一,必须明确约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不能自行决定适用。如果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按综合工时制计算加班费,员工有权要求按标准工时制重新计算。 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 保密义务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竞业限制只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且期间必须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给钱只限制人,这种竞业限制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解除环节:最危险的雷区】

劳动解除是企业劳动用工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也是赔偿金额最高的雷区。

协商一致解除是最安全的方式。 双方坐下来谈,签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把补偿金额和解除条件约定清楚。这种情况下,补偿金额不受法定标准的限制,只要双方自愿就可以。 单方解除必须"有因",且原因必须法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出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

注意这里的措辞——"严重违反"不是"轻微违反","重大损害"不是"一般损害"。法律设定了一个不低的标准。如果一个员工迟到三次你就想"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直接开除,到了仲裁委大概率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经济性裁员程序必须到位。 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跳过这个程序的裁员,即使理由再充分,也有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

【实务建议:怎么把用工风险降下来】

把规章制度做实。 一部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向员工公示的规章制度,是企业用工管理最重要的护身符。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章里要写得清清楚楚。员工入职时要签收确认已知悉规章,保留签收记录。 把书面记录留全。 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绩效考核不合格——每一次处分和沟通都要有书面记录,并取得员工签字。这些材料在仲裁庭上就是你的证据。没有书面记录的处分,等于没有处分。 解除前务必咨询律师。 解除一个员工的成本可能很高——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金(每满一年赔两个月工资)、诉讼成本、以及同事情绪和管理氛围的破坏。在作出解除决定之前,花一个小时咨询律师,可能是你全年回报率最高的时间投资。

用工合规从来不是一个"合不合算"的问题。它是一个"有没有选择"的问题。你唯一能选择的是:在员工去仲裁之前做好功课,还是在他仲裁之后补交学费。


作者简介:陈孟律师,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1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擅长建筑房地产、行政争议等业务。曾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城分局等多家政府职能部门及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顾问咨询服务。

社会职务:浙江省律师协会资源与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基层治理和乡村振兴委员会秘书长、温州市律师协会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委员、温州市未成年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温州市瓯越调解中心律师调解员、温州市鹿城区政协法律服务团成员、温州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成员。

个人荣誉:温州市律师行业2017年度、2020年度"优秀党员"、温州市第八届"青年律师之星"、温州市律师行业(建筑房地产委员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行业(房地产委员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行业(公益与社会责任委员会)优秀工作委员会委员、温州市律师协会团委"优秀团支部干部"、温州市慈善总会"优秀慈善义工"、温州市律师协会第一届温州律师AI应用大赛二等奖。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土建施工、房产纠纷、装饰装修、地产租赁、物业管理、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17769523619(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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