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6-06-12 1010:0606
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建设引发多个关联纠纷案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在依法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系统思维,通过上下联动、审执联动、内外联动、多方协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实质性一次化解多起矛盾纠纷。
关键词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和解/一件事理念/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 宁波奉化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某置业公司)、厦门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置业公司)委托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建设公司)承建案涉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某房地产项目,因浙江某建设公司未能按期完工导致一系列纠纷,双方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化法院)互诉案件共8起,标的总额近8.4亿元。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申请了财产保全。后因保全查封不动产衍生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79件。宁波中院及时对案外人异议进行立案审查,依法优先保障实际购房者物权期待权,裁定对其中79套不动产予以解封,裁定已生效。 在其中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提出存在超标的查封。宁波中院据双方当事人请求,启动财产评估程序,在确认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况下,依法解除了对超标的部分(包括奉化某公司动迁房、某中心演播大厅用房等不动产)的查封。 与此同时,宁波中院以该起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为突破口,与奉化法院联动,组织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一并协调8起案件。同时,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借助“保交楼”房地产专班力量,成功引进第三方战略投资,形成“货币资金+不动产”清偿方案。经过20余次的联调联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就8起案件的本诉反诉部分达成一揽子和解方案。2023年6月,战略投资方8500万资金如期到位。至此,双方缠讼3年,涉及8起诉讼案件、79件案外人异议案件、总标的近8.4亿元的特大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实质性化解。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与其他7件案件均因某房地产项目而产生,相互存在关联性,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考虑,不宜机械地就案办案。 第一,鉴于8起案件均源自同一项建设工程、当事人相同、基础事实相同,宁波中院秉持“当事人一件事”理念,将两级法院受理的7起诉讼案件、1起执行案件合并协调,全面厘清事实和法律关系,系统、彻底解决双方争议。 第二,鉴于8起案件同时涉及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宁波中院加强审执联动,执行部门在依法审查案外人异议、处理超标的查封异议的同时,与审判部门联动协调,促成双方一揽子和解,实现诉讼案件撤诉、执行案件执结、纠纷彻底化解。 第三,鉴于建设工程标的高、影响面广,宁波中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借助“保交楼”房地产专班力量,引进第三方战略投资促成当事双方和解,助力案涉项目重生。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建设引发多个关联纠纷案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在依法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系统思维,通过上下联动、审执联动、内外联动、多方协同,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实质性一次化解多起矛盾纠纷。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第2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2020年修正)第19条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2021年11月5日) 执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执异93号执行裁定(2022年2月22日) 执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2执476号之一执行裁定(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