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6-06-12 1010:0606
1.办理涉台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平台,促推涉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质化解。本案调解中,抚州中院所依托的“抚州市保护台胞权益法官工作室”机制,系抚州中院与抚州市台办通过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涉台民商事纠纷化解和协调工作机制的意见》而推动设立的。在该机制下,对于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法院根据自愿、合法、有利于就地化解的原则,委托或者邀请台办工作人员、台商协会人员参与调解,搭建司法与台胞之间联系沟通的桥梁,形成协同、联动化解涉台纠纷合力,努力帮助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及时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2.为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人民法院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找到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指导、促推形成照顾双方利益、有利于实现双赢的调解方案。本案中,抚州中院提出的方案包括在抚州市某产业公司提供资产质押并接受账户监管后,解除对该公司土地和账户的查封,而广东某建设公司则同意延长还款时间,这样既使得项目能够重新开工,确保抚州市某产业公司具有履行债务能力,也为广东某建设公司的权利实现提供了保障,实现了双方共赢。
关键词 民事/建设工程合同/涉台纠纷/法官工作室/多元解纷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抚州市某产业公司与广东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抚州市某产业公司将“台湾综合产业园”项目工程交由广东某建设公司承建。广东某建设公司于2021年3月开始施工,2021年12月停工,其间抚州市某产业公司向广东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币种下同)。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抚州市某产业公司未及时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双方因工程量和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引发诉讼。广东某建设公司提起诉讼后即申请财产保全,抚州市某产业公司的土地和账户被依法查封。由于案涉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土地和账户的查封对被告公司的后续经营和项目建设造成较大影响,直接导致项目工程停工。 另查明,抚州市某产业公司系涉台商企业,万某为台商,李某为万某妻子,亦是抚州市某产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万某、李某作为担保人对抚州市某产业公司依据《建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支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裁判理由 由于本案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尚不确定,如要继续诉讼,则需启动鉴定程序,但如启动鉴定程序,项目重新开工将遥遥无期,甚至造成工程烂尾。为了使案涉工程尽快复工,有效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设立在抚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的“保护台胞权益法官工作室”,邀请抚州市台办及该协会有关人员一道,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组织调解近20次,调整协调方案6次,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抚州市某产业公司提供资产质押并接受账户监管,同时,广东某建设公司同意延长还款时间。据此,抚州中院于2023年9月25日作出(2023)赣10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 该案达成调解后,抚州市某产业公司的资产及时解封,为项目顺利推进赢得了时间和资金。目前,该项目已基本完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裁判要旨 1.办理涉台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平台,促推涉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实质化解。本案调解中,抚州中院所依托的“抚州市保护台胞权益法官工作室”机制,系抚州中院与抚州市台办通过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涉台民商事纠纷化解和协调工作机制的意见》而推动设立的。在该机制下,对于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法院根据自愿、合法、有利于就地化解的原则,委托或者邀请台办工作人员、台商协会人员参与调解,搭建司法与台胞之间联系沟通的桥梁,形成协同、联动化解涉台纠纷合力,努力帮助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尽快摆脱诉累,及时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2.为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人民法院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找到当事人双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指导、促推形成照顾双方利益、有利于实现双赢的调解方案。本案中,抚州中院提出的方案包括在抚州市某产业公司提供资产质押并接受账户监管后,解除对该公司土地和账户的查封,而广东某建设公司则同意延长还款时间,这样既使得项目能够重新开工,确保抚州市某产业公司具有履行债务能力,也为广东某建设公司的权利实现提供了保障,实现了双方共赢。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 一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10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