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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某办公室与东莞市某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案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2026-06-12 1010:0606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关键词

裁判要点

1.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入执行实践,包括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两个方面。执行法院在依法用好失信惩戒机制的同时,也应注意建设、完善自动履行守信激励机制,以有效激发被执行人履行意愿、提升执行实效、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并推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2.建设、完善自动履行守信激励机制的一个具体方式可以是,向自动履行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定期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依法奖惩信息化管理系统,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动机制相关单位为其提供正向信用评价和相关支持。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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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执行/首次执行案件/执前督促履行/善意文明执行/守信激励/自动履行证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动履行守信激励机制

基本案情 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称东莞第一法院)(2023)粤1971行审716号行政裁定书,东莞市某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东莞市某办公室支付款项人民币40056858元。因东莞市某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前述款项,东莞市某办公室向东莞第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经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为东莞市知名房地产企业,历年来经营稳健、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后因受疫情影响,其投资开发的大型商业综合体经营遇阻,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清偿上述债务。被执行人名下虽有大量商铺,但部分已设立抵押且贷款即将到期。执行法院研判认为,若径行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不仅可能致使被执行人资金链彻底断裂、经营陷入困境,亦将对当地疫后经济恢复产生负面影响。 为从源头实质性化解纠纷,东莞第一法院启动执前督促程序,向申请执行人分析“竭泽而渔”的潜在风险,建议其给予被执行人履行宽限期;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前督促履行告知书》,阐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及可能受到的失信惩戒,重点向其释明分析法院与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银行业协会共建的司法信用修复与守信激励联动机制,引导其通过主动履行获取信用激励。最终,被执行人通过关联企业筹集资金,一次性全额付清债务。东莞第一法院遂向被执行人发出全市首份《自动履行证明》,并将该证明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及市银行业协会,使被执行人在信用评价、行政审批、融资授信等方面获得“信易租”、“信易批”、“信易贷”等正向支持。

裁判理由 执行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系因不可抗的客观因素导致暂时性履行困难,并非恶意逃债,如直接对其投入巨资开发的综合商业体采取查封、拍卖措施,虽可实现个案债权,但可能扼杀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引发更多社会矛盾,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同时,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13条关于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修复机制、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司法实践融合路径的规定,东莞第一法院探索建立自动履行守信激励机制,与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东莞市银行业协会签订《司法信用修复与守信激励合作备忘录》,建立司法信用修复与守信激励联动机制。该机制通过向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并定期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东莞),将名单共享到东莞市信用依法奖惩信息化管理系统,为主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提供正向信用评价,实现了从单一惩戒失信到双向“惩恶扬善”的转变,有效激励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本案中,通过将执前督促与守信激励相结合,成功引导被执行人积极筹集资金自动履行,既高效兑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了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裁判要旨 1.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融入执行实践,包括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两个方面。执行法院在依法用好失信惩戒机制的同时,也应注意建设、完善自动履行守信激励机制,以有效激发被执行人履行意愿、提升执行实效、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并推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2.建设、完善自动履行守信激励机制的一个具体方式可以是,向自动履行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并将相关信息定期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依法奖惩信息化管理系统,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动机制相关单位为其提供正向信用评价和相关支持。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条、第2条、第2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13条 一审: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3)粤1971行审716号行政裁定书(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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